10 最漂亮的女毒犯
——毒品再犯的免死之辩
此案被收录进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83期。
此案2012年4月30日被《北京晚报》“名律铁案”栏目以“‘难得好人’救下漂亮妈妈”报道;2012年6月11日被《上海法治报》“律师讲述”栏目以“为儿治病再犯贩毒重罪情法并提最终改判死缓”报道;2012年6月28日被《浙江法制报》以“再入贩毒歧途只因为儿筹药费单亲妈妈最后一刻‘起死回生’”报道。
艾丽波斯坦——我从事死刑辩护10多年来所见到过的最漂亮的死刑犯。一位新疆维吾尔族母亲,面对身患脑瘤的年仅2岁的幼子无钱继续治病,10年前曾因贩毒被判过刑的她再次错误地选择了毒品犯罪。作为毒品再犯,艾丽波斯坦一审被判处死刑,我作为她的二审辩护律师和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最终为她寻找到了生路。
作为毒品再犯,毒品犯罪的数量即使已经达到实际掌握的适用死刑的数量标准,也并非一定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此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指导案例收录进《刑事审判参考》第83期。
一、案情再现
最漂亮的女死囚
艾丽波斯坦——我从事死刑辩护10多年来所见到过的最漂亮的死刑犯,新疆维吾尔族人,有着一个像外国女郎的漂亮名字,同时也有着俄罗斯人特征的漂亮女人,关押在看守所两年多后我见到她时依然有着一头漂亮的金色头发、一双蓝色美丽的大眼睛和一张轮廓分明的美丽脸庞。
有人说,“毒品和女色是一对孪生姐妹”,不知这句话是否隐含着很多女毒犯都很漂亮这层含义?
提起女性,说女人是天生的尤物屡屡见诸文人墨客的笔下,美好、温柔、善良……女人身上集合了世上所有关于美丽的传说。
提起母亲,那如水般清澈、如春风般温暖的母爱便溢满了人的心头。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抚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一句格言说得好:“天下无不是之父母”。
提起新疆,不到新疆不知其之美。那带着粗狂之美的几近原始的大雪山、冰川、草原、戈壁、沙漠……那自然之美让人难以自持,这种大气之美同时塑造了新疆人淳朴的个性。
我的这位死刑当事人,她来自于仿佛与世隔绝、天空几净的新疆某地,她是一个有着新疆女性典型特征的美丽女人,她更是一位可敬的独自将三个孩子拉扯长大的勤劳母亲。
就是这样的一位女性,怎么会贩卖毒品?即便这是事实,直觉告诉我,也许在她的背后,正像我辩护过的很多当事人一样,一定有一个很悲惨的、让人动容的故事。
“60周年大庆”前收到的特别礼物
每年国庆节前夕,是总会让我感到特别忐忑不安的日子。也是令很多死刑犯家属心里特别不安的日子。因为几乎在每年的这个时候,各地总会有意或无意地对一批批死刑犯执行死刑。虽然法学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们多年来一直在呼吁不宜在国庆、春节等重大节日前集中执行死刑,但现实中每年在这个特别的时间段依然会“枪声依旧”。
艾丽波斯坦贩卖毒品死刑案被二审判处死刑已近一年了。案件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过程中,“6·26”禁毒日前夕就让我胆战心惊了好长一段时间,但躲过了“一劫”的艾丽波斯坦是否会在国庆前被执行死刑呢?被告人家属在这个时候也总会不断打电话问我案件的最新进展和情况。
2009年9月29日是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国庆前上班的最后一天。因为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十一”这天国家将举行阅兵等重大庆祝活动,王府井大街的写字楼要求于9月30日就开始封楼不能出入。
就在这天快下班时,邮递员给我送来了一张来自J省C市第二看守所的明信片,上面歪歪斜斜地写着一行字:“孙律师好!我的案子改判了,感谢您的救命之恩,我一定会重新开始,好好活着!”然后是艾丽波斯坦的维吾尔文签名和汉字签名。
手握这张不同寻常的明信片,我感慨万千。一年多来的近500个日日夜夜,案件从J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再到J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审,我与被告人艾丽波斯坦一起经历的那些日子又一幕幕回到我的眼前。
受托于漂亮女死囚再次贩毒被判死刑之际
1997年,艾丽波斯坦曾因贩卖毒品被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来刑满释放。
2008年6月18日,世界禁毒日前夕,艾丽波斯坦因被认定从广州贩卖毒品海洛因415克到C市而被J省C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毒品再犯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艾丽波斯坦作为毒品再犯,且贩卖毒品达415克,其数量之大、社会危害之严重已非同一般。因为刑法规定贩卖海洛因50克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即使按照司法实践中法院实际掌握的贩卖海洛因300克这个数量作为适用死刑标准,如果仅凭感觉对其判处死刑也是不为过的。
一审宣判死刑之后,艾丽波斯坦远在新疆的弟弟,一位在某大医院工作的医生通过网络找到我,要求委托我作为艾丽波斯坦的二审辩护律师。其家属也深知艾丽波斯坦的罪行重大,但还是决定为她聘请我这个被媒体誉为“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的律师为她辩护,看是否能在二审或死刑复核中让艾丽波斯坦获得再生的机会。如果为她聘请了优秀的死刑辩护律师为她提供了最好的死刑辩护,即使最后被判处死刑,其家属也就没有遗憾了。这正如一位被医院诊断为患了绝症的病人其家人也会为其倾其所有,甚至举债为其找最好的医院里的最好的医生进行治疗而不会放弃的道理一样。艾丽波斯坦的弟弟作为一名医生,懂得这个道理,也这样做了。
接受委托后,我深感压力重大。
一审法院认定的贩毒死刑犯罪事实
J省C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定:
“被告人艾丽波斯坦曾因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3月18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元,1999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7年7月17日被逮捕”。
“2007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艾丽波斯坦和米曼在C市GM宾馆的212房间以每克210克的价格向艾丽娜尔贩卖415克海洛因,艾丽娜尔付给艾丽波斯坦部分货款人民币10,000元。艾丽娜尔于当日下午指使古丽旦将2克海洛因贩卖给艾麦尔。6月9日下午,艾丽娜尔再次指使古丽旦向艾麦尔贩卖海洛因时,公安机关将四被告人抓获,当场从古丽旦身上查获海洛因19.6克(含量为35%),从艾丽娜尔身上查获海洛因3.6克(含量为34%),从GM宾馆315房间床铺下查获海洛因235.4克(含量为35%)”。
“被告人艾丽娜尔为贩卖毒品向被告人艾丽波斯坦和米曼购买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艾丽娜尔指使被告人古丽旦向艾麦尔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属共同犯罪。艾丽娜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古丽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艾丽娜尔、古丽旦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艾丽波斯坦贩卖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毒品再犯,虽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应予严惩。……”
最后,一审法院判处艾丽波斯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的艾丽娜尔和米曼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古丽旦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艾丽波斯坦因系毒品再犯而成为本案唯一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因此我感到此案要想死刑辩护成功改判还是有相当的难度和挑战的。
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让这样一个女人被认定为一个十恶不赦的死刑犯呢?我实在无法把我眼前的所有相关事物联系起来。
当案情一步步展现在我面前的时候,它再一次印证了我最初的判断。
母爱侵染的海洛因
为救幼子,艾丽波斯坦,一位刚刚年满40岁的女人,一位过早独自承受生活辛酸的女人,再一次选择了毒品犯罪。
她的母亲早在七年前就不幸去世了,她的丈夫也在前几年永远地离开了她。上有80多岁的老父,下有三个孩子要靠她抚养,一个女人的辛苦可想而知。
艾丽波斯坦后来又改嫁再婚,与新的丈夫又有了一个小孩,但没两年又离婚了。
真是破屋更遭连夜雨,漏船又遇打头风。原本就很凄惨的日子,艾丽波斯坦的小孩却又患上了脑瘤。
医生告诉她,病情早期对孩子的影响或许不是很大,可是脑瘤极易发生感染、溃疡、出血甚至恶变,这些情况一旦出现就会严重危及孩子的生命。
然而,给孩子治疗所需的高昂费用更让艾丽波斯坦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母爱是伟大的,为了及时医治,艾丽波斯坦带着年仅两岁身患脑瘤的幼子从乌鲁木齐来到广州某大医院求诊。一起去的还有艾丽波斯坦前夫的姐姐米曼,她们俩关系一直很好,同去也好有个照应。
很快,艾丽波斯坦好不容易凑到的那点医疗费就花完了。身处异地他乡,艾丽波斯坦将如何面对困境?
就在这个时候,一个叫威尔逊的男人的出现又一次让她的生活滑到了正轨之外——她再次与罪恶的毒品接触,并且差点因此为她的生命永远画上一个句号!
威尔逊让其帮忙把一些毒品海洛因从广州带到C市去卖掉,并承诺事成后付给艾丽波斯和米曼共6000元工钱,为此她又一次走上了毒品犯罪道路。此时,距离她第一次贩卖毒品,差不多已有十年的漫长时间。
毒品海洛因,美丽的罂粟花,让人遐想翩翩的名儿,但几乎谁都知道其中暗藏的罪恶,尽管不至于谈其色变却也远远不敢碰触。
汪国真说:“凡是遥远的东西,对我们都有一种诱惑,不是诱惑于美丽,就是诱惑于传说”。我想那些毒枭或许就是被这两种东西诱惑,美丽的是其上泛着的铜臭,传说的是那飘飘欲仙的感觉。
然而,没想到还有这样一个人——艾丽波斯坦,为生活所迫,为筹钱给儿子治病,无奈地去碰触那罪恶的毒品;没想到那罪恶的毒品之上原来还可能会有另外一种人世间最高贵的东西——母爱!
毒品上线
2007年6月3日中午,羊城广州。
艾丽波斯坦和米曼正在一家新疆人开的饭店吃午饭,一个叫威尔逊的男人上前跟她们搭话。
威尔逊,40多岁,身高约1.8米,自称也是新疆伊犁人。因为同乡的原因,初次见面自然便有着几分亲切。
闲聊中,威尔逊得知艾丽波斯坦目前的一些情况,便问艾丽波斯坦和米曼是不是可以帮他从广州带一些小包装的海洛因和“D粉”到C市给一个女人,并答应给两人6000元的好处费,出售“D粉”的差价也归她们所有。
艾丽波斯坦心里盘算了一下,“D粉”在威尔逊那里的底价是每克6元,如果按照每克10元钱卖出去,一共1000克,可以赚得4000元的差价,艾丽波斯坦和米曼两人各自一半,这样再加上6000元的好处费,每人可以得到5000元。
尽管5000元对于一般人来说也许不至于这么去冒险,可是孩子病情的日渐恶化再一次把艾丽波斯坦逼到了绝境上,她实在是没有其他的路可走了。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无奈,想到只是帮别人携带一下毒品从中赚点劳务费而已,危险性相对较小,也能解决当前的困难,艾丽波斯坦和米曼便同意了威尔逊的要求。
威尔逊在广州将毒品交给艾丽波斯坦时,艾丽波斯坦并不知道毒品的实际数量。因为毒品像小砖块一样,全部放在牛奶盒里包装好了,艾丽波斯坦只是听威尔逊说数量是在毒品上面写好的,一共是418克,每克180元。除了海洛因之外,还有1000克“D粉”,每克6元。
这些东西分别用三个伊犁纯牛奶包装盒和两个冰绿茶包装盒共五个包装盒装好。
然后艾丽波斯坦和米曼按照威尔逊的安排,将它们和几盒真牛奶混装在三个叠在一起的粉红色方便袋内。
威尔逊已经是贩毒的老手了,对于如何逃过别人的眼睛自然有他自己的一套应对方法。
他说,这样包装让别人以为是饮料,在火车上随便放在哪儿都不会引人注意,也就不会遇到检查,比藏在箱子里更为安全。等到了C市后,只要用手摸一摸就知道哪个盒子里装的是海洛因了。
在火车上晚间熄灯以后,为了确认一下袋里究竟有没有海洛因,艾丽波斯坦和米曼两个人用手摸了摸,摸到有几个装牛奶的盒子是硬的,其他的盒子都是软的,那些硬的盒子里想来装的便是海洛因了。
就这样,艾丽波斯坦把海洛因、“D粉”以及几盒真牛奶混装的粉红色方便袋按照威尔逊说的方法直接放在火车卧铺中间的台上,一直到C市。
毒品接应
威尔逊提起的C市那个女人名叫艾丽娜尔,艾丽娜尔最初贩卖的毒品都是通过其父亲从威尔逊那里弄到的,后来艾丽娜尔与威尔逊开始单独联系。
艾丽娜尔在案发前一直从事贩毒活动。2007年5月初,公安机关就发现艾丽娜尔等人在GM宾馆一带有贩卖海洛因的嫌疑。
这里提到的GM宾馆,位于C市的市中心,因为人员来往频繁,对于贩毒来说地理位置可谓相当优越,因此成为艾丽娜尔从事贩毒活动的固定窝点。
为了毒品交易的方便,艾丽娜尔专门在GM宾馆开了两个房间,其中的212房间用于住宿,315房间用来藏匿毒品。
艾丽娜尔有一帮手,名叫古丽旦,她是艾丽娜尔的母亲介绍来的。
古丽旦带着两个孩子,自然很辛苦,加上她自己也有毒瘾,沾染上那个东西有很长时间,想戒掉已经很难。
后来古丽旦经艾丽娜尔的母亲介绍,开始帮助艾丽娜尔贩毒。一则古丽旦可以免费吸食一定数量的毒品,二则艾丽娜尔每次还给她50~100元不等的好处费。
她们每次交易都有明确的分工,由古丽旦负责将毒品交给要买毒品的人,艾丽娜尔则负责收钱。她们每次的交易量都不大,但交易次数却很频繁。
2007年6月8日下午,艾丽波斯坦和米曼到C市后,打通了接应人艾丽娜尔的手机,然后叫了辆出租车径直去往GM宾馆。
星级宾馆里的毒品交易
入夏的C市,这天下午格外的闷热,那种沉闷犹如艾丽波斯坦的心境。焦躁、烦闷充斥着她不安的内心,罪恶的交易与幼子的病痛带给她锥心的痛依然纠缠着她,现在她只希望一切都能快些结束。
艾丽波斯坦和米曼在GM宾馆门口见到了前来接货的艾丽娜尔,随后艾丽波斯坦用米曼的身份证开了GM宾馆的207房间。
为谨慎起见,艾丽娜尔让艾丽波斯坦和米曼将毒品带到同一宾馆的212房间。
进入212房间后,艾丽波斯坦和米曼坐在靠着卫生间的床上,正对着窗户。艾丽娜尔坐在两人的对面。房间里靠窗户的地方还摆放着一个沙发,沙发上坐着两个不相识的女人。坐定后,艾丽娜尔问艾丽波斯坦东西是不是带来了,怎么来得这么晚。
“东西带来了,就在塑料袋里,晚来是因为火车晚点了”。艾丽波斯坦随声答道,并打开了塑料袋。里面有三大块毒品,都是长方形的,长约9厘米,宽约6厘米,高约1.5厘米,灰色的。还有两个小块儿的毒品,以及“D粉”。每块毒品上面都标有重量。
按照威尔逊开的条件,卖给艾丽娜尔是每克210元,每克至少要赚到30元的利润才行。
“便宜点吧,190元或者200元”,艾丽娜尔讨价还价着。
“这价格太低了,我们赚不到钱的,如果每克190元的话,我们连路费、工钱都要搭进去,更别说挣什么钱”。
双方一直在毒品的价格上讨价还价了很久,最后以每克210元的价格敲定下来。
随后艾丽娜尔带艾丽波斯坦上楼进了315房间,把毒品进行了称重和交付。因担心走漏风声,艾丽娜尔支开了古丽旦,把装有冰绿茶纸盒的方便袋藏在了房间电视机下的柜子里,把装有海洛因的纸盒藏在了房间的床铺下,并给了艾丽波斯坦10,000元现金,说是“D粉”的钱,然后就离开了。
毒品在蔓延
艾丽娜尔在这一带已经形成了一个成熟的关系网络。在古丽旦的配合下,当天晚上7点钟左右,就有一个新疆女子到她们那儿买了10克海洛因。
当时艾丽娜尔对古丽旦说GM宾馆附近的肯德基门口有一个穿黑色中裤的二十八九岁的新疆女子要货,让古丽旦把那个女人带到212房间。那个新疆女子到了后,艾丽娜尔就从315房间称了10克海洛因,包成了25个小包送到了212房间,给了那个新疆女子,当场收了2500元钱。
第二天早上六点半,艾丽娜尔给一个叫格里木的买主送了30克海洛因。
艾丽娜尔经手的所有毒品交易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双方交易的时间非常短,并没有太多的交流,每次都是现钱现货交易,短短几分钟时间内就完成了。
带刺的海洛因
马丁·路德·金曾经说:“人们无法通过邪恶的手段来达到美好的目的,无论这样的目的是多么值得人们同情与怜悯,又是多么的符合人伦道德之情”。
就在艾丽波斯坦这次到C市的第二天下午,就被缉毒警察抓获。
当时是在GM宾馆,艾丽娜尔指使古丽旦去315房间取毒品贩卖给一个买主。当古丽旦取完毒品刚从房间出来,就被已经注意多时的缉毒警察抓获,随后在楼下212房间抓获艾丽娜尔,在207房间抓获艾丽波斯坦和米曼。
当场从艾丽娜尔身上查获海洛因3.6克,从古丽旦身上查获海洛因19.6克,从315房间的床铺下查获海洛因235.4克。
二、律师辩护
接受委托
艾丽波斯坦一审委托了案发当地的一名律师为她辩护。一审被判处死刑后,其在新疆工作的弟弟通过网络平台,想为她找位高水平的律师继续为她辩护,经过多方反复比较,经过多次电话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咨询,最后决定委托我作为艾丽波斯坦的二审辩护律师。很快,我和委托人用特快专递这种方式完成了委托手续的办理,免去了委托人往返新疆和北京两地的麻烦。
每一次接受死刑犯家属的委托后,我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亲自到看守所去会见死刑犯本人,不管关押地多远多偏辟。这是一位死刑辩护律师应有的责任和使命。因为我总认为通过当面会见死囚犯,总会有些灵感找到帮助其起死回生的突破口和辩护思路。
2008年8月18日,在C市姜律师的协助陪同下,在C市看守所隔着窗条的律师会见室里,我第一次见到了我的当事人艾丽波斯坦。
随着那熟悉的沉重的拖着脚镣“哐当哐当”的声音由远及近,艾丽波斯坦被两位女狱警带来后坐到犯人专用的“老虎椅”里,她一直低着头,我只能看到她头上漂亮的金黄色头发,也许她以为又是公检法部门的人再一次来提审她了。当我告诉她我是她弟弟为她聘请的来自北京的律师时,她突然抬头看了看我,眼中无意识地流露出了欣喜的目光。
在接下来的律师会见交流过程中,艾丽波斯坦用她那不太熟练的带有明显维吾尔族语调的汉语艰难地向我平静地如实陈述了一审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她如此的坦白让我反而有些不太习惯,因为她这个案件中涉案的海洛因是否存在存疑,并不是那种“人赃俱获”证据十分充足的毒品犯罪案件。我时常遇到的绝大部分死刑犯在此情况下常常会极力翻供辩解否认的情况并没有出现,但在后面的交流过程中还是让我如愿以偿地找到了一些死刑改判的突破口!
阅卷及辩护准备
会见完当事人,我在第一时间就与J省高级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及时赶到法院阅卷,回到北京后我正式开始了本案的辩护准备。
死刑案件较之于普通的刑事案件而言在辩护思路上并无本质性的差别,都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量刑以及诉讼程序这五个方面入手。唯一的差别在于死刑案件有着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相当之高的证明标准,每一个方面要求都非常严格。通过我对本案案情的了解、与当事人的会见以及对所见卷宗的研究分析,我认为,本案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以及量刑上都存在很大的问题,艾丽波斯坦罪不至死。
一、涉案毒品交易当天的接触过程说法不一,相互矛盾
艾丽娜尔的口供说:“艾丽波斯坦当天直接到了GM宾馆212房间跟我打了个招呼,随后就开了207房间住了下来,然后当天下午5点多钟拎着包抱着小孩来到212房间”。
米曼的口供说:“6月8日到了C市用电话和艾丽娜尔联系上后就直接到GM宾馆开了207房间,然后我和艾丽波斯坦就带着小孩拎着包去了212房间找艾丽娜尔”。
这些说法不相一致,无法印证。
二、毒品称重过程矛盾重重不能认定
(一)对于毒品如何称重,被告人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
艾丽波斯坦说:“她(艾丽娜尔)取出海洛因,放到电子称上,我看到有三大块和两小块的海洛因,称上显示是415克,其中一块上有100克的字样,其他几块没注意看,威尔逊在广州交给我们毒品时说重量写在每一块上的”。
艾丽娜尔则说:“大概有扑克牌那么大的四块,每块上都有重量,每块上写的好像是一百零几克,她(艾丽波斯坦)将四块依次放在房间里的一个电子称上,我在旁边看着计算下来总重是415克”。
不难看出,两人说法存在矛盾:艾丽波斯坦说是一次性放在电子称上称的,共大小五块,一次显示是415克。而艾丽娜尔说是共有扑克牌大小的四块,是依次放上去称的,然后加起来是415克。
(二)涉案毒品是谁称的没有查清
艾丽娜尔说是艾丽波斯坦将四块毒品依次放在电子称上称的,而艾丽波斯坦却说是艾丽娜尔一次性将毒品取出放在电子称上称的。
(三)称毒品时的在场人员究竟有哪些?被告人古丽旦和一位上海女人是否在场?几位被告人对此的说法矛盾重重
艾丽娜尔供述说,称毒品时古丽旦也在场。但艾丽波斯坦却说,称毒品结束后,她下到楼下,那个叫古丽旦的才推门进来,也就是说,称重当时古丽旦并不在场。而古丽旦自己也说她并没有去315房间参与称毒品,并说有一位上海女人当时去了315房间。可是艾丽娜尔和艾丽波斯坦却都没有说到有一位上海女人与她们一起称毒品。
三、认定贩卖毒品415克的证据严重不足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艾丽波斯坦贩毒的证据只是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与这些口供相互印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关于贩卖415克海洛因的这一事实,本案中只有三位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而只有三位被告人的口供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其他证据与三位被告人的口供相互印证才能认定。被告人的口供无论有多少都无法改变证据性质属于被告人口供这一事实。更何况在本案中,被告人多次说到口供是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被告人身上也有多处伤痕,在我会见时被告人也再次提到曾遭受刑讯逼供的问题。因此,在没有充分的证据排除本案中被告人的口供有可能是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得的情况下,法院不应认定这些口供的证明效力,不能把这些口供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其次,一审法院认为,作为贩毒415克证据的三位被告人的供述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但实际上三位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并不一致,不能相互印证;而且三位被告人自身的口供之间也前后不一,相互矛盾。具体体现如下:
1.被告人艾丽波斯坦的供述。在本案现有的10次供述中,艾丽波斯坦只有2次供述了毒品是415克,但是单价和相应的总价款却互相矛盾,前后不一。而在其他8次口供中都并没有说到毒品415克的事,只有其中的2次说毒品是247克,但也是单价和相应的总价款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而艾丽波斯坦在一审庭审中的供述更与之前的供述不相一致,她说她从威尔逊那里拿到的毒品是418克而不是415克。如此前后矛盾的口供如何能作为证据使用?
另外,艾丽波斯坦每次供述都说了每块毒品上面都标好了重量,但在实际查获的毒品上面并没有看到重量标示。
2.同案被告人艾丽娜尔的供述。分析本案现有的艾丽娜尔的12次供述中,她只有3次说到与艾丽波斯坦之间买卖毒品的事,并且这3次供述之间也相互矛盾,特别是对于毒品总的数量、具体块数和交易价款,每次说的都不一样,不能相互印证,与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也存在矛盾。
3.同案被告人米曼的供述。从米曼的现有4次供述来看,在有关主要犯罪事实即毒品的数量上,所说的与其他被告人也不相同,她供述贩卖的毒品只有200克,其他的一些交易细节也有差异。
从上述三位被告人的供述我们不难看出,在以被告人供述作为本案定罪量刑最重要的证据上,证据与证据之间,以及证据内部之间矛盾是如此之多,本案认定贩毒415克的证据明显不足。实际查获的毒品是否就是被告人供述的那些毒品存疑。那么,在证据如此矛盾重重而又关涉人命的案件中,怎么能够草率地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415克呢?
四、如何能臆断查获的258.6克毒品就是被告人贩卖的毒品
毒品类案件中的毒品数量应以所查获到的,且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计算。本案中被告人供述的415克毒品的实物并没有完全查找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中所查获的3份共计258.6克毒品就是本案被告人贩卖的毒品。因此,一审法院将此毒品认定为本案被告人贩卖的毒品错误,认定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
首先,本案中所查获的三份毒品不能排除是艾丽娜尔从其他渠道买入的可能,在不能排除这种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就是本案被告人贩卖的毒品。
如前所述,2007年5月初,警方就经侦查发现艾丽娜尔和古丽旦在GM宾馆一带有贩卖毒品的嫌疑,而当时并没有艾丽波斯坦参与。本案认定的是发生在同年6月的毒品交易,并且本案的证据也证明了GM宾馆315房间是艾丽娜尔及其同伙长期用于存放毒品的地方,在与艾丽波斯坦进行毒品交易之前她就已经长期贩毒。而艾丽娜尔作为职业毒贩,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她的毒品仅仅来源于艾丽波斯坦。
其次,本案中从GM宾馆315房间床铺下查获的235.4克海洛因之上并没有重量标示,与涉案的几位被告人供述的415克毒品每块上面均标有重量不相符合。
再次,本案中并没有查获毒品后几位被告人辨认或指认所查获的毒品就是被告人贩卖的那些毒品的辨认或指认笔录。
最后,本案中查获的三份毒品,经鉴定其海洛因含量分别为34%、35%、32%,各不相同;而所指控的那些毒品按照常理来说应当是同一次制作出来的同宗毒品,其海洛因含量应当是一样的;从而证明本案查获的这些毒品有可能既不是来源于同一桩毒品交易,也不是来源于被告人参与贩卖的那些毒品。
五、一审法院认定10,000元是毒资明显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艾丽波斯坦收到贩卖415克海洛因的部分毒资10,000元,但事实上这10,000元是卖“D粉”的钱,与本案中指控的被告人贩卖415克海洛因根本没有关系。
艾丽波斯坦在供述中说:“艾丽娜尔讲,海洛因的钱等买完后再给我们,‘D粉’的钱是当天分两次(每次5000元)给我们的”。这说明这10,000元并不是涉案415克海洛因的部分毒资,而是与本案无关的“D粉”的钱。
而艾丽娜尔在供述中也说:“6月8日当天我凑了6000元给了艾丽波斯坦,第二天下午2~3点又凑了4000元给了艾丽波斯坦。这是卖掉部分海洛因赚来的钱,是付的‘D粉’的钱”。
因此,对于此10,000元的问题,两个被告人的口供都说付的是“D粉”的钱,而不是海洛因的钱,并且支付的方式说法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一审法院认定此10,000元是被告人贩卖415克海洛因所得的部分毒资没有任何根据。
六、本案不属于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一审量刑畸重
每个案件辩护的最终目的都是正确确定被告人的刑罚问题,即定罪和量刑。在死刑案件中,无罪辩护的情况客观上少之又少,而一旦在辩护策略上出现大的错误,将会导致失去原本可以在量刑上有所作为的辩护机会。因此,死刑案件辩护的核心可以分为两步:第一步首先是将被告人的生命挽救下来,下一步则要尽最大努力在量刑上争取更大的减轻机会。
那么,在本案中,究竟该如何对被告人艾丽波斯坦予以合理的量刑,成了本案最后的争议焦点。基于对涉及量刑的所有法定与酌定情节的全面分析,我提出了以下详细的量刑意见:
(一)为救子贩毒,犯罪动机具有可宽宥性
被告人艾丽波斯坦犯罪的主观动机具有可宽宥性,她是因为贫困、为了挽救孩子的生命才贩毒的,主观恶性不大,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一般的毒品犯罪的被告人都是为了牟取非法暴利,而本案的被告人却是一个年仅两岁而患有脑瘤的小孩的母亲。她原本是带小孩从新疆到广州某大医院看病,因为花光了随身所带的医疗费和生活费,迫于生活的压力和母爱,被真正的毒贩威尔逊利用来贩卖毒品,即使贩毒成功后她也只能得到可怜的5000元工钱,而不可能获得非法暴利,与通常的毒贩有着本质的不同。
死刑辩护具有高度的挑战和压力,当我们没有充分的法定从轻辩护理由的情况下,我们尽力从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突破口,有时往往也会让被告人起死回生。
(二)被告人主动坦白交代后才达到毒品死刑数量标准的情况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中被告人艾丽波斯坦被抓获时,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毒品仅为258.6克,并没有达到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300克。后在侦查讯问过程中,艾丽波斯坦认罪态度极好,主动坦白交代其卖给艾丽娜尔海洛因的实际数量为415克。因此,一审法院是根据艾丽波斯坦的主动坦白交代才认定毒品数量为415克,如果没有艾丽波斯坦的主动坦白交代,本案中现场查获的毒品数量并没有达到适用死刑实际掌握的数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这是坦白从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最高法院这样规定,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也有利于深挖余罪,节约司法成本。如果对这种情形不加以区别对待,会给人坦白越多刑罚越重的印象或认识,不利于深挖和打击犯罪,不利于相关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共同犯罪中共犯定罪与量刑要相适应,从犯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强调:
“部分被告人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毒品犯罪中处于从属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故量刑时应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
“在毒品案件的审判中实现宽严‘相济’,既要把握好个案之间的量刑平衡,也要把握好多被告人案件特别是共同犯罪案件的量刑平衡”。
“个案之间的量刑平衡意味着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这是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要求”。
本案中的毒品是威尔逊的,艾丽波斯坦是受威尔逊雇佣而运输毒品,她所赚到的只是数额极小的一些工钱,即劳务费,并不是通常意义上能够获得巨额利润的毒犯。如前所述,艾丽波斯坦和米曼从这次毒品交易中各自最多只能得到5000元工钱。艾丽波斯坦为了最多5000元的工钱而受威尔逊雇佣贩毒,其背后的威尔逊才是真正的主犯。
艾丽波斯坦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与真正的贩毒分子有极大的差别,她只是从犯,而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但本案中威尔逊并未归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按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见,对于艾丽波斯坦与威尔逊的关系,以及两人在这起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影响艾丽波斯坦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然而一审法院却没有查清这一重要情节。
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案件的量刑中要考虑到梯级问题,以做到定罪与量刑相适应。一审判决认定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艾丽娜尔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而艾丽波斯坦并没有被认定为主犯,但却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明显偏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涉案毒品认定证据不足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中的415克涉案毒品没有完全找到,而查获的258.6克海洛因是否就是涉案的415克毒品中的一部分存在重大疑点,在此种情况下判决本案被告人应留有余地,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司法实践中认为:对于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但仍有个别影响犯罪危害程度的事实未查清或不可能查清的,或者同案人间的罪责未查清或不可能查清的,依照疑罪从轻的审判经验,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例如,没有直接查获贩毒犯罪分子的毒品,认定的贩卖毒品数额是仅凭口供及言词证据而认定的,缺乏定性定量分析,就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以留有余地,防止可能的错杀。
(五)依赖被告人供述定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本案中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的证据基本上全部都是被告人的供述,姑且不论供述与供述之间以及供述本身之间存在的诸多矛盾,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里明确要求:“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而本案中除了现场查获的258.6克海洛因这一物证之外,认定被告人贩卖415克海洛因以及查获的这258.6克海洛因就是涉案毒品的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予以支持,因此按照上述《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要求,对艾丽波斯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六)不能因为是毒品再犯就一定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中艾丽波斯坦被判处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她是毒品再犯,这也是本案要想死刑改判成功的重要障碍之一。但是,我认为本案中不能因为被告人是毒品再犯就一定要从重处罚,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充分地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艾丽波斯坦第一次贩毒的数量不到1克,而且从她第一次贩毒刑满释放到再次贩毒已有将近10年时间,在这个期间她有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收入,再无任何犯罪记录。
无疑,被告人首次贩卖毒品的数量多少、两次贩毒间隔时间的长短都应当作为量刑的酌情考虑情节。本案中被告人艾丽波斯坦首次贩毒数量极少、两次贩毒间隔时间很长,表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不大,应当与首次贩毒数量较大和再次贩毒时间相隔较短的毒品再犯有所区别,才能真正贯彻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和上述《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毒品再犯要从重处罚,主要是基于毒品再犯表明行为人不思悔改,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但也强调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把握。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话,即使属于毒品再犯,也不应在量刑时“一刀切”机械化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结合本案情况,很显然,对被告人艾丽波斯坦,不应因其是毒品再犯就一定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七)根据“两少一宽”的民族刑事政策精神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艾丽波斯坦系新疆维吾尔族人,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体现中央对少数民族的“两少一宽”政策,不应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所谓“两少一宽”,即中共中央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的:“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这是我国的刑事民族政策。
“两少一宽”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处理从宽。根据有关解释,所谓少杀,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罚有死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坚决适用“死缓”;如果量刑上完全达到死刑标准,仍尽可能判处“死缓”或者徒刑。所谓从宽,是指在法定刑范围内和法定刑基础上处罚从宽,包括定罪上从宽、量刑上从宽和刑罚执行上从宽等,只要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一般该从宽的都要从宽。
本案一审法院在证据严重不足并存在重大疑点的情况下仍然判处被告人艾丽波斯坦死刑,没有体现出一点中央的“两少一宽”刑事民族政策精神,显属不当。
二审庭审辩护及判决结果
在死刑案件的辩护中,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所以要求辩护律师必须具备高超的专业辩护技能,如果有可能不应当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在二审程序中未得到改判的话,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阶段难度将会更大。因此,面对二审辩护,我深感责任与压力重大,做了最充分的准备,力争进行最好的辩护。
2008年9月26日上午9时,J省高级人民法院在C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对本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一般都选择在被告人被羁押的地方开庭审理,而大多数死刑犯都会被羁押在一审法院所在地。因此,J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定在C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我于9月24日从北京赶往J省C市。
9月25日,我第二次到C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艾丽波斯坦。在开庭前的一两天,我一般都会再次去会见我的当事人,我会向她交代开庭过程中要注意的一些问题,所有的努力都只是为了实现尽最大可能提高死刑改判成功辩护概率的终极目标。
案件的二审开庭过程中,本案的第二被告米曼当庭翻供,否认了其之前的所有有罪供述,坚称自己是无罪的。我不清楚米曼翻供的原因,她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并没有提起上诉,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推定为她应该是认可一审判决的,否则她为何不上诉呢?因为她没有上诉二审中也就没有辩护律师。但不管如何,我认为米曼在二审当庭翻供对艾丽波斯坦是有利的,因为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主要就是依靠被告人之间的口供,并非“人赃俱获”的毒品犯罪,而米曼在二审庭上突然翻供,至少会动摇案件的证据基础。
艾丽波斯坦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态度是出奇的好,依然如实陈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没有出现很多死刑犯出于求生的本能而竭力狡辩、否认自己犯罪事实的情况。其实,假若艾丽波斯坦也当庭翻供,案件就会更加难以认定,至少现场没有查获的那100多克海洛因将无法认定,她也就达不到适用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
然而,尽管被告人艾丽波斯坦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承认,但其本人和家属却都说她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受到了刑讯逼供。
一审判决虽将审讯艾丽波斯坦的录像作为证据使用,但我发现在一审过程中对审讯录像并未当庭播放质证,而是将审讯录像直接作为物证使用;这显然是不当的。审讯录像只能作为视听资料使用,而作为视听资料使用就应当当庭播放并经质证。
为了进一步确认艾丽波斯坦所说的刑讯逼供是否真的存在,同时当庭播放审讯录像并质证也是一项法定程序和权利,因此二审庭审时我要求合议庭将审讯录像当庭播放并得到允许,但播放之后我明显感到审讯录像的记录内容已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
随后,我向法庭详细论证了如前所述的本案不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多个理由。
二审开庭结束后就是开始耐心的等待,等待案件的最后判决结果。从心底里我一直认为虽然艾丽波斯坦是毒品再犯,但就本案的具体案情而言,是不应对其适用死刑的,我期待二审法院会作出一个恰当的判决。
2009年2月13日,我得知本案的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切都在想象之中,也在意料之外。
面对二审法院再次的死刑判决,我和艾丽波斯坦的家人一样欲哭无泪。
死刑改判在最高人民法院
J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人艾丽波斯坦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案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最后的死刑复核程序之中。
感谢艾丽波斯坦及其家属对我的无限信任,当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不利结果后仍然委托我作为艾丽波斯坦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
2009年5月5日,我查询到艾丽波斯坦的案件已经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
5月21日,依照事先的电话约定,我在位于北京南站附近的最高人民法院接访室见到了本案的承办法官。
案件的承办法官是一位最高法院从大学教授里选调的专家学者型法官,原系某重点政法院校的一位著名刑法教授,具有很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承办法官认真耐心地听取了我对本案的全面分析论证意见,并作了详细的书面记录。我非常敬佩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官的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不管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他们都给予死刑辩护律师一个充分阐述辩护理由的机会,耐心地倾听辩护律师的意见,以让辩护律师和当事人更能接受并理解最终的裁判结果,减少当事人的不断上访或申诉。
当我谈到被告人艾丽波斯坦系带其患有脑瘤的小孩去广州看病,花光了医药费,为了筹集给小孩继续治病的费用才走上犯罪道路的,请求酌情从轻处罚不予核准死刑时,承办法官叫我提供艾丽波斯坦带小孩去医院看病的相关证据。之后我亲自从北京到广州的某大医院取得了艾丽波斯坦的小孩住院病历的有关书证,交给承办法官,这些证据对本案后来的不核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死刑辩护律师是为生命而辩护的神圣职业,应当具有不放过任何有可能影响案件改判的细节,死刑判决往往就是因为这些众多的细节而得到改判的。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被告人艾丽波斯坦死刑,将本案发回J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J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将艾丽波斯坦改判为死缓。
案件历时一年多,最后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经过不懈努力,又一个死刑犯被我从死亡的边缘救了回来。由我辩护的这起案件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指导案例收录进《刑事审判参考》中。总是在这样的时刻,让我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与荣耀体悟得更加深刻。
在十几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我所遭遇的情况有很多很多要远比本案更加复杂。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在通往最后胜利的道路上总是险象环生,危机四伏。因为影响刑事审判最终结果的因素在我国现实的国情下很多时候并不全在法庭这一场域之内,刑事律师所要做的工作是要完全站在法律与政策的框架之内使那种法外因素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因此披荆斩棘的勇气、纵览全局的大气与谨小慎微的细致对于一名专业的死刑辩护律师来说就是必备的最基本的素质!
案外:死刑辩护律师,你一定要信仰法律、远离“潜规则”
本案在死刑复核过程中,艾丽波斯坦的家属告诉我,有一位自称在中央很有关系的“能人”能保证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一定得到改判,但前提条件是要先收取一笔数额不小的“活动费用”,问我该如何处理?是否能相信?是否该付钱?
凭心说句实话,诸如此类的事情上演得太多了,绝大多数都是骗钱的,即使偶尔会有真的,律师也应当坚决地说“不”,不要轻易对当事人发表你的意见,特别是同意支付“活动费用”之类的意见,否则你极易陷入“贿赂犯罪”的旋涡之中!
死刑辩护律师,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一定要信仰法律,一定要远离那些所谓的“潜规则”!
三、社会反思
禁毒斗争与扶贫工作
作为一位母亲,因为母爱,作为经济落后地区的少数民族同胞,因为贫困,在为了筹钱挽救孩子的生命时,艾丽波斯坦错误地再次选择了贩卖毒品。让我将禁毒斗争与扶贫工作这两个似乎毫不相干的主题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加以思考。
贫困,已经成为不少地方的人们从事毒品犯罪的重要诱因。在西部的某些经济比较贫穷落后的地区,毒品犯罪已经成为当地人们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期待各级政府在开展禁毒斗争、打击毒品犯罪的过程中,一定要把帮助发展当地经济作为禁毒工作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
本案中的艾丽波斯坦,当我知道她再次走上毒品犯罪道路的原因时,我不知道该说些什么:一个失去了丈夫再婚又离婚的女人,带着几个孩子,因为贫穷,因为要筹钱给孩子治病,无路可走只有再次选择去从事罪恶的毒品犯罪!
我无意于为艾丽波斯坦开脱罪责,法律不会因为一个人犯罪动机具有可怜悯性就宽宥一个人。对于艾丽波斯坦来说她的余生也只能在狱中度过了。只是我在案外不时感慨,生活对于现实中一个一无所有的中年女人的艰难很多时候可能会超乎我们的想象。
毒品犯罪属于典型的牟利型犯罪,被告人犯罪的最直接动机就是获取金钱,毒品犯罪高额利润的诱惑让不少毒品犯罪分子“前赴后继”地选择铤而走险,明知案发后将会是死路一条也义无反顾地走上毒品犯罪那条不归路,随着禁毒斗争力度的加大,一批又一批的毒犯被判处死刑,但这并没有让潜在的毒品分子感到畏惧而使毒品犯罪率有所下降,在他们心中认为:“死了我一个,幸福几代人!”如果他本人案发后,即使被判处死刑,只要能够换来他们全家几代人的富裕和幸福的话,他们也愿意铤而走险,这就是为什么这些年来禁毒斗争力度的加大并没能让毒品犯罪率有所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没有哪一种类型的犯罪能像毒品犯罪一样与金钱联系如此之紧密了,也是我们应当反思我们坚持了多年的禁毒斗争的政策的时候了,我作为一名在公安机关工作过多年,也从事过缉毒工作的警察,我认为我们有必要将发展当地经济、开展扶贫工作作为禁毒斗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了。禁毒斗争的口号是“毒品一日不绝,禁毒斗争不止”,我想,也许“贫穷问题一日不绝,毒品犯罪也许也就会一日不止”。在我国西部某些毒品犯罪猖獗的地区,人们比较贫穷,人们没有任何致富路径,当地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们就是通过毒品犯罪致富的,给当地人们树立了极坏的榜样,贫穷的人们面对贫富差距时的心理失衡,导致他们也错误地跟着选择了毒品犯罪。
虽然作为一名专业从事毒品犯罪的辩护律师,我也并不希望这个社会毒品犯罪越多越好,虽然毒品犯罪越多意味着我将会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能挣到更多的律师费来养家糊口,但同时我作为一名还有点社会责任感的社会公民,良知促使我会不断思考如何能有效地控制、减少我国的毒品犯罪,我希望毒品在我国绝迹的那天早些来临,即使那样也许会导致我的失业,但是我也愿意。
有效深入地开展扶贫工作,帮助落后地区人们的经济发展,为贫穷地区的人们多树立些合法致富的榜样,也许,真的对禁毒斗争会有些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