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当警花爱上毒枭
——毒品犯罪中死刑的限制适用
一位女警察竟然真的爱上了毒枭,电视剧中的情节在生活中真实上演,他们是如何开始这场恋爱的?
一桩毒品交易中三名毒犯同时被判处死刑,案件事实与证据存在众多疑点的情况下,如何限制毒品犯罪中死刑的适用?
一、案情再现
市委家属院内的毒犯
在M市委机关家属院内,M市公安局的陈丽娜警官正在给孩子喂奶准备睡觉,从未到过她家里的本市禁毒支队的几位年轻民警敲门而入,将陈丽娜的爱人彭海峰带走,并从其家中搜查到麻古等毒品4000多克……
在市委家属院内、在警察家中查获到毒品、警察老公贩毒……
这系列关键词在当地市民中及网民中都引起了热议。
下岗创业沾染毒品
彭海峰,出生于一人普通的工人家庭,从一所财经学院毕业后曾分配到M市的一家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与绝大多数的工薪阶层一样,几年后彭海峰也按部就班地恋爱结婚,然后是生了一个女儿,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职工,生活简简单单,但也幸福地生活着……
一场国有企业改制的风暴摧毁了彭海峰平静的生活,原本只钻研业务、不善于搞人际关系、性格有些内向的彭海峰成为被迫“买断工龄”、“下岗”的对象。
彭海峰从单位拿到那五万多元买断他全部工龄的钱、恋恋不舍地离开了那个单位回到家中。
人们常说,家是人的避风港,当一个人外面受伤后回到家中希望能得到家人的安慰和鼓励。家是人疗伤最好的地方,家是温馨的。
然而,当彭海峰下岗回到家后不久,他妻子给他的却是提出离婚的要求。彭海峰想要守住他作为男人在妻子面前最后一点的自尊。当妻子提出来离婚后,他并没有乞求妻子守护这个家庭,下岗后没钱的他没资格要求妻子给他家庭和爱,既然自己没有能力给妻子幸福和富有,就要给妻子自由,让她去寻找新的幸福。
彭海峰独自忍住心中的伤痛,配合老婆、和老婆协议离婚,心中暗下决心,一定要努力赚钱,真正地做回男人。
M市是全国著名的旅游城市,离婚后的彭海峰自己搞了个旅行社,自己开始慢慢创业。经营二三年后,生意也火红了,开始赚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
M市也是全国著名的毒品交易中心,据传言全国的不少毒品都是从M市流出来的。彭海峰在做旅游期间,结识了些到M市旅游的毒贩。慢慢地,彭海峰也开始主营旅游、兼营毒品了……
官家千金执意从警
陈丽娜,一位警营中少有的漂亮的女警花,一位兼备了南方女孩白皙皮肤与北方女孩特有的高挑完美身材集于一身的女孩,一位在M市市委机关大院长大的“官二代”,中学时代的梦想就是考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做一位女警花。但陈丽娜的父母比较反对她要做一名警察的梦想,即使陈丽娜不喜欢父母在官场的公务员生活,也希望她能上个财经大学毕业后进入银行等金融部门,但是无论父母如何劝说都无法改变她的警察之梦。
填高考志愿时,陈丽娜还就真只填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省警校。公安大学落榜的陈丽娜以超过本科线很多的分数上了只是中专的省警校。虽然只能上一所警察学校,但陈丽娜很高兴,毕竟离警察之梦不远了。
两年的警校生活让陈丽娜成熟进步了不少,她还拿到了警校的全校散打女生组冠军。警校毕业时,陈丽娜的梦想是进入刑警大队或缉毒大队,她要在第一线与犯罪分子做面对面的生死斗争!
然而,陈丽娜从警校毕业分配到公安局后,他的父母无论如何也不同意她进入危险的刑侦、缉毒等部门。父母只有她一个独生子女,万一出现什么意外她父母输不起。
陈丽娜的父亲凭借自己在市委工作所积累起来的关系,才成功阻止了陈丽娜没有进入很多警察都梦想进入的刑警队。陈丽娜被安排到了比较清闲、待遇比较好的出入境管理部门。
进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陈丽娜虽然心中有一万个的不愿意,她还是梦想成为一名女刑警,她也理解了父母的良苦用心,算是与父母相互的妥协。两年的警校生活让她长大了,懂事了,慢慢地理解父母了,毕竟自己还是进了公安局。
假期旅游邂逅爱情
陈丽娜是一位特别爱玩、喜欢旅游的女孩。上班后的第一个年休假,陈丽娜选择了个边境游,她要到边境上看看那个世界。
这次的边境之游改变了陈丽娜的一生,她邂逅了从M市带旅游团做边境游的彭海峰。原来人们说的离婚后的“二手男人”对少女最有“杀伤力”我总是无法理解,直到我看到了陈丽娜与彭海峰的相识相恋过程之后我才完全对此说法深信不疑。离婚后的“二手男人”对少女的关心、照顾和体贴是少男们无法竞争的。
并且,整个邂逅相识到相恋的过程中陈丽娜并不知道彭海峰还“兼营”贩卖毒品。
陈丽娜的父母知道她与彭海峰恋爱后特别反对,虽然他们也并不知道彭海峰“兼营”贩卖毒品,只当彭海峰就是一个没有正式工作开旅行社的,陈丽娜的父母当然希望她至少也要嫁个门当户对的国家机关公务员。
爱情会让爱做梦的女孩失去理智,陈丽娜在恋爱的问题上坚持不向父母妥协,而彭海峰也小心地隐藏起自己还偶尔“兼营毒品”的生意。
最后,陈丽娜的父母也拗不过她,不得不认可了这门婚事,为陈丽娜举行了婚礼,彭海峰结婚后住进了市委机关家属院内陈丽娜的家中。
低价诱惑贩卖毒品
彭海峰在开旅行社时被别人诱惑后吸毒了,成为“瘾君子”,但一般也只吸麻古等混合毒品,偶尔“兼职”贩毒也只是贩卖麻古等新型混合毒品,自己可以赚些来供自己吸食。
他从来没有过,也不敢贩海洛因、冰毒等毒品。
一天,原来一起吸食过毒品的李小梅找到彭海峰,李小梅说她可以买到比市场价低很多的海洛因,劝彭海峰买下后再卖出去可以大赚一笔钱。彭海峰开始犹豫,不敢贩卖海洛因,他知道如果贩卖海洛因如果被抓到是很容易被判处死刑的,不像之前贩卖点麻古一般情况是没有生命危险的。
但是,彭海峰听到李小梅所说的价格低得还是很有吸引力的,这里面有很大的利润空间。如果贩卖成功的话能够很轻松地赚到一大笔钱。
而李小梅自己没有钱,自己没有能力去独立去完成这笔利润可观的毒品买卖,她要找位能够出钱的下家,然后自己从中赚取一个差价就行了。
彭海峰最后没有战胜自己内心的矛盾,最后答应李小梅从事这起毒品买卖。李小梅找到下家的毒资落实后,高兴地飞到F市去找她的上家王天宇查看毒品。在F市,李小梅亲自验了海洛因的纯度和质量,对王天宇的毒品质量比较满意。
李小梅验完毒品回到M市后,再次把验证毒品质量的情况告诉了彭海峰,希望彭海峰放心。
联系好上下家之后,李小梅就开始联系让上家王天宇交货了,双方初步约定是交易一公斤海洛因。
毒品交易中途被查
接到李小梅的“订单”后,王天宇先安排他的马仔、他远房的亲戚王大安先坐火车将毒品从F市运到M市。王天宇将两块毒品捆好放在一个行李箱里交给王大安,叫他负责带到M市,到M市后有人会来火车站接他。
将毒品交付给王大安后,王天宇自己第二天一早从F市坐飞机到M市,李小梅找了一个出租车去M市机场接王天宇。接到王天宇后,李小梅告诉彭海峰“货”晚上就到了,让他把钱送来,彭海峰把多少辛苦存下来的钱送给了李小梅,然后由李小梅支付给了王天宇。王天宇再等王大安将“货”带到M市后交给李小梅的人。
王大安打电话告诉王天宇他带的“货”快到M市了,李小梅一边安排他的“马仔”到火车站去接王大安。一边又要打出租车送王天宇去机场,王天宇要坐当晚最晚的飞机回F市。
李小梅的马仔到了火车站,按照他们之间事先的约定在火车站附近的某酒店里交接毒品。当李小梅的马仔刚接过装有毒品的箱子准备离开时,被早已布控好的缉毒警察一举擒获。
乘胜追击抓获主犯
警察加大对王大安的审讯力度,王大安很快就供认出他的“货主”王天宇。王大安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王天宇,以争取立功。M市警方在王大安的配合下在机场正要准备登机离港的王天宇抓获……
被抓获后的王天宇深知很可能要“掉脑袋”了,唯一争取立功才有可能获得活下来的机会。王天宇很快又向警方供出了李小梅。在王天宇的配合下,警方很轻松地当晚就将李小梅抓获归案。
胆小怕事的李小梅更是经不住公安机关的审讯,不仅供出了彭海峰在本次毒品交易的作用,还说彭海峰过去吸食并贩卖麻古等毒品,说彭海峰的家里可能还藏有毒品。
于是,当晚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M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民警在市委机关大院家属区的陈丽娜警官家中,抓获了其丈夫彭海峰,并从其家中搜缴到麻古4000多克。
严厉打击三名死刑
M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定,王天宇、李小梅、彭海峰等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死刑。这判决明显是偏重的判决。
三名被告人都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Y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继续维持一审对三名被告人的死刑判决,将案件依法报请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后的死刑复核。
丈夫贩毒调离警营
彭海峰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其妻子陈丽娜迫于各种压力,被调离了她钟爱的公安机关,脱下了那身她已经深深恋上的警服,陈丽娜被调到无权无职的档案局工作。当最后脱下警服那天,陈丽娜一个人痛苦地整整大哭了一天。
二、律师辩护
彭海峰一审、二审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等待他的将是如果最高法院将其核准即将被执行死刑。
为了能救彭海峰,陈丽娜独自承受了所有的痛苦和不幸。她经过多方反复比较之后,决定聘请我作为彭海峰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为此,在春节前夕的前二天陈丽娜亲自从M市飞到北京,与我办理了授权委托手续。
我见到的陈丽娜确实是一位警营中少有的漂亮女警花,一位兼备了南方女孩白皙皮肤与北方女孩特有的高挑完美身材集于一身的女孩,一位曾经M市委机会大院长大的“官二代”,突然之间成为一名毒贩死囚的妻子,人生就是这样的无常……
春节之后,农历正月初八,刚上班的我就坐上了从北京飞往M市的航班,到M市看守所会见我的当事人彭海峰。我想尽力帮他。我被他们美好的爱情故事所打动,还有他漂亮的曾经为警察的妻子和仅有两岁多的女儿,我不希望她们就这样失去了她们所深爱着的爱人和父亲,特别是以“被枪决”或“被注射”这种残酷的人为的“合法的”方式。我以我的智慧和经验努力帮助他在最后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中实现“起死回生”……
战略调整:改无罪辩护为非死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发现本案一审、二审过程中,被告人彭海峰及其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均不认为他们构成犯罪。他们均认为彭海峰交给李小梅的钱不是法院认为的用于购买毒品的毒资,辩解那些钱是借给李小梅或借给她儿子做生意的,前后辩解的内容不一致,他们辩解彭海峰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尽管彭海峰及其辩护律师一审、二审过程中无意作无罪辩护,但最后依然被一审、二审法院两次判处死刑。我个人认为,这种无罪辩护的理由是很牵强的,很难让法院相信,还不如换一个方式,做一个认罪后的不应判处死刑的“非死”辩护。我将我的辩护思路与想法与彭海峰的家人沟通交流后,得到了他家人的认可。我就按此思路准备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
在约见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法官当面陈述律师意见时,我提出:
“本律师认为彭海峰构成贩卖毒品罪,不认同一审、二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无罪的意见,但本案不应适用死刑”。
法官听到我首先就如此提出辩护意见,她们对我实事求是、务实的辩护风格比较认可,并主动问我本案不应核准死刑的理由,以及对本案的证据与事实有什么意见,为我下步后面的沟通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关于毒品犯罪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
1.涉案毒品的数量前后矛盾、主要事实不清。
在辩护过程中,我认为,原审认定几位被告人“贩卖1040克毒品”这一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涉案毒品的数量没有查清,判处死刑明显错误。
关于本起毒品犯罪所涉及的毒品数量,本案中的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原审法院认定的数量为1040克,而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侦查终结的《起诉意见书》上认定的毒品数量为1000克,公安机关在刚立案时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记录的毒品数量为1公斤,公安机关在扣押过程中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记载的数量为“约950克”,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报告》上记载的数量为“1040克”,公安机关在前后不同阶段所认定的毒品数量不一致、相互矛盾、不足认定。
更主要的是,关于毒品数量,几位被告人供述的毒品数量也不一样,也与法院认定的毒品数量不一致。被告人王天宇的多次供述是950克左右,被告人李小梅多次供述是1000克,被告人彭海峰多次供述是1000克,几被告人之间的供述也不能相互一致。
因此,在关于毒品数量这一主要事实无法查清、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判处几被告人死刑是错误的。
也许有人会认为,关于本案中所涉及的毒品数量,在有不同说法时,按照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即使按照三个数量中最低的数量950克计算,也足以判处几被告人死刑了,因而认定原判决死刑并无不当。对此问题不能如此理解,当涉案毒品的数量这一主要事实不清、相互存在矛盾的情况下,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适用死刑。
同时,在毒品犯罪中的侦查过程中,一般应当要有毒品的现场称重笔录以及相应的照片为卷为证,而本案中没有《毒品称重笔录》及称量毒品照片在案证明毒品数量,导致本案查获毒品的数量不清、认定涉案毒品数量为1040克的证据不足,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1)现场从被告人王大安手上扣押涉案毒品时公安机关并未现场称重确定毒品数量;在案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记载的冰毒的数量为“2大包”,具体准确数量不清楚,备注为“约950克”,这一“约950克”依据及来源不清,与判决最后认定的1040克相矛盾。
(2)涉案毒品照片上没有被告人及见证人的签字确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本案中毒品的数量分别有950克、1000克和1040克三种不同的说法,相互之间有明显矛盾,无法得到合理解释,主要犯罪事实不清。
2.以毒品鉴定机构的称重来认定毒品数量错误。
本案在涉案毒品数量相互之间存在矛盾,主要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鉴定机构的称重为准”、“应以鉴定结论认定的毒品数量为准”来作为认定数量的依据不当,无法律依据,违背基本生活常识。
涉案毒品的数量不可能由毒品鉴定机构通过鉴定来做出。鉴定机构只能负责鉴定毒品的含量以及否含毒品成分,即对涉案毒品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没有“毒品数量鉴定”,鉴定机构超越鉴定范围而做出的“毒品数量鉴定”荒唐而无效,毒品数量只能通过天平称重的方式来确定,原审法院以鉴定机构的鉴定来认定毒品数量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3.没有合法的毒品纯度鉴定不应适用死刑。
本案中涉案毒品没有经过合法有效的纯度含量鉴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没有纯度含量鉴定的毒品案件不能适用死刑。
(1)本案中最初从王大安手中现场查获的毒品数量记录为950克,共两包,但是并没有相应的《毒品称重记录》及称重毒品照片在案佐证,查获的毒品也没有在现场由王大安签字后封存。无法证明后来送去进行含量鉴定的“1040克毒品”就是现场查获的毒品。
(2)现场从王大安手中查获的毒品为二包共950克,但是公安机关违规擅自将二包毒品合二为一、混合在一起送去鉴定的毒品为1040克,这就无法排除可能其中一包“毒品”原本不含毒品成分的这种可能性和合理怀疑,无法证明鉴定过程中多出的那90克毒品的来源,也无法排除是公安加进去“90克”毒品后才鉴定出含毒品的可能,导致最后认定涉案毒品的数量和含量无法查清,证据不足。
4.无法证明公安最后送去鉴定的一包1040克的毒品是现场查获的二包共950克的毒品,几名被告人都没供述过毒品是1040克。
5.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
不能证明本宗毒品犯罪中彭海峰在主观方面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
如果认定彭海峰参与购买此宗毒品,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彭海峰是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经尿检证明彭海峰本人吸毒,无法排除彭海峰是为自己吸食而购买,至少也无法排除其中的部分毒品彭海峰一定是用于个人吸食,将这些毒品全部认定为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事实错误,贩毒的数量这一主要事实不清。
彭海峰在本案中的地位与作用没有查清
彭海峰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查清。如果认为本案中是彭海峰与李小梅共同向王天宇购买毒品,那么在共同犯罪中彭海峰的地位和作用明显要小于李小梅和王天宇。彭海峰处于从犯地位,彭海峰应为从犯,按照量刑均衡及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应与罪行远远大于他的主犯李小梅适用同样的刑罚,对从犯彭海峰不应判处死刑。
即使法院认为彭海峰与李小梅是共同向王天宇购买毒品,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在本起毒品犯罪中彭海峰的作用也明显小于李小梅,彭海峰应为从犯。理由如下:
首先,在犯意提起阶段,贩卖毒品的犯意由李小梅提起,彭海峰在犯意提起阶段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其次,在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方面,李小梅独自去太原与王天宇接洽,独自去机场接送王天宇,与王天宇商谈毒品成交价格、直接支付毒资,并派手下“马仔”去接毒品,实施了主要贩毒行为。王天宇及李小梅等均一致证实,彭海峰并未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在商谈价格过程中彭海峰也并未参与,明显处于从属、次要地位,不可能与李小梅罪行一样,不应同样适用死刑。
在本案的二审过程中,二审法院也认为(二审判决书第17页):“李小梅为谋利而提起犯意,积极联系上家,接待上家毒贩,交付毒资,指使他人接收毒品,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李小梅所提系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因此,彭海峰在本起毒品犯罪中明显处于次要、辅助作用,应为从犯,不应适用死刑。
如果法院认定本案中是李小梅向王天宇购买毒品后再倒卖给彭海峰以赚取差价,实际上本案中也是李小梅向王天宇购买毒品后倒卖给彭海峰赚取差价,而并不是彭海峰与李小梅共同向王天宇购买毒品。二人之间事前既没有共同筹集毒资,也并没有约定事后利润的分成办法,不符合共同贩卖毒品犯罪的特征。李小梅与彭海峰并不是共同犯罪,而是毒品犯罪的上下家之间的关系。李小梅向王天宇购买毒品的交易过程中毒品即被查获,李小梅不可能再向彭海峰交付毒品,彭海峰不可能从李小梅手里买到毒品,彭海峰处于犯罪未遂阶段,应按未遂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彭海峰不应当错误适用死刑。
关于从彭海峰家搜查到的毒品的定性问题
公安机关曾在抓捕彭海峰时从他家中搜查到些“麻古”类毒品,但对于这一事实的性质存在很大的争议。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比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要高得多,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那么最多能按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
本案中的二审法院认为(判决书第18页):“没有证据证明在彭海峰家房屋内搜出的毒品系王小冬所有”而就推定为系彭海峰贩卖的毒品错误。
(1)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些毒品系彭海峰所有,无法排除彭海峰所供述的这些毒品系王小冬所有的可能性。在案证据证明王小冬曾吸毒,后于2009年死亡。
(2)如果法院认定这些毒品系彭海峰的,那么也并没有查清这此毒品来源于何处,又要准备卖给谁。主要事实没有查清,不能定案。
(3)如果要推定这些毒品为彭海峰所有,至多也只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并没在证据证明他从何处买来,准备卖给谁。
(4)这些毒品中最初鉴定时不含毒品成分,在第二次鉴定中鉴定出含有极低的毒品成分,存在相互矛盾,不能认定为系毒品。
总之,案件中现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些毒品是彭海峰从何处买来,又准备卖给谁。即使将这些毒品推定为系彭海峰所有,也无法认定彭海峰有贩卖的主观故意,最多能按非法持有毒品认定,最多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由于警方渎职而没有及时核查的检举应当认定为立功
彭海峰被羁押后,曾经向公安机关检举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正常做完笔录后,由于工作繁忙始终没有去侦查。后来公安机关抓获另一犯罪嫌疑人后,另一犯罪嫌疑人也供认出与彭海峰所检举的同一案件同一嫌疑人,后来公安机关经过核实确实有此案件,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但一审、二审法院并没有将彭海峰的检举行为认定为立功,其理由就是认为公安机关是通过后来另一位犯罪嫌疑人的举报线索才破获案件、才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我向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提出,“彭海峰举报的犯罪线索后来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立功”。因为本案中M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上写明:“……彭海峰在2009年9月2日提审时,他向办案人员(公安机关)举报一起2008年年初,发生在M市人民路雇凶抢劫案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正常做完笔录后,由于工作繁忙始终也没有侦查,在2009年9月29日通过市局技侦人员抓获另一嫌疑人张某某后,张某某也供认出同一案件同一嫌疑人刘某某。经张某某的举报,公安机关经过核实确实有此案件……”
由此可以看出,彭海峰举报的犯罪线索后来经查证属实“确实有此案件”,应当为立功,应从轻处罚。
对于彭海峰的检举行为,如果法院不认定其成立立功,法院也应当考虑彭海峰的检举行为没有成立立功的原因,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对彭海峰的检举行为在量刑时不予考虑酌情从轻错误。
对于彭海峰的检举行为,由于公安办案人员的原因法院虽然认为不能成立立功,但应考虑不成立立功的原因,应当对彭海峰酌情从轻处罚。M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上写明:“……彭海峰在2009年9月2日提审时,他向办案人员(公安机关)举报一起2008年初,发生在M市人民路的雇凶抢劫案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正常做完笔录后,由于工作繁忙始终也没有侦查,在2009年9月29日通过市局技侦人员抓获另一嫌疑人张某某后,张某某也供认出同一案件同一嫌疑人李某某。经张某某的举报,公安机关经过核实确实有此案件……”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首先,办案人员做完彭海峰举报的笔录后,“由于工作繁忙始终也没有侦查”,并没有积极履行职责开展侦查,核实彭海峰的举报线索是否真实,如果真实,彭海峰将构成立功。由于办案人员渎职没有去核实检举线索导致立功行为没有成立,让被告人来承担公安人员渎职造成的不利后果,对被告人是明显不公平的,应对检举人彭海峰酌情从轻处罚才公平合理。
其次,对于彭海峰举报后办案人员没有核查的线索,公安机关在抓获另一嫌疑人张某某后,“……张某某也供认出同一案件同一嫌疑人李某某。经张某某的举报,公安机关经过核实确实有此案件……”由此可以证明,彭海峰举报的线索本来是真实的、准确的,只是由于公安人员的渎职没有及时核实才使其立功行为不成立。
因此,对彭海峰的检举行为,其没有成立立功的原因主要是公安机关的过错,应对彭海峰从轻处罚。
非法“外审”刑讯逼供所获得的证据
本案中对彭海峰及其他被告人的讯问绝大多数都是违法提出看守所“外审”所得,而非在看守所的审讯室依法进行。违法提出“外审”的原因没有合理的解释,有刑讯逼供等非法侦查的可能,无法排除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和可能,所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按照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提讯人犯,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宣判外,一般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因侦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
不符合上述两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出人犯”。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所有被告人的讯问都不依法在看守所内进行,而违法提到外面审讯,其动机和没有合理解释,其违法取得的证据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提出公安人员对其有刑讯逼供及殴打行为的辩解。经查,彭海峰第一次讯问笔录的时间在2009年7月27日,第二天即被收押于看守所。另据协助民警抓捕的出租司机证实,抓捕及住所搜查的过程中,没有对彭海峰刑讯逼供和打骂行为”。
对于法院的说法,我提出如下反驳意见:
首先,“彭海峰第一次讯问笔录的时间在2009年7月27日,第二天即被收押于看守所”。不能否定彭海峰的原辩解,因为彭海峰及其他被告人被收押于看守所后,很多次的讯问依然是被非法“外提”到刑侦队审讯而非依法在看守所审讯,这种违反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禁止性规定,而将被告人“外提外审”的行为警方不能证明其没有刑讯逼供行为。
其次,“另据协助民警抓捕的出租司机证实,抓捕及住所搜查的过程中,没有对彭海峰刑讯逼供和打骂行为”的说法不能否定刑讯逼供。出租司机证明的只能是“抓捕及住所搜查”的过程中,没有对彭海峰打骂行为。而“抓捕及住所搜查”过程并非刑讯逼供可能发生的审讯讯问阶段,在审讯过程中司机并未在场,无法证明、不能证明审讯过程中是否有刑讯行为。
同一侦查人员、同一时间对不同犯罪嫌疑人的非法讯问问题
我在查阅、研究本案讯问笔录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中多处出现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分别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情况。虽然公安机关出具了《情况说明》,但其解释不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这种明显的矛盾证明其证据来源违法,这些非法所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死刑案件证据使用。
在案的讯问笔录显示:
1.同一侦查员阳某某:对王天宇的讯问时间为2009年7月28日9点至10点、讯问地点为:刑侦支队三大队,对彭海峰的讯问时间为2009年7月28日10点至11:30,地点为M市看守所。讯问地点分别在两个不同的地方,侦查人员在10:00同一时间先后对两位被告人进行讯问根本不可能,由此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公安机关在《情况说明》中解释,“由于这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羁押在两个看守所,我工作人员忽略了路程上的时间,没有将路程时间记录在内,所以造成了这两份笔录时间上没有过渡”。
公安机关的以上解释没有说服力,无法解释以上矛盾,首先对王天宇的审讯并非依法在看守所内进行,而是非法外提到刑侦队审讯。并且在《情况说明》中将讯问彭海峰的结束时间“11:30”错误写为“11:39”。如此粗心的侦查人员如何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
2.侦查人员同为贾某某、阳某某,对王天宇的讯问时间为:2009年8月31日14:40至15:30,地点为:M市看守所。对彭海峰的讯问时间为2009年8月31日14:40至15:30,地点为:刑侦支队三大队。两位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在不同的地方审讯两位被告人明显不可能,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公安机关在《情况说明》中是如此解释的:“这两份笔录是2009年8月31日下午分别在M市第一看守所和M市第二看守所取的,由于两个看守所相距路程较远,提取笔录时间大约为同一时间段,所以造成了时间上的冲突”。
对公安的以上解释,首先,讯问笔录上记载的讯问地点分别为M市看守所和刑侦支队三大队,而非公安所说的分别在“M市第一看守所和M市第二看守所”,公安的解释牛头不对马嘴;其次,“由于两个看守所相距路程较远,录取笔录时间大约为同一时间段,所以造成了时间上的冲突”的理由也无法解释为什么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能在不同地方对不同被告人进行审讯。
除了上面二处公安做出《情况说明》以外,还有以下明显矛盾的笔录(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审讯不同被告人)公安机关没有做出任何“情况说明”等解释,以下笔录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1)2009年7月27日,侦查人员同为贾某某、阳某某,对李小梅的讯问时间为3:15~5:55,对王天宇的讯问时间为:5:26~6:10。
(2)2009年7月28日,侦查人员同为贾某某、阳某某,对李小梅的讯问时间为10:00~11:00,对彭海峰的讯问时间为:10:26~11:30。
对一绝症患者执行死刑是不人道的
在本案二审开庭之后判决前,彭海峰检查出患胃癌(晚期),并多次进行了手术,已经属于无法治愈的绝症患者,生命已经不多时日,即使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已经足够,其已经没有再犯罪的可能性,对其执行死刑是特别不人道,特别残忍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执行死刑的目的是什么?对一位生命已经不多时日的绝症患者执行死刑有什么意义?我们的司法是否要更多一些的人道和宽容?这些系列问题是我在本案中多次反思的。
减少了犯罪事实后量刑应当减轻
二审法院推翻、否定了一审法院认定的多处事实之后,依然维持一审对彭海峰的量刑,显属不当,无法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审法院认为(判决书第18页):“上诉人彭海峰提出一审认定其曾出资28万元向王天宇购买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纠正……
彭海峰的辩护人提出公安人员在讯问上诉人、计算扣押毒品数量、对毒品含量纯度进行鉴定等取证行为中存在瑕疵的辩护意见,部分有理,本院已对毒品数量、成分的认定进行了更正”。
二审法院否定了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彭海峰曾出资28万元购买毒品的犯罪事实,以及纠正了毒品数量、毒品纯度等方面的系列错误,二审法院在否定、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这些犯罪事实后,应当相应的减轻原量刑,再维持死刑不当。
三、社会反思
死刑应当慎用而非滥用
在这起一桩普通的毒品交易中,三名被告人一审、二审同时被判处死刑,我的心中久久无法平静。“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不应当仅仅是一种宣言式的口号,而应当是我们法官在司法中应当严格恪守的基本准则。
据无法核实的传言,本案二审法院在讨论本案的量刑时,认为本案如果判三人死刑时太重,但判处二位死刑又偏轻,但最后决定作出宁愿偏重而不愿不偏的判决,于是维持了一审判处三名死刑的裁定,这是司法实践中时而会出现的“宁愿从重”的重刑主义思想的体现。
据说,有些二审法院在面对可杀可不杀的案件时,往往会选择从重而判处死刑,然后报最高法院复核,将矛盾移交给最高法院,让最高法院最后来决定是否适用死刑。
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彭海峰是一位已经确诊为癌症的绝症患者,生命已经不多时日,对其不适用死刑其也已经完全没有再犯罪的可能性,刑罚的目的不仅仅只是追求报复功能,刑罚应当有一定的人道性和谦抑性。
毒品犯罪作为典型的非暴力性犯罪,其是否应当大量的适用死刑在学术上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议。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对打击毒品犯罪的真正作用也是一直存在争议。一方面逐年在对毒品犯罪加大打击的力度。另一方面毒品犯罪的数量也在同步逐年上升。这证明了死刑打击对制止毒品犯罪也许并非最好的方法,我们应当抛弃“死刑万能论”的简单思维,努力去寻找制止死刑犯罪后面综合复杂的原因。
作为一起毒品犯罪案件,本案中连关于涉案毒品的数量这一主要事实都没有查清,案件中的证据都有相互矛盾的三种不同的说法,无法相互印证。在此种情况下一审、二审法院为何就认为达到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就敢断然地判处三名被告人死刑?
本案中的部分涉案毒品,在M市最初鉴定时并不含有毒品成分,而第二次送到公安部鉴定中心去鉴定时,鉴定出含有微量的毒品成分。在这种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认定,不认定为毒品。
废除死刑成为世界文明的潮流和法治的趋势,虽然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决定了我国暂时还不能完全废除死刑,但是在保留死刑的情况下,应当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应当少杀慎杀这是无论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已经完全达成的共识,也是党和政府共同确认的死刑政策。
我希望,慎用死刑不应当仅仅成为一句宣言式的口号,应当成为法官心中永远应当恪守的准则。
警察爱上毒犯
警察爱上毒犯,一个猫爱上老鼠的故事。
陈丽娜,一个在市委机关大院长大的“官二代”的女警花,因为一个偶然的缘分和偶然的机会,竟然爱上了彭海峰这位毒犯。她勇敢地选择了抵制家人的反对,并与彭海峰共同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对于这类爱情故事,我无资格妄加表示赞扬或是批判。对于爱情,我只想说,选择你所爱的就行,不要在乎其他的或别人的看法,遇到喜欢的就勇敢地去爱。
而当彭海峰因贩毒被抓获后,陈丽娜被“无故”地调离公安机关,安排到一个无权无钱的清闲部门,离开了她喜爱的公安队伍,入警后她甚至都还没有机会真正地做过刑警,没有过与罪犯做过面对面的交锋,成为她从警生涯中永远的一个遗憾。
人生就是这样充满了不确定性、反复无常和无法捉摸,我们必须要面对命运和生活所给予我们的全部。
彭海峰被捕入狱后,陈丽娜既要遭受面对同事朋友们的冷眼相看,又要独自抚养孩子,还要四处为彭海峰寻找优秀的律师,帮助为他寻找到生路,独自承受了连她自己原来都无法相信的压力。
什么是真爱?人类永远也无法寻找到一个准确标准和答案,我见过了不少死囚的妻子,但当事人一审被判处死刑后,她们往往选择离婚,法院当然一般都会支持判决离婚,我们当然无权要求对方为自己守候一个没有将来的未来。
而陈丽娜,却独自守护着这份也许没有未来的爱情,看到她独自为爱人辛苦的奔走,我真的很感动,这与她曾经是警察无关,我是出于内心对她对那份自己选择的爱的执着付出和守候而感动。
没有理由的爱,无法说清楚的爱,也许就是我们一直在努力寻找和定义的真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