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规定出台,刑辩律师准备好了吗(代序)
2010年6月13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两个《规定》最后有一个相同的条文:“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不仅如此,两院三部关于印发两个《规定》的通知还指出:“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这等于是说,在所有刑事案件中都要执行两个《规定》,并且只有半个多月的准备时间。时间如此紧迫,向所有参与刑事诉讼的人员包括刑事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刑事证据规定出台了,你准备好了吗?
两个证据《规定》看起来好像是从法官如何审查判断证据以正确定案及如何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角度制定的,但实际上涉及参与刑事诉讼的各方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辩护律师、被告人等。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讲,两个《规定》对刑辩律师提出的要求更为迫切,律师的诉讼角色更为重要。因为在刑事诉讼中,绝大部分证据都是由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收集并提交给法庭的,作为控方,他们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举证责任,因此一般不会对自己收集、提交的证据说三道四。相反,他们会竭力说明及论证自己收集和提交的证据如何合法、真实、与指控事实有关联,希望法官采信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作为法官,由于要保持与控辩双方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场,一般也不会积极、主动、直接对控方证据提出质疑,甚至否定,至少在法庭上不会公开这样做。既然如此,对于控方证据提出质疑甚至否定意见的诉讼任务就历史性地落在由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共同组成的辩方肩上,而由于被告人自身的局限性,此项重任则主要靠辩护律师来完成。对此,刑辩律师责无旁贷应该有清醒的认识,不可犹豫、彷徨,更不能退缩不前。
刑辩律师如何挑起这一重任?首要工作就是学好两个证据《规定》。为此,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与北京大学出版社经过协商,决定以两个《规定》为依据,以全国刑辩律师为主要对象,编写一本《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运用证据指南》,帮助刑辩律师尽快学习、掌握两个证据《规定》,并在办案实践中充分运用。同时还确定,以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中既具有丰富的辩护实务经验,又具有较深理论功底的部分委员为骨干成员,组成本书的写作班子。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本书即将正式出版。值此,作为主编,我就编写本书的一些想法与读者作一交流。
两个《规定》出台后,有人认为这是为法官如何审查判断证据规定的,律师的工作是辩护,并不是审查证据。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对的。不错,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或使命主要是刑事辩护,但辩护的基础工作就是对控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能够成立从证据上分析,并提出意见,这也就是辩护律师们经常所说的事实上的辩护或证据上的辩护。而这项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对控方收集、移送的证据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以发现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影响证据的资格和证据的证明力?是否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所有证据是否能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等?两个证据《规定》虽然主要是从法官的角度对各类证据如何审查判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以及从整体上如何把握证明标准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细致、具体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实际上也是辩护律师对控方证据进行审查的依据和空间,对于辩护律师如何审查控方证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本书在审查证据方面的论述也是以两个《规定》为依据的,只是采用了辩护律师的视角和立场。
当然,律师对证据的审查不限于控方证据,也包括自己收集、调取的证据。律师如果要把这些证据提交到法庭上进行举证,此前也应当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筛选,以便发现问题,然后再向法庭举证,以免所提交的证据被控方提出质疑甚至否定。因为,就像律师有权对控方证据提出意见一样,控方也有权对辩方证据提出质疑。
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对证据的审查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并且是一种为辩护做准备的手段,审查证据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在刑事诉讼中正确、有效地运用证据为辩护服务。所谓运用证据,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控方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证据进行质证,即根据对证据进行审查发现的问题,从证据的资格、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提出质疑性的、甚至否定性的意见;二是将自己收集、调取的证据经过认真审查,在确认没有问题或至少没有为控方或法官能够发现的明显问题后向法庭举证,以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正因为如此,除对证据的审查外,本书另一重要内容就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证据。由于辩方在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能力极其有限,而控方却要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运用主要表现为对控方证据的质证,所以,本书中关于律师证据运用的内容主要是或基本上是律师如何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在律师界,还有一种倾向,一些人把辩护工作的重点放在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本身的实现上,而忽视扎扎实实、认真细致的审查证据工作。前已指出,审查证据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绝不是法官的事情,从一定意义上讲,主要是辩护律师的工作。辩护律师不审查证据,不提出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包括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控方自己不会提出来,法官也不便主动、直接提出来。当然,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很重要,但是再重要也还是律师辩护中的条件性权利,即是为律师了解案情、熟悉案情提供的条件,而了解、熟悉案情之后,主要是对控方的证据进行审查,以发现并提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影响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的问题,也就是质证。而这是律师辩护中的手段性权利,也是与控方展开理性对抗的武器。在围绕事实问题展开的辩护中,审查证据进而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必要时向法庭提交自己收集、调取的证据,这是律师法庭辩护的主要工作。因此,辩护律师千万不能忽视审查证据和运用证据,为此,应当高度重视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认真学习、掌握其内容和精神,在刑事辩护中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
以上所述,实际上是向读者交待本书的主要内容,也是说明为什么依据两个《规定》编写本书并命名为《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运用证据指南》。当然,两个证据《规定》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今后不断完善,更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上升为立法。但是,不断完善也好,上升为立法也好,与每个刑辩律师都密切相关。只有通过大家学习、掌握,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两个证据《规定》,才能发现《规定》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在执行中遇到的执法环境问题,进而也才能知道完善什么、怎样完善以及如何创造条件使其上升为立法。
话说到此,汇集成一句话就是:刑事证据规定出台了,刑辩律师准备好了吗?本书就是为刑辩律师学习、运用两个证据《规定》准备的一本小书,希望它对律师学习、掌握、运用两个证据《规定》有所裨益。但是,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所限,难免存在不少问题,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顾永忠
201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