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刑事辩护中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与运用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文
第二十五条 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等。
(二)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是否准确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情况;是否准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详细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载与实物或者绘图、录像、照片是否相符;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规范;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破坏或者伪造,是否是原始现场;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况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有矛盾,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缘由。
(四)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有无矛盾。
第二十六条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一、现场勘验、检查概述
(一)现场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为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依法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和人、事、物进行的现场勘验检查和现场调查访问的一项侦查措施。通常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同时进行,是勘查犯罪现场最基本最重要的措施。犯罪现场勘查是初始的侦查行为。〔1〕
现场勘验、检查作为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侦查措施,是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开始和基础。现场勘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侦查工作进程,案件能否立案、案件的定性、侦查方向、侦查范围是否正确、是否能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等,无不与现场勘查的质量相关。如果侦查方向错了,侦查范围就不可能准确,犹如两股道上跑的车,走的不是一个方向。〔2〕现场勘查工作细致,发现犯罪线索及时,侦查方向和范围正确,可以迅速揭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反之,则会使侦查工作陷入僵局,无法破案,或者抓错人,出现错案。因此,现场勘查不仅在打击犯罪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特别是对刑事辩护来说,在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证犯罪嫌疑人不被错误追诉的问题上,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侦查机关在现场勘验、检查中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侦查机关在现场勘验、检查中的主要任务包括:
1.查明案件的性质,确定立案的依据
侦查机关在接报或发现犯罪现场后,首先要赴现场勘查,证实确实发生了犯罪行为,才能开始立案,以保证立案的准确性与合法性。
2.查明犯罪现场的情况和犯罪后果
犯罪现场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的地点和留有犯罪痕迹物证的有关场所。侦查人员应当尽快确定犯罪现场,查明犯罪现场的情况,确定该案件导致了哪些犯罪后果,并及时进行现场的紧急处置。
3.收集犯罪证据
由于犯罪现场存有大量的痕迹、证据,其证据的数量多、价值大,是其他侦查措施所无法比拟的。在现场勘查中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发现、固定、提取、检验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是现场勘查的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4.记录犯罪现场客观情况和现场过程
由于犯罪是一种突发的或者说是一种非正常的事件,因此,犯罪现场受伤员的抢救、当时的天气、痕迹物质本身的特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现场的许多信息可能会在短期内消失或改变,又由于现场勘查是侦查机关的一项侦查措施,这种措施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开始,并在一定的时间内结束的有始有终的过程,因此,无论是犯罪现场的客观情况,还是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的过程,都需要通过文字、图像、图形以及录像等一定的形式记录下来,为日后的进一步侦查和诉讼做好准备。
5.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侦查人员通过对现场痕迹、物证和各种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确定侦查的方向,划定侦查范围。
6.现场的紧急处置
侦查人员在赶赴犯罪现场时,犯罪的事实和结果可能还在持续,因此需要对现场进行紧急处置。例如,伤员的抢救、及时扑灭火灾、围捕作案人等。
正因为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工作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侦查破案工作的速度和质量,决定着侦破工作的成败,因此现场勘查对侦查人员也有非常严格的要求。除要求侦查人员要快速、准确和全面勘查外,还要求侦查人员严格执法。现场勘查是一项侦查措施,其勘查的结果和所提取的有关痕迹、物证在经过核实后,将成为鉴别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根据,有些证据将成为法庭对犯罪嫌疑人定罪或量刑的重要证据,关乎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侦查人员的勘查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也是刑事辩护律师审查鉴别与现场勘验、检查有关证据的合法性的重要根据。
(三)现场勘验、检查的有关程序和步骤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有关规定,侦查机关在现场勘验、检查中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犯罪现场勘查的启动,进入犯罪现场的常规处置,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实施,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结束,犯罪现场的复验和复查等。其中对现场勘验、检查的步骤要求如下:
(1)巡视现场,划定勘验、检查范围。
(2)按照“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检查流程。
(3)初步勘验、检查现场,固定和记录现场原始状况。
(4)详细勘验、检查现场;发现、固定、记录和提取痕迹、物证。
(5)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情况。
(四)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押
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当固定、提取。提取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部位、日期,提取的数量、名称、方法和提取人。对特殊检材,应当采取相应的方法提取和包装,防止损坏或者污染。
扣押物品、文件时,应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写明扣押的日期、地点以及物品、文件的编号、名称、数量、特征和来源等,由扣押经办人、见证人和物品、文件持有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五)现场复验与复查
犯罪现场的复验与复查,是指对已经勘验、检查过的现场,根据需要,有目的、有重点地再次进行勘验检查,它是对具体现场实地勘验工作的一种积极补充。〔3〕主要目的是弥补现场勘验检查的疏漏,防止出现错误。当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复验、复查:
(1)案情重大、现场情况复杂的;
(2)侦查工作需要从现场进一步收集信息、获取证据的;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
(4)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复验、复查的;
(5)其他需要复验、复查的。
(六)现场分析
现场分析是侦查机关对每一个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之后所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通常是在现场访问和现场勘验、检查结束之后,由现场勘查指挥员召集和组织参与现场勘验检查的人员,依据勘验、检查、访问、搜索所获的证据和信息等材料,进行充分的讨论和研究,通过分析,对现场勘查过程中获取的分散的、零碎的材料予以汇集,综合运用所获取的全部客观证据和信息,对有关犯罪的事实、情节作出判断。
现场分析的内容包括:
(1)侵害目标和损失;
(2)作案地点、场所;
(3)开始作案的时间和作案所需要的时间;
(4)作案人出入现场的位置、侵入方式和行走路线;
(5)作案人数;
(6)作案方式、手段和特点;
(7)作案工具;
(8)作案人在现场的活动过程;
(9)作案人的个人特征和作案条件;
(10)有无伪装或者其他反常现象;
(11)作案动机和目的;
(12)案件性质;
(13)是否系列犯罪;
(14)侦查方向和范围;
(15)是否需要进一步勘验、检查现场;
(16)处理现场的意见;
(17)其他需要分析解决的问题。
由于现场分析是侦查人员在综合运用所获取的现场资料基础上对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所作出的主观判断,因此,现场分析要求侦查人员具有丰富的经验和缜密的思考能力,要求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必须细致、全面,否则会出现判断上的失误。
二、影响现场勘验、检查质量的有关问题
现场勘验、检查在侦查工作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在重大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通过现场勘查收集证据破案的占70%左右〔4〕,因此犯罪现场也常常被侦查机关称做收集证据的“宝库”。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微观世界的深入研究,侦查破案工作也越来越注重运用客观证据来证明犯罪,找到凶手。侦查人员在现场收集到的指纹、血迹、足迹、精液、毛发等痕迹物证,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中,对于犯罪事实和犯罪人的认定,常常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但是,在侦查实践中,很多错案的发生、疑难案件的产生、系列案件的产生无不与现场勘查有关,在诉讼实践中,检察院的退查、不予起诉,法院的无罪释放无不与现场勘查有关,无不触及现场勘查工作的软肋。〔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是发现犯罪线索、找到真凶、侦破案件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最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由于现场勘验、检查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多学科的、对侦查人员素质要求非常高的工作,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及时到场,或者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出现一个小失误,漏掉的可能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证据,该项事实证据查不清楚,现场分析的结论可能就此偏离事实真相。现场勘验检查是一项科学的、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即使错误摆在眼前也很难被发现。现场勘查还是一项具有特定的时间性要求的工作,犯罪现场不可能永久保留,侦查人员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快速准确地发现线索,现场勘查完毕之后,一定范围内的犯罪现场往往恢复常态,与犯罪有关的或者与犯罪嫌疑人无关的痕迹、物证如果没有及时提取,可能就此永远灭失了。
侦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中,常常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勘验检查工作出现失误。这些导致现场勘查出现失误的主要因素包括:
1.侦查机关领导干部对现场勘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有的公安局一把手过去没干过公安工作,不熟悉侦查工作,不知道现场勘查工作的重要性。在他们的眼里,现场勘查工作和普通工作没什么两样。在警力、物力、财力上不给予支持和倾斜,进而制约了现场勘查和刑事技术工作的发展。这是现场勘查工作始终徘徊在低级阶段的顽症。〔6〕
2.现场组织不严,指挥不当
由于忽视现场勘查的组织、指挥,常出现勘验人员随意勘查、多头勘查、重复勘查、遗漏勘查的情况。有些犯罪现场由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封锁现场,事后认为需要复勘时,却失去了条件。有些命案现场,往往只派1名法医和1名痕检人员去现场,导致尸体检验和实地勘验不能同时进行,顾此失彼。在勘验分工上,缺少统一调配,专业人员各自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完成各自的任务,在细节上往往会出现谁也不管的真空局面,从而导致出现勘验盲区。
3.警力不足制约现场勘查数量和质量
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的调查中发现,有时候侦查机关一个勘查组一天竟然勘查18起案件现场。现场勘查是一项非常繁杂的工作,从发现、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到包装、保管、送检痕迹物证;从比对、检验痕迹物证,提出鉴定结论,撰写现场勘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制作照片、分析现场情况,到装订现场勘查卷宗等,工作量非常大,刑侦人员在1天的时间里乘车走这么多的地点就需要花费很长时间,现场勘查的质量很难保证。刑事技术人员的严重不足是制约现场勘查数量和质量的主要原因之一。〔7〕
4.程序不规范,操作不标准
在现场勘查中,勘查质量取决于现场人员的素质,很多侦查人员按经验办理,而忽视或不按照有关痕迹物证的显现处理操作程序和标准、以及法医检验的程序标准开展工作。例如有些侦查人员违反现场勘查检验规则的规定,对室内现场地面进行勘验时,没有按照从门外地面开始,向室内各室延伸的程序,而是先进入室内,直接破坏了门道内外的地面勘验。
5.技术、装备不足
现场勘查器材和装备是现场勘查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前提,但直到目前,还有很多省份现场勘查装备达不到最基本的标准和水平,据了解,我国平均每个县拥有现场勘查车1.3辆,专用车就更少。有的县虽然有现场勘查车,但车上没有任何器材和装备,实际上就是一辆交通工具。给现场勘查工作造成困难,保证不了现场勘查的质量。〔8〕
6.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
现场勘验检查是一项非常细致、专业的工作,但参与现场勘验检查的侦查人员中有许多人缺少工作经验,有些人工作不细心,现场痕迹收集不全,分析出现偏差,对某些现象先入为主,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急于求成草率下结论,因而在现场勘查的第一个环节上就出现了差错,以致后面一错再错。
7.案件的复杂性
有些案件本身十分复杂,特别是对于年代久远的案件,大量的信息已随外界变化而灭失,给破案带来了许多困难,即使在确定犯罪嫌疑人之后,也很容易出现错误。
因此,辩护律师在办理死刑案件中,把目光聚焦到现场勘验、检查上,认真仔细地研究,往往会有意外的收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是侦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犯罪现场是收集破案证据信息的“宝库”,同时也是辩护律师发现问题的基础,找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的“宝库”。
三、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
(一)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40条将勘验、检查笔录列为七类证据中的一种。《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46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和现场录音。该规则第47、48条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在实践中,“勘验、检查笔录”在称谓上还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多种名称。〔9〕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六章的规定,“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在概念上有以下广义与狭义之分:
(1)广义上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在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运用文字、图形和照相、录像、录音等方式,客观记录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勘查情况的法律文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和现场录音。〔10〕
(2)狭义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勘验、检查人员通过文字记录的方式,对现场的原始状态和现场勘查情况所作的真实描述和客观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的最基本内容,是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11〕
上述两个概念表明,广义上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录音等全部文字、图形、声像等文书和资料。而狭义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则仅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中的文字部分。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上所讲的“勘验、检查笔录”应当是广义上的概念,不仅包括以文字方式记录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还应当包括“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中的图形、照片、声像等全部文书资料。因此,辩护律师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核实,应当对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中的文字、图形、照片、声像资料等一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
(二)勘验、检查笔录的主要内容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能够作为核查现场或者恢复现场原状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证据要求。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前言部分。笔录文号,接报案件时间和内容,现场地点,现场保护情况,勘验、检查的起止时间,天气情况,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组织指挥人员,现场方位和周围环境等。
(2)正文部分。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名称、部位、数量、性状、分布等情况,尸体的位置、衣着、姿势、损伤、血迹分布、形状和数量等。
(3)结尾部分。提取痕迹、物证情况,扣押物品情况,制图和照相的数量,录像、录音的时间,笔录人、制图人、照相人、录像人、录音人,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人员的单位、职务及签名,见证人签名。
对现场进行多次勘验、检查的,在制作首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笔录。
2.现场图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制作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平面比例图、现场平面展开图、现场立体图和现场剖面图等。
绘制现场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标明案件名称,案件发生、发现时间,案发地点。
(2)完整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
(3)准确反映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标明痕迹、物证、成趟足迹、尸体、作案工具等具体位置等。
(4)文字说明简明、准确。
(5)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画面整洁,标识规范。
(6)注明测量方法、比例、方向、图例、绘图单位、绘图日期和绘图人。
3.现场照片和录像
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现场照相和录像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影像清晰、主题突出、层次分明、色彩真实。
(2)清晰、准确记录现场方位、周围环境及原始状态,记录痕迹、物证所在部位、形状、大小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3)细目照相、录像应当放置比例尺。
(4)现场照片贴纸上加注文字说明。
(5)符合有关行业标准。
(三)辩护人审查勘验、检查笔录的目的
(1)通过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核实、检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及有关证人证言是否真实。
(2)通过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核实、检验侦查人员从现场发现、提取的物证、书证以及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是否真实。
(3)通过审查勘验、检查笔录,了解、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4)通过以上审查,发现可能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错误追诉的疑点、可疑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无罪的证据。
(5)通过以上审查,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的事实和证据。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检查完毕以后制作的,当辩护律师看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进行研究或者在发现问题的时候,犯罪现场可能早已不存在。包括承办该案件的公诉人、审判人员在内,要想了解和“还原”现场的真实情况,只能依靠现有勘验、检查笔录中的文字、图形、照片等资料。如果侦查机关在勘查过程中工作存在失误,或者在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时出现遗漏,都可能对事后查阅笔录的人造成误导或错误认识。同时,现场的每一个场景、每一个痕迹、每一个物证,甚至每一根头发、每一滴血迹都是一种语言,都在做着无声的诉说,它们所诉说的事实并不一定就是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但是,能不能读懂这些默默无声的语言,需要的是相应的技术手段、知识、经验以及敬业精神。辩护律师虽然不是专业的侦查人员,又缺少专业技术手段,但只要肯下工夫,善于分析,勇于思考,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在审查勘验、检查笔录中并不是无所作为,相反,会大有作为。
(四)辩护律师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
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可以分为对笔录形式的审查和对笔录内容及相关活动的审查两个方面。
1.对笔录形式的审查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格式,前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及相关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对笔录的形式审查,应当注意看其前言、正文和结尾部分是否完整,有无缺项漏项,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1)前言部分
①是否准确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
②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是否与实际相符。
③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所描述的接报情况,是否与报案情况相符。
④赶赴现场勘验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人数是否少于两人,是否邀请1至2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在现场作见证人。
⑤是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到场,例如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是否有法医参加。
⑥现场指挥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现场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必要时,发案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到现场指挥。
⑦在参加勘验、检查人员名单中,是否存在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8条关于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等规定的情形。
(2)正文部分
主要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包括:
①勘验检查笔录上文字记载的内容与现场图、照片、录像等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有无相互矛盾之处。
②是否准确记载了尸体的位置、特征、衣着、姿势、损伤、血迹分布、形状和数量等。
③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名称、部位、数量、性状、分布等情况,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破坏或者伪造,是否为原始现场。
④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况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⑤文字、用词是否规范、准确,现场图是否规范、准确,照片是否与实物一致。
(3)结尾部分
①勘查检验过程中或结束后是否提取痕迹、物证,以及提取痕迹、物证的方法和程序。
②扣押物品、文件情况,是否具有相应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笔录所记载的物品、文件名称、数量等是否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的一致,被扣押物品的实物现在何处。
③制图和照相的数量,录像、录音的时间,是否与勘验检查开始与结束的时间一致。
④笔录、现场图等制作完毕后,制作笔录人、制图人、照相人、录像人、录音人,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人员的名字、单位、职务等是否在笔录落款上标明,并由本人签名,参加现场见证的人员是否也在笔录上签名。
对以上这些方面,只要律师认真审查,通常都会发现一些问题:
譬如,在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字,或没有侦查人员的签字。有些勘查笔录中虽有侦查人员的名字和签字,但在事后向侦查人员调查和询问现场情况时,该侦查人员对现场情况不知悉,该情况的出现是因人手不够,由现场勘查人员替其书写和签名的,这些情况不仅不符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要求,也反映了现场勘查过程的粗糙。
还有的现场勘验检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与报案时间及其他侦查活动之间不衔接。例如在一起入室抢劫案中,受害人陈某某于2000年3月18日上午11时在家中受到了数名蒙面人的抢劫,陈某某被抢匪捆绑并封住嘴,陈某某在抢匪离开后花费了很长时间才将绳子解开,撕开封嘴的胶带,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的时间已经是下午14点15分。但在现场勘查笔录中所记载的现场勘验时间始于当日上午9时30分,于11时30分结束。该现场勘查笔录所记录的时间显然是错误的。
再譬如,提取物品的时间与送检报告上的时间不一致。例如,在某杀人案件中,侦查机关现场勘查的时间是2002年6月13日凌晨4时30分,结束于当日下午16时20分。现场结束时提取脚印、指纹等各一枚,但在另一份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指纹和足迹鉴定的委托说明中则称,该足迹和指纹是2002年7月5日从现场提取。经审核现场勘查情况,律师发现在该案的现场中只发现了一个足迹和一个指纹,并未出现提取两个足迹和两个指纹的情况,由此表明,现场勘查中所记录提取的足迹和指纹与送检的足迹和指纹出现了矛盾。
2.对勘验、检查笔录有关内容及活动的审查
(1)对勘验、检查人员是否违反法律关于回避规定的审查。律师对此问题的审查,主要看参加现场勘验、检查的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回避的事由、在办案中是否有过回避申请的提出、有关机关对此是否已处理、处理决定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等。
(2)对现场保护中是否存在问题的审查。现场保护是指对发生案件的地点(场所)、犯罪物证和被害人采取的警戒和保护措施。〔12〕现场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保留犯罪现场的原貌,及时采取警戒措施防止现场遭到破坏,为收集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排除无辜者免被错误追究,抓到真正的凶手,破获案件创造良好的条件。犯罪现场研究专家认为,案发后的第一个小时是非常重要的,事实上,第一个到现场的人能够改变调查的全部走向。〔13〕对命案缺少经验的警察冲进现场,在犯罪现场走来走去,充满宝贵证据的现场就是这样被破坏掉的。犯罪现场的证据或者得到保护,或者遭到破坏,取决于现场保护所设定的边界。〔14〕
犯罪现场是留存大量与犯罪信息有关的场所,现场保护得不好,不仅会为侦查工作带来困难,也会对案件的有罪指控和审判是否真实、准确带来许多疑问。
例如,在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由于现场缺乏保护性覆盖,结果导致到处都是血脚印,经过长期的调查才发现,这些最多的脚印是负责调查的警察的脚印,警察不断地从一个犯罪现场走到另一个犯罪现场,破坏着辛普森杀妻案现场的证据,这一错误甚至导致无法确定受害者死亡的时间。警察到达尼克尔·辛普森家中,没有注意在厨房、垃圾、水池等地方寻找有价值的物品,在其家中一盘已经融化了的冰激凌看上去没有任何意义,被警察随便地搬走了,没有记录,也没有拍照,然而,这盘冰激凌却是对该案认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15〕正是由于警察的这些工作不到位,使辛普森成为最大的疑犯。
通常,由于辩护律师并没有亲临现场,又缺少相应的现场勘查知识和经验,因此在审查这个问题时存在一定困难,但这并不表明律师不能发现问题。律师应当注意现场遗留、发现、存在的各种痕迹和物质,并注意发现、辨别其中是否存在由于现场保护不当而导致对现场的破坏和毁损情况,善于发现、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3)对案件现场范围确定是否准确的审查。如何确定案件现场的范围,是侦查机关在勘验检查中能否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痕迹物证的重要问题。范围小、该勘查的没有勘查到,能取的证据没有取到,会直接影响破案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的定案。该类问题最常见的情况是,侦查机关在现场勘验时对重点部位、中心现场能做到细而又细,但在现场外围和室内物品清理上往往出现差错和遗漏。两三名勘验人员在外围现场往往只是草草一走,没有发现明显可疑物或痕迹就此了事〔16〕,因而导致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没有纳入勘查的视线。
辩护律师在审查这个问题时,应当注意判别现场勘查中是否存在案发现场范围的确定是否有疏漏,以及重要证据是否被遗漏及遗漏在何处的情况。对此可以通过认真审核现场勘验所反映出的有关情况,譬如现场图,照片,提取物证、书证的地点等,结合被告人供述和有关证人证言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应及时就有关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讯问,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开展必要的调查,找到问题所在。
(4)对有关痕迹、物证的提取、包装、运输和保管是否存在问题的审查。随着人们对刑事诉讼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深入研究,以往并不被人重视的痕迹、物证背后的侦查工作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实践中,由于对现场勘查中所发现的痕迹、物证,在提取、包装、运输和保管中存在某种不当做法,以致酿成冤假错案的情况并不鲜见。
侦查学的基本原理是“物质交换”。由于犯罪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因此它与其他物质一样,有着运动的本质属性。犯罪行为的物质运动通常表现为一种“物质交换”关系。〔17〕在犯罪现场,这种物质交换关系通常表现为痕迹或某种物质。由于痕迹物证具有自身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因此,痕迹或某种物质的产生、变化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而存在,不受口供和证人证言的影响。在侦破案件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特别是微量物证检验技术的发展,现场遗留的不易被发现的如油漆碎片、金属细屑、组织纤维、药物残渣、浆渍斑痕、毒物等都可能直接指向犯罪分子,成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
但是,痕迹、物证的客观性的本质,也决定了痕迹物证能否真正成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有效证据,不仅取决于痕迹物证本身的特性和其所表达的含义,还取决于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对痕迹和物证的提取、包装、运输和保管是否妥当,任何不当的行为都可能使痕迹物证发生改变,作出错误的证明结果。
例如,在被告人念某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中,念某被控向邻居家的水壶内投放了氟乙酸盐鼠药,邻居当天晚上用该水壶内的水制作了稀饭和鱿鱼,导致邻居家四人中毒,两人死亡。在对该案的现场勘验、检查中,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大量物品,检验机关作出理化检验报告,确定从现场炒鱿鱼的铁锅和水壶的水里检验出氟乙酸盐毒物成分。法院判处念某死刑,其重要的依据是现场勘查时水壶里含有3500毫升的水,侦查机关将该水送检,检验机关从中检出氟乙酸盐毒物成分。念某不断喊冤,称自己根本没有实施投毒行为。辩护律师在查阅案卷后发现了大量的问题,其中之一便是检出毒物的水壶里的水的来源不明。
该案涉及微量痕迹证据,据了解,公安机关在该案中为检验氟乙酸盐成分使用了先进的质谱技术。灵敏的质谱仪可以从刷洗得干干净净的铁锅中发现氟乙酸盐成分,如果使用我国自行研制生产的质谱仪检验,检出毒物的最小量是十亿分之一克〔18〕;如果使用美国更先进的技术设备,检出毒物的最小量是五百亿分之一克,同时还能确定物质的分子式,其技术的先进令人惊叹。但是即便是如此先进的设备,如果检材出了问题,再先进的技术也无法成为定案的根据。
辩护律师通过仔细查看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发现其中记载侦查机关在2006年7月28日现场勘查结束时提取水壶一个,但对水壶里的水的提取没有任何记载和说明,而从勘验现场所拍的水壶照片看,水壶里并没有水。据此看来,现场勘查提取水壶时,里面有没有水成为关键。如果有,水又到哪里去了?反过来,侦查机关送检的水是如何提取、包装、运输的?在辩护律师的强烈要求下,侦查机关才对提取水壶里的水的情况作出说明,称在2006年8月8日犯罪嫌疑人念某招供之后才发现没有提取水壶,所以,他们于8月8日当天再次赶赴现场提取了该水壶和水。
辩护律师据此提出:水壶只有一个,到底是在7月28日现场勘查中提取的,还是8月8日提取的?如果是7月28日提取的水壶,现场照片显示水壶是空的,水壶里的水是哪来的,水又到哪里去了?如果侦查人员是在8月8日才到现场提取了水壶和水,水壶和水壶里的水在案发后的十多天里又是如何在现场保存的?水是液体的,如果水壶里的水与水壶分离,则该水必须要有包装物才能运输移送到毒物检验单位,从案发现场到检验单位相距200多公里,侦查人员又是用什么方法将水壶里的水包装送检的?先进的质谱仪可以从刷洗干净的铁锅中检出毒物,却为什么不能在从未刷洗并充满水垢的水壶里检出毒物?水壶与水分离后,水壶没有检出毒物,水壶里的水又是怎样检出毒物的?水壶里的水在提取、包装、运输、保管的环节上是否受到污染?对辩护律师的提问侦查人员无言以对。
该案反映了侦查机关在提取、包装、运输和保管物证的工作中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办理,整个物证的提取、包装和运输、送检过程没有任何记录、记载和说明,没有任何的交接手续,暴露出一些侦查机关在现场勘验检查中,对有关痕迹、物证的提取、包装、运输和保管的工作不重视,不按照程序办理。任何一个细小的环节没有做好,哪怕是五百亿分之一克含量的毒物,就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错抓、错判甚至失去生命。因此,辩护律师在审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时,对于物证的提取、包装、运输和保管的环节,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安部的培训教材〔19〕,对侦查机关有关痕迹提取、包装、运输和保管的规定和要求是:
①痕迹、物证的提取。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当固定、提取。
提取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部位、日期,提取的数量、名称、方法和提取人。对特殊检材,应当采取相应的方法提取和包装,防止损坏或者污染。
②痕迹物证的包装。对痕迹物证的包装要按照痕迹物证的形态、性质、大小、可移动和易损坏等特点分类,不同种类的痕迹物证要用不同的工具、方法包装。对痕迹物证包装时应当登记和填写标签:
表1 痕迹物证使用标签样式
表2
③痕迹物证的运输。物证的运输是收集物证中的一个环节,要将已收集到的物证安全带回实验室和送到专门机关进行检验鉴定,必须注意做好运输工作,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损坏。运输过程中要有专人保管。现场勘查结束后,勘查人员将各类物证进行整理、包装和登记,完毕后要有专人清点和运送。到达目的地后,再把物证和清单移交给有关人员。运输过程中要防止物证受到损坏,防止丢失,为防止丢失最好有专人护送,由送检人将物证亲手交给鉴定机关并拿回收据。
④痕迹物证的保管。物证的保管是刑警队的一项日常管理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物证损坏、丢失的情况经常发生,都与保管规范不清、人员责任不明、对物证保管不重视有关。保管的方法为:设置专人负责保管、对物证分类建档,并做好日常的维护。
对痕迹物证的提取、包装、运输和保管的严格要求,实际上是一种严格的“监管链条”〔20〕,即从犯罪现场发现物证时起,直到将物证提交给法庭时止,对所有曾经保管现场物证的人员进行登记和记录。这样做,首先可以确保该痕迹物证就是在犯罪现场发现的物品,是犯罪活动的产物;其次可以确保检验鉴定的专家所进行检验和分析的物品就是与犯罪之间存在关联的物品,并且该物品自发现时起直到进行分析时止并未遭到改变或破坏。如果这种证明得不到证实,该痕迹物证以及专家对该痕迹物证所检验得出的结论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范文:
王桂生被杀、焚尸案现场勘查笔录〔21〕
杭公刑技(97)第180号
1997年7月3日中午1点50分,东杭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郊区分局刘玉昆电话报告:7月2日晚,河东乡余鸿村北大池一房间内发生火灾,今天上午在房屋内发现烧焦的尸体一具,要求勘查现场。接报后,由刑警支队长刘××率侦技人员赶赴现场,市公安局副局长王××、黄××和郊区分局长李××、副局长黄××、消防支队沈××、副科长周××也相继赶赴现场。现场已由郊区分局刑警大队刘××、消防科丁××和荣巷派出所高×、陈××进行保护。现场勘查在市公安局黄××的统一领导下,组成现场保护、勘验检查、现场调查3个小组,同时开展工作。
据荣巷派出所的陈××同志介绍:“死者王桂生,男,1918年8月18日生,一个人居住在鱼池旁的一间房内。7月2日白天,王在鱼池边干活,晚上9点40分,大渲生产队会计沈纪良等人发现房顶冒烟,当即叫人前去灭火。到达时,房顶已倒塌。火扑灭后,死者的孙子陈碧清(男,25岁,河东电瓶修配厂工作,住大渲生产队家属宿舍)用铁耙去扒,未扒到人。7月3日上午又去扒,扒到死者王桂生,随即由大渲生产队向荣巷派出所报案。
现场勘查从7月3日中午12点40分开始至当天下午7点封存现场。7月4日上午9点继续勘查至中午12点30分结束。
3日到4日后阴有雨,雨量由中到大,偏西风4—5级,平均气温25℃。
现场位于东杭市郊区河东乡余鸿村生产队北大池的房屋内,北面100米为朱祥巷及83118部队营房;东面150米为荣巷西浜;南面30米为东西走向的三接桥;西面120米为大渲生产队家舍。紧靠现场西侧是一条南北走向宽1.15米的小路,该路与被烧房屋南面的门相通;紧靠小路西侧是一条8米宽,南北走向的小河,北到朱祥巷,南可通往太湖;现场北侧有一条由西向东,宽1.5米,通往东浜生产队的小路,现场东侧为鱼池。
房屋为坐北朝南单开间的瓦房结构,南北长704cm,东西长330cm,墙厚35cm,为砖石结构。南北两侧为山墙,山墙顶尖距地高300cm,东西两侧墙高210cm。屋顶已全部塌陷,屋内积满瓦片,继续飘散着木炭味的烟雾。南墙有一烧焦的门框,距西墙40cm处的门框宽80cm,高190cm,西侧框架上的铁质锁扣完好尚在,东墙有3个窗洞烧焦的窗框架。北墙有一壁橱宽80cm,高160cm,厚15cm,离壁橱西90cm有一砖石堵塞的门框高190cm,宽80cm,门框距地面高90cm,上侧砖面已塌落形成一个80cm×100cm的洞口。
死者王桂生头南脚北,呈俯卧式,四肢屈曲状态,卧于屋内中央地面,头部距东墙160cm,距南墙280cm,死者下肢已被砖瓦堆埋(尸体检验情况详见法医尸体检验报告),室内有四根梁和两根短梁均已倒塌,木梁表面已成木炭状。
室内离南墙20cm,东墙90cm处有1排锅灶。灶上有一铁锅,直径为45cm,锅内有泡饭和1把铲刀,锅盖边缘已成木炭状。锅灶东北两侧的木柴已成碳状,东墙30cm,南墙240cm处,有一直径26cm,高30cm的瓮头(一种瓦罐)。口部已经破碎,内有2/3的大米,均呈焦黄状。距南墙120cm,东墙240cm处,有一直径为26cm的脸盆,紧靠脸盆北有一白色搪瓷瓷杯和一只歪曲状的白色搪瓷饭盒。距东墙100cm,南墙120cm处,有1只铝炒锅,锅的一半已熔化。紧靠西墙距北墙210cm处,有一堆蜂窝煤,面积为50cm×30cm,高60cm,煤已经全部烧成灰烬。靠东墙距北墙170cm处,有铝饭盒1只,一半已熔化,铝饭盒北侧有5只瓷碗。距西墙65cm,南墙360cm处,有一直径为18cm、高20cm的小瓮头1只。靠西墙距南墙140cm处,有烧焦的小鸡6只。
对现场初步勘查后,由消防支队专业人员先勘查火情,然后由刑技人员进行详细勘验并清理火场。在清理瓦砾时,在门框下发现锁搭扣一个,在距东墙70cm、南墙160cm处,发现铁皮烟盒状的挂锁,锁心插有钥匙,钥匙的把手已烧熔。距锁北1.5cm处,有1个钥匙圈,圈上有水果刀1把。在距东墙150cm、南墙210cm的瓦片处,发现一只表面已烧熔的全钢双历上海牌男表,表带为上海产珠状坦克链。手表的时间停在7月2日星期四晚10点08分37秒处。手表背面刻有2621和801的号码,手表北侧的瓦砾上有烧存的尼龙丝皮带扣,其长22cm,皮带成扣住状。皮带扣东侧50cm处,有烧剩的青色衬衣的前胸下摆两小块。其中一块上有蓝色四孔纽扣一枚,口袋1只,内有人民币1.9元;另一块上有小口袋1只,内有火柴一盒。在距此墙240cm,西墙110cm处,有未烧尽的长19cm、宽10cm的棉胎1块;在距北墙120cm、西墙140cm的瓦片下面,发现有未烧尽的面积为80cm×40cm的衣物1堆,内有草绿色军大衣、绒衣、绿色被面、青条和白条相间的床单、黑色绒线、草绿色腈纶衣、成折叠状的席条、1995年第24期《绢花》杂志1本、学生练习本的纸张和饭盒1只。饭盒内有雪峰牌香烟5包、灰色布1块。掀开后,地面无燃烧烟熏痕迹。在清理火场中还陆续发现鞋子5双(塑料鞋1双、棉胶鞋1双、牛筋布鞋1双、套鞋1双、拖鞋1双)。东北墙角处有1堆120cm×80cm完全燃烧的灰堆。
现场勘查结束,提取上海牌全钢双历男式手表1块,拍摄现场照片1套,绘制现场图1幅,制作现场勘查笔录1份,并进行了现场录像,制作法医检验实体报告1份。
现场勘查指挥员:
东杭市公安局副局长:黄×× 王××
东杭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长:刘××
东航市郊区分局正副局长:李×× 黄××
东杭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沈××
现场勘查人员:
市消防支队:周××
郊区消防队:丁××
刑技人员:许×× 刘××
丁×× 陈××
王×× 沈××
荆××
现场见证人:
余鸿村党支部书记:曹××
余鸿村党支部委员:赵××
现场勘查笔录制作人:沈××
1997年7月4日
(5)对补充进行的勘验、检查中有关问题的审查。《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85、86条也对现场复验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5条第(3)项规定的审查内容是:“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有矛盾,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缘由。”因此,律师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不仅有初次的勘验检查笔录,还应包括补充的勘验检查笔录。但什么是补充的勘验检查,需要厘清。
①“现场复验、复查”,是指对已经勘验、检查过的现场,根据需要,有目的、有重点地再次进行勘验检查。它是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继续,也是对上一次勘验、检查的积极补充。
②“补充勘验、检查”是指在初次勘查后,认为对现场上的个别客体没有进行勘查或者勘查不够细致,应对该客体重新勘查。补充勘查的对象是现场中的个别客体而非整个现场。
③“重新勘验、检查”是指初次勘验检查后,勘查未能达到预定的目标,或勘查的结果不足以支持侦查,是对现场的全部进行的重新勘验、检查。〔22〕
上述三个概念都是指对已经进行过勘验、检查的现场再次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措施。但是在再次勘验、检查的内容、范围上有所不同。两高三部委《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5条第(3)项所规定的“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概念是指什么?笔者认为,应当做广义的理解,即泛指对已经勘验、检查过的现场再次进行勘验、检查的行为,而不应当机械的理解为仅仅是指“补充勘验、检查”。在这里我们将这三种再次勘验、检查的情形统称为“现场的复验、复查”。
可见,复验、复查是重新勘验、检查,不是重复勘验、检查。其目的是对原来勘验、检查中的某些尚不清楚或未知的或者需要验证的问题,进行有目的的、有针对性的勘验、检查。其主要作用是,通过复验、复查可以分析解决在现场勘查中没有结果的疑点和矛盾;确定现场痕迹、遗留物是否犯罪嫌疑人所留;分析确定或改变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寻找发现犯罪痕迹物证;为侦查实验提供必要的条件。其根本的目的是弥补之前现场勘验中的疏漏,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现场复验、复查结束,仍然应当制作现场复验、复查笔录,说明复验、复查的原因,如实记录复验、复查时所发现的各种情况以及侦查人员的复验、复查过程,如实记载现场提取的有关痕迹和物证。其整个复验、复查的工作应当根据“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要求如实记载。
在法律上和实践中,进行复验、复查的主体可以是侦查机关,也可以是检察机关。提起对现场进行复验、复查的事由通常是:①案情重大、现场情况复杂的;②侦查工作需要从现场进一步收集信息、获取证据的;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为需要复验、复查而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的;④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复验、复查的;⑤其他需要复验、复查的。
辩护律师在审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时,如发现对现场进行了复验、复查的情形,应当查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要查清再次勘验、检查的缘由,是哪个机关提起要求复验、复查的,为什么要重新勘查,本次复验、复查的合法性。②查清本次复验、复查的主要目的和复验、复查的具体内容、事项,也就是说,在这次复验、复查中侦查机关到底查询了哪些事项,这些事项在上一次的现场勘验、检查中是否已经查过,再次勘查对本案的意义,需要解决的是哪些问题。③查清本次复验、复查的结果,通过复验、复查,侦查机关得到了哪些新的结论,这些新的结论与原勘验、检查中的结论的不同和各自的效力;提取了哪些新的痕迹物证,新的痕迹物证提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对提取的痕迹物证进行了新的检验或鉴定。④查清本次复验、复查与前次勘查的关系,勘验、检查对本案定性、量刑的影响,有哪些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内容。
四、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质证和对现场重建的综合运用
(一)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质证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基础,也是认定犯罪能否构成,是否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基础,又由于现场勘验、检查涉及侦查学中的大量学问,因此,辩护律师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质证,不可能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不仅需要辩护律师认真、仔细查阅和了解现场勘查中的情况,还需要充分了解案件的全部情况,通过系统的分析研究,才可能对勘验、检查笔录提出有理有据的质证意见。
1.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质证可以是各个方面的,包括:
(1)对有关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的质证;
(2)对侦查机关在勘验、检查中违法、违规或违反有关法定程序的质证;
(3)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质证;
(4)指控的作案手段、作案工具、作案时间、作案过程等具体情节与现场情况不符的质疑;
(5)对现场相关的痕迹、证据所表达的另外含义的质证;
(6)根据现场有关痕迹、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的质疑,等等。
2.申请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质证
针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向法庭申请要求参加现场勘验、检查的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就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所反映出的,无法与有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互印证或相互矛盾的现场情况以及现场勘查过程、物证的提取、保管、运输与移送检验的过程等问题作出相应的解答。
3.申请有关检验、鉴定人员出庭质证
针对现场有关痕迹、尸体、物证及其相应的检验报告、鉴定书等存在的问题,要求检验、鉴定人出庭进行解答。这些问题,可以是假设如果被告人确实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在现场理应存在的某种痕迹为什么没有出现?也可以是根据现场某种痕迹物证的客观存在,指出由此可以证明指控的犯罪手段是错误的;还可以是涉及痕迹物证等检材的属性问题,等等。
例如在河南商丘发生的赵作海冤案中,所谓被害的尸体经DNA检验并不能确定就是赵××。对此,该案的辩护律师就可以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要求其回答其所做的DNA检验结果能否确定那具无头尸体就是所谓的被害人赵××。
(二)辩护律师对现场重建的运用
1.现场重建的概念
现场重建,也称为犯罪现场重建、犯罪再现、犯罪重建等,是指侦查人员通过对犯罪现场的形态、痕迹、物品、尸体的位置、状态和相互关系的观察研究,利用实验室的物证检验结果,结合调查中所获取的证人证言等相关信息,运用逻辑思维方法,对犯罪现场所发生的犯罪内容和犯罪过程进行虚拟再现的侦查行为。〔23〕
现场重建作为综合众多科学手段从而揭示案件真相的一种方法体系,与传统的现场分析很相似,但因其具有“物质交换”的深厚的科学原理做基础,并随着近现代科学技术、物证技术、法庭科学的不断进步以及刑事侦查实践的努力而被人们认可,也为我国越来越多的侦查机关所使用。
2.律师运用现场重建进行辩护的作用和意义
现场重建是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辩护律师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做罪轻辩护的重要的方法和手段。辩护律师根据已经掌握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各种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鉴定书、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各方面信息,运用逻辑思维方法,通过对所指控的犯罪内容和犯罪过程或某个局部情节进行虚拟再现,重新构建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或不可能实施犯罪的事实,或者通过现场重建展现指控的某一事实违反逻辑、有悖常理之处,有效地推翻和颠覆控方有罪指控的立论及证据。
律师采用现场重建的方法和手段,对控方的指控加以反驳,可以使法庭更加清晰地了解案件事实真相,论证控方对犯罪过程的描述是否合理,能否成立,检验有关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否真实,以澄清事实、还原真相,洗雪冤屈。当然,律师通过现场重建也可以确认有关犯罪事实的真实存在,从而选择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
3.律师开展现场重建的方式和内容
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辩护的需要,性质上可以是立论性的也可以是驳论性的现场重建,在具体的内容上,可以是局部现场重建,也可以是整体的现场重建。在方法手段上,可以按照事件发生、发展的时间顺序重建,也可以按照行为方式重建。
4.律师开展现场重建的步骤
(1)充分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有关犯罪过程、情节。律师应将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按照时间顺序,或按照指控的犯罪行为发生过程的顺序列出,充分了解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手段等。
(2)充分了解和掌握各种有关的证据和信息。律师应将各种有关的痕迹、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各项尸体、物证检验报告书,扣押物品,提取各种物品的法律手续,作案工具,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各种证据进行收集、汇总、整理,针对起诉书的指控仔细阅读了解。必要时还可以到现场查看,了解感受对作案有影响的现场及现场周边的环境等情况,即使原有的现场已经消失,但有关的通道、永久性的建筑、地理环境等都可能对了解分析现场情况起到不同程度的作用。尽可能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更多的情况,听取他们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辩解和陈述。对案情的了解一定要完整、充分,否则会影响律师对案情的了解,所做的分析和结论就可能发生错误。
(3)充分了解与案情相关的专业知识。由于刑事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大量的与现场勘验、检查、痕迹、物证、尸体检验、鉴定等各个方面的专业知识,特别是不同的案件都有不同的专业领域,例如:放火案件,可能涉及引燃物的燃点问题,投毒案件可能涉及各种毒物的检验与检验方法问题,杀人、伤害案件可能涉及大量的人体检验、DNA检验、血液图形走向问题等。从天文地理到微量证据学,从人体到动植物和昆虫,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调查手段几乎涉及各个科学领域。因此,律师在查阅、了解有关案件材料时,经常会遇到各个方面的科学专业知识,这些科学专业知识对案件的认定常常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辩护律师对这些专业知识不了解,就如同缺少了一条有力的臂膀,很难对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和把握,也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因此,当案件涉及相关的专业知识时,辩护律师应当尽可能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向有关专家咨询、求教等方式充分了解这些专业知识对案件的影响。必要时,还可以针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对现有的检验、鉴定报告进行文证审查或者重新委托鉴定等。律师充分了解相关的专业知识,有利于对案件展开正确的分析和评估,也可以防止由于无知而做出错误的推论,在法庭辩护中闹出笑话。
(4)分析。分析是将指控的全部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事实与掌握的全部证据进行排列组合,然后进行系统研究和论证。查验指控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作案时间、行走路线、作案手段、使用的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离开现场情况是否合乎逻辑,是否与现场的痕迹、物证相对应,是否与犯罪嫌疑人相关联;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与现场及物证情况能否相互衔接、印证等。分析案件是辩护律师根据掌握的信息、依靠科学数据、有关专家的帮助,并经过自己大脑加工的过程,因此,应当客观、实事求是、有科学根据。
(5)求证。求证是通过分析、论证得出初步结论的过程。但是这些结论是否合理、符合客观规律,还应向有关专家进一步求证,以确保在现场重建中所提出的观点、论据有说服力,令人信服,经得起专家或其他专业人士的质疑。在现场重建中得到专家的有力支持和帮助,对于现场重建的质量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6)得出结论。律师通过对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有关证据信息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论证,并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之下得出结论。这种结论应当是合理的、符合逻辑的、合乎相关专业理论与知识的。
例如河北发生的张新亮杀妻案。检察机关指控其在某日下午潜回家中杀害了其妻子,指控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报告、证人证言、死亡时间鉴定等。认定张新亮是在下午2时许潜回家中作案的,其妻子死亡于2时至3时之间。同时,检察机关还提供了张新亮的女儿及儿子那天中午1时30分离家上学的证言,以及两个商场的工作人员及两个购买电视机的客户提供的证言,证明那天中午到下午张新亮两次从商场开着电动三轮车到十几里路之外送货的过程。辩护律师根据上述控方证据,按照时间顺序对该案进行了现场重建,结果发现,根据时间和距离,张新亮不可能有回家实施杀害妻子的作案时间,结合其他证据,辩护律师提出控方证据严重不足,应当宣判被告人无罪。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这一辩护意见,终审判决被告人张新亮无罪,使该案成为当时河北省十大法治事件之一。〔24〕
注释
〔1〕 参见马丽霞主编:《犯罪现场勘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2页。
〔2〕 参见欧焕章主编:《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
〔3〕 参见欧焕章主编:《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页。
〔4〕 参见欧焕章主编:《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
〔5〕 参见2008年10月8日记者翟永太对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彭文教授的采访文章《解决现场勘查软肋须釜底抽薪》,中国警察网http://www.cpd.com.cn/gb/newscenter/2008-10/08/content_1034089.htm.
〔6〕 同上注。
〔7〕 参见2008年10月8日记者翟永太对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彭文教授的采访文章《解决现场勘查软肋须釜底抽薪》,中国警察网http://www.cpd.com.cn/gb/newscenter/2008-10/08/content_1034089.htm.
〔8〕 同上注。
〔9〕 参见王国民、李双其主编:《侦查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5页;王大中主编:《犯罪现场勘查》,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85页;欧焕章主编:《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67页;马丽霞主编:《犯罪现场勘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页。
〔10〕 参见王国民、李双其主编:《侦查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5页。
〔11〕 同上注。
〔12〕 参见欧焕章主编:《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页。
〔13〕 参见〔美〕迈克尔·巴登、马里恩·罗奇:《法医探案》,冯速、范绪峰译,海南出版社2008年版,第148页。
〔14〕 参见〔美〕迈克尔·巴登、马里恩·罗奇:《法医探案》,冯速、范绪峰译,海南出版社2008年版,第149页。
〔15〕 同上注,第152页。
〔16〕 参见邹积敏、丁白林:《命案现场勘验常见失误》,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17〕 参见王国民、李双其主编:《侦查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18〕 质谱是用来测定化合物的组成、结构及含量的科学仪器。在有机结构鉴定的四大工具(核磁、质谱、红外、紫外)中,质谱具有下列两大突出的优点:(1)质谱的灵敏度远远超过其余三种方法,用样可以极少,鉴定的最小用量10-10克;(2)质谱是唯一可以确定分子式的方法,而分子式对推测结构是至关重要的。信息来源:北京市微量化学研究所网站质谱研究室介绍,http://www.microchem.org.cn/ms.htm.
〔19〕 参见欧焕章主编:《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七章;王大中主编:《犯罪现场勘查》,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九章。
〔20〕 参见《美国警方处理物证的程序规范》,“中国警察网”《人民公安报》电子版,发布日期:2010年1月19日,http://www.cpd.com.cn/gb/newspaper/2010-01/19/content_1274061.htm.
〔21〕 参见欧焕章主编:《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74—278页。
〔22〕 参见马丽霞主编:《犯罪现场勘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70页。
〔23〕 参见王国民、李双其主编:《侦查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8页。
〔24〕 张新亮案件详情参见顾永忠主编:《中国疑难刑事名案程序与证据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11—4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