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英格蘭人與金匠
萬丹,一六○四年
埃德蒙.史考特(Edmund Scott)在第一輪巡更時,檢查了東印度公司(East India Company, EIC)的整個園區,巡完才爬上樓梯,回到自己的臥室。這天是一六○四年六月五日,他在爪哇島萬丹的英格蘭商館,一頭栽進睡眠中。一小時後,他手下九名英格蘭人之一急忙跑來,表示房子著火了。「噢,『火』這個字啊!」他後來在回憶錄中寫道,「就算我人正熟睡,只要聽到有人在附近用英語、馬來語、爪哇語或漢語講這個字,都會從自己的床上跳起來:有時候,我們巡更的人小聲講話時會講到這個字,我連這都會醒。」
一六○○年,英格蘭女王伊莉莎白一世(Elizabeth I)把對亞洲貿易的特許狀,交給一群倫敦商人。這些商人組成公司,而史考特則是公司的代理人之一。一六○三年,這間公司在人們所說的「首度出航」(First Voyage)時,把史考特與另外二十二名英格蘭人載到爪哇。史考特付了一筆大錢——兩百鎊,作為新公司股份,確保自己擁有一席之地。一行人的任務是建立營運根據地,當時的用語叫「商館」,公司打算從這裡涉足整個區域的貿易。萬丹位於爪哇島西端,當時是個人口四萬人的港口城市,規模大約是阿姆斯特丹的三分之二,說不定是東南亞最大的城市。由於職位在史考特以上的兩個人在前六個月就亡故了,因此商館的領導權落到他身上。他在萬丹城西郊幫公司找了一處地產,外國商人都住在西郊,其中又以中國商人為主。英格蘭人蓋的房子寬六公尺,長十二公尺,咸認是萬丹最漂亮的私人建物。這棟房子就是蓋來讓人印象深刻用的,讓英格蘭人有別於其他人。上層有廊臺、餐室、廚房與臥室,下層則充作貨物倉庫。幾個較小的附屬建物(包括一間胡椒倉庫)安排在園區中間的水池周圍,整個園區用木柵欄與一道溝渠圍起來。
巡更的人告訴史考特,他「感覺到有濃重的燒焦味」,但找不到火源。史考特急忙加入尋找行列。有人想到,廚房的水箱後方有個一直沒有封起來的老鼠洞。當一行人把水箱從牆邊拉開,就看到一縷煙從洞口飄出。史考特衝下樓梯,推開通往倉庫的門,「冒出來的焦味與黑煙之濃,幾乎讓我們窒息:因為空氣不流通,煙霧實在太過混濁,我們看不到起火點的位置」。門內那兩桶火藥有立即性的危險,桶子熱到碰不得,但史考特和手下改用滾的滾出倉庫,安放在距離商館一段距離的地方。等到他們返回倉庫,手上的燭火已經因為缺氧而熄滅。他們得把十二根大蠟燭綁成火炬,才能產生足夠的光,在煙霧迷漫的黑暗中照路,把裡面存放的商品搬出來。此時,騷動已經引來史考特的中國鄰居注意。史考特需要他們幫忙,於是讓他們進來。
「乾脆在屋頂上鑿個洞,倒水進去如何?」有個中國商人建議。史考特說不,他擔心在屋頂上開口,會讓火往上延燒,「在我們還來不及弄到一半量的水之前,就燒到乾草屋頂:我們的頭上有火,腳下也有火,周圍都是房子,連價值一粒米的東西都不可能救下來」。
「那咱們把牆推倒吧!更快」,另一人提議。史考特擔心,此舉反而會讓打火變成趁火打劫公司財物。他希望貨物從倉庫大門進出,搶救才有秩序,他和他的二把手才能記錄每件移出的東西,確保不會有任何一件被人偷偷丟到籬笆的另一邊——中國人的那一側。
史考特突然想起,自己在臥室的箱子裡藏著價值一千英鎊的黃金。這可丟不得,於是他連忙跑回去救箱子,打算把箱子丟進池塘裡。但他一到臥室,就決定還是放著別管了。他往餐廳裡看,發現幾個中國人正在拆樓地板,以便鑿穿下方倉庫的磚造天花板。他懷疑這些人意在打劫,於是粗魯地趕走他們。接著他回到屋外,發了四十張票子給願意幫忙清空倉庫的人,承諾在隔天早上給每人八(披索)的硬幣。他認為,對於半小時的勞動來說,這已經是很慷慨的價格,但這些人卻抱怨自己是在拯救他免於巨大的損失,應該得到更多獎勵才對。
等到貨物都撒出,火勢也撲滅後,史考特才環顧四周。「我們的屋子和院子就像不久前遭受敵軍肆虐的小鎮,貨物擺在地上,有一半被火燒焦,有些在泥濘塵埃中被人踩過,大半都毀了。」
至於火是怎麼燒起來的?答案在隔天早上開始浮現。一名在萬丹執業的英格蘭外科醫生跑來,跟大家說他當天早上和一名荷蘭病人的對話。荷蘭人在對話中告訴他,有個中國泥水匠說是中國人放的火。醫生希望能看看倉庫裡是哪間房間的溫度最高、煙霧最濃密。大夥兒四處看看,在一塊地板找到小洞。史考特拿了一根棍子穿過小洞,卻觸不到底。他叫人拿斧頭把木板撬開,正下方居然是一條往南通的隧道,方向就是籬笆隔壁的中國客棧。其中一名英格蘭人下到洞裡,發現大得足以讓人從倉庫把商品拿去隔壁的房子。
史考特找來三名手下,悄悄到客棧附近埋伏。他叫一人守在大門口,免得有人逃跑,接著和另外兩名同伴衝進屋裡,抓住在第一個房間裡找到的三個人。隔壁房間有兩個人從後門逃跑,英格蘭人來不及抓住他們。史考特把這三名俘虜押回英格蘭人的院子,給他們上鐐銬,接著去萬丹官府要求審判。
一六○五年,史考特返回倫敦,發表自己的回憶錄《東印度群島的智慧、風俗、政治、宗教與儀軌的精確描述》(An Exact Discourse of the Subtilties, Fashions, Pollicies, Religion, and Ceremonies of the East Indians)(以下簡稱《東印度群島》)。我們就是從書中得知此一事件。該書內容非常有趣,除了提到英格蘭人打入亞洲市場時碰到的諸多難題,也充滿前往海外工作的中國人胼手胝足生活的迷人資訊。中國商人留下詳盡的紀錄,但沒有任何來自萬丹的文獻存世,我們只能用歐洲人的說法來講述他們的故事。史考特的看法絕對會因為個人的盲點與焦慮而有所偏頗,但若是沒有《東印度群島》這類著作的記載,我們就無從重返當年的中國社群。
南中國海的貿易條件
南中國海各地的商品互通有無,形成一套大範圍的貿易體系,而萬丹就是在過去數十年間浮現的輻輳點。起先,歐洲人對當地的貿易來說並非不可或缺,但他們積極尋求區域市場,用他們帶來的貴金屬購買貨物,成為貴金屬的來源,進而讓他們在形塑市場的過程中發揮愈來愈大的影響力,並最終主宰市場的上層。史考特於一六○三年抵達南中國海海域時,葡萄牙人已經占據中國南海岸的澳門,西班牙人在他們稱之為「菲律賓」的呂宋島馬尼拉擁有據點,荷蘭人則是不久前於萬丹建立據點。一度屬於亞洲內部的貿易體系,至此已經演變成國際貿易體系。
萬丹的優勢在於其天然大港,位置就在蘇門答臘與爪哇間的巽他海峽內,能通往南中國海的南方海域,或是更東向前往香料群島(見地圖4)。萬丹城沿著海濱分成三區,每一區都有自己的市集。中區是王宮區,磚牆圍繞,牆頭每隔一段距離架設大炮。城中的大廣場是國王召開御前會議、主持法庭的地方。此外,廣場也是早市的地點。王宮坐落在廣場南側,沙班達爾(Shahbandar,港口長)官邸位於東側,清真寺則位於西側。城池內其餘地方則為貴族的宅院所占據(見圖11)。
另外兩個城區同樣有柵欄包圍,分別與王城區隔著狹窄的河道,構成左右兩翼。西邊是「中國城」(Pacinan)。史考特提到自己在當地時,中國城多數的房舍與倉庫都已改為磚造,才能抵擋一再發生的火災。伊斯蘭口岸城市的習慣做法,是把外國人分配至獨立區域——不只中國人,荷蘭人與後來的英格蘭人也全都按規定在該區興建房舍。這說明史考特何以與中國人為鄰。城市東翼以卡蘭加圖(Karangatu)市場為中心而成形——英格蘭人將這座市場稱為大市場(Great Market)。大多數的稻米、糖、香料等進出口貿易,以及從水果到小刀等日用品的買賣,都是在卡蘭加圖市場進行。由於胡椒氣味嗆鼻,胡椒批發生意都在市場東邊的柵欄外獨立進行。中國人、孟加拉人與古吉拉特人(Gujarati)在市場裡擺攤,經手多數的散裝買賣。
萬丹城由多樣化的社群構成,吸引來自整個東亞與南亞的商人與勞工。中國人是最主要的貿易與技術勞工群體,控制幾乎整個對東亞的貿易,同時還是當地商品的製造商,他們在山區種胡椒,收成後運往山下的城市;他們是萬丹的農夫與營建承包商、釀酒人與廚師、裁縫與家具工、領航員與水手。
西班牙從墨西哥與秘魯殖民地獲得白銀橫財,歐洲人得以買出一條路,直通萬丹裡裡外外的貿易網路。美洲白銀洪流湧入歐洲與亞洲所造成的影響,便是將南中國海經濟體從相當鬆散的季節貿易網路,轉型為常態性的商品交換緊密體系。歐洲人對中國商品的需求,加上中國經濟體吸收大量白銀的能耐,讓中國商人成為整個體系的中樞。假如少了他們的參與,我們所謂的近代早期世界全球經濟體便不會成形。
我們在前一章了解到,大明朝廷一直不願意允許中國人與外國人之間有私人交易。嘉靖帝在一五二五年實施海禁,禁令在他有生之年始終延續。一五六一年,曾有官員試圖恢復沿海的三處市舶司,以便積極回應海上局勢的變化,但此事只到達六部層級,並未上達天聽。直到嘉靖帝於一五六七年一月駕崩,他的兒子隆慶帝即位之後,才得以弛禁。海禁解除的時機準得出奇,正好與美洲白銀異軍突起,躍上世界市場的時間吻合。白銀一路流向菲律賓、泰國、中國、摩鹿加群島與日本等地,南中國海貿易網也隨之轉型成國際經濟體,將這個區域與遠至馬達加斯加、墨西哥與馬德里的地方結合起來。假如上述變化缺少任何一項,史考特就不會出現在一六○四年的萬丹,大多數中國商人也不會出現在此。歐洲人帶來白銀,中國人帶來商品。
大明朝廷拒絕讓外國人在中國土地上做生意,意味著對外貿易必須離岸進行。唯一的例外是一處深入海洋的狹長岬角——澳門:一五五七年,葡萄牙人得到默許,得以停靠在澳門修復船隻。此時的中文文獻對於萬丹隻字未提,但對澳門卻有許多記載。澳門是中國最早的外貿城市,吸引大量的中國人口。從銀匠到娼妓,形形色色的人湧入澳門,謀求生計。然而,猖獗的走私卻在官員間引起極大的擔憂。不少官員與仕紳溜進澳門,瞧瞧這些外國人究竟在幹什麼勾當——他們發現當地成為熙來攘往的城市,大為驚訝。
王臨亨是十六、十七世紀之交時任職於廣州的官員,他聽說「今聚澳中者,聞可萬家,已十餘萬眾矣」。王臨亨可能從未跟歐洲人講過話,但他對這些人很有興趣。王臨亨死於一六○三年,在死前不久留下自己的回憶錄,分為八個部分。其中有一個部分完全用來寫自己對歐洲人的見聞。「西洋之人,深目隆准,禿頂虯髯,」王臨亨道,「身著花布衣,精工奪目。語作撐犁孤塗,了不可解。」(王臨亨無法把葡萄牙語的發音轉為中文字,於是借用漢朝時所轉寫的匈奴王頭銜——「撐犁孤塗單于」,意為「騰格里之子」,用這種方式來表示這些外國人講話嘰咕,聽不懂。)一六○一年,葡萄牙人曾俘虜六名荷蘭水手,並遞解給中國。王臨亨聽說這些荷蘭人「其人鬚髮皆赤,目睛圓,長丈許」。
不過,最吸引王臨亨目光的,卻是歐洲的工藝。他說,歐洲人無論吃用,都是上好的工藝品。曾有一名宦官稅使把外國人送的一盤十多個蛋糕,和一瓶葡萄酒轉送給王臨亨,王臨亨一下子就迷上了。他先把酒擱著,先嘗蛋糕。每一塊蛋糕都有不同的風味,精緻的妝點,展現的工夫遠比任何中國糕點師傅都來得高明。他還注意到,盤子上蓋著織工精巧的亞麻布,「精甚」,是蘇州織工所遠不能及。王臨亨對於歐洲繪畫與雕像的寫實作風亦有著墨,這暗示他曾造訪澳門的大三巴教堂(Church of St Paul)——教堂的遺跡至今仍矗立於當地。他提起友人發生的逸事——友人以為這些雕像是真人,還上前與其中一尊攀談。王臨亨也提到聽過風琴、維吉那琴(virginal)演奏,以及一座水鐘的鐘聲(可能位於教堂內),對製作這些機械的精妙工藝讚嘆不已。
王臨亨完全了解,貿易是這一切奇景的推動力。他寫道,歐洲船隻在四月或五月間前來貿易,接著前往日本與東亞各地尋求生意機會,然後載貨回來賣。買賣間涉及的資本可謂鉅資。他提到自己曾看到三艘航入珠江口的船隻,「舟各齎白金三十萬投稅司納稅」——就是納稅給那個送他蛋糕和紅酒的稅使——「聽其入城與百姓交易」。如此的財富既讓他讚嘆,也令他煩惱。外國人原本應該把船遠遠停泊在河口的澳門,並且在年度貿易集會結束後盡速離開廣州。「日久法弛」,因為外國商人賄賂中國官員,讓他們對走私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能盡法繩之,姑從其便。」他表示,有些官員希望將貿易控制在中央政府的限制範圍內,「然夷人金錢甚伙,一往而利數十倍,法雖嚴,不能禁也」。王臨亨並未提倡終止貿易,但貪腐的可能性令他憂心忡忡。
沒有哪個在萬丹的中國人,曾對外國人有如同王臨亨所留下的印象。我們所知的,盡是英格蘭人與荷蘭人認為需要記下來的東西,而他們身為這個市場中的劣勢競爭者,提筆為文的角度必然反映如此的觀點。「爪哇人與中國人從最上層到最下層者,全都是一堆惡棍,一點風度都沒有,」史考特在氣頭上寫著,「要不是有沙班達爾與其他一兩人,基督徒就非得有一座碉堡,或是非常堅固的房子——全由磚造或石造——才能生活在這些人之間。」不過,史考特同樣以同情的目光一窺他的中國生意夥伴,也就是和他做買賣的那些人、幫他囤貨的那些人,以及為他傳遞當地政局小道消息的那些人:「吾友」,他曾在某一刻如此稱呼他們,但《東印度群島》的內容多半跟他們沒什麼干係。這本書談的是在不友善的環境中經商所面臨的無盡困難,談的是他身為商館主事者必須因應的衝突,以及他為了確保英格蘭人受到公平對待與審判所付出的無窮心力。出版商把這本書當成談「東印度群島風俗、政局、宗教與儀軌,兼談中國人與爪哇人」的專論來包裝,書中確實有大量的民族誌內容,但《東印度群島》其實是一部道德神話,揭櫫史考特所認為的「英格蘭人天生有堅守法治的能力」,旨在講述搶占道德制高點的重要性。
域內與治外司法權
就法律層面來說,史考特心中之所以起了擔憂,一部分是因為他抵達萬丹時,當地正深陷一場已經發展二十年的政治危機。這場危機是萬丹城商業成就所造成的結果。功成名就帶來了大量的商人與勞工湧入(以男性為主),他們原先來自整個區域的各社群,當時又以中國人社群規模最大,但最終甚至連遠從歐洲北方來的人都出現了。來人的出現,一方面使以土地生財的貴族富有起來,但一方面也威脅到他們。貴族希望商人供應日常所需與奢侈品,但又不希望商人跟他們在社會地位上爭個平起平坐。然而,日子一久,王室卻傾向從商人階層中招募管理國家所需的人才——他們才能帶來貿易必需的文字能力、算術能力與組織能力,舊貴族不大高興。
隨著商人攀上政府高層,地方貴族和外來專家之間的分野也漸漸模糊,只不過人人都知道誰是「邦格浪」(pangeran,地方貴族),誰是「彭嘉哇」(ponggawa,商業背景出身的行政官員)。史考特人在萬丹時,攝政是邦格浪,但前一任的攝政則是彭嘉哇。(史考特離開萬丹三年後,彭嘉哇集團出於對失去攝政位置的不滿而殺了現任攝政,但也無法成功讓國王任命他們之中的一員為新攝政。這個位子落到國王的叔父手上,同樣是邦格浪。整個一六二○年代,彭嘉哇集團不斷試圖罷黜他,但他堅持住,結果其中一個彭嘉哇派系放棄萬丹,轉往雅加達。荷蘭人隨著他們離開,利用新的情勢,將雅加達轉為他們的殖民基地,冷落萬丹。但這個結果在當時還不明顯。)史考特顯然對這起衝突的牽連範圍一無所知。我之所以會提起這件事,是因為當史考特為了園區內的火災而尋求司法解決時,法庭回應的方式勢必受到這起政治衝突所影響。
萬丹是一座擁擠的城市,建築多為木造或竹造,以茅草為屋頂。根據「該國的法律」,縱火犯必須處死。史考特在火災發生隔天前往法院,要求伸張正義。當時的國王是阿卜杜勒.卡迪爾(Abdul Kadir),史考特初見他時,他還是十二歲的男孩。(卡迪爾克服困難,擔任國王直到一六五一年過世為止,令人刮目相看。)宮廷中最有權勢的人是太后乃艾.吉德.翁農吉里(Nyai Gede Wonogiri)。史考特不時會找太后打通關節,但都是要付錢的。國家大事由名為卡瑪拉(Camara)的邦格浪攝政來節制。卡瑪拉與卡迪爾的寡母結婚,或許是確保自己權威的一筆交易。史考特還常跟另外兩名大人物打交道:其一是恩嘉比西(Ngabehi),他是國王的海軍暨衛隊司令,也是外國人有事相求時訴諸的對象,史考特說他是「我們非常好的朋友」;其二則是沙班達爾——這個詞彙源於波斯語,季風帶世界的人廣泛用這個頭銜,稱呼檢查每艘船並徵收關稅的港口長。這兩人都是彭嘉哇,後者據說是泰米爾人。
EIC倉庫大火一事,並非史考特第一次向法院興訟。去年夏天,他的手下逮到一名爪哇奴隸在園區上風處的茅草屋頂放火,想造成足夠的混亂,讓他有機會偷東西。(萬丹大多數的爪哇人都是奴隸,屬於邦格浪與彭嘉哇主子。)史考特把此人交由恩嘉比西發落。恩嘉比西把這名縱火犯交給國王,但沒有進一步懲罰,因為該奴隸的主子是國王的友人。邦格浪認為自己高於法律,甚至高於國王的法律。未幾,恩嘉比西在另一個情境中告訴史考特:「這裡的貴族跟吝嗇的窮人差不多,會試著從你們這種為了做貿易而往來的商人身上盡可能揩油。要是你們房子不夠堅固,沒有睜大眼睛守著,假以時日,他們會割了你的喉嚨。」這是一名彭嘉哇針對邦格浪提出的警告,至於史考特懂不懂人家跟他說什麼,我們就不得而知。
同一名爪哇男子不久後再度成為嫌疑犯,這一回跟殺害一名荷蘭人有關。荷蘭人前往法庭大聲要求處死那名男子。這件事有兩個問題:其一是他們沒有證據是該名男子所為;其二則是「謀殺」在歐洲固然要處以死刑,但在萬丹不用,這樣的差異等於讓荷蘭人要求攝政實施域內仲裁,但判處域外的刑度。
「治外法權」(extraterritoriality)是一種法權上的安排,允許外國人接受自己國家的法律仲裁,不受所在地施行的不同法律所管轄。治外法權的概念至今仍與你我同在,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外交豁免權。統治者能否在涉外事件中採用當地法律?這個問題將逐漸成為歐洲商人與亞洲統治者之間關係的重大障礙,直至十九世紀,尤其是鴉片戰爭期間,不列顛施壓中國,要求將正式的治外法權身分授予不列顛公民,這將他們從中國官府單方面的仲裁中釋放。對於中國法律的豁免權直到一九四三年才結束:日本宣布放棄在中國的治外法權—此舉其實只是空做姿態,畢竟當時有三分之一的中國領土處於日本軍事占領之下,但這種做法確實很受中國人歡迎,也讓日本的敵人顏面無光,只得做出同樣的妥協。
其實,地方統治者通常願意把特定的司法職能交給外國人處理,只要域內與域外法律之間能有普遍共識就行——比方說竊盜。史考特抵達萬丹之後不久,國王便告訴「首度出航」的指揮官:「無論他在夜裡於自己的屋舍中執住誰」——意即逮到誰溜進屋裡——「他都可以殺了此人」。等到他們射殺了四、五名闖空門的人之後,「我們的生活也就變得相當安寧」。縱使行竊者是自己的子民,國王也不認為有必要自己執法;他把事情留給英格蘭人去解決。雙方的共識範圍最終擴大到允許英格蘭人追捕犯人,不只是在他們自己的園區內,而是包括萬丹城的整個西區——中國城在內。
對統治者來說,一旦子民在國外犯法,此時把懲罰的權力交給犯罪地點的最高司法仲裁者,也就是交給當地統治者的做法,也不可謂不常見。德川家康在一六○○年建立日本最後的幕府政權,這位將軍便通知東南亞的統治者:假如有任何日本人在其司法管轄範圍內犯罪,可以「立刻根據貴國法律加以懲罰」。德川幕府將懲罰日本人的權力授予外國統治者,等於放棄治外法權。英格蘭人得到的授權內容不太一樣:國王授予他們域內法權,以保護位於萬丹的英格蘭商館,但其他司法管轄權責不必然包括在內。但荷蘭人在凶殺案中,向國王的叔父卡瑪拉所要求的又是另一回事:對一位在本國境內犯罪的國民,處以域外罰則的域內法權。如此靈活變通的可能性之所以廣為接受,可說是一種法律多元主義措施——對於不同民族非得在一起生活,訴諸治外主權的資源卻又有限的地方,這種情況就很常見。
卡瑪拉對荷蘭人的回應,是把討論拉到共通的原則上,詢問荷蘭人覺得應該採用什麼規矩。
「你們到外國做生意的時候,」他問,「你們是用自己的法律,還是受到你們所在國家的法律管轄?」這正是最棘手的關鍵,攝政對這個問題也頗為關切。荷蘭人是否接受他身為司法仲裁者的權威?他們還確實接受——從未來的歐洲殖民主義史來看,這挺令人意外。
「如果我們在自己船上,就受我們自己的法律管轄」,荷蘭代表團長回答。人在海上時沿用本國法律的原則,至今仍是慣例。「但當我們上了岸,就受到所處國家的法律所管轄。」荷蘭人此時並未尋求治外法權——不受其所在地之法律所管轄的權利,後來才會。
「好,我就告訴你們,我們國家的法律是這樣的,聽好了,」卡瑪拉細說分明,「假如誰殺死一個奴隸,就得付二十枚八塊硬幣,」卡瑪拉所指的是墨西哥當地鑄造的西班牙披索,此時已經成為該地區的標準貿易貨幣;「假如他殺的是一個自由人,則付五十枚;仕紳的話,則是一百枚。」(注意:一六○四年時,對外貿易已經成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最多人使用的通貨居然是西班牙貨幣。)歐洲法律將這種懲罰稱為血償金(bloodwit,又稱人頭金[weregild]),只不過血債的做法已經消失三個世紀以上。荷蘭人對這種法律很不滿意,根據他們的法律文化,一命就是要用一命償還,但他們也無法在當地採取這種做法,他們接受屬地原則,要求攝政簽署一份關於這筆代償金的聲明。不過,他們倒是拒絕了原應支付給他們的款項,稍稍減損對於屬地原則的接受程度。荷蘭人把這件事當作名譽問題,而非財產問題,但此舉也等於是以一種微妙的方式,暗暗拒絕全面接受萬丹法律的管轄。
來年四月,英格蘭人自個兒也捲入一場涉外的謀殺案。此案的焦點人物是史考特所說的「穆拉托」(mulatto)男子,當時,「穆拉托」一詞指的是歐裔(白皮膚)與亞裔(黑皮膚)的混血兒。今天,「穆拉托」已經不流行了(不過仍是二○○○年美國人口普查的一個族群類別),但我之所以還使用這個詞彙,是因為想充分耙梳此人的身分,好用我們的方式重新勾勒他。史考特告訴我們,此人是基督徒,來自位於孟加拉灣東側的貿易港勃固(Pegu),在葡萄牙人之間長大。他搭乘英格蘭船隻從暹羅到萬丹,待在東印度公司的商館。他偶然跟來自勃固的老鄉相遇,此君在荷蘭船隻上擔任船人,不久前才從北大年(Patani)來到萬丹。兩人出去喝酒,撞見後者船上的軍官。同樣醉醺醺的這名軍官,下令叫那位水手回到船上。勃固老鄉不願意,他的上級於是因為他抗命而毆打他。這個穆拉托基督徒「腦袋裡酒氣一陣上來」,跑到商館抄了一把銳劍和一把小刀,回到現場對付荷蘭人。他還帶了另一名友人助陣,是一名沙班達爾的奴隸,在馬尼拉長大。穆拉托人跟荷蘭軍官爭執,捅了對方,接著又在發酒瘋的情況下捅了自己的勃固老鄉。要是沙班達爾的奴隸沒有逃走,肯定也會死在他手上。這名穆拉托人返回英格蘭商館的路上,捅了另一個他遇見的人——是一個爪哇人。
中刀的荷蘭軍官在死前表示,襲擊他的人是一名黑皮膚的英格蘭人。他的荷蘭軍官夥伴趕往英格蘭人的地盤,要求血債血還。根據荷蘭人的觀點,那個穆拉托人是非屬地個人(non-territorial person),因此不必根據當地法律審判。他們擔心判決結果會是血償金,讓所希望的處罰無法實現——也就是要那名穆拉托人死。史考特不想在這件事情上受到荷蘭方面施壓,他沒有堅持治外法權,反而希望萬丹法院處理此案,畢竟沙班達爾跟此事也有利害關係——只不過,「假如他殺的只有爪哇人,就不用為此受死」。荷蘭人隔天跑來要求交出罪犯時,史考特便把大家全帶去法庭。
在他們到達之前,攝政便已聽說這件事,因此卡瑪拉直接切入主題,針對死亡的爪哇人要求五十枚八披索錢幣。卡瑪拉的要求落空了,因為歐洲人提醒他,他過去曾就血償金簽署文件,而五十枚錢幣是自由人的價格,不是奴隸。史考特進一步指出,假如囚犯受罰而失去性命,則能抵銷較為輕微的血償金。
「被殺的荷蘭人與我無干,」卡瑪拉回答,「你們的法律也跟我無關。你們兩造也許有共識,但就那個爪哇人來說,一定要給國王錢,國王也必然要拿到錢。」他聲明,價格就是五十枚錢幣。
「我寧願把罪犯交給你,」史考特答道,「你可以用此人相抵。願意的話,你可以留下他的小命。」史考特知道事情就卡在這裡。他心知肚明,五十枚錢幣是最起碼的要求,也曉得就算他不付這筆錢,攝政也不可能進一步傷害英格蘭人。史考特語中暗示攝政說不定會讓犯人活命,荷蘭人為此暴跳如雷。「就算世界上就剩這麼一個活人,他也得死」,一名荷蘭人堅持。史考特回應,這件事得由攝政定奪,由不得他們。不過他說這些話,只是為了激怒荷蘭人,他斷定此人非死不可,畢竟「他做的事情人神共憤,何況我也擔心那些遭到殺害的基督徒所流的血,說不定會從地裡對著上帝哭號,要求報復在我身上」。
卡瑪拉擔心爭執愈演愈烈,於是請國王先離席,接著告訴歐洲人,他還有其他事情需要處理,但為了快快擺平這件事,他願意接受二十枚八披索硬幣的公訂價。荷蘭人想付這筆錢,如此一來,便能主張犯人屬於他們,然後處死犯人。史考特則堅持應該由他支付這筆錢,並繼續羈押犯人。如今荷蘭人了解史考特將處死此人,於是放手了。其中兩名荷蘭人告訴史考特,殺掉犯人時應該讓他受苦——一人說「應該打斷他的手腳,留他等死」,另一人則堅持「不然就砍斷他手腳,然後餓死他」。但史考特回答,「他應該以這個國家常見的死法受死,別的都不行」:死刑,但不折磨人。
史考特把穆拉托人帶回公司的商館,告訴他:身為基督徒,他應該準備赴死,畢竟明天早上就要處刑了。穆拉托人輕蔑拒絕了他的建議。一名會說西班牙語、信奉基督教,並乘坐荷蘭船隻抵達萬丹的阿拉伯人聽到兩人的對話。阿拉伯人在穆拉托人身邊坐下,跟他講起他的滔天罪行,但若是他悔罪,上帝亦有無盡的垂憐。阿拉伯人的說服力令史考特感到不可思議。「不到半小時,他就使穆拉托人成為我這輩子看過最真心悔罪的人。」
史考特接下來得跟劊子手預約。幹這行當的人一星期前就來跟他索取報酬。此人先前處死了一名鑄造假八披索硬幣的中國人。荷蘭人密切注意這個案子,給了劊子手兩枚半的八披索硬幣作為報酬。這人以為史考特也會一樣慷慨。史考特一星期前拒絕他,說這個案子跟他無關,但承諾假如未來需要他效勞,將支付給他兩倍的報酬。為了顯示英格蘭人說到做到,史考特如今同意支付他五枚八披索硬幣,給這名穆拉托人致命一擊。史考特曾經承諾,假如穆拉托人悔罪,就讓對方死得痛快。支付這筆錢也就意味著他要信守承諾。劊子手之前讓那個鑄造假幣的人死得很慘,但史考特把自己的匕首交給劊子手,要求他將穆拉托人一刀斃命,他也從善如流,「很可能是因為他期待我在不久後還會給他更多工作」。
史考特的主張——穆拉托人要麼接受血償金為懲罰,要麼受死,不能兩者皆罰——其實並未實現。他支付了穆拉托人的血償金,因此有權根據英格蘭法律處死此人。不過,由於此人殺害三名受不同法律所管轄的人,理論上可以根據這三者規定的法律救濟方式加以處罰。就爪哇死者的部分,支付血償金後就沒有進一步針對穆拉托人的行動;就荷蘭軍官的部分,穆拉托人被判死刑;至於穆拉托人的勃固老鄉,看來則沒有人在乎。儘管該名勃固人是荷蘭雇員,但荷蘭人並未代提主張。從治外法權的羈押到治外法權的處刑,整個過程完全是根據穆拉托人身為基督徒與英格蘭雇員的身分決定的。假如殺人犯是爪哇人,適用的就是萬丹法律。
實施英格蘭司法
兩個月後,史考特卻發現自己落入向萬丹法庭要求域內司法審判,卻只能自己執法的境地。他羈押了三名中國裔縱火嫌疑犯:已知一人就住在隔壁產業(從史考特後來取得的證據中得知,此人可能名叫「蘇雲」[Sawwan]),一位來自柔丹(Jortan,今室利佛逝[Srivijaya]沿爪哇海岸往更東方走)的中國人,以及第三個人。他曉得還有其他人涉案,想要把他們全部繩之以法。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叫副手去找卡瑪拉,「向他正式立案,希望他調查個水落石出,加以制裁,這是他承諾所應當做到的」。都還沒中午,國王的大臣就來到現場,為第三個人擔保,表示他是親人,並堅持此人對事情一無所知,若有對他不利的證據,將會送他來接受司法制裁。史考特只能放他走。沒有人為蘇雲的無辜出聲,但有好幾個萬丹人來找史考特,為那名來自柔丹的人求情。由於不願多釋放一名嫌疑犯,於是史考特答應眾人會善待此人,假如沒有犯罪證據,就會釋放他——他最後也確實獲得自由。
卡瑪拉隔天早上才現身,這讓史考特相當惱怒,也讓他懷疑卡瑪拉與此事有關(事實證明他懷疑錯了)。史考特帶他下到隧道,讓他看看這一切,要求司法制裁。卡瑪拉叫史考特自己來,想怎麼審判就怎麼審判,反正拘留的人裡沒有一個是萬丹人。卡瑪拉猜想,從柔丹來的那個人是無辜的,但他把這件事也交給史考特定奪。只要史考特想這麼做,也可以處死柔丹人。史考特不希望因為處死無辜的人而引發眾怒,但重點是希望攝政展現出當英格蘭人蒙受損失時,會作為他們後盾的姿態。但一切只是徒勞無功,史考特必須自己追求正義。
史考特必須得到蘇雲的自白,才能處死他。蘇雲在刑求之下認罪,並供出共犯的名字。他跟客棧老闆烏尼特(Uniete)是計畫首腦。敻天(Hynting)與保怡(Boyhie)則負責挖隧道,但史考特並未當場逮到這兩人涉案。這份口供對史考特來說還不夠,他擔心蘇雲一黨是受「該國某個大人物,或是有錢的中國人」指使動手腳,目的是想看到英格蘭商館毀於一旦。他再度刑求蘇雲,但據說蘇雲「大喊說,無論他們怎麼折磨他,他都不會控訴無罪之人」。不是只有英格蘭人曉得什麼是正義的要件。
豈料當天下午蘇雲就翻供,史考特又回到原點:沒有確切證據。他決定改變戰術,向蘇雲提議:只要他願意重複先前在刑求下招供的內容,就饒他一命。蘇雲照做了,但史考特仍懷疑他有所隱瞞。最後,史考特放棄挖出更多內容,下令在隔天早上處死蘇雲。史考特讓蘇雲留下遺言。當蘇雲被帶出來受刑時,一群爪哇人聚集在英格蘭人的院子外,要看他受死。(假如受死的不是中國人,中國人也會聚集在外面看;先前那名穆拉托人處死刑時,就有中國人圍觀,想看英格蘭人受死過過癮,卻失望發現此人不是白人。)被拉出院子時,蘇雲對圍觀的人大聲呼喊:「英格蘭人這麼有錢,中國人這麼窮,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幹麼不從他們身上偷?」史考特把這番發言當成證據,證明當地的中國人與爪哇人「因為我們發達,所以恨我們」。富人與窮人之間缺乏信任,中國人跟英格蘭人之間也同樣缺乏信任。
蘇雲受刑的隔天,恩嘉比西把第二個人交給史考特,是一個有縱火嫌疑的金匠。恩嘉比西雖然成功讓此人坦承自己剪幣(把銀幣邊緣剪掉),並鑄造成色不佳的假錢(把錫與其他卑金屬鎔進銀裡),但後者並未供稱自己點燃倉庫大火。光是這些罪名,恩嘉比西就可以處死金匠,但他反而把金匠交給史考特,向英格蘭人展現出他身為治安首長,身為彭嘉哇派領袖,願意保護英格蘭利益的態度。金匠拒絕再吐露哪怕是一個字,此時史考特再度刑求對方。他描述手下的人對付嫌疑犯的方式:燒、割、鑽、揍,讓螞蟻咬此人的身體——在詹姆斯王時代的文字紀錄中留下堪稱最殘虐的一筆。刑求的過程過於駭人,連恩嘉比西派來保護英格蘭園區的萬丹士兵,都懇求史考特讓金匠一槍斃命,讓事情就此結束。史考特假惺惺地回答:「在我們國家,犯下死罪的人倘若是紳士,或者是軍人,就他可以接受槍斃。」既不是紳士,又不是軍人,就沒有這種特權。然而在當天結束時,史考特還是輸給此人的三緘其口,命人把金匠綁上柱子,接著下令讓一群英格蘭人與荷蘭人把金匠打成蜂窩。
史考特以賄賂萬丹當局的方式,得到當局拘留的第三名嫌疑犯。英格蘭人已經知道保怡偷了EIC指揮官的配劍,保怡也已經因此受處罰。史考特希望讓保怡屈打成招,但保怡早已自白,因此得到快刀斬亂麻的優待——一刀插進他的心臟。保怡指認隔壁的釀酒人烏尼特和他的合夥人蘇雲為主謀。他承認自己和敻天(蘇雲先前已指認)是主要負責挖隧道的人,但還點名烏提(Utee)、伊考(Iccow)、萊考(Laccow)、烏尼巴約(Onygpayo)與休斯坎考(Hewscancow)。烏提此時已死,原因是跟他不該睡的女人睡在一起,結果被人刺死;伊考與萊考逃往雅加達,鞭長莫及;烏尼巴約與休斯坎考分別是兩名邦格浪的被保護者,因此也碰不得;至於烏尼特這名釀酒人早已逃往山區,但那年冬天糧食不足,迫使他回到萬丹,結果被一名有錢的中國人執住,交給史考特。此時,史考特忙著處理EIC船隻抵達事宜,於是接受萬丹傳統上就地正法的做法,卡瑪拉在徵詢宮廷卡迪(qadi,伊斯蘭教法官)的意見後批准死刑。「若情況有所不同,」史考特提到,「他可不會像現在這樣死得那麼輕鬆。」卡瑪拉把釀酒人的產業送給EIC,就此結案。
貿易與主權
對史考特來說,這些為司法斤斤計較的做法非常重要。萬丹擠著許多擁有法律地位的社群,都在爭取他人的承認,而史考特的社群是最小的一個。在回憶錄中,史考特通篇堅稱英格蘭人之所以能有別於其他客居萬丹的人,是因為「我們絕不容忍一點小錯,無論犯錯的人是爪哇人還是中國人,而且追求正義不假他人之手:當保護者對我們犯錯時,我們更是以不假辭色,直指其錯誤出了名」。英格蘭人人數比不上其他旅居的群體,競爭力又不如荷蘭人,只好靠他們在堅持或司法方面的名聲,讓生意能繼續做下去。
史考特雖然把自己對司法困境的處理方式寫得很有原則,但大部分的司法結果卻是順應情勢,甚至是隨著心情而擺盪。我們必須把史考特的解決方式,視為來自遠方的商人來到一個個亞洲口岸,在從事貿易時臨機應變的實例。一次性的買賣也許不會留下痕跡,但常態性的商業就少不了基礎建設與制度。港口必須有硬體設施,貨物必須存放,居所必須興建,貿易夥伴必須拉攏,性伴侶必須存在。在每個發展階段,都要提出並捍衛自己的主張,做事的程序必須得到各方同意,而當主張與章程遭人忽視或否定時,還得向若干權威求助。假如哪個口岸期待從貿易中獲利,就必須提供能化解法律爭議的手段,縱使主流做法是把法律職責推給治外法權也未嘗不可。
眾多貿易社群的存在,也就意味著眾多法律社群的存在。每個社群都根據各自認為(但別人不見得認為)正確且必要的標準、刑罰來行事。一旦社群之間的衝突能夠得到化解,我們便可稱之為「法律多元主義」;一旦無法化解,比較貼切的描述則是「法律無政府狀態」。至於哪一種解決方式可以成立,則取決於誰能在行使主權時占上風。
這種法律問題在一六○四年九月九日出現實例:攝政下令禁止中國商人將胡椒售予其餘外國商人——以此事來說,所謂的「其餘」指的是荷蘭人與英格蘭人。由於胡椒是兩者最重要的貿易商品,禁止他們購買,相當於要他們關門大吉。荷蘭人過去為了在當地市場占得先機,於是借款給攝政。這紙禁令跟荷蘭人的借款有關,他們敦促卡瑪拉還錢,卡瑪拉便計劃利用國王的名義,強迫中國批發商不得把貨物賣給別人,只能賣給他,接著他再把胡椒轉賣給荷蘭人還債。無從交易令史考特火冒三丈,他找上既是太后,也是卡瑪拉妻子的翁農吉里,要求廢止這項公告。翁農吉里召見卡瑪拉,並讓史考特提出論點,史考特則訴諸兩國君主之間的條約義務。他提醒卡瑪拉,前任攝政曾與伊莉莎白女王交換國書,確立英格蘭商人在本口岸的各項權利。國家元首所作的承諾不能任意廢棄。
「你現在是打算讓國王的承諾,讓女王的承諾及其餘人等的承諾成為空話嗎?」史考特要求知道。「國王一定要守信,」他接著說,「不然就不叫國王。」
史考特這廂質疑國王的名譽,是很危險的一步棋,但他想購買胡椒的程度,就跟卡瑪拉想還債的程度一樣迫切。史考特更進一步,告訴卡瑪拉一五八五年發生在英格蘭與西班牙之間的戰爭,可是有成千上萬人失去性命。「各國都知道,」他誇下海口,「我們不僅在歐洲,更是在世界各地燒殺擄掠,搶走西班牙臣民的財物,你可以自己親眼看看。」
史考特沒有立場能代行主權,或是以英格蘭政府將強烈報復作為要挾。伊莉莎白一世在一六○○年最後一天簽署EIC王室特許狀,上面表示商人們作為「法人團體與政治體,依法有據有、購買、接受、擁有、享有與保有土地、租金、特權、自由權、司法權、經營權,並進行各種性質、特性與屬性的繼承」。即便充分行使這份特許狀,公司仍然不是政府的代理人,國家也沒有將主權委託給公司。不過,暗示公司有這種權力,其實是史考特口袋裡的魔術道具,變出英格蘭王室的保障,保障他在萬丹的活動。
史考特在其他場合也表演過類似的戲法。伊莉莎白一世統治時,每年最重要的日子就是十一月十七日,稱為登基日(Ascension Day,也叫加冕日[Coronation Day])。(伊莉莎白一世的確是在這天登基,但直到一月十五日才正式加冕。)一六○三年加冕日這天,史考特在商館屋頂升起聖喬治旗,讓手下少少的十四人戴上紅白色的圍巾與頭帶,來來回回踢正步、擊鼓、對空鳴槍。他之所以會這麼做,是為了清楚顯示英格蘭人與荷蘭人不同,而且似乎奏效了——據他記載,街上的孩子跟在隊伍後面高喊:「英格蘭人真棒,荷蘭人什麼都不是!」吵鬧的鳴槍也是隔年——一六○四年慶典的一部分,而且場面令人印象深刻。甚至有人謠傳英格蘭人訓練鸚鵡和猴子來幫忙開槍,畢竟因為疾病的關係,當時他們只剩十個人。
史考特提到沙班達爾對於這個年度壯觀場面的反應,他「對於我們在這麼遠的國家,卻仍崇敬我們的君主,大表讚賞」。史考特此舉的目的就是為了展示實力,但這同樣是一個問題:距離擺在眼前,倫敦遠在天邊,而他的國君也沒有實質影響力。現實是,人在萬丹的史考特只能聽任萬丹王擺布,英格蘭女王救不到他,不像當年馬可.波羅在中國時得到的幫助。波羅一家人帶著教宗額我略十世(Gregory X)的信來到中國,但不是為了借用教宗的威信,而是憑藉他的推薦,為大汗效力。EIC的代理人目的大不相同:他們意不在為新主子效力,而是為了援引英格蘭王室的主權保護。公司的商人不單純是做生意的貿易商,他們的下一步就是推翻當地君主,以本國國君取而代之(西班牙在菲律賓就是這麼做的)。荷蘭人在一六一九年依樣畫葫蘆,在位於更東方的雅加達海岸設立第二間商館。八年後,他們推翻雅加達統治者,成為當地的統治勢力,以排外的殖民地取代開放的口岸。至此,殖民主義已取代商業交易。然而,伊莉莎白時代的英格蘭尚未準備採取如此行動。
明中國同樣沒有這種打算,從中國搭船來的商人都是非法出航,畢竟唯一能獲得授權出國的人,只有皇帝派出去進行外交任務的人。大明政府沒有興趣為商人提供援助,更別說是允許中國人代行主權。史料提到,曾有代表團乘船從福建省前往馬尼拉,調查當地數以萬計的中國商人究竟在做什麼。代表團奉的是福建省稅監太監的命令,而非皇帝的命令。團員在一六○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抵達馬尼拉,引起西班牙當局的警覺,擔心大明可能計劃入侵菲律賓。總督佩德羅.德.阿庫尼亞(Pedro de Acuña)收下代表團的介紹信,但來訪的人卻在西班牙的管轄範圍內展示自己的官職徽記,甚至在隔天升堂審理中國社群內提出的訴訟案件,一件比一件更讓總督心生警惕。阿庫尼亞認為這些治外法權之舉不可接受,於是盡早把代表團打發回國。
事後證明,此行拜會的結果極為嚴重。西班牙人出於對安全的擔憂,實施好幾項不受歡迎的措施:拆毀城牆附近的中國人屋舍、對登記客居的中國人收繳武器,並且強迫中國人在城牆周圍挖護城河。緊繃的關係在整個秋天不斷升溫,西班牙人聽到傳言說中國人準備叛亂、殺害所有西班牙人,中國人則耳聞西班牙人要殺害所有中國人,暴力於是在一六○三年十月四日一觸即發。中國人人數遠遠超過西班牙人,但西班牙人有武器與原住民援軍。約有兩萬名中國人喪命,被捕的人則被迫在船上做奴隸。
大屠殺的消息令萬曆帝大駭,但他對於離開本國的中國人是否值得關注,卻感到舉棋不定,於是把問題交給福建巡撫徐學聚解決。徐學聚希望出兵討伐,但得不到北京方面的支持。到頭來他唯一能做的,就是去信向阿庫尼亞表達抗議,而這封信直到一六○五年三月才送達對方手中。徐學聚跟史考特差不多,認為只有在國內才能伸張正義。他要求西班牙當局將受到暴力所困的中國人遣送回國,並補償中國商人的損失,唯有如此,才能「未有兵革,投款效順,商舶往來,交易如故」。
徐學聚在同一封信中指責荷蘭人擾亂中國海域,要求他們撤退,完全沒有意識到西班牙人跟荷蘭人正進行殊死鬥。他以威脅為這封信作結。假如正義未能伸張,則皇帝會派出上千艘船,以中國人與朝貢國民為兵。這只是虛張聲勢,但徐學聚不像史考特,他必須虛張聲勢,才能把統治者的主權投射到大明國界之外。很難想像徐學聚能找來上千艘船,找來所需的人力。萬曆帝曾在一五九二年出動一支規模相當的艦隊,擊退日本對朝鮮的侵略,但那一次的軍事干預是因應忠實朝貢國的求援,為捍衛朝貢國而出兵,而非確保海外中國商人的利益。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徐學聚更上一層樓,挑明將會在入侵呂宋島之後,讓參與軍事行動的朝貢國瓜分呂宋島作為獎勵。這種在北京號令下動員東亞半壁同盟參戰的想法堪稱史無前例,而且從未成真。阿庫尼亞沒有回信,大明與菲律賓之間也沒有進一步的正式通信。萬丹等地的中國人只能自求多福。
馬尼拉大屠殺發生時,正好是商館縱火事件發生的半年前,史考特人就在萬丹。他在《東印度群島》一書中並未提及此事,但肯定聽過消息,萬丹的中國人想必也是。發生在馬尼拉的事情,一六○四年時一定人人都還沒有忘。(到了一七四○年,雅加達的中國人將在荷蘭人手中遭遇一樣的事情,但這是另一個故事了。)
盜亦有道
整體而言,史考特的法律戰其實與海洋法和國際法早期發展階段有關,而且不只是理論上,更有實質上的關聯,關聯就落在史考特藏在臥室裡價值一千英鎊的黃金上。這筆鉅款不單純是公司進行商業交易而累積的財富,而是某一回將胡椒售予特定荷蘭人獲得的收益。交易後,這名荷蘭人返航阿姆斯特丹,前往海事法院(Admiralty Court)捍衛自己對船貨的權益。
一六○一年四月,雅各.范希姆斯克爾克(Jacob van Heemskerck)從阿姆斯特丹啟航,前往香料群島。此行一方面是為了購買胡椒,一方面也是為了挑戰葡萄牙對香料貿易的壟斷。荷蘭人在一五九○年代首度航至東南亞,葡萄牙人則採取強力行動加以驅逐。激烈的衝突讓雙方益發麻木。王臨亨正是從最嚴重的其中一起事件裡,聽聞到紅毛荷蘭人身長丈許的說法。這些紅毛鬼是雅各.范內克(Jacob van Neck)麾下的船員,他們的船隻被大風颳到澳門附近的海岸。范內克派了兩批人上岸,一批十一人(包括一名中國領航員)、一批九人,表示自己無意為敵,請求補給。葡萄牙人把兩批人都抓了,並且拒絕協助范內克。中國官員耳聞此事,旋即要求葡萄牙人把人交出來,畢竟這些人是在中國領土上被抓的。葡萄牙人虛與委蛇,僅僅交出六個人。之所以選這六人,是因為他們只會說荷蘭語,無法與中國人溝通。官員無從得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只能把人送回給葡萄牙人,聽其自便。最後在這一名中國領航員與十九名荷蘭人中,只有三人生還,六人遭到處死,十一人(包括中國領航員)則被丟進海裡。
范希姆斯克爾克是在一六○二年二月抵達萬丹時,得知這項暴行。四名中國人把消息從澳門帶給名叫勒梅(Lakmoy)的中國商人。六年前,勒梅曾與范希姆斯克爾克在萬丹的兄弟做過生意,對方在葡萄牙人試圖謀害他時救了他一命。范希姆斯克爾克先是讓手下的五艘船裝載胡椒,送回阿姆斯特丹,接著花六個月在香料群島各地打轉,找機會幫遭到殺害的同胞報仇,同時盡可能先葡萄牙人一步取得胡椒。最後,他來到馬來半島東側繁忙的港口城市北大年,與柔佛(Johor,今新加坡)蘇丹的兄弟拉惹蓬蘇(Raja Bongsu)成為朋友。柔佛正因為葡萄牙人採取高壓策略而與之僵持,范希姆斯克爾克因此找到機會與柔佛合作,打算挾持下一艘通過柔佛海峽的葡萄牙船隻。他往南航向柔佛海域星羅棋布的島嶼間,伏擊從澳門出發前往麻六甲,途經當地的一千四百噸葡萄牙巨型帆船「聖卡塔琳娜號」(Santa Catarina)。一六○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范希姆斯克爾克把獵物困在柔佛外海。他用經過精密計算的炮擊,在不擊沉聖卡塔琳娜號的情況下,使之失去抵抗能力。葡萄牙艦長在一整天的炮轟後投降。這是一次精彩的奪船行動。價值連城的船貨絲毫未損,傷亡也少之又少。超過八百名的船員與乘客受俘,後來全數安全遣返麻六甲。
范希姆斯克爾克讓聖卡塔琳娜號隨著自己剩餘的船隻前往萬丹,這一路並不好走,他甚至有一艘單桅縱帆船被海盜劫走,但船隊終於在一六○三年六月二十日抵達。聖卡塔琳娜號載著大量的中國製造品與加工品:絲、絨、香木、砂糖、銅、藥用植物、樟腦、麝香珠、家具、金條與六十噸的瓷器。范希姆斯克爾克在萬丹花費四個月整備船隻回航事宜,用若干劫掠來的黃金購買五千袋胡椒,其中一千袋是史考特賣給他的。這就是那筆價值一千英鎊的黃金,在火苗竄出時之所以在他臥室的緣由。范希姆斯克爾克在一六○三年十月十四日從萬丹啟航,隔年夏天返抵阿姆斯特丹。船貨公開販售,價格創下紀錄,相當於聯合東印度公司(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 VOC,荷蘭東印度公司)實收資本的半數,比史考特的EIC多了兩倍有餘。
葡萄牙人認為搶奪聖卡塔琳娜號一事為海盜行為,於是告上阿姆斯特丹的海事法庭,要求歸還船隻及其貨物。法官是荷蘭人,不難想像他在一六○四年九月九日宣判時,表示船隻和貨物都是合法的戰利品。VOC固然勝訴了,但公司也意識到自己對戰利品的法律主張很不穩固,畢竟葡萄牙與荷蘭實際上並沒有戰爭。判決出爐後過了五個星期,公司董事去信給一名前途看好的法學家,請他擬出一份堅實的法律意見書,以支持公司的主張。他們找的這名學者,是其中一名董事之弟的室友。當時,休.德赫羅特(Huig de Groot)尚未以拉丁名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出名,但他聰穎過人,壯志凌雲,熱情擁抱這件委託案。對一位想進入荷蘭政治菁英圈內的年輕人來說,這是絕佳機會。
VOC想要的是一紙簡短的意見書,而且要盡快出爐。誰知道在接獲委任的兩年後,格老秀斯交出的卻是劃時代的大部頭巨作——《論捕獲法》(De jure praedae),將VOC的行動置於精挑細選的歷史法律文件中討論。格老秀斯從三個角度提出他為VOC的答辯。其一,葡萄牙人在法律上無權在亞洲將荷蘭人排除在貿易活動之外。葡萄牙人以《托爾德西利亞斯條約》為其主張的根據,但這種做法有瑕疵,因為這份條約完全是根據教宗權威所頒布,但教宗在此事上沒有發言權。其二,葡萄牙人對荷蘭人施加的暴行,相當於戰爭行為。為了主張這一點,格老秀斯透過荷蘭人的證詞,重建荷蘭水手在一六○一年澳門外海遭到扣押與殺害的過程,其中更提到「廣州主官」調查過此案。他斷定,葡萄牙人在毫無原因的情況下「以荷蘭國家與荷蘭人為敵,在東方公開宣戰」。
格老秀斯的第三項主張影響最為深遠:貿易自由是本自俱來的權利。一旦是項權利遭受專橫剝奪,國家或其代理人有權以實力實施貿易自由,這意味著從事貿易的船隻應予以航行自由。《論捕獲法》的這一段後來經過選節,在一六○九年以《海洋自由論》(Mare liberum)為書名出版。第三項主張還帶出另一個影響重大的看法:統治者皆無權廢除自然法所授予的權利。格老秀斯繼續把這一點發揮成一項普世性原則——統治者並不高於法律。他的原話是:「國王違反[法律]的權力,並不高於平民違反法令的權力。」
單就聖卡塔琳娜號一案,格老秀斯主張葡萄牙人無權妨礙荷蘭水手,也無權強行要求柔佛接受排外性契約。柔佛與荷蘭因此可以合理扣押葡萄牙船隻與船貨為戰利品。對EIC來說,荷蘭人聲稱自己「試圖讓海洋保持開放」的說法相當虛偽,畢竟荷蘭人盡其所能,不讓英格蘭人經營香料群島,與葡萄牙人對付荷蘭人的做法如出一轍。事實上,EIC對於格老秀斯的挑戰所做的回應,就是組織第八次出航,目的完全在於試探荷蘭人對於「海洋自由」的主張。完全不出所料,他們發現才不是荷蘭人所說的那樣。每一回,荷蘭人都會騷擾英格蘭人,威脅其貿易夥伴,讓史考特在萬丹的小小前哨站根本無法發展。不久後,EIC將撤出該區域,直到十八世紀時以不列顛、印度與中國間三方貿易為基礎建立帝國時,才會大舉返回。
金匠之死
史考特稱那位被他刑求致死的人為「金匠」。說到金匠,我們會覺得是製作金飾品的人,但史考特用這個詞彙指的究竟是什麼,倒是值得我們推敲一番。在史考特的時代,「金匠」(goldsmith)與「銀匠」(silversmith)是可以交替使用的。大多數的歐洲語言甚至沒有分成不同的字。比方說,法語用同一個字——「orfèvre」,來稱呼這兩者;義大利語也一樣。英語中,「金匠」也是受託管理資金的人,類似銀行業者。史考特為英格蘭讀者群而寫作,這些讀者所理解的「金匠」恐怕不只是加工黃金的人,而是更一般性的意思。無論此君究竟做什麼工作,我們所知皆來自史考特透露的內容,偏偏史考特完全沒有提及此君職業以外的事。不過,從他的職業來看,他肯定知道怎麼用火——入侵倉庫的手段。
雖然黃金在史考特的故事裡扮演交易媒介的角色——范希姆斯克爾克用黃金購買他手上的胡椒——但當時用於買賣高價商品時所使用的標準貴金屬並非黃金,而是白銀。根據皮萊資所說,一個世紀前的萬丹以兩種媒介進行交易:其一是小額交易使用的銅錢(實際上是青銅鑄的);其二則是大額交易用的黃金,但那個時代已經結束了。日本與美洲白銀湧入南中國海,取代黃金的位置。也就是說,史考特提到的那個人很可能是銀匠,之所以稱呼他是金匠,或許是為了方便他的讀者(甚或是他自己)理解起見。藉此而論,此人位居商品交易活動的不穩定核心。金錢理應用於穩定市場,但市場的穩定少不了信心,因此統治者才會鑄造銀幣,在上面打上君主的名字或頭像。王臨亨稱這些八塊錢銀幣(披索)為「西番銀」,對於上面有西班牙君主頭像感到趣味盎然。相形之下,中國只鑄造小面額的青銅錢幣,而且上面只打上年號,絕對不會有皇帝的形象。白銀以銀錠的形式出現,不會鑄成銀幣。交易的方式是由銀匠秤重,量出所需的白銀分量。有時候白銀會鑄造為元寶,重量有一定標準,但鑄成元寶多半是為了儲藏,而非便於轉移。恩嘉比西將那名金匠交給史考特之前,金匠便已承認自己鑄偽幣與剪幣,而這意味著換成是今天,我們不見得會用「金匠」一詞來稱呼他,他的工作想必多半牽涉到白銀。
在萬丹的經濟活動中,白銀是令人頭痛的存在。白銀本身就是商品,它的價格不只跟本身的供需有關,也跟銅的供需脫不了關係。比方說,在縱火案發生前一個月,一艘來自福建的中國船隻突然在冬貿易季結束後駛入萬丹。東南亞各地對於青銅錢幣都有持續的需求,而且銅錢是很方便的壓艙物,可以從船上大量卸貨。《大明律.兵律.關津》對於銅錢私出外境的處罰是杖一百,並且將船隻與船貨沒官,但感覺大家都不當一回事。這批錢幣突然間到來,拉低了當地的青銅價格,把所有白銀逐出市場,畢竟人人都不相信匯率了。沙班達爾正是其中之一,他整季持有胡椒,希望等大幅漲價之後再脫手,但是除非銀價重新穩定,否則沒有人會想購買他的存貨。
銀匠在這場銀價漲跌的中心進行操作,他們固然能從銀價波動中獲益,但當市場風向丕變或崩潰時,也很容易淪為代罪羔羊。史考特的「金匠」知道自己做了什麼,也知道無論自己說什麼,都無法躲過史考特的憤怒。他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拒絕給予中國與英格蘭法律同樣不可或缺的東西:口供。上述兩種司法體系都無法在缺少自白的情況下定罪。刑求嫌疑犯是取得口供的一種方式,但中國與英格蘭司法體系都擔心強行取得的供詞很可能是假的。史考特若想昭告萬丹眾人他抓對了人,而且是以最高的司法水準取得此人的充分犯罪證據,就不能沒有口供。但這名金匠選擇緘默,讓史考特得不到需要的東西。金匠拒絕開口,史考特束手無策。原本該有的審判變成作秀,史考特別無選擇,只能讓自己弄殘的這個人從苦難中解脫。而且他決定讓荷蘭人參與最後之舉,說不定是一種讓「只有英格蘭人不公不正」的指控消弭的手段。
雖然金匠沒有對史考特開口,但我想他八成在心裡對自己說:「這份計畫巧妙得很,而且愈來愈縝密——至少一開始是。為了掩蓋挖地道的事,烏尼特答應在英格蘭人的籬笆外蓋兩間小平房,一間釀酒,一間賣酒。因為中國城地勢低窪潮濕,我們得挖口井,把不停灌進隧道裡的水排出來。釀酒廠對處理這些水來說簡直是完美的偽裝。你不可能釀酒卻不賣酒,你釀酒也不能沒有水。在房子四周種東西是蘇雲的點子,這麼一來,只要有人問為什麼鑿井,我們就可以說是為了澆水。選擇種菸草實在太聰明了,因為菸草長得快,又很茂密,能掩蓋整起行動。」
「我們打算把地道挖到屋後的角落。原本一切都按照計畫進行,誰知保怡與敻天試著鑿通地面時,才發現建築物不是泥土地板,而是鋪了硬木地板。地板要用鋸的才能打通,但是不斷有人進進出出,一定會聽到鋸木頭的聲音。何況英格蘭人一直在院子裡巡邏。鋸啊鑽的,戲就沒得唱了。」
「我告訴他們:你們別想鋸穿木板,但你們可以燒穿它。找根好蠟燭就辦得到。蠟除火光愈亮,火就愈熱。我怎麼會不知道呢?我是鎔金銀吃飯的呀。把點起來的蠟燭往木板的下面靠,把木板燒焦,等到木板開始冒煙,就把蠟燭拿開,免得英格蘭人聞到。接著重複。我告訴他們慢慢來,一步一步來,別把整間房子跟裡頭的東西一塊兒燒光就好。只要我們燒穿木板,就隨我們了。」
「我們燒穿地板當晚,蠟燭熄過三次。我得一直重點蠟燭。接著燭火不知怎的,點著了我們頭上那間房間的什麼東西。這不在計畫裡。溫度太高,我們無法把洞挖更大,而且煙愈積愈多,我們只好急忙爬出地道,觀察整個院子。突然間有人喊失火了,我猛然想到新計畫。雖然我們沒有要爬過地板的洞,但說不定可以趁亂直接走大門。」
「英格蘭老闆擔心他的絲綢不見,但究竟是火災還是小偷比較需要擔心,他似乎拿不定主意。不過火苗的威脅就在眼前,於是他賭一把不會遭小偷。我跟第一批救火的人進入倉庫,假裝努力把貨物拉出來,但其實我在找的是別的。我聽說荷蘭人拿搶來的黃金買他們的胡椒。要是能趁英格蘭人忙著救火時找到那些黃金,我就發了。我猜屋裡還藏了大量的銀子,但後來我才發現他們把銀子放在罐子裡,埋在其他外圍建築的地下。」
「黃金不在進門第一間房裡,說不定在我們點火的那間,但我們得想辦法拖延英格蘭人進屋的時間,才能有機會先找黃金。烏尼特說,假如無法走門口,也沒辦法穿過地板,何不從天花板下手?我們心想有機會溜上樓,不會有人注意到,所以就跟另外兩個人一起上樓。我們進了那間應該是倉庫底端頭頂上的房間,開始撬開樓板,但沒有什麼進展。英格蘭老闆衝進房裡,一邊喊一邊揮劍,我們只好下樓。」
「我混在那些幫忙搬空倉庫的人裡。這時,英格蘭人已經把絲綢搬出來。我快快瞄了一眼,沒有金子的蹤影,可是其實在那個當口,就算找到,我也不知道拿它們怎麼辦。現在沒有道理在附近逗留,看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情。該溜了,我無法相信蘇雲居然待在釀酒房裡。蘇雲啊!你想想看,就算他們沒有找到地板下的隧道,接下來他們會從哪裡開始找?不就是隔壁嗎?」
「我原本在廁所裡躲得好好的,誰知道恩嘉比西的手下找到我。一個月前那艘從福建來的船進港時,我太清楚手上留著胡椒的沙班達爾會多麼著急,攝政也應該跟他差不多。我還在琢磨他會怎麼找我,想辦法讓那些白銀為他所用。但他跟英格蘭人關係太密切,太擔心他們。我原本能為他運用我的才能。但他兩個月前才指控其他中國銀匠鑄假幣,處死他們,看來我對他來說更像是跟英格蘭人打交道時的過河卒子。」
「今天我就要落入那些狼心狗肺的人手裡。英格蘭人假裝公正,其實一點良心都沒有,誰幹得出他們幹的那些事呀。從我身上,他們啥都得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