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广电总局发文限制电视企业私自搞互联网电视

    对于电视企业私自搞互联网电视,广电总局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对互联网电视的监管。

    广电总局发布的《通知》共有4项主要规定,其中包括: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者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该依据相关规定取得“以电视机为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开展相关运营服务的企业应该具有节目播控、节目导视、版权保护等功能的集成播控系统等;通过电视终端传播的影视剧要依法取得相关的许可证;应该采取版权保护措施。

    在监管政策出台同时,央视开始布局国家网络电视台CNTV的创办。这也为互联网电视纳入国家管辖范围打下了基础。2010年3月底,国家广电总局已正式向CNTV(中国网络电视台)、华数传媒和上海文广三家广电背景的公司发放互联网电视牌照。这意味着互联网内容正式合法流通,一直备受争议的互联网电视被正式认可。

    紧接着,TCL便宣布与中国网络电视台成为战略合作伙伴,共同成立互联网电视研究院,旨在共同促进中国互联网电视产品标准的制定以及产业健康有序发展。TCL因此成为中国首家与国家权威网络电视播出机构联盟的彩电厂商。但是该协议并非排他协议,创维等彩电企业相继与CNTV合作,使用国家网络电视台的内容。

    互联网电视逐渐走向合法化,这本应该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但是互联网电视仍然面临着严重的问题:其一,内容局限于国家网络电视台,无法引起用户兴趣;其二,互联网电视标准仍未确定,到底什么才是真的互联网电视仍无定论。

    国家网络电视台的内容,更多是央视自身节目的网络化,这些内容并非互联网电视用户所需内容。直接打开电视机就能够看的电视节目,还有必要给电视插上网线,从网上看么?其次,到底互联网电视是不是简单的电视机插上一根网线这么简单。如果真的是这么简单,如何能给用户带来更好的体验,从而刺激他们更换互联网电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