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_5

人的世界。他们的整个目的是让中国人进入他们的世界。①

随着这种隔离的状态,产生了一种对他们天职的绝对自以为是的心理。这种心理,常常压倒了因他们的政府使用炮舰去解决他们在华时期时有发生的反传教士运动而引起的任何道德上的不安。

布道会和中国社会

但是在义和团起义以后的20年中,在许多新教传教士与其周围社会的关系方面,在他们寻求武装干涉以保护其特殊地位的程度方面,都发生了某些变化。他们那种甚至伤害中国基督教徒的文化优越感依然如故,但是越来越多的新教传教士,突破了19世纪在布道会院子里传布福音的界限,参加教育、医药和慈善工作方面的活动,从而与20世纪初期的改革潮流会合起来。妇女教育(金陵女子文理学院成立于1915年)、反裹足运动、基督教青年会和基督教女青年会对城市问题和劳工问题的关心、饥荒救济、公共卫生(消灭肺痨和灭蝇运动)、公共运动场所以及运动和娱乐计划、禁毒运动、农业的科学研究(由金陵大学农学系进行),这些是新教传教士倡导或明显地参加的一些领域。

布道站是传教团体所有或租用、并受治外法权保护的有围墙的建筑物,它一直是传教活动的最典型的特征。在这块封闭的场地内,通常悬挂一面国旗,是传教士的住地,又是教堂、学校或教室、医院或药房。典型的布道站位于城市地区。街道的教堂一天开放一部分时间,配备一名外国传教士及其本地的助手。“站外”的教徒社团,由本地的牧师为之服务,布道会的工作人员一年来访几次。

以两三个传教士家庭及一批单身妇女为工作人员的布道站,平均每三个中可能有一个包括一名医生或护士,虽然医务工作者的实际分布是不平均的。据1919年的报告,在6636名新教传教士中,有2495名(38%)是男人,其中任圣职的计1310人;2202名(33%)为已婚妇女;1939名(29%)为单身妇女。有348名男医生,116名女医生;妇女中206名是受过训练的护士。有圣职的男人负责主要布道会传布福音的工作,并担任领唱的角色。许多无圣职的男人在教会学校的扩大网络中担任教师;妇女则担任教学和护理工作,并承担对中国家庭的大部分家访工作。

传布福音的主要办法,是在布道会教堂或街道小教堂布道,其成效至少部分地取决于传教士讲汉语口语的能力。在1910年前,仅有的供新教传教士学习的组织起来的语言学校,是中华内地布道会在扬州和安庆开办的,安庆的一所可能追溯到1887年。在每个布道站,语言教育都特别重要;对许多站来说,掌握汉语能力不佳的情况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但到民国初期,已开办了一批水平高的联办(涉及不同教派的)语言学校,它们采用现代“语言归纳”法和分级的教科书。中华内地布道会在镇江和扬州开办“训练之家”,它们采用鲍康宁的初级教材并聘用中国教师,开设六个月的基本课程。每年有20个不同传教团体的将近150名学生在金陵大学传教士训练班学习,自1912年以来,那里开设为期一年的住读课程,由51名中国教师任教。还有第二年的课程,但大部分学生在以后几年采用函授的方式继续学习。在北京,北京协和语言学校在1913年正式组成,1920年隶属于燕京大学,1921年招收147名学生,所设课程与南京的相似。其他的学校有成都的协和传教士学校(是华西大学的一部分)、上海东吴大学的英语学校和广州的协和语言学校。像少数外交官那样,只有很少传教士精通汉文,但他们普遍地能在某种程度上讲方言。

几乎每个布道站都办一所初级学校。在693个新教驻扎中心中,据报道有306所高小和141所中学。表34所列为1919年各级学校的数量和招生数,它还列出了1916年公立学校招生的估计数。这些数字可能都是猜测性的——教会学校招生数少于表31所列之数——但比率多半反映了实际情况。它们显示教会的初小学生只占公立初小学生数的4%,但是高小和中学的学生所占的比率,都提高到8%以上。1907至1920年期间,教会学校的学生——其中一半也许来自基督教家庭——增加了三倍,而新教的受圣餐者人数只翻了一番,这既表明有意识的传教努力深入到了中国的青年,又表明现代教育的诱惑力。新教的传教士夸耀说,虽然总的说中国每75名学龄儿童中只有一名在接受教育,在全部基督教青年中,每三名中就有一名在一所教会学校入学。

表34 新教传教士学校和招生人数,1919年

*包括同等水平的技术学校和师范学校。

新教的教会学校不但配备了外国教师(他们在高小和中学更常见到),而且配备了8000名中国男教师和3000名中国女教师。初级小学往往是简陋的只有一间教室的学校,严重地缺乏书籍和设备。高级小学设备稍好一些,常常用英语作为教学的手段。教会学校采用类似于教育部为公立学校所定的课程,在开始时是有选择地,然后从1925年起,则是为了取得在政府备案的资格。所有的教会中学都教一些宗教课;中文和文学课采用教育部的“国民读本”,大部分学校的科学教学很差,因为实验和示范的设备很贵,供应又少;很少学校提供职业训练。它们很可能不比公立中学差,但是又可以看出,在民国初期,从教会中学随时提供财政资源的能力来衡量,它们已显得力不从心了。

在20世纪20年代的高等教育中,有20所新教的学院和一所天主教办的学院。新教的院校经过改组和合并,最后组成了13所基督教院校,它们的全盛时期是20世纪30年代。20世纪20年代末期又新设立两所天主教的院校。除了文科院校外,新教的传教运动保持了若干神学校(其中几所是联合创办的)和几所基督教医学院,天主教徒则办了几所神学院。除了以加拿大和英国的人事和组织模式为主的成都华西协合大学外,新教的文科院校大部分由美国的传教士主办,他们寻求在中国创立完全以美国中西部小教派院校为模型的院校,他们是从那里毕业的。这些院校的大部分,在开始时是在19世纪后半期成立的中学,它们逐渐扩大并在学术上升格,其用意是为教会学校训练中国牧师和教师。

在1920年,新教的院校共招收了2017名学生;在20世纪20年代的一段迅速发展的时期以后,1925年学生总数达3500名。1925年中国大专院校共招收将近21000名学生,因此,新教院校的学生占全体学生的12%,而34所公立学校占88%。甚至最大的几个基督教院校——北京燕京大学、上海圣约翰大学、金陵大学、济南齐鲁大学——的学生都不超过三四百名。教职员工的人数和开学科的能力也几乎同样受到限制。在1920年,外国教师共有265人,而中国教师——大部分为助教——有229人。但许多人还在同一校园内的中学任教。

在本文讨论的一段时期内,基督教的院校在美国获得办校许可,1928年以后则被迫向国民党政府正式申请备案;在这之前在中国没有正式的地位,事实上受供给它们2/3经费和干涉它们教师人选的不在本地的校董会控制;它们实际上是这个时期自给自足的外国飞地。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可能只有圣约翰、燕京和金陵三所大学,才能提供其学术水平可以与较好的美国大专院校相比的教学。它们的大部分学生必然是教会中学的毕业生,只有这些中学才能充分地教授英语,以便跟上除中国文学和哲学以外用英语教学的全部课程。有的院校(还有教会中学)对中国学生的吸引力,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它们很高水平的英语培训,这种培训为城市青年提供了进入条约港口工商界和金融界的入场券,或进入政府部门(如电信、铁路和海关)的机会,在这些地方,外语知识是一项重要的本钱。到1920年,2474名毕业生中有361名成为牧师和教师,就像那些传教士创办人所希望的那样。但是在20世纪的头20年,入学的学生只有不到一半完成了他们的学业。对大部分“退学学生”来说,吸引他们的显然是想掌握的英语知识,而不是基督教的文科教育。

基督教院校没有摆脱20世纪20年代后期的民族主义洪流。①在30年代,它们日益把它们的课程世俗化,并且汉化了它们的教职员和行政管理;但是它们外来的特性是摆脱不了的。

19世纪从医的传教士,首先自视为福音的传布者。在教会诊疗所和医院治疗病人,也是为了使病人能受到福音的感召。逐渐地,医药工作的专业化发展起来了,这反映了观点的变化,可以与促进教育工作专业化的观点的变化相比。1919年,据报告在693个新教驻扎中心中,有240个中心共开办了326个医院。每个医院平均有51张病床。病床共16737张。这些医院有464名外国医生、206名外国护士以及约2600名中国医务工作者(其中只有少数人是合格的)。像布道会事业的其他部分那样,这些医院都位于城市地区,并集中在东部沿海各省。如以上材料所示,受过训练的医务人员只是非常稀疏地分布于这些机构;很少机构有一个以上的传教士医生定期驻在那里。除了几个突出的例外外,它们是实用的,但也是相当简陋的机构。

在华的西式医学教育,是作为布道会医务工作的派生物开始的,它从工作负担过重的医生对其助手的非正式的训练发展起来。到1913年,共有11所人员配备和设备不齐全的小医学院,其中8所培养男生,3所培养女生。只有北京的协和医学院(1915年由洛克菲勒基金会中国医药委员会接管,这时才正式不再是一个布道会机构),才接近西方医学院的标准。改组后的协和医学院规模较小(在1936年全年只有166名学生获医学博士的学位),因脱离中国农村医药的需要而受到批评,但它确实成了一个具有国际水平的训练和研究机构。

① 见保罗·科恩:《1900年以前的基督教传教活动及其影响》,见《剑桥中国史》,第10卷。

① 中华续行委办会:《在华基督教的传布:1918—1921年中华续行委办会调查和传布专门委员会所作的在华基督教力量的数量和地理分布的全面调查》,《导言》,第3页。

① 以下大部分数字材料来自前一脚注所引的着作。关于罗马天主教的“占领”的材料,取自赖特烈的《基督教在华传教史》。

① 关于所报道的“传教士”的人数,在任何一个时期都有多达1/6的外国工作人员可能在中国国外休假,将近1/12是新来的,主要进行语言学习,许多为已婚妇女,宗教工作只占用她们一部分时间。因此全日工作人员的人数估计可能为所列总数的2/3。

① 为西德尼·福赛思的《1895—1905年美国在华的一个传教团》所写的前言,第Ⅶ页。

① 见杰西·格雷戈里·卢兹:《中国和基督教院校,1850—1950年》。

中国的政府机构

中国的政府机构

外国人的存在,在中央政府的三个部门是非常明显的,它们形式上虽然隶属于中国当局,但在许多方面是在外国人的领导下,并在许多外国人担任更重要的副职的情况下,行使实际上的自主权。它们是海关、邮政和盐务。

海关

在1900年,海关归总理衙门管辖,1865年起设在北京的总税务司署,几乎每天与总理衙门接触。到20世纪的头几年,海关的组织结构、职责、工作程序及海关人员的组成,基本上都是赫德(1835—1911年)的创造,他作为1863至1908年的海关总税务司,独断地主持这个部门的工作。①

在赫德在华工作的50年过程中,他已经积累了一定程度的个人权力和独立性,这些在他开始任职时总理衙门是不可能想到的,而且它也肯定不会让他得到。但是,根本不必怀疑他首先向谁效忠;在这几十年期间,总税务司不断地对他的外籍员工强调,他们和他本人都是中国政府的雇员。但是到了1906年,赫德已71岁,而且身体不佳;他的退休是近在眉睫了。在清朝进行改革运动的十年中,要以一个同样强有力的外籍继承者代替赫德,是根本不可能的。19世纪也许较为温和的“自由贸易帝国主义”,已经让位于更凶狠的国际对抗。到了1898年,当时的整个关税收入,已经成了偿还因支付日本战争费用和马关条约所强加的巨额赔款而签订的外国贷款的保证,从而使海关实际上成了为外国债主要债的机构。1901年,当关税收入中未用于偿付债务的余额和条约港口50里内的关卡——这时由外国税务司控制——的税收,都用作庚子赔款的担保时,海关被视为外国利益集团的工具,于是民族主义的不满情绪进一步地发展了。缔约列强毫不犹豫地坚持,与监督进出口货物并加以征税以促进对华贸易一样,偿还这些外国债务,是海关存在的理由。经清帝诏书批准的1896和1898年借款合同中的条款暗示,在债券流通期间,海关的行政仍应保持当时的原状,同时在1898年换文的条款中,英国以条约形式迫使中国同意,只要英国贸易占优势,总税务司将由英国臣民担任。此外,海关还管理中国的邮政,以外国国民担任邮局的关键行政职务;管理灯塔业务;控制中国港口的领港工作(在许多港口,这项业务已经几乎全部由外国人掌握);并且由于出版统计、商业和文化方面的资料,它对外国人来说是中国唯一的情报资料机构。50年以后,还没有一个中国人在海关内被任命担任负责的职务——甚至没有人担任任何条约港口的帮办。

海关转交给1901年取代总理衙门的外务部管辖的过程,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但是1906年6月设立独立的税务处(不是部一级机构,虽然它最初由户部尚书铁良和外务部侍郎唐绍仪领导)以监督海关业务的措施,被外国政府、海关工作人员和债券主(他们的债券与关税收入有关)视为对半个多世纪形成的海关业务的外国特性的一种威胁。1906年税务处的成立,是一个温和的尝试,在面临预料得到的外国反对的情况下,尽量设法稍微降低海关的特殊地位,并且确保赫德的接任者不致于取得海关最初半个世纪的情况给予总税务司的那种影响或独立性。事实上,安格联爵士在他担任18年总税务司时在北京所起的政治作用,从来没有接近可与赫德的作用相匹敌的程度。新总税务司及其外籍属员,远不像19世纪那样专心一意地关注中国的国际关系。1911年以后,中国人开始担任上层的内班中的低级职务。但是在1928年南京政府成立前,海关几乎没有出现重大的中国化的情况。

对所有在袁世凯任总统时期及以后几届北京政府时期分享政治权力的那些中国人来说,外国控制的海关的存在,是统一和中央集权的中国的很少几个稳定而具体的表现之一,而每个人都认为可以在他的领导下重建这个国家。海关以最大程度的正直性,向对外的和沿海的贸易征收关税。在1917年以前,要偿还借款和庚子赔款后,才能把余额交给北京政府自行使用,虽然从这个意义上说那时没有“关税结余”,但从此以后结余数额将会增加的前景,对任何在北京掌权的人都是潜在的利益。对巨额外债和赔款的有效的支付,有助于阻止缔约列强进一步行动,虽然这种支付没有大幅度地减少它们在华的影响。当对德国、奥地利和俄国的赔款义务被取消,关税收入出现结余而可以把它们用作北京政府内债的担保时,归还这些内债的工作由外国的总税务司负责,而投资者认为,总税务司在中国对抗的各派别中,在政治上是中立的,这个事实大大地加强了政府的信用。

海关的主要责任当然是阻止走私,检查船货,征收进出口货物和沿海贸易的关税。它的管辖范围扩大到中外船主的“西式船只”和外国人租包的帆船。①从1842年的南京条约直到1928至1930年恢复关税自主,海关负责的关税税率是与缔约列强商定的;而实际上,它是中国的贸易伙伴强加给中国的。固定的税率表的大部分,含糊地要对进出口货物按价征收将近5%的税;税率在1858—1860、1902、1919和1922年上调了几次,以求实现对进口货按价实际征收5%的规定目标。但是,1902年的关税税率只有3.2%,1919年只有3.6%。①

设在每个条约港口的海关机构是一种中外事业,其管辖权由税务处任命的中国监督和总税务司任命的外国税务司分享。(只有总税务司由中国政府直接任命。)虽然在形式上有时要听从中国监督,但实际上税务司是第一把手。港口的内班(行使行政职能)只听税务司的命令。当与外国商人发生争执时,与外国领事打交道的是税务司,而不是监督。但是监督指派他自己的书办(1912年以后改称录事),通过这些人,他能够逐日地了解税收的情况。港口50里范围内的本地关卡由税务司管理,其税收送交作支付赔款之用,但是有关办公人员和日常业务的事务,税务司被责成与监督会办。50里范围以外的关卡只由监督管辖。

在1911年10月以前,总税务司及其税务司实际上并不在几个条约港口征税,也不把税收存银行和汇走。总税务司通过其税务司,只负责确切地确定关税和向中国政府报送征收数额的准确的会计报表。中外商人直接向批准的海关官银号缴税,这些银号完全是中国人办的,通常由监督选定,而关税收入的安全,监督则要向帝国政府负责;他们的帐目要与外国税务司报送的报表核对。在1911年10月武昌起义、中央政权在中国的大部分地方崩溃(其中有许多清朝指派的监督,因担心自己个人的安全而离职的情况)以后,这个制度发生了激烈的变化。由于担心各省的革命领袖将扣押保证用来支付外债和庚子赔款的税收,在向北京宣布独立的几个省的港口的税务司,为了缔约列强的利益,直接控制了税收并把它存入银行。这些安排被1912年2月正式掌权的共和政府不得已地接受了,并在一份北京外交使团强加给中国政府的协定中表达了出来。这份协定的条款,规定组成一个上海各国银行总董联合委员会,以监督支付以关税作保证的外债以及庚子赔款;并委托总税务司征收各港口的关税,把它汇到上海和存入外国的看管银行,“以作归还该项洋债及赔款之用”,并根据委员会决定的先后顺序,负责归还到期的借款。

这里应该指出1912年协定中的两点内容,在南京政府成立前这两点一直有效。直到1921年,缔约列强有权决定在偿还外债之后,是否有“净存税项”,并有经其批准后才能将任何资金交给北京政府的权利。它们对可以产生的净存税项的估计是谨慎的,使历届北京政府都不满意,但无可奈何。此外,原先由中国的银行掌握的中国政府的巨额资金,此时存入上海的三家外国银行——汇丰、德华(1917年中国对德宣战前)和道胜(1926年它清理前)。在及时付给利息的同时,这些银行总是存有巨额存款余款,使它们能够经营其他商业,而且在偿还外债时,它们从处理必要的货币兑换的业务中,赚取巨额利润。

海关收入的第一个用项,是海关的薪水和业务支出。这项费用由中国政府和总税务司直接商定,1893年定为每年3168000海关两,此数保持不变,直到1920年才增加到5700000海关两。此外,各监督办公室的维修每年花费将近40万两。据报告,1898年的收入总数为22503000海关两,1920年为49820000海关两。因此,这两年的征税费用——不包括银行总董的佣金以及在征收和汇纯收入时可能产生的兑换上的亏损——分别占总收入的15.9%和12.2%。1898年,895名外国员工和4223名中国员工(包括在邮政部门的24名外国人和357名中国人)的办公费,平均每人为619海关两。到1920年海关员工有1228名外国人和6246名中国人(邮政人员已在1911年从海关分出),这反映了在这中间的20来年,许多新港口已被开辟为商埠。1920年办公费平均每人763海关两,收入增加,缓和了业务扩大而引起的财政紧张。

海关的中外员工被分配到海关三个部门——税务部、海务部(成立于1865年)和工务部(成立于1912年)——之一去工作。海务部负责测探沿海和内陆的水道,操纵灯塔和灯船,修理浮标和指向标,维修港口和维持那里的治安。到1911年,它建成132座灯塔、56艘灯船、138个浮标(其中许多有哨声和煤气照明)和257个指向标(主要在长江和西江)。工务部负责和修理海关的房屋和财产。但是,海关的中心当然是税务部。

税务部的人员分属三科:内班、外班和港务科,每个科又分成“洋员”和“华员”两部分。每个港口的内班是海关的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和会计。它由一名税务司领导,税务司又由一名副税务司和四个级别的助手协助工作,他们全由总税务司指派、提升、分配和调离,总税务司仅向税务处通报各项任命。前面谈过的尊敬的罗炳生曾经设想成立一个“中国真正土生土长的……教会”,赫德与他一样,也不止一次地重复他在1864年备忘录中所表达的意图,大意是外国的税务司署“在它产生了一个取代它的、并同样诚实和有效率的本地行政机构时,将结束它的工作”。①但是,事实上在他担任总税务司的时期,没有一个中国人当上即使是内班的最低级的帮办。他曾经一度想过,掌握一定程度英语说写能力的同文供事,可能最后被补充为那一级的帮办。这些供事

表35 1915年的税务部内班

*包括一名朝鲜人

+有海关临时级别的海关学堂毕业生

主要是教会学校的华业生,他们的中文教育可能是不够的;总之,这是作为理由反复提出的阻碍他们取得更高官职的一个缺陷。赫德还能引用北京高级官员反对提升这些供事的事实,由于他们的教会学校背景以及他们基本上是南方人,反对是不足为奇的。人数最多的是广东人,其次是江苏、浙江和福建人。他们通常在大港口通过税务司主持的考试而被录用,他们之被选用,除了英语能力外,部分地是由于他们懂得几种方言。他们最初主要是口译或笔译人员,而到赫德去世之时,许多人正在干和外国帮办相同的那种办公室工作。1908年税务学堂成立,终于提供了一批受过良好训练的毕业生,从这些人以及最够格的供事中,安格联开始任命一批中国帮办。

书办或录事是监督的会计人员。内班中第三个中国雇员集团是精于中文文牍工作和书法的文书和抄写员,他们准备税务司或监督与地方官员之间的一切往来中文公文,也准备报送北京总税务司署再转送税务处的文件。

在1915年,税务部内班人员按职务和国籍的分布情况,见表35。50000445_0206_0①外国内班人员,或是由伦敦海关官署为补充占支配地位的英国集团而招收,或是由几个外国驻北京公使馆直接向总税务司推荐。许多属员是受过大学教育的年轻人,他们认为,与在本国相比,自己在中国可以得到更多的机会。税务司的官署受到了一定的压力,以使这些任命与各缔约列强对华贸易的规模成比例。这可以举例说明:在1895年根本没有日本人,1905年有16名日本人(全是帮办),1915年有37名日本人(包括两名税务司)。英国人占优势,反映了一个事实:在1911年全年,用英国船只进行的贸易,在海关总收入中所占的比率始终没有低于60%。甚至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期的1915年,通过海关结算的中国对外贸易和港口间贸易总值的42%的货物,是由英国船只运送的。①

从海关业务一开始,赫德就强调税务司和帮办掌握足够中文说写知识的重要性。新来的雇员应该先在北京进行语言学习,才能分配到某个港口工作。1884年,命令对所有内班外籍雇员进行强制性的年度语言考试,从1899年起,没有足够中文知识的人,原则上不得升任副税务司或税务司。任职满三年而汉语过不了关,或满五年而汉文过不了关的帮办,原则上也要被解雇。但是对这件事,赫德比他对待属员的其他许多事情更加宽容。作为一个集团,外籍内班人员只有中等水平的中文知识;许多人从来没有掌握它;少数人成为杰出的汉学家。安格联在1910年10月对海关提出要求,②结果,更严格的语言考试和根据语言能力对帮办进行分等的措施,立刻奉命执行,并再次在1915年详细地提了出来。安格联对结果似乎满意,但是海关人员如同其他的外国人,精通中文的也很少。

1915年,税务部的外班包括881名外国人和3352名中国人。在全部490名负责人员——监察长、副监察长(外班的行政官)、验估员、验货员、检查长、副检查长、检查员和稽查员——中,除14名中国稽查员(他们检查进出港口船只的货物)外,都是外国人。英国国民又占支配的地位。881名外国人中,英国人有454名,在57个监察长、副监察长和验估员的高级职位中,他们占了32个,余下的3238名中国人(译者按:上文是3352名中国人,减去担任稽查员的14人,应为3338人)为过磅员、值夜人、船员、卫兵、送信人、办公室听差、看门人、看守人和劳工。在港务科,40名指挥员、办事员、技师和炮手也都是外国人(其中英国人29名),而448名中国雇员则担任甲板船员、引擎室船员和船舱船员。在海务部工作的1239人中,只有少数中国人担任“行政”职务,这些职务基本上又是117名外国人的禁脔。在小小的公务部,33名雇员中14名为中国人。总之,6159名中国雇员(外国雇员有1376人)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人担任非低贱的职务。

外班的外国工作人员与税务部的内班人员不同,是在条约港口就地招收的。在海关的早期,许多人过去是水手和冒险者,试图在中国沿海寻找发迹的机会。内班人员和外班人员之间社会的背景不同,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20世纪,这在内班人员的薪水、住房、津贴和晋升机会等远为优厚的待遇中,反映了出来,内班人员被其他外国人视为条约港口精英人物的一部分。①

到赫德离职时,不满情绪事实上正在海关中沸腾,这种情绪不仅是针对高人一等的优越感而发,而且是对赫德专横作风的一种普遍反应。安格联任总税务司时的官方通报,在语气上几乎不比他的前任更加温和,但是他确实解决了一些具体的不公平现象,例如到1920年,建立了退职和退休的制度,这个行动是赫德长期以来所抵制的。

邮局

除了为清政府服务的古老官办邮政外,中国公众通过大批私营的信局来寄送邮件,这种信局使用交通能提供的手段为主要城市中心服务。外国列强已在中国建立了自己的邮政业务。 1896年,帝国建立了自己的邮政机构。可是在中华民国的最初几年,六个缔约列强仍保持自己的邮局和独立的邮政业务:英国在12个大城市和西藏的3处;法国在15个城市;德国在16个城市;日本在中国本土的20个城市、满洲租借地的6处以及满洲的另外23处;俄国在28个地方,其中包括满蒙的许多处;美国只在上海设立。设立这些外国邮局的一致的辩护词是,“在华的安全通讯得不到保证”,①这显然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因为它们没有条约根据,这类条约在其他方面限制了中国的主权。虽然中国在1914年参加了国际邮政联盟,从而使1906年国际邮政会议的实施条例中的某些特定规定(它们为继续在中国设立外国邮局提供了某些国际法的依据)失效,但是直到1921至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缔约列强才同意到1923年1月撤消它们的邮政。但是,对中国民族主义的这种让步,不是没有附带条件:在外国租借地(日本人宣称,他们理解为应包括满洲的铁路区)的邮局继续存在;中国邮政中的外国邮政总办的特殊地位不得改变。

外国邮局与中国邮局在大港口进行竞争,那里潜在的邮政通信量更加有利可图,而又没有对利润较少的外围地区服务的义务。它们在执行中国海关章程时的懈怠是有名的,在1914年后曾几次拒绝处理中国邮局发往海外的邮件。外国邮局最初在19世纪60年代出现,也许是不得已,但随着中国自己发展了现代的邮政体系,它们的继续存在,在道理上除了作为外国人在华特殊地位的一个标志外,就成为多余的了。这一发展是在海关的推动下出现的。①在19世纪60年代,海关的邮政作为一项业务,在北京和条约港口之间传送几个公使馆的函件,从此在19世纪70和80年代,发展了一项向所有用户开放的使用西方电报线路的邮政服务。在1896年3月它正式改为帝国邮政局以前,很少与中国人的信局和外国的邮政机构进行竞争,但此后它却不断地发展。

在新的安排下,帝国邮政局被委托给总税务司管理,他把邮政局作为海关的一个部门经营。几个港口的税务司也负责他们管区的邮政事务。1898年,24名外国人和357名中国人,脱离海关而在邮政部门工作。它提出的成为一个官方垄断事业的要求,是部分地通过管理和限制信局的活动,部分地通过吸收信局来实现的。1906年,特别任命的邮政专员被分配到上海、广州和汉口工作,以减轻负担更重的海关税务司的双重责任。虽然邮政局的业务和人员发展了(1911年有99名外国雇员和11885名中国雇员),它的收入却多少落在后面。在邮政局与海关分离以前,海关每年需要给它补贴,以使海关的邮政局能够继续营业。

邮政局和海关在1911年5月分离,当时帝国邮政局转归邮传部管辖,由前海关邮政局总办帛黎管理,帛黎此时成为邮政会办。帛黎为法国人,1874年进入海关工作,1901年被任命为邮政局总办,他继续任邮政会办,直到1917年。他和他的接任者铁士兰都是法国国民,这反映了中国在1898年列强“争夺特许权”时期,对法国作出的许诺,即中国的邮政,“在选择邮政人员方面要考虑法国政府推荐的人选”。但是,帛黎作为总办的权力,比海关总税务司的权力更受到限制,因为他在形式上隶属邮传部的一名局长,以便应付中国日益高涨的民族主义情绪。虽然在1911年以后,邮政局更是中国政府的一个部门,而不是海关的(甚至安格联时期海关的)业务,但是在以后的20年中,北京和各省的许多邮政行政领导职务,仍由外国人担任(开始时他们从海关调任)。典型的形式是让一名外籍邮政专员领导一个邮区,由华人或外籍副专员以及华人和外籍助手协助工作。设在北京的总办官署,约有25名外籍工作人员(总办正式称“副局长”),其他大约75名外国人驻于几个省。1920年,英国国民约占外国人的一半,法国人占1/4,余下的来自十来个国家。约30000名中国雇员做分理和发送信件的实际工作。

盐务

中外合办的盐务署是在20世纪而不是在19世纪中期强加给中国的,它与海关不同,也不如海关重要。

中国除了同意外国发挥有限的咨询和技术作用外,反对它们参与盐务管理,从而拖延了1912年2月至1913年4月对袁世凯新政府提供善后借款的谈判的完成。主要的缔约列强——英、法、俄、德、日、美(美国在贷款谈成前退出财团)——通过六国的银行财团,寻求加强袁世凯的政府,希望它能够维持中国的统一和保护外国的利益。但是银行家们只能在有足够保证的条件下答应2500万英镑的巨额贷款。关税收入因为完全用作以前几笔借款和庚子赔款的抵押,所以在一段不能确定的时期内只能是第二保证;因此北京政府只能用盐税收入来担保。作为发放贷款的主要条件,财团坚决要求采取措施对盐务进行控制(而不仅仅是咨询和审计),为此这几个国家迫使日益破产的袁世凯接受这个条件。因此,1913年4月26日的善后借款协定第5款规定,在财政部下面设立盐务署,内设“稽核总所,由中国总办一员、洋会办一员主管”。在每个产盐区设稽核分所,“设经理华员一人、协理洋员一人,会同担负征收、存储盐务收入之责任”。

一个毫不掩饰的外国利益集团在中国的盐税收入中插了一手,爱国主义情绪正确地把这种情况看成是对主权的一种侵犯;在有些省份中国经理和外籍协理并列,看起来很像条约港口海关中外国税务司和中国监督名义上分享权力的海关的那种安排。也许还由于盐政是中国政体的更密不可分的一部分,具有平衡国内收支的微妙作用和长期的利益,任何外国的作用从根本上说是特别令人烦恼的。海关是继对外贸易的成长而发展起来的新事物,而稽核总所则与之不同,开始就只表现为一个新的行政集团介入了一个包括盐的生产、运输、税收和销售的长期存在的中国财政体系。稽核总所被硬加在这些传统安排之上,以确保所征之税真正可以被中央政府用来偿还善后借款,所以它在一段时期内确实取得了实际上对盐的生产和销售的控制大权。但是这种控制除了保证分期归还善后借款分期偿还表上的本利外,与类似的发展和保护国际商业的任何持续和特定的外国利益没有联系。得到好处的主要是控制北京政府的人, 1922年以后,主要是地方军阀。

由于稽核总所的外国会办及其外籍属员是欧洲银行家的代表,而欧洲银行家又分别得到各自政府的支持,所以他们不仅仅是第5款中可以自由解释的文字所暗指的那种副手。但是没有出现像赫德建立的海关那样的国中之国。在盐务稽核总所的初期,外国施加了最大的影响,当时袁世凯中央集权的努力看上去有一定的希望,而袁总统也支持盐务稽核总所的第一会办丁恩。丁恩(1854—1940年)是一个以前在印度任职的文官,先在北印度任盐税专员,然后任印度货物税和盐税第一总税务司;1913至1917年在华任职期间,他负责一些意义深远的盐税改革,但他决不是另一个赫德。①财政部长和中国的总办,不是对丁恩所干的一切给予形式上批准的十足的傀儡,相反,他们自己代表尽管是保守主义的、但却是民族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潮流,他们的利益在一段时期与外国辛迪加的利益是一致的,而且乐于利用外国的存在可能提供的这类压力,以对付地方上的离心力量。

此外,盐务署的外籍雇员从来没有超过40至50名(1917年为41人,1922年为59人,1925年当中国雇员共有5363人时为41人),而在民国初期,在海关工作的外国人就超过了1300人。②与海关不同,大批的中国工作人员不受外籍会办的控制。也许有十几名外国人担任北京外籍会办手下的行政人员,余下的人则在几个产盐区担任审计、经理、协理、或帮办。由于他们及与其地位相当的中国同僚所检查和审计的,不是一种对外贸易,而是中国国内的商业和财政制度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中国的同僚不大可能降低到海关监督那种基本上是多余的地位。外籍工作人员并不深入迷宫般的盐务网络的基层,这与以外国援助进行改革的盐务署的中国人员正好相反。就海关而言,外国人既是被管理和抽税的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又是管理者和征税人,1928年以前还是支付贷款和赔款的大量税款的最后接受人。但是盐务方面的外国的具体利益,只限于保证把收入按时付给外国财团的银行。到1917年7月,关税收入已经增长到能够支付善后贷款以及以前以关税为担保的贷款。从此,偿还善后贷款与盐务署中外国人的存在只有间接的联系了。

盐务会办是一个英国人,外籍工作人员中几乎一半也是英国国民,这些事实加强了英国在北京和长江流域的影响。(在稽核所的外国人中,日本人的人数仅次于英国人。)两名总办对“盐余”——即超过善后借款分期支付数的盐税——的控制,是根据借款协定的条款进行的,这些条款要求全部收入一并存入外国银行,“非有总、会办会同签字之凭证,则不能提用”。这使丁恩在北京有很大的影响,但是,条件是地方当局和军事将领要继续汇来大量盐税。1922年以后,所报的盐税总额和中央政府所收的份额都急剧地减少了。当关税收入仍实行中央集权制时(甚至在军阀统治的鼎盛时期也是如此),中外共同负责的稽核所没有、也不打算阻止各省扣押盐税收入。丁恩的后任是甘溥和韦礼敦两人:前者也是前北印度盐税专员,于1918年起任会办;后者原为英国外交官,长期在华任职,从1923年起任会办;他们两人的影响必然比丁恩的影响小得多。把前海关官员、俄国人葛诺发安置在监督善后借款支出的审计部门负责,把德国人朗普安置在一个涉及未来中国政府借款的部门担任领导工作,这对他们代表的两国政府没有带来什么利益:葛诺发只被告知中国人让他知道的事,朗普从来没有被请示过。

① 赫德在1908年5月离北京回英,但形式上仍保留总税务司的官衔,直到他在1911年9月死去时为止。裴式楷(1846—1918年)从1908年4月至1910年4月任代理总税务司,然后在1910至1911年期间由安格联(1869-1932年)接任,赫德死去时他成为总税务司,直到1927年。见斯坦利·赖特:《赫德与中国海关》;费正清等编:《北京总税务司赫德书信集:1868—1907年的中国海关》;中国海关总税务司:《中国海关的起源、发展和活动文献集》。

① 根据辛丑各国和约第六款,在条约港口和港口半径50里以内的本地关卡的收入,被抵押而用于偿还赔款,这些征税关卡归海关管理。赫德在1901年11月进行名义上的控制,但实际上在1911年前应由本地关卡征收而用作偿还赔款的款项,大部分由其他省拨款来解决。辛亥革命以后才实行对条约港口50里内本地关卡的完全控制,当时革命中断了各省赔款应摊份额的汇入,这使外国的债主感到震惊。见斯坦利·赖特:《辛亥革命后中国的海关收入》(第3版),第181—182页。

① 对从国外或从另一个中国的条约港口(除非有免税证书证明关税已在最初的进口港缴付)进口的外国货征收足额的进口税。在海关缴纳所列的进口税的一半即可取得过境证,这些货物就可运至目的地,沿途不必再缴厘金税。出口或运至另一个条约港口的中国货物,被征收足额的出口税;如果转运到第二个中国港口,它们要另付等于出口税一半的沿海贸易税。从内地运至某个条约港口再运往国外的中国货,如要取得免缴沿途厘金税的出口过境证,应由海关征收等于出口税一半的过境费。见斯坦利·赖特:《中国争取关税自主的斗争,1843—1938年》。1876年的烟台条约把领取内地过境证的特权扩大到给中国国民(实际上在1880年实施),但北京直到1896年才同意把出口过境证发给中国商人。关于详细的海关手续的指南,见中国海关:《上海海关工作程序手册》。

① 引自赖特:《赫德与中国海关》,第262页。

① 赖特:《赫德与中国海关》,第903页。

① 萧亮林(音):《中国的对外贸易统计,1864—1949年》,第201—223页。

② “从收到的关于内班人员的中文成绩的本年报告中,虽然总的来说可以看出中文学习没有完全被忽视,但它清楚地说明,整个海关关于能力的标准太低;除了少数突出的例外,中文学习不认真。”民族主义在所在地的出现,要求再加把劲。“为了海关的名声,为了使它继续有用,此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开始听到责难;对没有足够兴趣去学习雇用他们的国家的语言的那些海关工作人员应予解职……”总税务司通报第1732号(第2辑):《中国海关工作文献》,第2卷:《总税务司通报,1893至1910年》,第709页。

① 晚到1919年,代表外籍外班人员的代表团向安格联抱怨说,“‘外班’一词带来的污名已经扩大到海关以外,在外国社区的所有社会关系中都有反应”,并报告了因以下几方面而“普遍存在的情绪:内班人员极度看不起外班人员,在纪律争端中外班人员得不到公平的待遇,只代表争端的另一方和税务司的一方……外班人员的私生活不正当地受到监察长的干涉。”半官方通报第29号,《中国海关工作文献》,第3卷:《总税务司通报,1911至1923年》,第504页。

① 出席华盛顿会议的日本代表团的声明,引自惠斯特尔·W.威洛比:《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第887页。

① 见郑英还:《中国邮政通讯及其现代化,1860—1896年》。

① 关于丁恩进行的一些改革,见S.A.M.阿谢德:《中国盐务的现代化:1900—1920年》。

② 日本外务省:《中国雇聘外国人人名录》。

经济利益

经济利益

外国在中国的存在是一清二楚的,但是其中隐藏着一件怪事。在民国初期,外国商号、投资、贷款和人员在中国经济现代部类的重要部分中,占支配地位。但是,现代部类虽然在同时代的史料和追溯性的研究中,有突出的记载,它仍是中国经济的一小部分。外国和中国的现代企业都稳步发展,但在1949年前都不显得很大。晚至1933年,国内总产值的63—65%来自农业,完全没有外国的参与。南满铁路公司在满洲经营一批试验农场,但是在中国的任何地方都没有生产主要出口农产品(茶叶、丝、植物油和油制品、蛋制品、皮革和皮制品以及猪鬃)的外资种植园,更不用说生产大米、小麦、蔬菜和棉花等主要作物的这类种植园了。手工业生产也没有外国人参与,在1933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而同时期外国份额相当大的现代工业占2.2%。帆船、大车、兽力和人力运输工具的交通,为现代运输部门的三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而在现代交通部类中,外国拥有或经营的铁路和外国轮船又显得非常突出。中国的对外贸易,甚至它的港口间的贸易,主要通过外国船只进行,但是对外贸易总额,肯定从未超过(也可能从未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0%。不妨假设,如果全部外国拥有、控制、经营的或受外国影响的企业在1915年已经被国有化,欠外国债主的一切公私债务都被取消,那么产生的可以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妨再这样假设)的“剩余”,如与占国内净生产总值37%的潜在剩余相比,也是微不足道的,后一个数字是卡尔·里斯金根据1949年以后经过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可以取得的剩余计算出来的。①

但是,外国的工商业者及其资本依然是存在的。现在我们不妨观察一下他们采取的形式和施加的影响。②

贸易

1832年就有的怡和洋行和1867年在上海开始营业的太古洋行,是最有名的两家英国商行。不像许多“中国的老字号大店铺”,两者都经受住了19世纪70和80年代的激烈变化,在这段时期,商人自行进口在市场销售的做法被“委托商”所代替。怡和的总行设在香港,其分支行则分设在各大港口。除了它的总的对外贸易部门和许多代理商号外,怡和洋行还控制着怡和轮船公司(它拥有的41艘轮船是沿海和长江的主要力量)和庞大的怡和洋行货栈。它还在上海经营一家大棉纺厂(怡和纺织公司)和一家缫丝厂;代理俄国外贸银行、有利银行以及许多海运和火灾保险公司及几家航运公司;并与汇丰银行有密切联系。太古洋行稍小一些,但它除了在上海设总行外,还在其他14个港口设有分行。它经营太古轮船公司,在长江和沿海有60多艘轮船;在香港经营太占制糖公司及太古码头和工程机械公司;还有许多经营航运和保险业的代理机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200多家欧洲保险公司由上海的商号代理业务。)仁记洋行也是在华的一家英国老洋行,在更早时期,在广州、福州、天津和长江几个港口设有分行。但在20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它在上海、香港和福州只有办事处。它主要经营茶丝出口,经办设有许多代理机构的一般委托业务、上海的房地产交易以及航运和保险业的代理机构。老公茂洋行成立于1875年,是最早几家只作为“委托商”经营业务的商行之一,进口由中国商人按契约方式购买的货物。它还在上海经营老公茂纺织公司。还可以继续列举,例如,天祥洋行出口茶叶,进口成匹棉布,经营航运和保险业务,等等;但是还应指出,在民国初期英国商人面临日益增加的德、日竞争。

1856年起设在上海的兴成洋行,是上海最老的德国洋行,在香港、广州、汉口、天津和青岛设有办事处。它是着名的工程公司和提供工厂和铁路成套设备的承包商,还因它的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它的广泛的进出口业务而广为人知。礼和洋行在19世纪40年代已经开始营业,也许是最大的德国洋行。它是航运代理商,经营扬子码头公司,出口羊毛、草帽缏、蛋制品和猪鬃,尤以进口德国重型机械、铁路和采矿设备(例如为汉冶萍钢铁公司和它的萍乡矿局进口)以及兵器(它是克虏伯兵工厂在华的唯一代理商)最为闻名。它设在上海九江路的总办事处是1908年公共租界中最大的建筑。在香港和六个条约港口设有分支机构。第三个重要的德国商行是美最时洋行,它于1866年在香港开业,1877年在上海设办事处。它是北德劳埃德公司在华的代理商,经营长江的河航和上海的张家浜货栈。

日本最大的商行三井物产会社在华的分支机构,设在上海和其他10个地方。除了代表日本主要制造厂和保险公司外,三井还代理几个着名的英国、欧洲和美洲商行的业务。它开办自己的轮船航线,经营两家纺织厂(上海纺织公司和三泰纺织公司)。

在出口贸易方面,外国商人在此之前已经与以下两项业务发生紧密的关系,一是设立收购机构,从分散的小生产者那里取得供应;一是为出口物资进行分等、捡选和初步加工。到19世纪后期,除了某些加工工作(例如俄国商人经营的蛋制品、皮革和砖茶的加工)外,这些业务的大部分已由中国商人负责。就茶而言,外国商人几乎总是从港口的中国商人那里大批购买。现代的缫丝厂虽然由欧洲人引进,但在20世纪开始时大部分厂为中国人所有(有时有欧洲人——通常是意大利人——当经理)。货物一旦在条约港口卸货,中国商人在进口贸易中的作用甚至更加突出。从19世纪60年代起,随着轮船航运的发展,例如,从事进口棉织品或鸦片的中国商人,往往越过小的港口,而直接在上海和香港购买。虽然洋行在小港口没有被排斥出去,但有些分支机构关闭了,留下的则把业务集中在收购出口货和销售更专门的进口货方面,而不去销售大宗货物,这项业务主要由中国人经营了。这样,民国初期外国商行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集中在大的条约港口,典型地作为委托代理商而在实际上进口售给中国商人的外国货,和从这些地方出口中国货(经过一定的加工)。①

纽约的美孚煤油公司在19世纪80年代,把它的第一批煤油运到中国,再由太古和怡和等洋行经销。在与怡和洋行就指定该行为美孚煤油公司在亚洲(包括中国)的长期销售代理商一事进行的漫长谈判失败后,美孚煤油公司着手建立它自己的市场销售机构。在一开始,它只在上海把煤油售给在“内地”包销的中国商人。但是不久美孚煤油公司就在大港口设驻地经理,并在那里建立巨大的贮存设施。他们指定中国“承销商”,并与之订立契约,严密地监视这些代理商及其下的许多小代理商的销售。“例如在有些地方(如芜湖),纽约公司的手已经伸向街头的小贩。”①专门制作的中文小册子和招贴,宣传美孚的有奖的“德沃”牌和更便宜的“鹰”牌煤油。免费分发和低价销售的带玻璃罩的小锡油灯(着名的“美孚”灯),为煤油建立了市场。到1910年,美孚煤油公司向中国运送它煤油总出口量的15%。(1935年的一项农村调查发现,54%的农户定期购买煤油。)美国的推销员(许多人有大学学位)通过签订保证回国路费和提供续约可能的三年协定而来到中国,用美国方法训练的中国帮办代替了外国商行中常见的买办。美孚的代理人要不断地在内地旅行,要懂中文,负责挑选销售商,保证广大地区的供应,经常就地方的税收与中国官员发生冲突;他们与一些具有较大事业心的传教士一样,深入地渗透到中国社会的内部。很少外国人的事迹像孙明甫的事迹那样吸引人;他是上海东吴大学传教士校长之子,美孚煤油公司镇江办事处经理,在1911年站在共和一边积极地参加对南京的围困,后来又是军阀之间可靠的牵线人。

美孚煤油公司在中国的主要竞争者,是亚细亚火油公司(英荷合营的皇家荷兰壳牌石油公司的子公司),亚细亚公司通过自己直接控制的与美孚相似的销售网络营业。它也派西方的推销员进入内地,在中国的许多城市建立贮存设施,保持煤油的所有权,直至真正零售出去为止。但是美孚和亚细亚两家石油公司的成功,最终还是靠利用而不是代替中国现存的商业体系。它们的中国“承销商”,即批发商,往往是有基业的商人,还有其他的商业利益。甚至美孚煤油公司独特的黄色门面店铺的零售业主,一般都是有名的当地商人。

胜家缝纫机器公司、主要销售纯碱及颜料和化肥等化学品的卜内门洋碱有限公司,以及取得巨大成就的英美烟草公司,也依靠中国的市场销售结构,以使产品能到最后的消费者手中。①英美烟草公司在以下的营业中是与众不同的:它除了进口英美制造的纸烟外,到1915年还经营自己在中国的六个大工厂,这些工厂由于自称的治外法权地位,逃避了大量直接税。从1913年起,英美烟草公司积极地投入了改进山东的中国农民用美国烟种种植烟叶的技术——这种外国侵入农业生产的现象在中国是少见的,而在完全殖民化的亚洲国家则是典型的。但是它的由外国代理商网络指导的销售商和商人体系,只不过是附加在现存的中国运输和地方销售设施之上。在山东——一个早已是种植烟叶的地区——分配烟种和化肥以及购买烟叶,英美烟草公司主要依靠中国的中间商。

除了商业结构本身,中国经济总的贫困状况,从根本上限制了外国商人及其货物的冲击。煤油、纸烟和进口布匹(在最后被竞争的中国织的棉布取代之前)的大量销售,是几个重要的例外。甚至在1936年,中国(包括满洲)对外贸易的人均值,仍小于任何其他国家的人均值。如同有些分析家所指出的那样,如果中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以及它的对外贸易的人均值,对一个它那么大小的“不发达国家”来说,不算“异常”地低,以下的情况也是事实:外国对中国的农业和矿业出口产品的需求只产生很弱的“逆向联系”(即诱发出来在中国生产其他产品的需求),而进口的制成品或加工的商品主要是用来满足最后的需求,因此只产生很弱的“顺向联系”(即资本或原料投入中国进行生产)。企求经济利益使外国人来到中国,但是直接影响中国近代史发展进程的,与其说是他们具体的经济影响,不如说是他们在特权条件下存在这一事实的政治和心理方面的影响。

银行业

在中国缺乏现代金融机构的情况下,早期的外国商行着手为它们自己提供其进出口业务必不可少的辅助性服务,如银行业务、外汇和保险等。但是到了20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已有12家外国银行正在中国营业。①这些银行主要为外国商行的进出口贸易提供资金。也向中国商人直接提供一定数量的贷款,但是它们影响中国商业结构的主要形式是向钱庄贷出短期“转手贷款”,钱庄转手把钱再借给中国商人。这些向钱庄提供的信贷随着辛亥革命的爆发而停止,它们一度使外国银行对上海的整个货币市场产生相当大的影响。②

它们实际上控制着中国的外汇市场。中国的银通货和金通货(国际本位)之间兑换率的波动常常是很大的,外汇的兑换交易和国际性套汇,给外国银行(特别是汇丰银行)以巨额利润,汇丰银行每天公布的汇率被上海的整个市场承认为官方的汇率。外国银行利用它们的治外法权地位发行钞票,这项权利中国政府从来没有承认过,但又无力作出反应。1916年流通的外国钞票的总值,几乎与中国公私银行发行的钞票数相等。①有钱的中国人把他们的流动资产存入外国银行,这样就提供了作为银行进行外汇业务基础的稳定的白银收入来源。但是,一个更重要的来源是大银行在中国偿还外债和赔款方面所起的作用,它使关税和盐税收入以及许多铁路的流动资本,源源不断地流入。此外,大银行由于收存赔款和铁路贷款,与欧洲的债主们一起获益。在华拥有铁路和采矿特许权的外国公司常常是银行的分支机构;例如,中英[银]公司与香港银行有密切的关系,就像德国的山东铁路和矿业公司与德华银行的关系一样。一份关于英国银行家在1895至1914年期间从发行钞票和归还贷款中获益的研究断定,利润平均是贷款票面价值的4.5%(非铁路贷款)至10%(铁路贷款,它们通常列有利润分成条款和银行充当购买代理人的条款)。②

在20世纪20年代,特别在1928年以后,外国银行丧失了它们的某些特权地位,而由政府支持的银行取得,但是它们在资助对外贸易方面,继续表现得很突出。不过,在任何时候,除了对对外贸易和政府财政部门外,它们对中国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和它们的主要客户,即外国商人一样,外国银行之能影响中国,主要是由于它们是外国的,既享有特权,又常常很蛮横。它们当然与中国一些虽小但分布广泛的现代化部类有一定的联系。例如,1910年上海橡胶市场上的投机活动,严重地损害了四川铁路公司的利益,于是它要求北京政府用粤汉铁路国有化的办法来弥补这些损失,这个行动有助于加速辛亥革命的爆发。但是总的来说,虽然金融大恐慌会制造头条新闻,上海和其他港口及广大内地的经济只有松散的联系。即使外国人(或者甚至中国人)能做到对现代部类的支配,但这种支配还不能使他们控制中国。

制造业和采矿业

在20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外国人在四种工业中拥有占优势的份额,它们在1933年占了现代工业净产值的52%:这些工业是棉纱和棉布、纸烟、煤矿和电力。①1933年,外国拥有的商行生产了整个制造业总产值的35%,但是不能对1910至1920年作出可以与之相比的总的估计,这个时期,75—90%的现代采煤工业和将近一半的棉纺织工业操在外国人手中。表36显示了外国人在采煤工业和棉纺织工业中所占的份额。不能得到产量的数字,但是卷烟工业也被外国人所支配,这从1919年英美烟草公司生产120亿支纸烟(大部分在中国生产),而它的主要中国竞争者南洋兄弟烟草公司生产20亿支纸烟,两相比较可以判断出来。大港口的发电——1910至1920年也没有发电量的资料——基本上也是外国人独占的领域。

有人已经提出警告,反对仅仅因为一些数字是仅有的计量资料,而把过多的结论塞进关于现代部门的统计数字之中,但我们现在又必须再次面对这种警告。1902年英美烟草公司开业后,纸烟的销售量肯定激增,但是没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在城市地区以外,消费烟叶的主要形式已不再是17世纪以来广泛吸用的农民的旱烟、水烟或鼻烟。甚至晚至1935年,只有19%的农户购买任何种类的烟。关于棉纱,1905年只有总消费量的18%(1919年为34%)是在华资或外资现代纱厂生产的。1905和1919年棉布的可比数字分别为1%和5%。手工业生产的和进口的纱占1905年消费量的82%,占1919年的66%;而棉布则分

表36 采煤工业和棉纺织工业的外国份额

*在中外合资厂内的纱绽和织布机数被平均分到外国人所有和中国人所有两栏。

别占99%和95%。这些比率说明,外国份额显得如此之大的中国最发达的现代工业,即棉纺织业,也不能供应绝大部分中国人口的衣着。1912至1921年这几年用现代方法开采的年平均产量为1000万吨的煤,甚至用现代的和传统的方法开采的年平均产量为1600万吨的煤,也只能提供四亿至五亿中国人所消费的总能量的一小部分,这些中国人在过去继续以树木、麦秸和植物废料作为他们的燃料。甚至在1933年,中国煤的总产量只有2800万吨(而1973年为2.5亿公吨),几乎全部消耗于大城市和铁路、轮船以及小型现代制造业。与此相似的是,1933年共发电14.2亿千瓦小时(而1973年为1010亿),其中63%是外资厂发的电;所发的全部电力都为较大的城市服务。

1919年,中国45家棉纺厂中,15家为日本人和英国人所有。外国棉纺厂纺的纱平均比华资厂的纱高五至七支。中国的工厂能够顶住很强的外国竞争,并且在以后的年代中保持它们在市场的份额,支数的差别对这种情况具有两个重要的含义。纺低支纱需要利用比纺高支纱更加劳动密集的技术,因此适合中国生产者的情况,他们的资本比较少而且更加昂贵,而劳动的成本则要低一些。低支纱在市场上还更容易销给手工织布者,他们把低支纱用作经纱,再与手工纺的纬纱合起来织成一种粗而耐穿、在农村地区需要量很大的布。换句话说,出现了一种外国厂和中国厂在部分地分离的市场中经营的倾向,大部分外国厂的产品供应条约港口和其他大城市的消费者。卷烟工业也是这种格局;在卷烟业中,南洋兄弟烟草公司集中生产比较便宜的纸烟,以供应不同于英美烟草公司的消费者的另一类消费者;在采煤业方面,外国矿与中国矿通常不在同一地点;在银行业中,如前面已经指出的那样,外国银行专门为国际间的交易提供资金。

当然,作为以后经济发展的基础,包括外国公司在内的现代制造业部类既不是停滞的,也不是不重要的。事实上,1937年以前的中国工业部类(包括满洲)的年平均增长率为8%至9%。①此外,这些工厂对中国1949年以后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不很明显的好处之一是,继承的一些上海及其他地方的小型机械厂,在解决20世纪60年代的经济困难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贡献。②

可以质疑的一个看法是,在现代制造业部类中惹人注目的外国的作用,是使中国经济全面落后的主要原因,或是造成作为1949年以前特点的削弱中国经济的不平衡的主要原因。如与有特权的(就现代工业而言有时是占优势的)外国人在华存在的主要政治和心理影响相比,不论工厂是外资的还是华资的,就发展和分配两者说,其经济的后果是很不重要的。对1949年以前工业的研究,不但显示了前面所引的引人注目的发展速度,而且有力地证明,华资企业的发展至少与外国制造商行一样快。③20世纪的长期趋势虽不完全清楚,但仍说明,中国人在对外贸易、银行业以及工业中所占资本和产量的份额在逐渐增加。甚至对传统经济部类(例如手工制造业)受现代工业损害的情况,华资现代部类也应负主要责任,因为它在地理上和技术上主要是为分散的农村市场服务,而外国工厂的顾客更可能是比较富裕的城市居民。也许从长期看,外国制造业最重要的方面是把表现为机器、工艺和组织的现代工业的技术转移给了中国。这种“示范效果”还在金融和商业部类中发挥作用,在1911年以后,中国的现代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这些部类中日趋重要,以外国对手为模式的中国对外贸易公司在20世纪20年代开始显得有些重要了。

外国从事工业的公司,因以下几个方面而“不公正地”获得利益:它们有治外法权的地位;它们能够逃避某些直接税赋,特别是中国官僚的压制;它们接近外国资本市场;有时它们有较好的管理和改进的技术。这种特权地位,以及它们惹人注目的傲慢,助长了20世纪中国高涨的、在“买国货”的情绪中表现出来的民族主义。华资商号通过抵制(例如在1905、1908、1909、1915、1919—1921年)外国在华厂商生产的货物以及抵制进口货,可能还通过外资企业比华资企业更频繁发生的劳资纠纷来利用这种民族主义。反帝国主义的情绪是日益发展的现实,但是事实并不像民族主义宣传所断言的那样,在华的外国工业真的阻碍了中国的现代化,损害了手工业生产(这与前一种说法有矛盾),阻止了中国制造业的发展,或者比本地的资本家更加厉害地(或较少)剥削中国的工人。

运输业

在20世纪的头20年,中国对外贸易总值85%至90%的货物是由悬挂外国旗帜的船只运送的。外轮还在对外贸易港口即条约港口之间的沿岸贸易中运送2/3的货物。由于这类货运是由“洋船”运送,所以列入海关的统计中。对“内河航运”,也就是驶往条约港口即对外贸易港口以外的地方或这些地方之间的轮船贸易,海关只对进出这类港口的应纳税的货物进行登记。在缺乏有价值的数据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按照1914年内河航行章程进行登记的外国船(1152艘)和中国船(211艘)来判断,这项运输业也受外国航运业的支配。

中国的海外贸易主要通过外国船只进行,这是不足为奇的,但是在国际法中,沿岸贸易——即沿岸和内陆航行——一般地只通过本国的船只进行。外国船只进行的中国港口之间的贸易和在中国内河的航行,是在此之前缔约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中国甚至在理论上都没有得到对等的权利。

不可能在数量上准确地估计外国的沿岸和内河轮船业对传统的帆船及其船员的影响。中国政府对扩大轮船航行的反对态度,反映了它对失业船员造成混乱的担心。但在另一方面,中国的帆船总的来说可能从内陆贸易的全面扩大中获益。无数轮船无法到达的地方,被50万艘帆船纳入日益发展的商业活动之中,这些帆船不但在江河,而且在辽阔的运河和支流网络中定期往返。可以取得的一切有关20世纪30年代的计量数据,以及分散的统计数字都说明,帆船仍是华南的主要运输工具。甚至在1959年,只有3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货物运输总量是由现代运输部类的工具运送;其余的主要由帆船运送。

在1903至1918年期间,主要的长江轮船航线由四个航运公司大致均分:它们是太古轮船公司、怡和洋行的怡和轮船公司、日清汽船会社和中国官办的招商局。新英格兰的船长和苏格兰的轮机长,在英国和中国的船队中占统治地位。(“传说如果你要‘轮机长’,你只要向下对轮机舱口喊一声‘麦克’[即老兄——译者],他就露面。”)①为了避免价格战争,这些大轮船公司常常在内部商谈航运的价格。总的来说,英国和日本的航运业控制着海外的和港口间的贸易,日本人在逐渐接近他们的对手(1910年海关记帐和清算的总吨数中英国人占38%,日本人占21%,而1919年则分别占38%和29%)。

1914年,运输业几乎占外国在华直接投资额的1/3(31.5%)。这1/3的大部分是铁路投资,投入轮船航运公司的资本比较少。外国的铁路权益是一个复杂的混合体,从相当一批没有兑现的铁路特许权,直至外国列强直接控制的几条主要铁路线。在两个极端之间的形式,是完全或部分地以签订借款契约的外国贷款建筑的铁路,这些借款契约一般地授予债主以筑路权(债主作为购买进口物资的代理人还获得了利润),而且在1908年津浦铁路合约之前,在贷款期间还把铁路的管理权交给债主。在1908年以前,有时外国的代理商得到一份纯利润,直到贷款还清为止。甚至在1908年以后,大部分借款契约还规定须聘用一名外国总工程师,这意味着债主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铁路的管理。

到1918年,在运行中的总长将近6700英里的铁路(包括满洲)中,完全用中国资本建筑的铁路,包括只有几百英里的未竣工的粤汉线、京沈线中短短的天津-山海关段,以及376英里的京绥线。只有最后一条线由中国的工程师建造。外资铁路,总长2487英里:中东铁路(俄国,1073英里);南满铁路及其支线(日本,841英里);云南铁路(法国,289英里);胶济铁路(德国,1915年起为日本,284英里)。在1913至1915年期间,根据记载和统计数字,构成中国官办铁路的4000英里路轨连成了一个全国的铁路体系,这一措施得到(密西根大学和州际商务委员会的)亨利·卡特·亚当斯博士的帮助,他在1913至1917年期间在中国政府担任铁路账务标准化的顾问。但是,外国的金融利益集团,在不同程度上继续对这4000英里铁路的大部分有各种要求。通过它们的几个贷款契约的规定,英国的投资者实际上控制了京沈线(600英里)和沪宁线(204英里);通过雇用英国总工程师和其他人员,他们参与了津浦线南段(237英里)、沪杭甬线(179英里)和道口-清化线(95英里)的管理。一个法国总工程师代表山西正太铁路(151英里)的法国债主的利益,而比利时、荷兰和法国的工程师和会计师则监督1918年已经建成的365英里长的陇海铁路。

几个强国的“帝国主义”目的,是外国资本投入中国铁路的原因。作为外国破坏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突出象征,有特许权的铁路和借沉重的外债建筑的铁路,引起了中国人的民族主义的愤慨。外国的政治利益在满洲也推动一条不那么合适的平行铁路网络的建筑。虽然还没有对下面这个问题进行过研究,但很可能由于中国国内外的战争和政治变化,投入铁路的相当大一部分外国资本,从来没有归还。总之,外国人所提供的大量有形资本的建设,在为中国的北半部提供现代交通设施方面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在那里,隔得很开的经济区和缺乏巨大水上航道的情况,成了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中国官办铁路甚至在支付其外债以后,在1920年还从总投资5.22亿元中取得了利润4100万元。这4100万元有总投资中中国政府份额的利息。如果这部分利息按5%计算,那么仍然留有3100万元纯利。在军阀时期,特别从1922年起,利润下降,归北京政府控制的比率也越来越小,可是这些基本上是外国建造和外国提供资金的铁路线是一项经济成就。

财政

在1912至1921年的十年中,至少有70笔大部分是小额和无担保的贷款和预支款(在1921年,未归还的余额也许共计两亿元),由形形色色的外国债主借给中央政府和各省的各种机构。数额最大的几笔是1917至1918年的“西原贷款”,日本利益集团企图通过这些贷款,提出它们在满蒙的要求。由于北京政府日益恶化的财政状况,这些贷款大部分拖欠下来。对比之下,约在1925年之前,大约三亿元未偿还的铁路贷款余额按期从几条铁路的收入中提出归还。但是中国向外国借的公债的绝大部分是以下几笔:日本的战费和赔款贷款、庚子赔款、1912年的克利斯浦贷款、1913年的善后借款,这几笔合在一起,1921年未归还的余额将近10亿元。①这些债务全部用关税收入或盐务收入担保,或者用两者担保,并且不间断地支付本利。

除了铁路贷款外,这些外国资金对中国经济没有作出贡献。用于赔款的贷款和义和团起事后的债务是纯支出,而其他的债大部分用于北京政府非生产性的行政和军事需要。外国的债主自认为在支撑中央政府,或者支持某个特定派别反对它的对手。他们在上海的银行作为归还借款担保的关税收入和盐务收入的收存行,以及从它们对外汇市场(中国的白银在那里折换成借款合约中规定的黄金归还款)的控制中,获得了利益。他们也许取得了对北京的一定的政治影响;甚至不包括庚子赔款,本世纪第二个十年中,中国每年支付的外债利息和分期偿还的外债,至少相当于贫困的中国中央政府收入的1/4或1/3。(民国初期的财政资料依然是一个未经研究的领域。)

对民国初期中国的外债所能讲的好话大概是,按人头算,1921年也许是每人三元,按照国际标准,这算是低的。

总的来说,外国人的经济收益(部分地以其特权地位为基础,并靠这种特权地位成倍增长)并没有绝对地减少了中国的经济福利。相反,中国土生土长的现代化——即开始出现了与“高度平衡的陷阱”的决裂,这种平衡的陷阱使中国经济在低水平的总产量上徘徊不前——只是在对进口货和对外国在华的制造业的外来冲击作出反应时才开始的。②贸易、外国在制造业和运输业中的投资以及技术的引进,使中国的经济产生了绝对的收益,尽管国民生产的增长是缓慢的,它的社会分配是有问题的。在一个不同的政治背景下,即如果中国由一个有效率的中央政府管理,那么对外贸易和外国制造业与国内经济中华资部类的逆向联系和顺向联系,无疑地本来可以更多。无论如何,外国的经济存在只是促使中国政体虚弱的一个——而且不是主要的一个——因素。

① 卡尔·里斯金:《现代中国的剩余和停滞》,载德怀特·H.珀金斯.《历史剖析中的中国现代经济》,第49—84页。

② 以下所引的统计资料主要取自以下的来源: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侯继明:《1840—1937年中国的外国投资和经济发展》;萧亮林(音):《中国的对外贸易统计,1864—1949年》。

① G.C.艾伦、奥德丽·G.唐尼索恩:《远东经济发展中的西方企业:中国和日本》,提供了详细的记载。

① 拉尔夫·W.海迪和穆里尔·E.海迪:《开拓大事业,1882—1911年》,第552页。

① 见谢尔曼·G.科克伦:《在中国的大买卖:烟草业中中美的对抗,1800—1930年》(耶鲁大学1975年博士论文》中有关在华的英美烟草公司的部分。

① 麦加利银行,1858年起在华(总行在伦敦);汇丰银行,1864年组成(总行在香港);有利银行(总行在伦敦);东方汇理银行,1899年起在华(总行在巴黎);华比银行,1902年起(总行在布鲁塞尔);德华银行,1889年起(总行在柏林);花旗银行,1902年起(总行在纽约);和兰银行,1903年起(总行在阿姆斯特丹);道胜银行,1895年起(总行在彼得堡);横滨正金银行,1893年起(总行在横滨);台湾银行(总行在台北)。

② 安德烈亚·李·麦克尔德里:《上海的钱庄,1800—1935年》,第21—22页。

① 见献可:《近百年来帝国主义在华银行发行纸币概况》,各处。

② C.S.陈《英国银行家从中国贷款所获利润,1895—1914年》,载《清华中国研究杂志》,新版,5.1(1965年7月),第107—120页。

① 约翰·k.张:《共产党统治前中国的工业发展:计量分析》,第55页。

① 约翰·K.张:《共产党统治前中国的工业发展:计量分析》,第70—74页。

② 见托马斯·G.罗斯基:《制造工业的发展,1900—1971年》,载珀金斯编:《中国的现代经济》,第203—234页。

③ 侯继明:《中国的外国投资和经济发展》,第138—141页。

① 盖乐:《中国的盐务:1908至1945年我在中国的经历》,第66页。

① 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年》;《中华年鉴,1923年》,第713—727、744—748页。

② 见罗伯特·F.德恩伯格:《外国人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1840—1949年》,载珀金斯编:《中国的现代经济》,第19—47页。

第4章 革命后的政治风云:袁世觊时期,1912—1916年

第4章 革命后的政治风云:袁世觊时期,1912—1916年

对辛亥革命后的最初几年,即袁世凯任中国第一个共和国的总统的那几年(1912—1916年),可以用两种完全不同的方法进行探讨。一种是强调军阀主义开始了:政治统一解体,军事统治出现,一种不讲道德的、背信弃义的溃散情绪在当权者中间蔓延。这种观点认为,革命的胜利,即使在胜利的当时,已经变得没有意义了。1912年2月,当庄严的统治权从未成年的清代皇帝及其朝廷手中传给袁世凯的时候,中国丧失了强有力的政治一体化的帝制象征,而它已具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了。换来的却是一个无耻的、反动的军国主义者占据了中央地位,他既无纲领,又无皇帝的权势;新的共和制意义不大。按照这种观点,革命的后果是迅速陷入了袁世凯庇护下的军阀主义。

第二种看法强调同革命前的年代的连续性,不把辛亥革命看成是中国政体衰弱过程中的又一事件,而把它看成是民族主义运动的早期高潮,给政治和社会带来了活力。革命后的实践经受了自治和中央集权两种相互对抗的观念的检验,这两种观念在前十年间都各自赢得了拥护者。这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政治实验的时代。伴随着实验的是冲突,因为扩大参政同集中权力的努力相抵触。但是,只是在这些相互对抗纲领各自经历了一个蓬勃的发展时期以后,军阀主义的特征才暴露出来。按照这种解释,袁世凯当总统的时期最好理解为中国民族主义第一次浪潮的合乎逻辑的结果,既包含有它的优点,也包含有它的致命缺陷。

各自都可以搜集到丰富的资料来维护自己的观点。本章的叙述偏向于第二种看法,因为它似乎更能弄懂最主要的政治倾向,袁就任总统仅是这些政治倾向之一。但是,对于漫不经心地颂扬这个时期的政治家,第一种看法倒是一剂有效的矫正药。民族主义的第一次浪潮,毕竟丝毫没有达到自己建立一个强大、独立的中国的主要目标。要恢复中国的主权,还需要更彻底的尝试。而与此同时,军阀主义及其各种特殊形式的压迫却在干扰。

意义含糊的革命传统

意义含糊的革命传统

不论倾向于哪种看法,都必须承认,对辛亥革命的成败有多种解释,没有解决的政治体制的紧张局势传到了民国初期。我们关于这个时期的叙述,就从指出这些多种解释或紧张局势开始,并进而讨论它们的各种根源。

对于这场革命的后果的不同理解,是从革命本身要通过谈判来解决开始的。1911年11月,在共和取得初步成功后一个月,帝国官员和革命势力的代表举行了最初几次会谈。正式谈判是12月开始的。1912年1月,主要问题已经议定,2月12日清帝宣布退位。三个多月后新的国民政府机构即在北京行使职权。到底是谁胜利了?从1913年和1916年爆发对政府的武装进攻(有时称为二次革命、三次革命)来判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1912年的解决办法是一种不稳定的妥协。

一方面,这种解决办法巩固了革命的伟大胜利。清王朝被推翻了,这一业绩胜过了过去无数次的起事,包括19世纪中叶太平天国的叛乱在内。再者,取代清王朝的是一种新的政府形式;维护大量积存下来的种种看法和政治习俗的帝制已被废除。这两项成就已被证明为不可逆转的,尽管1915—1916年以及1917年曾经有过企图抹煞这两项或者其中一项的尝试。主张共和政体的革命党人的两项最低目标已经永远达到:推翻满清,建立民国。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最早献身革命的人来说,新的安排远不是理想的。优待年幼的退位皇帝及其庞大的皇室,包括允诺一笔巨大的津贴,可能是一项无害的让步(尽管他幸存下来,使日本人在30年代得以利用他在东北建立奴颜婢膝的满洲国)。革命者的期望更加严重地受到了新的国家元首袁世凯这位帝国高级官员的危害。革命代言人接受52岁的袁世凯来领导新秩序,以之作为他安排清帝退位的代价,也是为了避免长期的的内战。有人甚至对他将来可能发挥的作用很乐观。他有能力,在满清官员中堪称“进步分子”。他的权力毕竟会受到革命党人自己设计的《约法》条款,包括内阁和国会的限制。但是,一位立宪总统不明确承担为革命或者为共和而献身的义务,在这个问题上的妥协让步证明是引起严重忧虑的根源。袁不愿意离开北京去南京——1912年初革命势力的中心——参加总统就职典礼,加剧了这种忧虑。更加使人不安的是:有经验的革命家的作用遭到限制,在北京的首届共和内阁里,他们被排除在财政、军事职位之外。谁赢得了革命,这个问题仍然是模糊不清的。

革命对国家统一有什么影响,这又是一个具有不同理解的问题。具有民族主义思想的革命,要求保全清王朝的领土,作为新国家的基础。袁升任总统就是导源于这一要求的迫切性。实际上革命却切断了各省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大部分行政联系。具有讽刺意义的是,由于对袁世凯总统的不信任,有些省就对恢复省与中央的行政联系加强了抵制。更有甚者,边远地区的外蒙古和西藏还有完全脱离任何一个中国政府的倾向。

就蒙古和西藏来说,汉族的民族主义目标在两个方面遭受挫折。当地的非汉族名流利用这个时机摆脱北京的控制,从而缩小了清朝传留给民国的遗产。而外国列强则利用这个机会扩大其势力范围,以紧缩对中国的战略包围。作为对晚清干涉这些旧属地的方案的反应,蒙、藏上层开始进行摆脱北京当局的活动,这些活动在1911年末、1912年初取得了成功。但巩固其成果,在外蒙古只有依靠俄国的保护,在西藏只有依靠英国的保护。后来,北京为收复这些失地而作出的努力,必然只能采取同这些欧洲列强谈判的方式。无论是俄国还是英国,都不坚持把它们吸收为完全殖民地。但是,民国初年的历届政府所能挽救的,只是对前清帝国的这些边陲地区保持微弱的宗主权。

外国政府以不同方式利用革命的混乱。外国参与征收中国关税的程度大大增加,外国的特派员不仅成为估税员、会计师,而且成了实际上的收税员。不仅如此,按照革命时期定下来的安排,收入要存入外国银行,支出时才提取。这种办法,使外国金融家加强了控制,增加了利润。辛亥革命时期这样那样外国特权的扩大陷害了中国的民族主义,玷污了革命的旗帜。

标志革命特征的许多情况,有助于说明为什么人们对革命的后果有多种不同的解释。以同盟会为其最广泛组织的革命运动,在辛亥革命前的年代里没有能够保持团结一致。它的全国性领导人往往与各省的革命发展联系甚少,不能把革命进程中在那里成长起来的各种势力熔为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他们害怕持续的分裂和战乱可能导致外国的全面干涉——对此他们在战略上和心理上是完全没有准备的——这种恐惧心理挫伤了把他们聚集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