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券商工作失误造成股民未能成交,能否索赔?

典型案例

李某于2009年8月在某证券交易所认购配股,但由于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的过失,致使配股未能成交,给李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态度非常好,一再向李某赔礼道歉,并承诺以后不会再发生类似的情况,请李某务必体谅,可李某觉得委屈,认为证交所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么,李某可以向证券商索赔吗?

律师说法

上市公司股东认购配股是股东的法定权利。这项权利具有财产性质,任何组织和个人因其作为或不作为致使股东配股权利未能得以有效实现,都要承担因此造成股东财产损失后果的法律责任。所以,不论券商故意还是过失(包括交易传输系统管理或维修不善),致使股民下达的配股委托未实施或未成交,都应赔偿股民因配股未成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