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试用化妆品没检查包装,后发现质量问题还要赔吗?

典型案例

2009年3月8日,桂林某商厦为答谢广大女性的厚爱,举办了特定化妆品的试用买卖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女性可以凭证件试用特定品牌的化妆品,试用期间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同日,林女士选用了一套适合于自己皮肤的化妆品,并与该商厦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林女士所选用的化妆品价值800元,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试用期为20天,自交付的次日起算。林女士领取了化妆品并未检查包装,回家后发现化妆品包装破损,已经发霉变质。试用化妆品没检查包装,后发现质量问题还用赔吗?

律师说法

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与一般买卖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享有先行试用标的物的权利,在试用买卖中,出卖人于买卖成立前有义务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试用买卖中出卖人的这一义务不是履行行为,也不是一般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而是与买卖相关的出卖人的一项独立的义务。出卖人不按约定让买受人试用时,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由其试用,否则试用合同不能生效。(2)试用买卖以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后在一定期限内表示认可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试用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但合同并未生效。只有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并经买受人认可,买卖合同才可生效。因此,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是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而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因此,林女士无须对变质化妆品埋单,如有意继续试用,直接要求商厦提供质量完好的化妆品即可。试用期内可以随时终止试用,明示不予购买。需要注意的是,当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