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影楼丢失结婚照,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典型案例
2010年5月1日,李小姐和未婚夫与某婚纱影楼老板刘先生签订了摄影合同,由某婚纱影楼负责李小姐和未婚夫结婚当日的摄影。拍摄过后,刘先生由于自己的影楼被窃,无法如约向李小姐交付照片。李小姐要求某婚纱影楼返还付款,并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双方协商未成,李小姐遂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李小姐的要求合理。结婚当日的照片对于李小姐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是不可替代的纪念品。这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由于其所具有的特定性以及唯一性,其精神价值已经远远高于其使用价值,对于它的损毁或者灭失具有不可挽回的损失。实际精神赔偿金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纪念价值较大是可以适当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后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