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要想打电话,就得消费套餐”,消费者很受伤,很无奈!
典型案例
山东省枣庄市王先生与某电信经营商签订的套餐合同于2011年2月份到期,王先生要求更换套餐,被告知更换套餐只能选择价格高于签订合同的套餐,不得更换价格更低的套餐,王先生很是气愤,多次要求更换便宜套餐,但该电信经营商都以吉祥号为由,拒绝更改。于是王先生打电话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咨询,但此事一直未得到解决。无奈之下,王先生于2011年4月18日到枣庄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更换套餐。
律师说法
既然宣传册上有相关套餐项目,消费者就有选择办理哪一项的权利,规定消费者只能办理高于签订的合同套餐的业务毫无疑问是“霸王条款”。“霸王条款”中的“霸王”是谁?通常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有关部门,或是具有自然垄断和垄断倾向的部门。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和四十一条对格式合同的制定与提供做了原则性规定,其目的是防止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涉入,以加强对处于劣势地位的相对人的利益的保护,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处于基本平衡的状态,从而符合契约自由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例中,王先生有自主选择资费方案的权利,要求变更套餐是合理的要求,如果仍然协商未果,王先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 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组织举报、投诉,或者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