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未经旅客同意,旅行社擅自“转团”可以吗?

典型案例

刘先生一家三口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游,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全额缴纳了三个人的旅游团费,确定了游览行程。旅游团出发当日,刘先生一家按约定的时间赶到机场集合。办完出境手续后,刘先生发现全团16个旅游者分别来自3家旅行社,且游客手中的旅游行程各不相同。旅游团回国后,刘先生找到该旅行社,要求该社给个说法。该社的负责人称,组团人数不足,将若干家旅行社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是旅行社的通常做法。刘先生一家的泰国游已交由另一家国际旅行社操作,有问题去找那家旅行社。刘先生找到那家旅行社,那家旅行社说是按某国际旅行社要求操作的,出了问题,找某国际旅行社。刘先生只好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

如果旅行社事前未取得旅游者的同意、事后也未取得旅游者的追认,旅行社转团则为无效的法律行为。旅游者不同意转让,可以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基于旅游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类推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定作人不同意将承揽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时的解除权。实践中,旅游者往往是在旅游行程开始之后才知晓被转团,为避免整个假期泡汤而勉强同意时,旅游者事后能否主张撤销同意转团的意思表示,并追究组团社的违约责任?旅游合同是定期合同,特别是在国庆节、劳动节等假期则需要提前预订,如果发生意外,将导致整个假期泡汤。在此背景下,如果旅游者在旅游行程开始时或之后知晓被转团而表示拒绝,必将导致度假时间的浪费,而我国现行法并不支持对度假时间浪费的损害赔偿请求。旅游者为了避免浪费度假时间,不得不接受转团的事实,于此情况下旅游者对转团的同意,应认为属于因经济胁迫而做出的意思表示。在组团社未于合理期间提前告知转团的情况下,旅游者同意转团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销,并追究组团社的违约责任。因此,旅游者的同意,并不当然构成旅行社转团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案例中,刘先生可以将转让团和受让团均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