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财产保全的时机与方法

阅读提示

  • 我国律师的调查取证手段极为有限,一些掌握相关信息的机关或者部门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作出种种不合理的限制,使得律师在掌握与被告的资信状况有关的信息方面经常处于被动状态。但是,被动并不代表无计可施,只要做到认真、细心,通过现有的调查取证手段,还是可以获取一些有用信息的。
  • 通过查阅双方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财务凭证,可以非常容易地掌握对方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而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也正是申请财产保全必需的线索。
  • 利用人民银行监管企业账户开立情况的职能,到人民银行设在企业所在地的办事机构可以很容易地查询到被告企业的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学上的学理解释,财产保全是保证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的保证。从立法的角度看,这种对财产保全作用的认识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从律师实务的角度或者从谋略学的角度看,财产保全还是一种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时机与方法得当,可以很轻易地达到“城下之盟”的效果。在前面列举的案例1-3中,H集团公司之所以主动向银行清偿了W公司拖欠的借款本息,就是因为银行方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时机和方法得当。因此,如何掌握申请财产保全的时机,熟练地运用财产保全的方法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学习。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1.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注意收集调查与申请财产保全必需的相关信息

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被告的资信状况。被告的资信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原告胜诉后,判决能否顺利执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告的资信状况是原告在起诉前必须考虑的。由于国情所限,我国律师的调查取证手段极为有限,一些掌握相关信息的机关或者部门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做出种种不合理的限制,使得律师在掌握与被告的资信状况有关的信息方面经常处于被动状态。但是,被动并不代表无计可施,只要做到认真、细心,通过现有的调查取证手段还是可以获取一些有用信息的。例如,调阅被告的工商档案,其中记载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每一年度年检时报送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经营场所等信息,可以作为了解被告资产状况的重要参考,也是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线索依据。又如,虽然被告的工商档案中没有关于固定资产的记载,但是,通过观察被告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车辆、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地),结合到相关权属登记部门(交警部门的车辆管理所、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调查的方法,也可以获取相关的信息。

(2)双方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财务凭证。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原、被告双方都会频繁地发生资金往来。由于受到财政金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等会计核算规范的限制,绝大多数的资金往来都需要从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中划转,而不能直接进行现金交易。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查阅双方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财务凭证,可以非常容易地掌握对方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而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也正是申请财产保全必需的线索。

2.在通过上述律师可以直接采取的调查取证手段获取被告的财产信息之外,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前,还可以请求受理案件的法院依职权到相关部门调查被告的资信状况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因此,利用人民银行监管企业账户开立情况的职能,到人民银行设在企业所在地的办事机构可以很容易地查询到被告企业的账户开立情况。但是,由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无须经人民银行核准,如果被告是自然人,只能到其住所地每一家商业银行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根据其身份证号码信息进行查询。

(2)利用国土资源、房屋产权登记、车辆管理、海事船舶管理等部门管理土地、房产、车辆和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职能,可以查询被告固定资产的权属情况。

3.如果是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尽量争取受理案件的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再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道理很简单,如果先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之后再采取保全措施,就会给对方留下转移财产的时间,反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