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装订入卷材料应注意事项
(一)应装订入卷材料的范围
根据《归档办法》的规定,应当装订入卷的材料包括(为了与审判实际相对应,增加了审判制度改革后新出现的部分法律文书内容):
1.刑事案件卷宗:
(1)收结案审批表;
(2)收费凭证;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或者指定辩护函;
(5)起诉书、抗诉书或者上诉状;
(6)阅卷笔录;
(7)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8)调查材料;
(9)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辩护词或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判决书或裁定书。
2.民事/商事/行政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卷宗:
(1)收结案审批表;
(2)收费凭证;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
(8)起诉状或上诉状;
(9)答辩状;
(10)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延期举证申请书以及相应的裁定书、通知书;
(11)承办人提出的代理意见;
(12)集体讨论记录;
(13)原告/上诉人证据(按照原告/上诉人证据目录的顺序排列);
(14)被告/被上诉人证据(按照被告/被上诉人证据目录的顺序排列);
(15)第三人证据(按照第三人证据目录的顺序排列);
(16)开庭笔录;
(17)代理词;
(18)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
另外,在办理申诉/再审案件时,应当将据以提起申诉/再审的判决书或裁定书装订入卷。
3.非诉讼案件卷宗:(1)收结案审批表;(2)收费凭证;(3)委托协议;(4)授权委托书;(5)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7)调查材料;(8)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9)调查结论、法律意见书、见证书;(10)办案进程记录。
4.常年法律顾问卷宗:(1)收结案审批表;(2)收费凭证;(3)《顾问合同》;(4)顾问工作记录。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为顾问单位代理的诉讼案件以及企业改制、破产清算、一般清算、资本运营、资产重组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时,应当根据各自的案件类型,按照《归档办法》的规定单独立卷。
除上述《归档办法》要求入卷的材料之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送达给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例如:《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等,不需要装订入卷。
(二)卷宗装订应注意事项
在确定了应当装订入卷的材料范围之后,在进行卷宗装订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热敏纸的传真件应当复印后入卷。因为热敏纸在长期存放或者高温的条件下,上面的字迹会逐渐消失。
(2)订书钉、曲别针、大头针等材料中的金属物要剔除。
(3)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排页码,两面有字的,要两面都编出页码。页码的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
(4)书面材料页面尺寸小于A4纸尺寸的,要粘贴在A4纸上以后再装订;书面材料页面尺寸大于A4纸尺寸的,应当按照A4纸的尺寸折叠整齐。入卷的信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撕掉。以A4纸为标准,横向打印的材料在装订入卷时,以上方为装订方向。
(5)在编排《卷宗目录》时,原则上应当以5.2.1中所列顺序为准进行排列。在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加入其他材料时,可以以法律事务办理的时间顺序为原则进行排列。例如,有些地方的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每一本卷宗都要附加《委托人满意度调查表》;有的律师事务所出于管理的需要,规定本所律师承办的每一件法律事务都要有详细的工作记录(例如收案笔录、讨论记录、向委托人介绍案情进展的笔录、就承办的法律事务如何处理征求委托人意见或者决策的笔录,等等),或者在某个环节必须进行集体讨论。这些材料虽然在《归档办法》中没有作出规定,但也属于真实记录律师工作全过程的书面材料,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应当将其装订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