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庭审结束的后续工作

阅读提示

  • 在开庭之前准备的代理词只能是草稿,最后定稿的内容,必须根据庭审过程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增强代理词的针对性。
  • 律师在庭审结束后,还应当与主审法官保持联系,尽可能地在第一时间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以便与委托人及时就调整诉讼策略以及应对措施进行协商。
  • 在签收判决书之后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将判决书原件及时交给委托人。

有很多律师认为,庭审结束就意味着律师的辩护或者代理任务已经完成,一切都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由于我国法院系统的审判方式由以前的“纠问式”向目前的“抗辩式”转变,诉讼的对抗性越来越强。在相当多的案件中,即使作为一方代理人的律师庭前准备工作做得很充分,在庭审过程中也会出现开庭之前没有预料到的情况。这种情况出现后,事先准备好的质证意见、代理观点等,都要随之变动。合议庭成员也可能会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提出庭审前没有预料到的问题或者要求提供在举证的证据中没有包括的证据。因此,在庭审结束后,还应当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1.根据庭审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和代理观点,对自己的代理词做适当的调整

代理词是律师代理民商事案件时,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和论述的书面法律文书。一篇条理清晰、言简意赅、观点全面、说理到位的代理词,对于帮助法官理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律师的执业实践中,无论是作为原告/上诉人的代理人,还是作为被告/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在庭审之前,都不可能完全把对方的代理观点了解清楚。因此,在开庭之前准备的代理词只能是草稿,最后定稿的内容,必须根据庭审过程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增强代理词的针对性。

2.根据合议庭成员的要求,补充提供相关的证据

由于律师代理案件时,是站在一方当事人的角度,难免会出现考虑问题不够全面的情况。同时,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有些对委托人不利的证据或者虽然对委托人有利,但也对对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在举证时一般都不会向合议庭提交。而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考虑的更多的是尽量实现公平和正义,尽量促成纠纷的和谐解决。因此,通过庭审,合议庭成员可能会发现当事人持有却没有提交的证据可能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成员往往会要求持有这种证据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限内将该证据提交给合议庭。

3.根据合议庭成员的要求,补充提供审理案件可能适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由于立法工作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有很多案件在作出判决时的依据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而是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甚至是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公示程度上与法律、行政法规存在很大的差异,很多法官对这些文件并不了解,甚至并不掌握。律师在发表代理意见或者进行质证时如果涉及这些内容,出于公平处理案件的需要,合议庭成员必然要求律师提供这些审理案件可能适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这时,作为一方代理人的律师,应当根据合议庭成员的要求,及时提供完整、清晰的文件。

4.及时与主审法官沟通,尽可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

律师与案件的当事人相比,除了在专业知识方面具有优势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因为职业的特点,能够并且有条件与法官直接沟通。因此,律师在庭审结束后,还应当利用这一优势继续与主审法官保持联系,尽可能地在第一时间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以便与委托人及时就调整诉讼策略以及应对措施进行协商。实践中,有很多律师都觉得庭审结束等着法院送达判决书就可以了,以至于经常出现委托人都已经知道了判决结果或者已经拿到了判决书,而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却对此毫不知情的尴尬局面。换个角度想一下,如果你是委托人,还会再聘请这样的律师吗?

5.委托人的授权事项中包含“代收法律文书”内容的,在签收判决书之后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将判决书原件及时交给委托人

案件是一审的,此项工作尤为重要。因为涉及委托人是否上诉、能否有足够的时间提起上诉的问题。特别是金融系统的案件,一审结束后是否上诉在很多时候都需要逐级请示,如果判决书送达后不能及时得知相关信息,就会耽误作出反应的时间,直接影响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时,对这一点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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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 《民诉证据规定》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3) 《民诉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