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训案例3:黑龙江省T委员会诉黑龙江省Y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阅读提示
- 答辩的目的和作用,是为了反驳被答辩人的诉讼/上诉请求或者起诉/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 在答辩状的尾部注明双方在反诉中的诉讼地位,主要是出于方便相关使用者对答辩状的整理。
- 作为律师必须注意,无论是在口头发言中,还是在文字材料中,对每一个用词的表述都要力争准确,尽量避免因用词不够准确而引发歧义。
- 很多年轻律师在写作法律文书时,习惯于大量、频繁地引用法律条款,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不必要的。
- 为了使文字尽量简练,在动词谓语之后应当尽量使用名词作宾语。
- 通过了司法考试只能证明你过了这道门槛,很多方面还需继续提高,千万不要因此而骄傲自满、目中无人,因为律师这个职业就是一个需要终生学习的职业,年轻律师尤其要清楚这一点。
(一)简要案情
黑龙江省T委员会(以下简称T委)是一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法人单位。为了弥补经费的不足,T委将办公楼旁边的附楼和地下室整体出租给了Y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合同履行半年后,Y公司以冬季供暖温度不达标为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并多次阻止T委的工作人员到出租房屋核对水电使用情况。无奈之下,T委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过诉讼达到以下目的:第一,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第二,Y公司必须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金并且全额支付拖欠的水电、取暖等费用。
在答辩期内,Y公司以T委未向其开具租金发票、未及时交付租赁房屋以及冬季供暖温度不达标等为由提起了反诉,其反诉请求包括(以下为反诉状原文):(1)责令被反诉人立即为反诉人开具已支付的37万元租金的发票;(2)责令被反诉人支付违约金16万元;(3)责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起诉状写作及批注
1.误例:起诉状1
起 诉 状
原告:黑龙江省T委员会
住所地:H市N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被告:黑龙江省Y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H市N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双方〔2〕签订〔3〕的房屋租赁合同。
2.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4〕的房租40万元〔5〕。
3.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4〕的包烧费206,743.83元。
4.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4〕至起诉之日的水电费69,772.82元,其后发生的〔6〕实际发生的水电费仍包含在诉请之内。
5.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6万元〔5〕。
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7年9月1日,〔7〕原、〔8〕被告经过协商达成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9〕约定原告将自己〔10〕位于H市N区东大直街211号的地下门市租给被告,租期7年,第一、二年年租金80万元,第三、四、五年每年以5万元递增,第六、七年分别以7%递增租金,每半年一次性付年租金的一半款项,水电费及包烧费由被告支付。但租房协议〔11〕签订后,被告仅按照协议〔12〕约定支付了第一年租期的上半年租金,其余费用均未付给。截止到2008年4月1日,被告还拖欠原告租金、水电费、包烧费及违约金共计836,516.65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3〕的〔14〕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水电费、包烧费及租房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并依法解除该租赁合同〔15〕。〔16〕
此致
H市N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黑龙江省T委员会
××××年×月×日
笔者批注:
〔1〕这一部分内容在标题中已经注明是“诉讼请求”,在正文的内容中不必再使用“请求法院”,否则显得啰嗦。
〔2〕本案中没有第三人的存在。为了尽可能使表述更加简练,将“原告与被告”修改为“双方”更为合适。
〔3〕缺少了“签订”一词,整个句子显得不够通顺。
〔4〕在案件只有两个当事人的情况下,被拖欠费用的一方在起诉状中必然是原告。因此,没有必要强调被拖欠费用的一方是原告。
〔5〕在多项诉讼请求中均涉及数字的时候,各项请求中的数字单位应当统一。以本案为例,或者这两处均写成“400,000元和160,000元”;或者分别把第3项和第4项诉讼请求中的“206,743.83元”和“69,772.82元”换算成“××万元”。实践中,为了便于法院计算诉讼费以及便于读数,最好还是采取前一种方法。
〔6〕此处是为了强调案件未审结之前仍在继续发生的水电费用也包括在诉讼请求之内。将前一部分删去,也能表达清楚这一意思,而且显得更加精练。在案件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在继续发生的情况。除了此处涉及的水电费之外,典型的还有借款的利息、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等。对于这些“敞口”的费用,在确定诉讼请求时一定要加以注意,否则,就会造成诉讼请求不完整的被动后果。
〔7〕句子开头有具体时间的时候,应当将时间与后面的内容断开,以便引起阅读者对时间的注意。
〔8〕此处的“原被告”一词,指的是原告和被告两个主体,应当用顿号断开。如果“原被告”指的是“原来的被告”,则无须用顿号断开。
〔9〕“该”作为指示词使用时,通常用来指上文说过的人或者事物。但是,此处是一个还没有表述完整的句子,没有构成“上文”。因此,应当将“该协议”一词删除。
〔10〕案件中根本没有第三人的存在。在只有原告和被告双方并且对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无须强调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哪一方。
〔11〕和〔12〕在同一份法律文书中,同一份证据或者同一份文件的名称应当统一,以免引起阅读者的误解。对于本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这位律师在“事实与理由”的开头部分对其使用的称谓是“房屋租赁协议”,在未注明简称的情况下,这两处又分别使用了“租房协议”和“协议”两个不同的称谓,这就形成了在同一份法律文书中,同一份证据却出现了三个不同称谓的情况。
〔13〕起诉状的结尾部分可以概括地说“依法提起诉讼”。如果必须引用法律条款,最适当的方法应当是将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名称以及相关条款同时列举。同时,要注意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实体法。
〔14〕在这句话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有关规定”的定语,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加入“的”作为助词才符合中文的语言习惯。
〔15〕至此,在这份《起诉状》中,同一份证据先后出现了4个不同的名称,出现的先后顺序分别是:“房屋租赁协议”、“租房协议”、“协议”和“租赁合同”。这种说法会使不了解案情的阅读者以为存在4份不同的合同,不利于清晰地说明案情。对于刚刚从业的年轻律师来讲,这一点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16〕起诉状的结尾部分没有必要重复具体的诉讼请求,用一句“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即可。
2.误例:起诉状2
起 诉 状
原告:黑龙江省T委员会
住所地:H市N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被告:黑龙江省Y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H市N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确认〔1〕解除原、被告于2007年6月签订的《租房协议》;
2.判令〔2〕被告向原告支付16万元违约金;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
事实与理由:
2007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租房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N区东大直街211号的地下门市一层及地上一层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7年,第一年租金为80万,被告在营业前付清第一年前半年的租金,其余租金被告采取在每半年租期届满日的一个月之前一次性付清的付款方式。除此之外,协议还约定了原告单方解除协议的事由,以及违约金等条款。
协议履行的过程中,被告严重〔4〕违约〔5〕第一,被告于2007年10月支付的前半年租金为37万元,数额小于协议约定的半年40万元;第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与2008年2月14日前交付后半年租金,并拖欠至今;第三,被告拒不给付水电费、包烧费。被告以上的违约行为符合《租房协议》第14条原告可以单方不经协商解除协议的第二种情形的约定,“不按时交纳租金,或其他的维护费用”。〔6〕被告应当按照《租房协议》第19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万元。〔7〕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第93条〔9〕、第107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H市N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黑龙江省T委员会
××××年×月×日
笔者批注:
〔1〕这位律师混淆了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而解除合同的途径是“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显然属于变更之诉。
〔2〕如果不添加“判令”一词,会使句子由于缺少谓语而不够通顺。
〔3〕诉讼请求中遗漏了应当请求的水电、取暖等项费用。
〔4〕在法律文书中,除非确有必要,尽量少用不属于法律术语的形容词。在案情需要时,可以使用“根本违约”这样的法律术语。
〔5〕在写作合同纠纷的起诉状时,在描述对方违约的情形之前,应当首先介绍一下己方履行合同的情况,以便于法官清楚地了解是否存在双方违约的情况。
〔6〕这句话的表述在语序、用词等方面都存在不当之处。这句话的本意是想强调被告的违约行为达到了双方约定的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但是,由于存在的上述问题,使阅读者不能立刻理解其真实意图。首先,在语序上,应当把双方约定的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第14条第2项约定的“不按时交纳租金,或其他的维护费用”放在句子的开头;其次,不应当使用“符合”一词,使用“达到”更为准确。下面提供两种修改方式作为参考:(1)根据《租房协议》第14条的约定,被告“不按时交纳租金,或其他的维护费用”的,原告可以解除协议。被告以上的违约行为达到了上述约定的条件;(2)被告以上的违约行为达到了《租房协议》第14条约定的“不按时交纳租金,或其他的维护费用”时,原告可以解除协议的条件。
〔7〕这句话表述的是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合同依据,与前一句表述的内容存在较大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应在两个句子之间应当使用“此外”、“同时”等连接词,以使前后读起来更加通顺和自然。
〔8〕起诉状的结尾部分可以概括地说“现依法提起诉讼”。如果非要引用法律条款,最适当的方法应当是将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名称以及相关条款同时列举。同时,要注意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实体法。
〔9〕在引用法条时,指向一定要精确到最小的条款单位——根据条、款、项、目的层级分类,应当精确到最低的层级。《合同法》第93条一共有两款,此处适用的是其中的第2款。因此,应当将此处的“第93条”修改为“第93条第2款”才符合上述“指向一定要精确到最小的条款单位”的要求。
3.误例:起诉状3
起 诉 状
原告:黑龙江省T委员会
住所地:H市N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被告:黑龙江省Y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H市N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请求〔1〕判令〔2〕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2.请求〔1〕判令〔2〕被告给付原告拖欠房屋租金400,000.00万〔3〕元;
3.请求〔1〕判令〔2〕被告给付原告水费、电费截止到起诉之日共计69,772.82元(起诉之日起至判决执行之日止的水电费仍在本诉请之内);〔4〕
4.请求〔1〕判令〔2〕被告给付原告租赁房屋取暖费共计206,743.83元;
5.请求〔1〕判令〔2〕被告支付违约金160,000万〔3〕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租房协议》,将原告位于H市N区××街211号的地下门市一层及地上一层租给被告,房屋租赁期为7年,租期前两年的租金为80万元,每半年一次性付年租金的一半款项,自合同签订之日被告首付原告半年租金后,被告须提前一个月向原告支付下半年租金,原告收到被告租金后,及时向被告出具票据。被告租用范围内使用的电费、水费等,由原告预先支付,被告应按指定时间支付给原告。同时,被告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原告交取暖费用,并在每年取暖期前的10月20日前交给原告,当被告不按时交纳租金或其他的维护费用时,原告可以不经协商,解除租房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合同同时约定,如果合同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给未违约方双倍违约金(以当年合同总金额的10%为基数)。租房协议签订后,被告按协议约定支付了第一年租期上半年的租金〔5〕,但是,被告却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第一年租期下半年的租金,并且拒不给付原告水费、电费及取暖费共计676,516.65〔6〕元。被告的一系列违约行为不仅使原告的租房目的无法实现,同时使原告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16〕
综上所述,根据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水费、电费、取暖费等各项费用及违约金,共计836,516.65元。〔8〕
此致
H市N区人民法院
原告〔9〕黑龙江省T委员会
××××年×月×日
笔者批注:
〔1〕这一部分内容在标题中已经注明是“诉讼请求”,在正文的内容中不必再使用“请求”,否则显得啰嗦。
〔2〕如果不添加“判令”一词,会使句子由于缺少谓语而不够通顺。
〔3〕马虎是律师执业的大忌。这两处低级错误会让当事人和法官耻笑。除此之外,这两个数字虽然计数单位相同,数字的写法却不一致。通常情况下,如果诉讼请求中有一个数字有小数点以后的位数,其他的数字也应与之保持相同的位数。
〔4〕这句话的表述有两个不当之处:第一,前面的69,772.82元已经是计算到起诉之日的数字了,而此处又把起诉之日计算在内,显然是占了对方一天的便宜;第二,使用“判决执行”这一词组不够严谨。因为诉讼的解决方式不只判决一种,况且对方也有可能在案件审结后自动履行。这句话这样表述比较合适:“起诉之后发生至相关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水电费仍包括在诉讼请求之内”,也可以使用“培训案例3”起诉状1的写法——“其后实际发生的水电费仍包含在诉请之内”。
〔5〕在写作合同纠纷的起诉状时,在描述对方违约的情形之前,应当首先介绍一下己方履行合同的情况,以便于法官清楚地了解是否存在双方违约的情况。
〔6〕此处明显是计算错误——第3项和第4项诉讼请求相加之和是276,516.65元,不是676,516.65元。
〔7〕这一部分内容是对合同签订后履行情况的介绍,与前一部分的内容有很大的区别,此处应当另起一段。
〔8〕起诉状的结尾部分没有必要重复具体的诉讼请求,用一句“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即可。
〔9〕根据法律文书写作的惯例,起诉状的结尾落款时应当使用“具状人”而不是“原告”。
4.笔者范例:起诉状4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黑龙江省T委员会
住所地:H市N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被告:黑龙江省Y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H市N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
2.判令被告给付截止起诉之日拖欠的房屋租金66,667.00元、拖欠的包烧费41,085.00元、拖欠的水电费3,928.08元,以上三项合计111,680.08元;
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60,0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6月,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南岗区东大直街211号的地下门市一层及地上一层;租赁期限7年,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房屋租金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为800,000.00元……每半年一次性付年租金的一半款项,自合同签订之日被告首付原告半年租金后,被告须提前一个月向原告支付下半年租金;被告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原告交取暖费,并在每年取暖期前的10月20日交给原告;被告应按指定时间支付原告租用范围内使用的电费、水费(按计量表实际收取费用)……原被告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由违约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支付给另一方双倍违约金(以当年合同金额的10%为基数)。
原告已按约定期限将租赁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一直拖延至2007年10月才支付首期租金。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已履行7个月,按约定被告应提前一个月支付下半年租金,而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无理拒不给付。
按照双方的约定,被告应于2006年10月20日前给付包烧费,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包烧费。被告租赁房屋面积为1,100.00平方米,按国家标准包烧费的收费标准为37.35元/平方米,故被告应该给付包烧费41,085.00元。原告已按实际抄取水、电表数,但被告无理拒不给付,并且拒绝在确认单上签字。
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的相关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H市N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黑龙江省T委员会
××××年×月×日
(三)双方举证情况及被告反诉情况
1.原告黑龙江省T委员会提交的证据目录(具体证据略,下同)
证据目录
提交人:黑龙江省T委员会
诉讼地位:原告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
证据清单(均为复印件):
2.被告黑龙江省Y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目录。(律师注:其中部分用语不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文书写作的规范,为保持原状,未作修改和标注。)
反诉人黑龙江省Y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提交的反诉证据
3.被告向法院递交的反诉状(3)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黑龙江省Y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H市N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黑龙江省T委员会
住所地:H市N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反诉请求:
1.责令被反诉人立即为反诉人开具已支付的37万元租金的发票;
2.责令被反诉人支付违约金16万元;
3.责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6月,反诉人和被反诉人签订《租房协议》。该租房协议约定:被反诉人将位于H市××街××号的地下门市一层及地上一层租给反诉人,租期7年,头两年的租金为每年80万元,每半年付一半租金。租房协议签订后,反诉人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第一年租期上半年的租金,但是被反诉人却始终不按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为反诉人开具正式收取房租的发票,而且不为反诉人正常供热。被反诉人的一系列违约行为,不仅使反诉人的租房目的无法实现,使反诉人的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同时使反诉人的企业形象受到严重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租房协议》的约定,反诉人要求被反诉人立即为反诉人开具已支付的37万元租金的发票,责令被反诉人支付违约金16万元,责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H市N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黑龙江省Y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2份8页。
(四)反诉答辩状写作及批注
1.误例:反诉答辩状1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反诉被告)〔1〕黑龙江省T委员会
住所地:H市N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主任
被答辩人(反诉原告)〔2〕黑龙江省Y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H市N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因原告〔3〕黑龙江省T委员会诉被告〔4〕黑龙江省Y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4〕提出反诉请求,故提出答辩如下:
- 2007年6月,〔5〕原被告〔6〕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第4条第4款约定:“原告〔7〕收到被告〔7〕租金后,及时向被告〔7〕出具票据”,由于双方此时未约定票据的范围、种类,故此处的票据并非仅指被告〔4〕所诉称的发票。由被告〔4〕提交的证据2“支付租金收据”可以看出,原告〔3〕已经向被告〔4〕出具了相应的票据。
另外,被告〔4〕提交的其与装修公司的装修合同中第6条这样表述:“乙方给甲方提供完税发票”,由此可以进一步看出,在《租房协议》中所约定的原告〔3〕提供给被告〔4〕的票据并非指完税发票。
2.由原告〔3〕提交的证据6可以看出,被告〔4〕于2007年冬季经常敞开门营业及敞开厕所窗户通风,严重影响了室内温度,并且原告〔3〕就此问题多次与被告〔4〕交涉,被告〔4〕都置之不理。可见,被告〔4〕诉称的供暖问题,并非由于原告〔3〕的原因所致,而是由于被告〔4〕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并且,时至今日,被告〔4〕也不曾履行支付包烧费的义务。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3〕认为:被告〔4〕违约在先,其反诉我方〔8〕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是推卸责任的表现。请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按照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依法秉公处理。
此致
H市N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黑龙江省T委员会
××××年×月×日
笔者批注:
〔1〕和〔2〕由于反诉答辩状是基于本诉被告提起的反诉做出的,为了使阅读者能够对双方的诉讼地位一目了然,在答辩状首部双方自然情况部分,应当以括号注解的方式注明双方在反诉中的诉讼地位。这是反诉答辩状与本诉答辩状的最大区别。
〔3〕和〔4〕无论是本诉答辩状还是反诉答辩状,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只能使用“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不应使用“原告”和“被告”。
〔5〕句子开头有具体时间的时候,应当将时间与后面的内容断开,以便引起阅读者的注意。
〔6〕在没有第三人的情况下,签订《租房协议》的双方肯定是原、被告双方。因此,此处的“原被告”一词应当删除。此外,此处的“原被告”一词,指的是原告和被告两个主体,应当用顿号断开。如果“原被告”指的是“原来的被告”,则无须用顿号断开。
〔7〕在使用双引号的情况下,其中的内容应当是合同中的原文。而合同原文中,不应有“原告”和“被告”,应当有的是“甲方”和“乙方”。很多律师在写作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文章的时候,都容易出现类似的错误。这一点请大家务必注意。
〔8〕作为一起诉讼中对立的双方,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显然是针对另一方的。因此,没有必要在此强调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针对己方的。
2.误例:反诉答辩状2
答 辩 状
答辩人(反诉被告)〔1〕:黑龙江省T委员会
住所地:H市N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被答辩人(反诉原告)〔2〕:黑龙江省Y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H市N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反诉〔3〕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答辩人未开具正式收取房租的发票〔4〕
答辩人不否认收取房租应该出具正规发票〔5〕,但该项理由是不可〔6〕能成为被答辩人拒付房租的依据〔7〕,出具正规发票的义务在本案中仅为附随义务,主义务仍旧〔8〕是交付房屋与交付房屋租金。
二、关于答辩人推迟交付房屋〔9〕
根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的《租房协议》第2条,"如果因租户问题,甲方不能在9月1日将地上一层交给乙方使用,租赁日期相应顺延,届时双方签订租用时间顺延的补充协议,其他条款不变。"此条款说明,〔10〕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已经预见到原租户可能推迟交房日期,并且已经对于此风险进行〔11〕约定〔12〕了相应的补救措施,所以对于答辩人迟延交房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约。
三、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供热《情况说明》〔13〕
首先,答辩人曾提出照片证实被答辩人经常在冬季敞开门营业及敞开厕所窗户通风,这种情况在冬季已经严重影响了室内的供暖温度,虽然答辩人发出整改通知,但被答辩人却置若罔闻。所以,对于室内温度过低的原因,被答辩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次,被答辩人出具的〔14〕《情况说明》〔13〕的主体没有法定合法〔15〕的鉴定资格,其出具的《情况说明》〔13〕及供热时间计算表是没有法律效力的,〔16〕被答辩人不能〔17〕以其作为认定答辩人不能保证全楼供热的依据的做法是错误的。并且,在《情况说明》〔12〕中,计算热负荷值是以建筑面积7,000.00平方米来进行计算的〔18〕,但本案房屋答辩人整个办公楼〔19〕的建筑面积仅为5,535.31平方米,以这样错误的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结论也必然是错误的。
此致
H市N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反诉被告)〔20〕黑龙江省T委员会
××××年×月×日
笔者批注:
〔1〕和〔2〕由于反诉答辩状是基于本诉被告提起的反诉做出的,为了使阅读者能够对双方的诉讼地位一目了然,在答辩状首部双方自然情况部分,应当以括号注解的方式注明双方在反诉中的诉讼地位。这是反诉答辩状与本诉答辩状的最大区别。
〔3〕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在法律上的意义是不同的,在写作相关法律文书时一定要加以注意。
〔4〕答辩的目的和作用,是为了反驳被答辩人的诉讼/上诉请求或者起诉/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因此,答辩状中的每一个答辩要点都应当与起诉状、反诉状或者上诉状中的每一项诉讼请求或者上诉请求形成对抗。这种对抗性,既是答辩行为本身的需要,也是被告或者被上诉人表明态度的需要,同时也是帮助法官直截了当了解案情的需要。因此,这位律师的这种写法明显缺乏与反诉请求的针对性,会给阅读者造成一种反诉被告底气不足的印象。从这个角度讲,答辩不仅是对法定义务的履行,也是诉讼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一次必要的火力侦察。
〔5〕在案件实际操作时,千万不要采取这种答辩方式。先不说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单从气势上来讲,就感觉到答辩人明显底气不足。再从这一观点来看,其本身就存在不当之处。根据我国现行财税法律的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也就是说,只有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而像T委这样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是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
〔6〕和〔7〕在语义上,“可能”对应的是或然性,“能”对应的是必然性。在此处,在对方已经把支付房租与开具房租发票联系到一起的情况下,再说这是不可能的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作为出租人,此时应当做的,是反驳其理由的不合理以及不合法之处,而不应当再去分析有没有这种可能性。从后面的内容来看,这位律师实际上也是在反驳对方的观点,错误是由于没有找准表述的角度以及对文字的使用没有到位造成的。
〔8〕“仍旧”在词典中有两种解释:一是照旧;二是仍然。显然,此处的“仍旧”应当是后一种意思。而“仍然”是一个副词,表示情况继续不变或者恢复原状。在没有任何对比的情况下,无论是表示情况“继续不变”还是“恢复原状”,都没有意义。因此,此处无须使用“仍旧”一词。
〔9〕同〔4〕。
〔10〕由于这段话后面紧跟着的内容是对合同条款含义的分析,表述方式应当加以修改,否则会破坏前后的衔接。在使用“根据……”句式时,省略号应当是根据的内容,紧接着应当从根据的内容得出一个结论,这才构成一句完整的话。而这段话只是说出了根据的内容,并未得出结论就结束了;接着又用“此条款说明”来引起下文。这样的表述方式显然是不合适的。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写作能力不足。这种现象,不但在年轻律师中普遍存在,在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中也时有发生。下面提供两种修改方法供参考:
第一种修改方法:根据《租房协议》第2条关于“如果因租户问题,甲方不能在9月1日将地上一层交给乙方使用,租赁日期相应顺延,届时双方签订租用时间顺延的补充协议,其他条款不变”的约定可以看出……
第二种修改方法:双方在《租房协议》第2条中约定:“如果因租户问题,甲方不能在9月1日将地上一层交给乙方使用,租赁日期相应顺延,届时双方签订租用时间顺延的补充协议,其他条款不变。”此条款说明……
〔11〕从语法的角度看,在这个句子中,宾语是“措施”,而且从上下文的内容来看,这个宾语是不能改变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进行”作谓语的话,“进行措施”显然是不合适的。从意思表达的角度看,“进行”通常用于表示动作处于连续性的状态。而签订合同只是一个短暂的动作,用表示动作处于连续性状态的“进行”来修饰,显然也是不合适的。
〔12〕这里之所以使用“约定”而没有使用“规定”,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为了突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二是为了强调此合同是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不存在单方提供格式条款的情况。
〔13〕这里的“情况说明”是一份证据的名称。在法律文书的内容中提到案件涉及的证据名称时,应当用书名号或者双引号把证据的名称加以标注,以突出与其他内容的区别。
〔14〕和〔16〕这句话的本意是想说出具《情况说明》的单位不具备合法的鉴定资格。而“出具”的含义是“开出;写出。”在本案中,就是指《情况说明》的制作。如果不如此修改的话,出具《情况说明》的单位就变成T委了。
〔15〕在词义上,“法定”是指“由法律、法令所规定”;“合法”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显然,此处使用“合法”更为合适。
〔17〕在前面的〔5〕和〔6〕中已经提到,“能”对应的是必然性。在必然性已经存在的情况下,作为对立的一方应当做的是评价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而不是无谓地用语言表示反对。
〔18〕这句话读起来很别扭。主要原因在于既以“计算”开头,又以“计算”结尾。此处提供两种修改方法供参考:第一种修改方法:热负荷值是以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为基数来进行计算的……第二种修改方法:计算热负荷值是以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为基数的……
〔19〕这位律师忽略了一个细节——本案发生争议的出租房屋只是T委整个办公楼的一小部分。
〔20〕在答辩状的尾部注明双方在反诉中的诉讼地位,主要是出于方便相关使用者对答辩状的整理。例如,法院在对卷宗进行归档时,需要根据诉讼主体在诉讼中所处的不同诉讼地位决定其提交的诉讼材料的排列顺序。而在答辩状的开头和结尾都注明双方在反诉中的诉讼地位,可以有效地减少这方面的重复劳动。
3.误例:反诉答辩状3
答 辩 状
答辩人(反诉被告):黑龙江省T委员会
住所地:H市N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被答辩人(反诉原告):黑龙江省Y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H市N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答辩人因房屋租赁合同一案,对反诉人〔1〕提出的反诉进行如下答辩:
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该支付违约金〔2〕理由如下:
1.反诉人〔1〕在诉状中自述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第一年上半年的房屋租金,但是按照租房协议第一年上半年的租金为40万元,在反诉人〔1〕提供的支付租金的收据中也可以证明反诉人〔1〕支付的租金为37万元。在本案中,答辩人即使在9月14日把地上一层交付给反诉人〔1〕,也不违反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根据该协议第2条第3款的规定,只是双方的租用房屋时间相应顺延,其他条款不变,反诉人〔1〕还是应当按照约定缴纳房屋租金40万元,由此可见,反诉人〔1〕还有3万元租金未给付答辩人,按照《租房协议》第4条第4项的规定,只有反诉人〔1〕按照约定支付了上半年的全部租金后,答辩人才能为其开具正式的发票〔3〕,所以反诉人〔1〕不存在违约情况。
2.反诉人〔1〕诉称答辩人没有为其正常供热,然而,事实并非如此。〔4〕按照《租房协议》第6条的规定,反诉人〔1〕应当在2007年10月20日前把取暖费交付给答辩人,但是反诉人〔1〕确却〔5〕一直拖欠答辩人供暖费,即使反诉人〔1〕存在违约行为,答辩人还是正常为反诉人〔1〕供热,但是由于反诉人〔1〕经常开门营业及敞开厕所窗户通风,严重影响室内供暖,答辩人就此问题向反诉人〔1〕发出过整改通知,但是反诉人确却〔5〕不予改正,从而导致在供热达到标准的情况下,由于反诉人〔1〕自身的行为导致室内温度下降,在反诉中反诉人〔1〕主张答辩人供热达不到标准,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出示的黑龙江省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设计院的鉴定报告,完全是在没有到达现场的情况下的估算,并且反诉人〔1〕也没有出示证据证明该机构有合法的鉴定资质,所以该鉴定结论并不能证明答辩人的供热是否达标。
综上,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请贵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H市N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反诉被告):黑龙江省T委员会
××××年×月×日
笔者批注:
〔1〕在《民事诉讼法》及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反诉人”的称谓。在反诉中,双方当事人的正确称谓应当是“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对于律师来讲,在诉讼业务中准确地使用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中的称谓,是一项基本功。它一方面可以表现出律师对案件性质的把握,另一方面也是律师业务素质的体现。遗憾的是,有相当一部分律师,特别是一些所谓的资深律师在这方面做得也不够。本案中,Y公司的代理律师就是一家全国知名的律师事务所的一位老律师,而在他制作的《反诉状》和《反诉证据目录》中,大家可以看到,也使用了“反诉人”的称谓。
〔2〕这种答辩方法存在两处明显的缺陷:首先,答辩的内容不够全面。因为Y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仅仅是要求T委支付违约金,如果在答辩时不反驳对方提出的其他反诉请求,会让法官觉得你对另外的反诉请求是认可的,也会给对方及对方的代理人造成一个对你进行攻击的大好时机。其次,这种答辩方式在态度上不够坚决。从赢得诉讼、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的角度考虑,在委托人一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或者说,没有确切和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委托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此处应当直截了当地要求法院“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3〕这是没有认真研究案情,特别是没有认真研究合同条款造成的失误。双方在所签的《租房协议》中只是约定了开具“票据”而不是“发票”。一字之差,含义是不同的。
〔4〕有些律师在写材料的时候,经常出现话说半截的情况。此处就是非常突出的表现。从后面的内容来看,是在反驳反诉原告所述的反诉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前面的内容需要对后面的内容有一个概括,然后在后面的内容中详细阐述。而此处现有的内容显然没有表述完整,所以笔者根据前后的内容做了上述添加。
〔5〕这样的错别字在一篇法律文书中先后出现了两次,说明不是笔误造成的。律师职业在很多情况下都需要靠文字材料说话,文字能力的高低,对律师业务的开展有着直接、明显的影响。因此,年轻律师一定要注意在业务学习的同时,也要不断提高文字表达能力。
4.笔者范例:反诉答辩状4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反诉被告):黑龙江省T委员会
住所地:H市N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被答辩人(反诉原告):黑龙江省Y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H市N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反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双方在签订《租房协议》之初,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明确告知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无法提供税务发票的事实。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中才作出了“……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及时向乙方出具票据”的约定。这里的票据的含义应当是除税务发票以外的收款凭证。此外,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从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而答辩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不是营利性单位,无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为其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16万元的诉讼请求同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应依法予以驳回
如前所述,双方已经在签订《租房协议》时,对是否开具发票作出了具体的约定。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答辩人没有向反诉原告开具发票的行为并未违约。
关于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不为其正常供热的事实,由于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其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此致
H市N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黑龙江省T委员会
××××年×月×日
(五)代理词写作及批注
1.误例:代理词1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黑龙江省T委员会的委托,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过认真调查案件事实和准确核算数据材料,代理人坚持原告的诉讼主张,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信〔1〕。
一、原告本诉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1.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该合同理应解除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6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对相关事项作出了〔2〕明确约定,:〔3〕(1)〔4〕“房屋租金第一年和第二年为80万元,每半年一次性付清年租金一半的款项。首付半年租金后,乙方(本案被告)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本案原告)支付下半年租金。”(2)〔4〕“乙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甲方交取暖费用,并在每年取暖期前的10月20日前交给甲方。”(3)〔4〕“租用范围内使用的水、电费,乙方应按指定时间,支付给甲方。”但在双方履行过程中,被告拖欠房屋租金、水电费、包烧费等合计461,410.83〔5〕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至今未予支付,其行为已违反了合同中的上述约定,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解除条款的约定,“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或其他的维护费用,甲方可以不经协商,解除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据此,原告有权行使解除权,该主张应予支持。
2.被告应当支付拖欠的各项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实被告拖欠房租等费用的事实足以证实〔6〕,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支付上述拖欠费用,并且原告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时,租赁合同中也已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即“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由违约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支付给另一方双倍违约金(以当年合同总金额的10%为基数)。”
鉴于此,被告存在上述违约行为,〔7〕合同解除后被告按当年房租80万元的10%的双倍〔8〕计算,向原告支付16万元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二、被告的反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对其反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被告在反诉中提出,“原告未向其开具房租正式发票及未能正常供热,应承担违约责任。”代理人认为,该说法与事实不符,反诉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原告已向被告开具收据,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原告收到租金后,向被告出具票据。”〔9〕并未要求约定〔10〕原告出具正式〔11〕房租发票的合同义务,相关法律也没有规定,〔12〕出租人必须〔13〕有向承租人出具正式〔11〕发票的法定义务。因而,原告向被告开具收据的行为符合合同的约定,合同已全面、适当履行,原告不存在违约的〔14〕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原告按约定已保证了被告租赁房屋的正常使用,被告所称供热未达标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因此造成遭受〔15〕的损失与原告无关,要求被告〔16〕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
原告不是供热单位,被告若出现供热不达标的情况,应及时与原告联系,共同协商解决供热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原告出租的房屋在供热上并未出现异常,完全符合供热标准。虽然被告在庭审中提供了由省建设技术设计院和南岗供电局出具的两份证明材料,但因出具证明的单位没有鉴定资质和认定资格,上述证明材料不具有证据效力,因而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而且原告发现被告在冬季经常开门营业、开窗通风,严重影响室内供暖温度时,曾多次向其发出整改通知,可被告却未给予高度重视,即使室温降低未达标准,也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与原告无关。故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的反诉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17〕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的反诉请求有违事实〔18〕,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原告代理人的上述意见,作出支持原告诉请的公正〔19〕裁决。
原告、反诉被告代理人:×××
××××年×月×日
笔者批注:
〔1〕“采信”一词通常用于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表示是否认可的情况下。此处使用“采纳”更为合适。
〔2〕如果后面引用的合同内容只有一个条款,则原来的引用方法是可以的。但是,后面引用了合同的三个条款,如果不加以修改,会使内容显得凌乱、没有条理。
〔3〕后面引用了合同的三个条款,使用冒号更为合适。如果只引用一个条款的话,使用逗号也是可以的。
〔4〕为了方便阅读者分清不同条款的内容,使引用的合同条款显得更加有条理,应当在各个条款之前加上序号以示区别。
〔5〕此处数字的分节号应当使用英文输入法中的逗号。
〔6〕“证实”是一个动词,在这个句子中是谓语,应当放在“被告拖欠房租等费用的事实”的前面。如果后置的话,这句话应该这样表述:“被告拖欠房租等费用的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得到证实”。
〔7〕该处的主要内容是在肯定被告存在违约情形的情况下,对其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进行的论述。因此,在结尾时,不必再强调被告是否存在违约情形,而是应当对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加以强调。
〔8〕如果此处不做修改,计算得出的金额是8万元,而不是16万元。在涉及计算方法时,一定要将计算的过程表述清楚。
〔9〕在使用双引号的情况下,其中的内容应当是合同中的原文。而合同原文中,不应有“原告”和“被告”,应当有的只能是“甲方”和“乙方”。类似的问题在前面对反诉答辩状进行批注时已经指出过。但是,这位律师在已经有了先前的提示的情况下,仍然在犯同样的错误,这说明部分律师的认真程度还需要加强。
〔10〕在“并未要求原告出具正式房租发票的合同义务”这句话中,宾语是“合同义务”,而且,从表达的意图来看,“合同义务”这个宾语是不能更改的。而把“要求”作为谓语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要求……合同义务”的说法显然是不通顺的。
〔11〕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实际生活中,发票就是发票,没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作为律师必须注意,无论是在口头发言中,还是在文字材料中,对每一个用词的表述都要力争准确,尽量避免因用词不够准确而引发歧义。
〔12〕此处不需使用任何标点符号,否则会使表述的内容不够连贯。
〔13〕从法理的角度讲,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必须履行,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此处无须使用“必须”一词。
〔14〕“的”作为助词用在谓语动词之后的时候,应当是为了强调动作的实施者或者时间、地点、方式等。而这里的“违约”和“行为”之间无须强调。同时,“违约行为”本身是一个法律术语,在合同法中特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因此,此处无须在“违约”和“行为”之间加入“的”作为助词。
〔15〕这里存在一个主动和被动关系的问题,同时涉及语序调整的问题。如果用“造成”,由于该词是一个主动性的动词,从语义表达的角度分析,反诉被告应当是主动的一方,反诉原告是被动的一方,即反诉被告给反诉原告造成了损失;在语序上,则应当是反诉被告在前,反诉原告在后。如果不调整语序,则应当使用“遭受”这样的被动性的动词,以保证语义表达的准确。
〔16〕此处的“被告”应当指的是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而由于这位律师没有准确地使用当事人在不同诉讼程序中的称谓,导致表述出现了失误,不但会使法官觉得这个代理人有些语无伦次,还会给对方代理人造成一个对你进行无情打击的绝好机会,因为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你自己都承认“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了,这个官司还有必要打下去吗?这就是笔者之所以在本书中一再强调用词要严谨、规范的原因所在。
〔17〕文章中黑体字的使用,主要是为了起到提示、提醒的作用。通常在文章中每一个章节的题目、每一个段落中能够起到总结作用或者是需要引起读者特别注意的那几句话,才需要使用黑体字。此处“综上”一词的作用是承上启下,既不会起到提示、提醒的作用,也不需要引起读者的特别注意,因此,没有必要使用黑体字。
〔18〕此处“有违事实”的表述不够全面,因为被告也就是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不仅仅与事实不符,同时也不符合双方在合同中对各自权利义务的约定和法律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在最后进行总结时,一定要准确、全面地将自己的代理意见表达清楚,否则,就会留下虎头蛇尾的遗憾。
〔19〕这里的“公正”一词必须删除,如果不删除的话,等于给一审判决设定了一个前提——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就是公正的;反之,不支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就是不公正的。这种说法显然是不合适的,而且容易引起法官的反感,反而对己方不利。
2.误例:代理词2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的委托,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拖欠房租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1〕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按照合同约定,〔2〕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拖欠房租〔3〕66,700.00 元。
按照根据〔4〕《租房协议》第3条关于“房租租金第一和第二年分别为800,000.00元,房租每半年一次性付年租金的一半款项”的约定,以及第四条关于“自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首付甲方半年租金后,乙方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支付下半年租金”的约定,被告在2007年10月支付第一年租期上半年的租金后,便开始拖欠从2008年3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共计66,700.00元〔5〕。被告的〔6〕拖欠房屋租金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租房协议》第3条、第4条的上述〔7〕约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综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租房协议》的约定因此〔8〕,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拖欠房租〔3〕66,700.00元。
二、原告有权解除双方间的〔9〕《租房协议》。
按照原、被告〔10〕《租房协议》第14条约定:“当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或其他的维护费用时,甲方可以不经协商,解除本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被告从2008年3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拖欠原告房屋〔11〕租金共计66,700.00元。所以,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已经构成了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据此,〔12〕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13〕《租房协议》。
三、被告应当按照合同〔14〕约定,支付拖欠原告的〔15〕水、电费用及租赁房屋取暖费用,共计234,743.83元。
《租房协议》第6条约定:“乙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甲方交取暖费用,并在每年取暖期前的10月20日前交给甲方。”第7条约定:“租用范围内使用的电费、水费等,乙方应按指定时间,支付给甲方。”本案中,〔16〕截止至〔17〕原告起诉之日止〔18〕,被告共租用原告〔19〕房屋7个月,拖欠水电费用28,000.00元,拖欠包烧费206,743.83元,共计拖欠234,743.83元。按照合同上述〔20〕约定,被告应当支付拖欠原告的水、电费用及租赁房屋取暖费用共计234,743.83元这些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0,000.00元。
《租房协议》第19条约定:“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租房协议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由违约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支付给另一方双倍违约金(以当年合同总金额的10%为基数)。”本案中,〔16〕被告多次违反《租房协议》〔21〕的约定,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无故拖欠房屋租金、水电费用及取暖费用共计301,443.83元〔22〕,属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按照合同〔12〕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60,000.00元。
五、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23〕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一)原告已经〔24〕严格按照《租房协议》履行了〔25〕义务,被告无权要求原告开具房屋租金发票。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条可以看出,《合同法》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规定是,要求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26〕
而根据〔27〕《租房协议》第4条第4项的〔28〕约定:“乙方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支付,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及时向乙方出具票据。”
本案中,〔13〕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的第一年租期上半年租金后,立即向被告开具了支付房屋租金的收据。原告的行为完全符合租房协议的约定,被告无权要求原告开具房屋租金发票。〔29〕
(二)被告诉称〔30〕原告没有给其提供〔31〕正常供热与事实不符,不应该予以支持〔32〕
2007年冬季,被告在使用出租房屋的过程中,经常敞开房门营业,并将厕所的窗户打开通风,被告的这种行为必然影响室内温度。原告就此问题多次向被告发出过整改通知,但被告始终置若罔闻。
同时,被告申请检测室内温度的机构不具有合法性〔33〕,由此,该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原告并无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本案中,〔13〕原告严格履行了租房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不应当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原告、反诉被告代理人:×××
××××年×月×日
笔者批注:
〔1〕为了叙述简便和前后内容的连贯,当事人的称谓前后应当统一。因此,此处应当使用“被告”一词。这一点,笔者已经多次指出过。这种错误重复发生,说明我们的年轻律师还不够细心,而律师这个职业是很难容忍总是犯同样错误的。
〔2〕删除这句话基于两个原因:一是《租房协议》中并未直接约定承租人给付拖欠房租的义务,也不可能约定拖欠房租的金额,这一诉讼请求是在结合《租房协议》和《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推导出来的结论;二是在本案的证据体系中并不存在名为“合同”的证据,在没有任何过渡的情况下,突然冒出一个“合同”来,会使阅读者不明就里。
〔3〕这句话的表述不够准确,读起来既不通顺,又让人觉得有些糊涂——到底是谁欠谁的?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对介词和助词的运用不够熟练。实际上,只要对这句话稍作修改,就能达到既通顺,意思又明了的效果——“被告应当向原告给付拖欠的房租”。
〔4〕“按照”的意思是“依据、依照”;“根据”的意思有两个,一个是“把某种事物作为结论的前提或者语言行动的基础”,另一个是“作为根据的事物”。显然,这里使用“根据”一词更为准确。
〔5〕前面一段引用合同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指出被告的履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而这位律师的表述方式,让人读起来有一种被告之所以违约,是因为合同有约定才造成的感觉。修改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方法是,在现有段落顺序不变的前提下,将这段话的内容作相应的修改:根据《租房协议》第3条关于“房租租金第一和第二年分别为800,000元,房租每半年一次性付年租金的一半款项”的约定,以及第4条关于“自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首付甲方半年租金后,乙方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支付下半年租金”的约定,被告应当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支付下半年租金。但是,被告在2007年10月支付第一年租期上半年的租金后,并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下半年租金的义务,至起诉之日止已经拖欠租金66,700元;另一种方法是,改变现有段落的顺序,并对原有文字作适当的调整:被告在2007年10月支付第一年租期上半年的租金后,并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下半年租金的义务,至起诉之日止已经拖欠租金66,700元,违反了《租房协议》第3条关于“房租租金第一和第二年分别为800,000元,房租每半年一次性付年租金的一半款项”的约定,以及第4条关于“自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首付甲方半年租金后,乙方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支付下半年租金”的约定。
〔6〕从语法的角度分析,这句话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偏正词组,即定语+名词的典型结构——“被告”是定语,“行为”是名词,“拖欠房屋租金”这一动宾词组的作用是为了说明“行为”的具体状态。即使把“拖欠房屋租金”这个动宾词组删去,也不会改变偏正词组的意思。但是,如果不删除这个“的”,就会使偏正词组的中心从“被告”变成“拖欠房屋租金”,从而远离了这句话的本意。
〔7〕为了达到语言精练的目的,在刚刚提到合同条款内容的地方,没有必要再重新提示条款的序号,使用“上述”一词代替更为合适。
〔8〕作这样的修改和调整,同样是出于语言精练的考虑。刚入行的律师在写作法律文书时,经常会不必要地重复法律依据,这样的做法不但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还显得啰嗦。
〔9〕本案争议的事实不涉及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租房协议》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也同样不涉及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此,没有必要强调《租房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对性。
〔10〕删除这几个字的原因在于,引用《租房协议》第14条的内容是为了说明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法性,特别是指明根据合同的哪一个条款来行使合同解除权,也就是指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具体合同依据。在引用时,直接引用条款内容即可,无须使用过渡性的语言。如果确实需要使用过渡性语言,这种引用方法是显然错误的,不符合引用原文的习惯做法。应当作如下修改:“根据《租房协议》第14条关于“当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或其他的维护费用时,甲方可以不经协商,解除本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的约定……此外,“按照”一词使用不当,具体理由参见〔4〕。
〔11〕删除这两个词,是因为本案的案由就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无须多言,局外人就能够想到债权人是谁,被拖欠的租金是租赁哪一种标的物的租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作删除,会让阅读者感觉到太啰嗦,不够简练。
〔12〕〔10〕已经指出,“引用《租房协议》第14条的内容,是为了说明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法性,特别是指明根据合同的哪一个条款来行使合同解除权,也就是指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具体合同依据。”在已经明确指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具体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再笼统地说“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就使得前面的引用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应当在已经引用具体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达到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程度,这样才能做到有理、有节。
〔13〕除了〔9〕所指的原因以外,此处还暴露出一个问题,就是对当事人的称谓前后不一致——标题中说的是“双方”,这里又说是“原、被告”,这样前后不一致的称谓,会使阅读者感到糊涂。
〔14〕在前面的〔2〕中已经提到,本案的证据体系中并不存在名为“合同”的证据,只有一份《租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要么以适当的方式注明“《租房协议》以下简称合同”;要么就一直使用“《租房协议》”的名称。总之,不能两个名称交替使用。
〔15〕参见〔11〕。
〔16〕“本案中”一般用在局外人对一起案件进行评说的时候。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宜在起诉状、答辩状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中使用这个词语,否则,会让委托人感觉律师没有真正进入角色,也会让法官觉得律师没有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
〔17〕和〔18〕从这句话的意思推断,这位律师想表达的意思是“到原告起诉的时候为止”。但是,由于对词语含义的理解不够准确,或者是词汇量掌握的不够,导致在用词上出现错误。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截止”的意思是“(到一定期限)停止”;“截至”的意思是“截止到(某个时候)”。因此,将“截止”修改为“截至”,同时将最后一个“止”字删除是最合适的修改方法。这种现象的出现,说明很多律师在词汇量的掌握、对词语含义的准确理解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需要不断地学习和实践。
〔19〕参见〔11〕。
〔20〕为什么不宜使用“合同”一词,在〔2〕中已经作出过论述,在此不再赘述。用“上述”代替“合同”一词,既可以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又可以使内容显得简练,这样的代词使用方法需要大家在法律文书的写作过程中多加体会。
〔21〕在之前和之后的“租房协议”都使用了书名号,为了保持前后一致,凡是提及同一份证据的情况下,均应使用书名号。
〔22〕这一段的中心是论证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来看,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与拖欠的租金以及费用金额无关,因此,无须提及其拖欠的租金以及费用金额。否则,会淡化被告违约的程度。
〔23〕此处的语序应当调整为“事实及法律”。因为,在任何一起案件中,法律的适用都不是抽象的、独立的,而是具体的、与案件事实有密切联系的,清楚的事实和确实、充分的证据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必要前提。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把事实放在法律之前,先固定事实再谈如何适用法律,这才是一名执业律师应有的职业素养。
〔24〕和〔25〕作此修改是为了强调原告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目前已经完成。如果不作修改,从原来的表述无法看出原告是否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就会给被告的反诉造成一种可能性,同时也会使法官产生一种对原告是否如约履行的疑问。这一修改虽然只是添加了3个字,但是却把原告履约的状态清楚、准确地描述出来,使局外人能够通过这样的表述对案件事实一目了然。
〔26〕很多年轻律师在写作法律文书时,习惯于大量、频繁地引用法律条款,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不必要的。特别是像《合同法》第60条这样的原则性规定,无论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法律具体规定的角度,即使不引用原文,任何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成员,都清楚地知道有这样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引用原文无疑是多余的。大家应当掌握引用法条的原则:内容属于原则性规定的法条,可用可不用时,尽量不用;但是,其中不常用或者不易懂的法条,应当尽量引用。内容属于特殊性规定或者不常使用的法条,应当尽量引用。以《合同法》为例,总则中第一章、第三章至第六章的全部内容,就属于原则性规定的法条,在可用可不用时,应当尽量不用。第二章中关于要约和承诺的相关规定以及第七章中关于预期违约和损害赔偿的范围的规定,虽然属于原则性规定的法条,但是由于不常用也不易懂,就应当尽量引用。
〔27〕和〔28〕在删除上文相关内容的情况下,这一段的文字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否则会显得不够通顺。
〔29〕原告是否应当向被告开具租金发票是反诉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应当重点加以反驳。这位律师的反驳方式,既缺少针锋相对的气势,也缺少充分的论述,让阅读者感觉不够理直气壮。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从开具发票是不是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的角度加以论述。
〔30〕“诉”在法律上是有特定含义的。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关于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也就是说,程序意义上的“诉”可以理解为提起诉讼的行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指的就是在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而“原告没有正常供热”只是被告在提起的反诉中所叙述的案件事实(这里暂且不论事实是否真实、是否成立),既不是程序意义上的“诉”,也不是实体意义上的“诉”。因此,此处对“诉”的使用显然是错误的。
〔31〕为了使文字尽量简练,在动词谓语之后应当尽量使用名词作宾语。此处“给其提供”的后面如果跟着一个名词的话也是可以的,但是,“正常供热”是一个短语,而且在文字上与“给其提供”有重复,读起来就显得十分别扭。在此情况下,考虑到诉称的事实与供热有关,将“给其提供”删除后,不但没有改变原意,还使文字更加简练了。
〔32〕在法院的裁定或者判决中,能够得到“支持”的只有诉讼请求,不可能有事实。而这段话叙述的恰恰是被告在提起的反诉中诉称的事实,并不是被告在反诉中提起的反诉请求。因此,使用“不应该予以支持”的字眼显然是错误的。
〔33〕此处“合法性”一词不够严谨。从质证的角度来讲,对于鉴定机构的主体资格有异议时,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质疑鉴定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以及许可其从事鉴定业务的范围,不能笼统地以“不具有合法性”来表述。
3.笔者范例:代理词3
此案中笔者审定的代理词,可参见前文诉讼类法律文书“范本3-6:代理词(一审案件被告提起反诉)”。
(六)作业评析
1.起诉状
综合批注的内容来看,起诉状的写作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共性问题:
(1)对起诉状的写作方法了解和掌握不够
这种现象集中体现在《起诉状1》的〔1〕、〔5〕、〔6〕、〔13〕、〔16〕,《起诉状2》的〔4〕、〔5〕、〔8〕、〔9〕,《起诉状3》的〔1〕、〔5〕、〔8〕、〔9〕和〔10〕等处。
(2)运用文字的能力与合格律师的标准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逐步提高
在《起诉状1》的批注中,属于文字运用方面的有11处,占批注数量的68.75%;在《起诉状2》的批注中,属于文字运用方面的批注有3处,占批注数量的33.33%;在《起诉状3》的批注中,属于文字运用方面的批注有3处,占批注数量的30%。
(3)细心程度不够,不应出现的错误较多
《起诉状2》在诉讼请求中遗漏了应当请求的水电、取暖等费用,《起诉状3》把16万元写成了“160,000.00万元”、把各项合计“276,516.65元”写成了“676,516.65元”。这些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且应当在工作中尽量避免。虽然这些错误无法杜绝,但是对于律师来讲,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法律可没有赋予你用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的权利。因此,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为了律师的声誉,一定要细心,细心,再细心。除了上述三个方面的共性问题之外,这次作业还暴露出一些问题:
第一,法律功底不够扎实。《起诉状2》中出现的“确认解除原、被告于2007年6月签订的《租房协议》”的现象提醒我们,通过了司法考试只能证明你过了这道门槛,很多方面还需继续提高,千万不要因此而骄傲自满、目中无人,因为律师这个职业就是一个需要终生学习的职业,年轻律师尤其要清楚这一点。
第二,“事实与理由”中的内容不够完整。《起诉状1》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就是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在“事实与理由”中却没有提及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约定解除权已经作出的约定。这样的起诉状在立案时就会遇到麻烦,更别说进入审理程序后可能会面临法官的质问和委托人的指责了。
第三,在诉讼请求的项目方面处理不当。《起诉状1》和《起诉状3》一共列出了6项诉讼请求,让人感觉眼花缭乱。而其中的第2项、第3项和第4项完全可以合并成为一项。《起诉状2》恰恰与之相反,第2项、第3项和第4项的诉讼请求涉及的被告拖欠的房租、包烧费和水电费竟然只字未提,应当主张的合法权益就这样轻易地放弃了。这样的律师哪一个委托人敢请?
2.反诉答辩状
与起诉状相比,反诉答辩状的写作存在的问题要更多些,共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与起诉状相比,对反诉答辩状写作方法的了解和掌握更为生疏。集中体现在:①《反诉答辩状1》和《反诉答辩状2》的首部均未注明双方当事人在反诉中的地位,以及《反诉答辩状3》中“反诉人”称谓的使用;②《反诉答辩状1》中出现的“原告”和“被告”;③《反诉答辩状2》中出现的“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除此之外,《反诉答辩状2》的〔4〕、〔5〕、〔9〕和〔20〕,《反诉答辩状3》的〔2〕都是在写作反诉答辩状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
(2)与起诉状的写作相比,同样存在运用文字的能力不够的问题。《反诉答辩状1》的〔5〕、〔6〕、〔7〕,《反诉答辩状2》的〔6〕、〔7〕、〔8〕、〔10〕至〔18〕,《反诉答辩状3》的〔4〕和〔5〕等处,都是运用文字的能力不够的具体表现。
(3)细心程度不够的问题也同样存在。《反诉答辩状2》的〔19〕和《反诉答辩状3》的〔3〕和〔5〕等处就是这类问题。
(4)在细节方面,存在处理不当或者是不知道应当如何处理的缺陷。被告在提起反诉时所持的理由是未开具租金发票和不正常供热。《反诉答辩状2》虽然在答辩中反驳了被告提出的“不为反诉人正常供热”的理由,但是在答辩的角度方面仍存在问题——答辩应当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做出的,而《反诉答辩状2》作出的答辩却是针对反诉原告在反诉中提交的一份证据进行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质证,不是答辩。这一点需要特别加以注意。
3.代理词
从文章结构的角度看,《代理词1》基本上做到了结构合理、条理清晰。而《代理词2》在这方面就有所欠缺——代理意见的观点顺序未能与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的顺序保持一致。虽然没有成文的规则要求代理词中代理意见的观点顺序必须与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的顺序保持一致,但是,为了保证代理词条理清晰,这种做法无疑是必要的。
从表述方法是否适当的角度看,《代理词1》也比《代理词2》明显高出一个层次。这一点,在本案的关键问题——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上表现得尤为明显。《代理词1》对此的表述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该合同理应解除”,而《代理词2》对此的表述却是“原告有权解除双方间的《租房协议》”。之所以说《代理词1》的表述更为合适,是因为在起诉状中已经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论述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显然要比论述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更为直截了当。
从文章内容的角度看,这两篇代理词都有很大的欠缺。
(1)案件事实与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结合得不够紧密。例如,对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租金的义务,既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义务,也是《合同法》第226条明确规定的。在应当说明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场合,这两篇代理词的作者却都没有引用法律依据。再如,对于原告是否负有开具发票的义务,不但应当从当事人约定的角度来谈,还应当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加以详细的论述。而这两篇代理词在笔者已经作出提示的情况下,仍然没有提及发票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
(2)代理观点不够全面。代理词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在内容上的综合性。这种综合性体现在既要综合起诉、上诉的观点和答辩的观点,也要综合反驳对方的观点。简而言之,就是观点要全面。反过来看这两篇代理词,共同的缺陷在于,没有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未能及时交付租赁房屋的抗辩理由加以反驳。在诉讼中出现这种失误,一方面会使委托人觉得你没有全面了解案情,另一方面也会使法官觉得你没有进行反驳,可能是无话可说。无论哪一个方面,对律师来讲都是危险的,也是不应该的。
总体来看,这次作业的代理词没有出现观点错误或者有偏差的情况,值得肯定。但是,由于前面多次提到的运用文字的能力不够的问题存在,导致代理词的质量不高,这是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的。
从表4-2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表述方法不当”是代理词的写作存在的问题中所占比重最高的。究其原因,除了前面总结的运用文字的能力不够的原因之外,对证据的掌握程度、对案件事实的熟悉和了解程度以及怎样应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等方面的因素,对表述方法是否适当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表4-2 本案两篇代理词“误例”存在问题的统计分析
(七)案件处理结果
双方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告给付原告租金400,000元(截止到2008年9月1日的租金)。
2.被告给付原告包烧费41,085元。
3.被告从原告地下室设备间左侧50米场地迁出。
案件受理费5,375元、反诉费3,500元及诉讼保全费1,878元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