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人权宣言》
革命派制定的首要任务是在法治的基础上为法国建立更好的政治体制。三周前,巴黎发生了革命暴力事件,但在凡尔赛,国民议会正和平地辩论和立法,以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革命初期,大多数议员确信,他们的一大主要职责不仅是为法国拟定宪法,而且在此之前应该以《权利宣言》的形式确立一系列政治原则。1789年8月4日下午,就在扫除封建残余的那场著名的午夜会议之前(详情见前一章),国民议会正式着手推进这项工作。
国民议会终于完成废除封建权利的立法之后,宣言的起草工作才于8月20日正式开始;不到一周,即8月26日,宣言文本拟定完成,包括序言与17个条文。这份《人权宣言》也许是法国大革命中最为不朽的遗产,它象征着革命派处于最佳状态的时刻,也象征着他们倾尽全力创造更美好的世界、更完善的政体的时刻。它名义上是临时条例,之后协商制定宪法期间将根据需要适时修改。结果,宪法的起草工作比革命派预期的艰难得多,而且宪法在两年后的1791年最终完成时,众人达成共识,无需对《人权宣言》进行修订。
议员们的一大主要灵感来源是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这一令人难忘的先例。在某种意义上,二者如出一辙:美国《独立宣言》是向英王乔治三世宣战,法国《人权宣言》则是向旧制度宣战。但是,二者的差异也很明显:美国人在索要他们所信奉的英国人的权利,法国人则否定路易十六的权利。
法国《人权宣言》的明确目的是初步详细地阐明支撑宪法的原则。序言部分指出“对于人权的无知、忽视与轻蔑乃是公共灾祸与政府腐化的唯一原因”,而“法兰西人民的代表们”
决定在一个庄严的宣言里,呈现人类自然的、不可让渡的与神圣的权利,以便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行动……能随时与所有政治制度的目标两相比较……
因此,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及其庇护之下,承认并且宣布如下的人权和公民权。 [27]
相比之下,美国《独立宣言》引人注目的开篇—“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只是正文部分带有修辞色彩的引言,以四个精妙的分句写就,而正文的主要内容都在长篇累牍、言辞浮夸、愤愤不平地谴责英王所持政策的过错与罪责。法国《人权宣言》不仅没有提及路易十六的罪责,甚至没有提到国王的存在是否合理。
就现代历史而言,法国《人权宣言》并不是人类首次以法律形式制定若干政治权利的原则。1689年,英国诞生了《权利宣言》,追溯到更久之前,还有意义非凡的《1215大宪章》。但是,法国的《人权宣言》可能是第一次尝试在民族国家起草新兴民主的所有基本原则,就这个意义而言,它是一份标志性的历史文件。美国的《人权法案》也是如此,但从根本上说,其目的截然不同:1791年12月15日批准生效的前十条宪法修正案旨在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无论如何,同法国《人权宣言》相比,美国的这些修正案都不是在阐述人权的一系列基本原则。
当然,按照现代标准来衡量,法国《人权宣言》的作用相对有限。我们如今谈及人权时,就联合国制定的原则而言,往往是从人性的本质出发,认为人权在某种意义上是绝对的,也是与生俱来的。法国的《人权宣言》显然局限性更大,它只在乎男性的权利,忽视女性的权利。它完整的法文名称是《人权和公民权宣言》(Déclarationdes Droitsdel’HommeetduCitoye)。宣言正文反复强调这一含义—人权不是绝对的,但是个人的公民身份决定人权几乎是与生俱来的,因此人权是完全相对的,须由国家及社会相互对立的权利主张赋予和剥夺。
《人权宣言》众所周知的条文当然是第一条,它在开头主张“人生来就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一律平等”。这一开场白确实跟美国《独立宣言》的开篇大同小异,但法国革命派与新近独立的美国人都认为平等不适用于黑奴和妇女。
《人权宣言》第一条的第二句符合平等原则,声言“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公益基础之上”。
第二条继续指出“一切政治结合均旨在维护人类自然的和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与反抗压迫”。
第三条宣称整个主权的本原是国民(不是国王)。
第四条则认为自由是指能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第五条说法律仅有权禁止危害社会的行为,任何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都是允许的。
《人权宣言》的上述内容都在阐述一般哲学性原则,但接下来开始明确阐述的一系列条文意在说明,这个新社会必须是建立于法律和个人自由之上的国家。第六条明显暗指让-雅克·卢梭的理论—“法律是公意的表达”,“每一个公民皆有权”亲自或通过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此外,“在法律的眼里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皆能按照他们的能力平等地担任一切公共官职、职位与职务”。
第七条声明“除非在法律所确定情况下,任何人均不受控告、逮捕与拘留”,第八条则说“法律只应设立确实必要和明显必要的刑罚”,而第九条规定“所有人直至被宣告有罪之前,均应被推定为无罪”。
第十条提出了思想和言论的自由:“任何人不应为其意见甚至其宗教观点而遭到干涉,只要他们的表达没有扰乱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第十一条指出“自由交流思想与意见乃是人类最为宝贵的权利之一”。
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条指出“人权和公民权的保障需要武装力量”,至于费用则“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摊”,而且“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参与制定税赋。
第十五条指出“社会有权要求一切公务人员报告其行政工作”。
第十六条指出“一切社会,凡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确立,均无丝毫宪法之可言”。
《人权宣言》的最后一条,即第十七条,特别耐人寻味,因为它强调了财产权。宣言并未明确地将平等视为人类的一项自然权利,而自由、平等、博爱这些通常同法国大革命紧密相关的口号也未有所体现;这些表达几年后才广为人知,并且推广者不是资产阶级革命派,而是从无套裤汉中脱颖而出的激进的挑战者。相比之下,财产不仅是第二条所罗列的四项权利之一,而且这条特别条文更加强调了财产权的原则;第十七条指出“财产是不可侵犯与神圣的权利,除非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对它明白地提出要求,同时基于公正和预先补偿的条件,任何人的财产皆不可受到剥夺”。
鉴于第二条所列的四项权利—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被描述为“自然的和不受时效约束的”,而第十七条只将财产描述为“神圣的”,从某个层面来说,这相当奇怪:除了序言提到“上帝”之外—这一表述显然没有直接提及“天主”之名—没有任何迹象表明革命派极为关注宗教意义上的神圣。他们使用“神圣”一词,多半因为这是他们能够在政治语境中表达对财产的重视的最强有力的方式。大多数议员隶属资产阶级,他们自然关心资产阶级的利益,他们更期待一场资产阶级革命。
我们由序言可知,革命派认为《人权宣言》是长久有效的政治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是对的。但是,如果一群政治家能够起草《权利宣言》,另一群处境不同的政治家也能够起草一份截然不同的《权利宣言》;同样,如果一群政治家能够起草宪法,另一群政治家也能够起草不同的宪法。美国宪法已经多次修订,却仍未被取代。相比之下,法国大革命引发了持续两个世纪之久的政治动荡的源头,其中一大表征便是随后几代人中陆续涌现了多份《人权宣言》与不同版本的宪法。
还有第二份宣言,同1793年的宪法存在关联,这份宣言在理论上极为民主,但从未付诸实施;而同1795年宪法挂钩的第三份宣言是右翼势力对1793—1794年恐怖统治的明确回应。拿破仑和复苏的波旁王朝甚至口头上都不承诺人权,但随着1830年革命的进行,又恢复了将宪法与《人权宣言》相联系的传统。然而就历史而言,1948年联合国制定《世界人权宣言》之前,世界上只有一部重要的《人权宣言》,那就是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