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制度和机理

本编引言

由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现代法理学的一个主要研究任务,即是采用一种相对纯粹的内在视角,专门分析法、权利、义务、法律制裁、法律效力、法律责任等概念以及法律规范及其相互关系。基于专门的分析而形成包括法律语言、法律思维、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在内的专门法律知识体系,是现代法学的基本历史特征。与此相应,从社会体系中日益分化出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职业,也成为现代法治实践中的明显历史现象。其实,所谓法治,除了有依法治国的意思外,也蕴涵着以法言法语来表述社会行为、以法律思维来构造社会关系、以法律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现代法学和法治实践所表现出的这种专门而独立的特性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在很大程度上,现代法学的崛兴与法律和法治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受重视有着历史联系,而这种重视又是以关于法律与政治权力之间关系的一种现代理解为前提的。亦即,一方面,法律由政治权力产生;另一方面,政治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因此,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及其与宪法、法律之间的关系都成为现代法理学不能不关注的重要对象。如果说,前两编较多地涉及实在法之外的一些方面,那么,“制度与机理”这一编则旨在回到“法”本身来专门阐释“法理”,探求法律产生和运行的一般过程和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