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历史和脉络
本编引言
知古可以鉴今。对于法理学来说,“辨章学术,考镜源流”同样是重要的。从历史上看,法理学在西方主要呈现出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社会学或社会学法学三种形态。其中,自然法学侧重于对法的形而上学思考,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法社会学则侧重于对法的科学分析。无论中西,哲学思考和科学分析都构成两类基本的学术形式:一者在超验或超越的立体结构中对人和物作哲理思考,所谓“理学”、“自然法学”大体属于此类;一者在更为平面化的结构中对人和物作知识分析,近代以来基于学科分工而形成的包括政治学、法学等在内的各种“专门之学”大体属于此类。“历史和脉络”这一编,主要考察中西法律思想的演变历史和法理学的发展脉络。与上一编重在探究“法理”相比,这一编重在梳理“学”。就学术而言,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近一个半世纪以来,中国学界受到外国思潮的强烈影响,以致在中外比较中产生了一种自我贬抑的学术心态,似乎总是认为中国不如西方,以及应该将西方或苏联的制度移植过来。这样一种学术处境,值得深思,也需要改变。我们要努力走出一条新路,以足够的文化主体自觉来重新认识我们的历史和我们所处的世界。由此而论,中国法理学更需要立足于中国文化的自身理路、中国历史的发展脉络、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以及古今中外的根本普适之道,来形成中国的法律知识,探寻和开拓中国的政道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