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1991年民事诉讼法典中审判监督程序一章原有12条,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增补了7条,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又修改增补了8条,现共有条文16条。可见,审判监督程序是近年来民事诉讼法中变动最剧烈的程序,体现了实务部门和理论界对该程序的高度重视。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其他的诉讼程序,有其独具的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目的主要是纠正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中的错误,确保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审判监督程序一旦启动,将对司法的终局性和确定性构成消极影响,因而不宜过度使用。
3.审判监督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即再审的提起阶段和再审的审理阶段。再审的提起阶段中,因为启动主体的不同,提起再审的程序和条件也有明显的差别;再审的审理阶段中,没有独立的诉讼程序,应根据原审的审级和再审法院的级别,分别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再审的提起只能由特定的机关和人员完成。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是有检察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是当事人或特定的案外人。
5.再审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启动再审程序。而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6.再审提起成功的标志,是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审判监督程序自此进入再审审理的阶段。在裁定提起再审的同时,一般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7.审理再审的法院一般为提起再审的法院。但如果提起再审的法院是原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它也可以根据相应的事由,采取指令再审的方式,即将案件转交给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或者采取指定再审的方式,即将案件转交给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
8.再审的审理范围受到当事人再审请求范围或人民检察院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范围的限制,不能随意地扩大或变更。
9.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时,并无独立程序,应根据案件情况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但由于再审案件的特殊性,其在审理方式和裁判方式上也有自己的特殊规定。
第二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基于审判监督权应当决定对案件提起再审。
一、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一)原审裁判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就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只有在人民法院确定原审裁判确有错误时,方能依职权提起再审。确有错误,是指原审裁判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运行中有重大缺陷,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正。
人民法院享有独立的审判监督权,在发现原生效裁判或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错误情形时,应当提起再审,不以当事人申请再审或人民检察院抗诉为前置条件,但当事人的申诉控告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发现原审裁判是否存在错误的线索和凭据。
(二)由具有审判监督权的主体依法提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案件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的人或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主体不同,相应地提起再审的程序也不尽相同。
(三)提起再审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经过诉讼程序制作的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只要确有错误,均是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对象。根据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提起再审的民事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四)提起再审的次数限制
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不受时限的限制,只要发现原审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后,均可以提起。但为了确保司法的终局性和安定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同一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本院生效裁判提起再审的次数,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后指令或指定同一下级法院再审的次数,一般限于一次。
二、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一)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对本院裁判提起再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和调解书,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应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对本院审判人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其具体程序为,本院院长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再审裁定书,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再审。
(二)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再审。在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后,可以自行提审,也可以指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较为简单。当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应予再审的,即可制作提起再审裁定书。提起再审裁定书中还应当注明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
第三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具体的监督方式有二:第一,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提请同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即通过抗诉行使检察监督权;第二,根据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检察建议确定是否依职权启动再审。
由于检察建议的具体程序和效力,尚待司法解释的规范,故以下主要针对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展开:
一、抗诉和检察建议的启动
人民检察院启动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条件,是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发现错误裁判的途径有二:第一是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检察院启动抗诉或检察建议;第二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自行发现错误裁判,从而启动检察监督。其中,当事人申请是主要渠道。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启动抗诉和检察建议做出了具体规范:
1.当事人申请的情形:(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2.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程序: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提出抗诉或检查建议的决定,在审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享有调查权,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3.当事人申请的次数限制:只以一次为限。
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范是为了解决再审启动时,当事人多头申请、重复申请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希望通过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进行适当规制,形成再审启动机制上“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在后”的局面,鼓励当事人在穷尽法院系统内的救济渠道后,再启动检察监督机制,从而适度限制再审的启动,确保司法的终局性。
二、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抗诉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的条件。经过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抗诉的事由进行了细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规定,新的证据是指:(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4)当事人在原审中已经提供,但原审未予质证、认证,又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所谓基本事实,即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也即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需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如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且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三、抗诉的程序
(一)抗诉的提出
抗诉的提出是指哪一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对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均可以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诉,而只能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方式
抗诉的方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采取的方式。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引起对抗诉案件再行审理的法律文书。有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的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证据来源。
(三)抗诉的对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由于调解书系根据双方当事人合意的调解协议制作,属于私权处分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一般不能对调解书提起抗诉。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方能提起抗诉或检察建议。由于法律并未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具体限定,因而各级检察院将在司法实践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应当谨慎使用。
(四)人民法院对抗诉的接受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再审,即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接受,并不需要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接受抗诉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即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提起再审的裁定,进入再审审理。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肯定了这个规定。
第四节 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和特定的案外人认为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案件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如果接受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当作出裁定,提起再审。法律对申请再审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申请再审符合这些条件的,才能启动再审审理。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申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一、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此外,司法解释纳入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也可以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申请再审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
比较特殊的是离婚案件。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可以就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书中确定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再审申请,如果符合再审条件,应当进行再审审理。然而,如果当事人就原离婚审判决、调解书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申请再审,法院应当驳回再审申请,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事由进行了统一处理,使二者完全一致。
而对于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上述事由,也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裁定再审。
(四)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但对于因以下事由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应情形之日起6个月:(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同理,前述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时限也应当相应缩减为: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民事诉讼法未直接作出规定。但从立法的总体精神看,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与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时间应是一致的。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大幅缩短了再审申请期间,一方面是吸收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与法治发达国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再次体现全国人大适度限制再审,确保司法终局性的立法理念。
(五)申请再审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原则上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六)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必要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申请书副本。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或有人身攻击等内容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再审申请人予以补正。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为保证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应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二、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
与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自行提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抗诉提起再审不同,当事人和案外人基于诉权提起的仅仅是再审申请,并不必然导致再审的提起,因此,再审申请的提出也不会影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活动。只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再审申请符合法定事由,作出再审裁定,方才会进入再审审理阶段。因此,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还专门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一)审查的主体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二)审查的方式
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时,有三种审查方式:
1.径行裁定。这是指人民法院仅通过审查当事人或案外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就可以直接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这种简便的审查方式主要适用于明显不符合再审申请条件,例如超过再审申请时间、不符合法定再审事由的种类,因而可以直接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形。
2.调卷审查。这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调取、查阅原审卷宗,再认定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调卷审查是司法实践中最主要的审查方式。
3.询问当事人。这是指人民法院在调阅卷宗的基础上,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通过采取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完成再审申请审查。但对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必须询问当事人。询问当事人既可以是单方询问,也可以是双方同时到场。
(三)审查的结果
1.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应当作出提起再审裁定,并指定再审的审理法院。
3.在审查过程中,如果申请人主动撤回再审申请,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予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审查程序。
4.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1)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4)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
(四)审查中的竞合
审查中的竞合,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时,又出现了其他提起再审的因素,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以不同的方式处理:
1.与检察监督权的竞合。在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又对该案提出抗诉,由于抗诉必然启动再审审理,所以人民法院应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作出再审裁定。在再审审理时,应将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纳入审理范围。
2.与诉权的竞合。在人民法院审查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期间,该案其他当事人也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将双方都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双方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
(五)审查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在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如果有特殊情况无法在3个月内审查完毕,需要延长审查期的,须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无论审判监督程序基于哪种方式启动,一旦人民法院作出了再审裁定,就意味着再审提起阶段结束,进入到再审审理阶段,适用再审的审判程序加以解决。
一、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
再审审理的案件管辖权,归属于作出再审裁定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因此,在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中,即为裁定再审的法院;在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中,即为受理抗诉并裁定再审的法院;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中,即为审查再审申请并裁定再审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再审审理的管辖权可以转移。为了平衡司法资源的配置,当拥有再审审理管辖权的法院是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影响大小,从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的角度出发,依法将案件指令给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定给与原审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实现管辖权的向下转移。下级法院接到上级法院的再审裁定后,应根据裁定内容进行再审审理,并将再审结果上报给上级法院。
再审审理管辖权的转移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
1.在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情形下,(1)如果是本院对自己做出的生效裁判做出再审裁定,则只能由自己进行再审审理,不能转移再审审理的管辖权;(2)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做出再审裁定,则既可以自行提审,也可以将案件指令给原审人民法院,或指定给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
2.在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形下,唯有抗诉的事实和理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5项时,即原审裁判系因为证据问题而导致事实认定出现不当或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方可转移再审审理管辖权,将案件指令给原审人民法院,或指定给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
3.在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下,唯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转移再审审理管辖权,将案件指令再审或指定再审,中级人民法院无权将案件指定或指令给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4.在下列情形下,上级法院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1)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4)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例如原审人民法院已经对该案件做出过再审裁判的。
示例
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南山市S县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作出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甲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因收集到新的证据申请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87题)
A.甲公司应当向S县法院申请再审
B.甲公司应当向南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C.法院应当适用一审程序再审本案
D.法院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本案
【参考答案及简要提示】BD。由于再审审理时没有独立的审判程序,所以必须首先确定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然后根据(1)再审法院与原审法院的审级是否相同,以及(2)原审的审判程序,来最终确定再审审理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二、再审审理的审判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并无独立程序,须根据原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再审审理法院的审级来确定审判程序的适用:
1.如果再审审理法院是原审法院或与原审法院同级的人民法院,案件原本是第一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属于未确定的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案件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2.如果再审审理法院是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则一律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三、再审审理的特殊性
尽管再审审理并无专门的诉讼程序,需要借助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但再审审理独特的诉讼特性,依然使其产生了与一、二审民事诉讼不同的程序特征:
(一)裁定中止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无论是因为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启动再审,还是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或者当事人通过申请启动再审,只要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原则上都应当在作出再审裁定的同时,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以避免因为执行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但是,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由于其涉及当事人的基本生活和生命健康,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如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再审审理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要注意再审审理和再审后发回重审两类情形的区别。在再审审理程序中,审理范围仅限于前述再审请求或抗诉请求的范围。这是因为此时原审裁判尚未被撤销,如果扩大审理范围,就可能破坏正确裁判的既有效力。而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并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后,原审所有裁判均被撤销,纠纷重新回到原点,当事人可以在重审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审理范围也不再受原审裁判的制约,人民法院可以审理当事人新提出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再审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具有可诉性,即原审起诉就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各判决,驳回起诉。
(四)再审审理时当事人的确定
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如果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如果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再审,可以追加当事人,作出新判决;如果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需要根据案外人的诉讼地位分别确定:(1)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2)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再审时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五)再审审理的方式
再审审理一般应当采取开庭审理方式,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以监督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同时,由于案件是基于抗诉而进行再审的,因此,人民检察院也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使检察监督权得以完整地实现。
(六)撤回抗诉、撤回再审申请和撤回起诉
在再审审理过程中,诉讼可能因为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或撤回起诉而告终结。
抗诉的撤回有两种情形:第一,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第二,在再审过程中,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因抗诉撤回而终结再审程序时,应同时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申请的撤回也有两种情形:第一,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第二,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再审申请撤回后,再审程序终结,并恢复原裁判文书的执行。
再审审理中撤回起诉是指,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七)再审审理的裁判方式
1.对民事裁判文书的再审。
经过再审审理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裁判文书。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在确认其不违背自愿和合法原则后,应当制作调解书。
由于再审程序的目的就是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此再审审理后的裁判文书应当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作出回应,确认是否撤销原生效判决。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由于调解书是根据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制作而成,故调解书一经各方当事人签收生效后,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2.对民事调解书的再审。
经过再审审理后,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原调解协议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可以作出新的裁判,消除纠纷;也可以再次调解,重新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并据此作出调解书。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原调解协议内容并不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应当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198~213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9~214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章应注意审判监督程序是两次修正案都重点修改的内容,涉及的内容较多,在学习时需要把握审判监督程序在启动和审理两个阶段中的程序安排。
本章的难点在于:第一,比较启动再审三种方式的关系,例如当事人申诉、申请抗诉和申请再审三者之间不同的制度内涵和联系;第二,比较再审审理程序与第一、二审程序的异同,再审审理程序本身需要借用第一、二审程序,但在审理范围、审理方式等方面又与之存在明显差异;第三,比较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目的是纠正已经生效裁判的错误,因而在完整的审判监督程序中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此即再审的启动阶段;第二,原审裁判应当如何纠正,此即再审的审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