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一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
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依据特定的事由,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所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对符合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裁终局制度的确立,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也充分体现了仲裁方式快捷性的优点。然而,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仲裁裁决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或错误。仲裁法中设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种程序监督机制,对确保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正确性,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特征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撤销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予以撤销。
2.撤销仲裁裁决是法院的职权,即只能由法院作出裁定予以撤销,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均无权撤销仲裁裁决。
3.法院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仲裁裁决只有符合法定予以撤销的情形时,法院才能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将仲裁裁决予以撤销。
第二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
由于仲裁当事人与仲裁裁决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仲裁裁决也决定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保护或者受到了侵害。因此,法律规定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必须是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则表明他放弃了此项权利,双方当事人都应自觉履行裁决书中所规定的各自的义务,否则,权利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必须有证据对该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加以证明;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则需要人民法院的审查认定。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具有法定理由。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和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而对于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则视为没有仲裁协议。据此,没有仲裁协议包括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和视为没有仲裁协议两种情形。
第一,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仲裁协议。
第二,视为没有仲裁协议则可以分为两种情形:(1)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但根据仲裁法对有效仲裁协议的界定,该仲裁协议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不能依此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如仲裁协议不符合法定形式,缺少法定内容又没有达成补充仲裁协议等。(2)双方当事人基于达成的有效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后,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但双方当事人没有依法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即以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而仲裁庭也基于此经过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被视为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形下作出的。
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即失去了存在和进行的基础。因此,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更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决。如果仲裁机构对没有仲裁协议的纠纷案件予以受理并作出了裁决,则违反了仲裁的根本制度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原则,该仲裁裁决即为违法裁决,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二)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必须是仲裁协议确定的事项,仲裁机构也只能就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
1.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有以下情形:
(1)双方当事人就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没有签订仲裁协议。如甲、乙在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约定凡基于本合同所发生的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即合资合同纠纷为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事项。而双方在此后的交往中基于买卖合同发生了纠纷,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但当事人将该买卖合同所发生的纠纷适用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即属于仲裁的事项(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合资合同纠纷)。
(2)双方当事人就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签订有仲裁协议,但仲裁庭超出了所约定的事项进行仲裁,该超出部分的争议事项为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亦即仲裁庭越权仲裁的事项。
2.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是指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仲裁案件。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不具有争议的可仲裁性,仲裁委员会对该项争议无权仲裁。我国仲裁法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事项违反了此条规定,并且当事人依据此仲裁协议,将本不能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那么,仲裁机构对无权仲裁的争议事项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2)当事人将争议案件提交给未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对此争议无权仲裁。如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而一方当事人却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上海仲裁委员会对该项争议无权仲裁。
(3)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虽然签订有仲裁协议,但当事人并未就该事项实际地提交仲裁,或者仲裁庭超越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行使仲裁权的事项,也属于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事项。如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购销合同签订有仲裁条款。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因货物价款问题发生争议并提交仲裁解决,对货物数量、质量等未发生争议,或者发生争议但未提交仲裁,则该货物数量、质量等未发生争议的事项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如果仲裁庭不仅对该货物价款争议,同时对货物的数量等未发生争议的事项一并作出裁决,则可能导致仲裁裁决的被撤销。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还是由1名仲裁员组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选定或由当事人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只有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时,才能由仲裁委员会依照职权指定。当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则由该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仲裁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将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仲裁法解释》第20条将“违反法定程序”解释为“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在违背法定仲裁程序基础上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属于法定被撤销的理由。
(四)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证据是仲裁庭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分清是非,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界限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根据。当事人必须向仲裁庭提供真实的证明。如果当事人提供了伪造的证据,必定会影响仲裁庭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从而会影响仲裁裁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以伪造的证据为基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一方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如果隐瞒了可能对自己不利的且不为他人所掌握的证据,仲裁庭对事实的判断、对是非的认定和对责任的划分等,就可能会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由此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必定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正的结果。所谓“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最后结论的证据,这些证据通常与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纠纷或争议的焦点或重要情节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这些证据也直接影响着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因此,在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被撤销。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的过程中非法索要或非法接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仲裁员为了牟取私利或为了报答一方当事人已经或承诺给予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弄虚作假,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颠倒是非甚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都是仲裁过程中的严重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必然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除上述几项外,如果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局部利益既有统一协调的一面,又有矛盾冲突的一面。保护公共利益,是现代各国的通例,也是我国的仲裁准则之一。
由于撤销仲裁裁决是仲裁监督中非常严厉的手段,直接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而归于无效。因此,必须严格把握撤销仲裁裁决事由的范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仲裁法解释》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1.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不仅约束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也同时对人民法院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撤销事由撤销仲裁裁决作出了规范。实际上199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发布《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指出一些人民法院以仲裁裁决书送达超过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既于法律无据,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2.《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确立了仲裁程序中的先行抗辩原则,即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是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这无疑完善了仲裁程序,更充分地保证了仲裁程序的正当性、公正性和高效性。根据该条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即使没有被支持,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节 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必须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请及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经审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一、撤销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核实,认定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所依据的理由成立,即应当在2个月内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一)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首先,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机构做出说明或者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其次,经审查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不能以法定事由之外的理由撤销仲裁裁决。最后,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类型
1.撤销全部仲裁裁决。撤销全部仲裁裁决是指将仲裁裁决作为一个整体予以撤销,仲裁裁决无效。
2.撤销部分仲裁裁决。撤销部分仲裁裁决是指仅将仲裁裁决的一部分予以撤销,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事项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裁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在《仲裁法解释》第19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由此可见,撤销部分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是:第一,部分裁决具有法定被撤销的事由;第二,具有被撤销事由部分的仲裁裁决与其他部分可以分开。
(三)撤销仲裁裁决的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不得申请再审,检察院也不能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程序。
2.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
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该裁决即丧失其效力。但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解决,原来的仲裁协议或者本身并不存在,或者无效,或者因已经据此作出裁决,完成了其应有的程序而致失效,当事人要想再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必须重新签订仲裁协议,根据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不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者根本就不想再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示例
某仲裁委员会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一案作出裁决后,发现该裁决存在超裁情形,甲公司与乙公司均对裁决持有异议。关于此仲裁裁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41题)
A.该仲裁委员会可以直接变更已生效的裁决,重新作出新的裁决
B.甲公司或乙公司可以请求该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仲裁裁决
C.该仲裁委员会申请法院撤销此仲裁裁决
D.甲公司或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此仲裁裁决
【参考答案及简要提示】D。解答本题的关键,一是了解仲裁裁决超裁属于撤销情形;二是正确理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仲裁裁决是仲裁庭作出的,仲裁委员会在任何情况下无权变更或者重新作出裁决。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超裁部分,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所以,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撤销仲裁裁决,只有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才裁定予以撤销。
二、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未发现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被撤销的理由的,应在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
人民检察院能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能否对人民法院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抗诉的请求报告》中批复: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后,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自动履行。如果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权利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重新仲裁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了仲裁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认为仲裁裁决虽具有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但可以由仲裁庭通过重新进行仲裁加以纠正的,则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并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进行仲裁的制度。
《仲裁法解释》规定了重新仲裁的适用范围,限于违反仲裁法第58条规定中的两种情形:(1)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可以依照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即发出通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对重新仲裁的通知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既可以决定重新仲裁,也可以拒绝重新仲裁。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进而决定是否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重新仲裁是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瑕疵可以通过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方式给予补救时,给予仲裁庭自我弥补程序缺陷,从而保持仲裁裁决效力的一种程序。对重新仲裁应当注意两点:第一,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的精神,重新仲裁无须另行组成仲裁庭,因为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仲裁员本身就是由当事人直接选定或委托指定的,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由原仲裁庭重新仲裁,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也给仲裁庭一个自我纠正错误的机会,从而有利于仲裁庭作出公正裁决。第二,对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既可以决定重新仲裁,也可以拒绝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进而决定是否撤销仲裁裁决。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仲裁法第5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17~24条
本章应注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理由,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过审查程序会做出不同的处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包括撤销仲裁裁决、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和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本章难点包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应当是仲裁当事人而非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人;重新仲裁的主体,应当是仲裁庭而非仲裁委员会;撤销仲裁裁决和重新仲裁的界限是,如果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才可以依照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