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现实生活中,债的纠纷种类多、数量大,其中许多案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争议。对于此类案件,债权人可不通过通常的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使债权人取得执行根据,以简便方式及时实现其债权。由于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是直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但并不经过审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所以督促程序属于非讼程序。督促程序与其他程序相比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人给付标的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
2.督促程序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督促程序依债权人申请而开始,请求人民法院直接发出支付命令,不需经过法庭审理,法院经书面审查债权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在整个程序过程中,没有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与质证,不存在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的争议,所以,它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程序。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就终结督促程序,债权人应另行起诉,适用审判程序处理。
3.督促程序是一种简便、快捷的实现债权的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需开庭,只由审判员一人审理,并实行一审终审制,既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又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
二、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金钱是指货币,有价证券是指设立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审查和发出
一、支付令的申请
支付令的申请,是指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请求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提出申请的债权人称为申请人,被请求履行义务的债务人称为被申请人。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和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给付请求,不适用于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请求签发支付令;申请人不写明请求的事实和证据,也不能按督促程序发布支付令。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义务。所谓对等给付,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债权人要申请支付令,只能是债务人一方有给付义务,而债权人并无任何给付对方的义务。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能够送达,主要指能够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实际送达债务人,主要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对于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需要域外送达,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二)提交申请书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必须提交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1)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3)债权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4)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如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收据等。
(三)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此条款对督促程序的级别管辖作了明确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审理此类案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债务为共同债务的,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和处理,这种审查包括两部分:
(一)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
形式上的审查应从接到申请人申请书之日起并在5日内审查结束,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其申请。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和申请能力;(2)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方式;(3)申请手续是否完备;(4)申请是否应由本法院管辖。这些审查都以申请人的请求及附属文件为基础,不需询问债务人。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二)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内容上的审查。这种审查应在法院决定受理申请之日开始,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发布支付令的决定。审查内容包括:(1)进一步查实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2)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3)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这种审查只采用书面方式,不需开庭审查。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直接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否则应以裁定形式驳回债权人的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三、支付令的发出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送支付令。
支付令应记明以下事项:(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3)清偿债务或提出异议的期限;(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支付令应向债务人本人直接送达,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支付令送达后将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以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撤回并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第三节 对支付令的异议
一、异议的提出
对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认为支付令有错误,而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应履行支付令所载给付义务的一种意思表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从此条规定可看出,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法定期间为15日,该期间自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计算;二是债务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书的内容只要表明不应当履行支付令中所载给付义务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附加理由。债务人口头异议无效。
司法实践中,如果债务人只就支付令的部分内容提出异议,异议的效力及于全部请求。对于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异议内容和时间告知债权人。
示例
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三第79题)
A.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B.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理由
C.乙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纠纷起诉的,支付令失效
【参考答案及简要提示】BCD。对支付令异议制度的理解应当把握好以下几点:(1)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条件;(2)法院只作形式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3)债务人不提异议而是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但在异议期间向本院起诉的,应当视为提出了支付异议。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的书面异议,只进行形式审查,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即不必进行实体审查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时,遇有下列情况的,按无效处理:(1)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无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2)债务人异议必须具备法定书面形式,在书面异议书中写明拒付的事实和理由,口头异议无效。(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也不影响支付令效力。(4)债权人有多项独立的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某一项请求提出异议的,其异议对其他支付请求无效。(5)债务人为多人的,其中一债务人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其异议经其他债务人同意承认,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如果债务人是普通共同诉讼人,债务人一人的异议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认定异议无效,应以适当方式尽快告知债务人。因为异议不成立,支付令仍然有效,及时告知债务人,可以督促其自行清偿债务,完成支付令指定的义务。
二、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后,认为异议有效的,将产生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终结督促程序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终结督促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此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不得上诉。终结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在适用程序上所作的决断,而不是对债权人请求权的否定,至于债权人如何主张其权利,由其自行决定。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支付令自行失效
人民法院支付令生效的条件,是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清偿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被人民法院驳回。如果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则支付令自行失效,即不能作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根据。
(三)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转换
支付令失效后,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出诉讼的除外。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214~217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5~225条
本章应把握督促程序也是一种非讼程序,其仅依据债权人的申请,法院依支付令的形式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督促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和督促程序的特点、适用范围、支付令的申请条件及发出程序、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转换。
本章的难点有二:一是支付令送达的效力。支付令送达后,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或是履行义务,或是提出支付令异议;否则,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依据强制执行。二是支付令异议。提出支付令异议需要符合法定条件且必须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