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就其性质而言,是非讼程序。因为公示催告案件只有申请人是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则处于不明状态,而且,引起公示催告程序开始的原因并非民事权益的直接争议。公示催告程序开始以后,也不允许有直接的民事争议存在,一旦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明确的争议时,人民法院即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可见,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于解决民事纠纷。公示催告程序在确认一定事实的基础上,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除权,即解除票据的效力,又叫票据失权;二是确权,即确定申请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公示催告程序是特别程序,与通常的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起诉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3.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起诉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时,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法院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

  4.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

  5.程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公示催告程序分为两个程序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这两个阶段既独立又存在密切的关系。公示催告阶段结束后并不必然进入除权判决阶段,需要有申请人提出除权判决的申请,才能进入这一阶段审理程序。

  6.实行一审终审。通常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此外,当事人也不得对生效的除权判决或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生效裁定申请再审。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是一种载明具体金额,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有价证券。票据的转让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交付的简单转让,一种是背书转让。所谓背书,是指执票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批注并签章的行为。做成背书签章的人,称为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权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最常见形式。只有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才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和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支票则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其余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这一规定的具体范围,取决于将来法律的规定,属于一种开放性的规定。

第二节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示催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所谓票据持有人,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失票前的最后合法持有人。

  2.具有合法的申请对象。申请公示催告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3.具有合法的事由。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4.相对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处于不明确状态。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不解决纠纷,在申请公示催告时如果明确存在相对利害关系人,这实际上是一种票据纠纷,只能通过普通审判程序解决,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5.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载明的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法院的审查主要有四个方面:

  1.审查申请人是不是享有申请权的持票人,如果申请人不享有申请权,应告知由享有申请权的人申请。

  2.审查申请是否具备法定形式和内容。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应告知其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上的内容有欠缺的,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补正。

  3.审查有关票据是否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申请原因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审查接受申请的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该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一、止付与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一)停止支付

  公示催告以丢失的票据权利尚未实现,亦即支付人尚未支付为前提。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则意味着票据权利尚未实现。但是,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完全可能使票据权利被非权利人实现,从而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使人民法院以后作出的判决得不到执行。基于此,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人民法院通知停止支付,必须以已受理公示催告申请为条件。人民法院发给支付人的停止支付通知中,应当附有公示催告申请受理通知书。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是具有强制力的司法决定,支付人应当执行。支付人收到止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人民法院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二)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公告的目的是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并催促其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法院发出的受理申请公告应写明的内容有:(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3)申报权利的期间;(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公示催告期间的长短,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最短不得少于60日。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并在全国性的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根据法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二、申报权利

  申报权利,是指受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权利申报的公告发布后,利害关系人为避免因除权判决而失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申报权利一般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公示催告期间内进行,在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的,法院也应当准许。

  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申报仅作形式审查,并邀请申请人到场查验利害关系人申报的票据。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通知后,即应恢复支付;权利申报人出示的票据与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公示催告程序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终结后,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按普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除权判决

  (一)除权判决的概念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有两层含义:(1)宣告票据无效进而排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故称之为“除权”;(2)通过在指定期间内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推定票据权利归申请人所有。从这层意义上讲,除权判决也具有确权的性质。

  (二)除权判决的条件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1)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虽有人申报权利,但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报;(2)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必须由申请人自公告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提出申请,法院才能启动除权判决程序。

  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后阶段,但却不是必经阶段。只要在除权判决作出之前有人申报权利,即使申请人请求作出除权判决,人民法院也不能作出除权判决,而只能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同样,公告期间届满,虽无人申报权利,但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仍然不能主动作出除权判决。所以,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人民法院才能够作出除权判决。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三)除权判决的效力

  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进行公告,并通知支付人。公告判决可以使利害关系人在知晓判决内容后,另行提起诉讼;可以使社会众多成员获知其内容,便于维护其合法权益。

  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除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以外的人对票据丧失权利,即使是票据丢失后的善意取得者也不例外。同时,申请人被确认对票据享有权利,并自判决公告之日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示例

  甲的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甲申请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后乙主张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只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没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乙可以采取哪种法律对策?(2007年试卷三第46题)

  A.申请法院撤销该除权判决

  B.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

  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申请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再审

  D.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及简要提示】B。理解公示催告程序中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应当注意两点:一是权利救济的时间是以除权判决作出后,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二是利害关系只能向法院提起撤销除权判决的诉讼,而不能申请再审。

  四、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1.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在申报权利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权利被驳回,而申请人在1个月的法定期间内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五、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除权判决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一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公示催告期间届满而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作出的,其判决的根据是法律上的推定,因而判决结论与事实真相可能完全相反。如果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因故未能在作出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其合法权益就会因除权判决而受到损害。基于此,法律必须为利害关系人设立相应的救济措施。

  民事诉讼法对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除权判决公告的规定。除权判决公告带有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性质,使利害关系人在失去申报机会后,还有机会获知该票据被申请公示催告和作出除权判决的情况,以便其行使另行起诉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关于另行提起诉讼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生效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218~223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6~239条

  本章应了解和掌握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应掌握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充分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审理程序、利害关系人权利申报的意义;人民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仅进行形式审查;正确理解公告及权利申报程序与除权判决程序的关系。公示催告期满并不必然进入除权判决程序,需要申请人提出除权判决申请。除权判决将导致失票无效,申请人获得对失票上所载明的权利。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诉讼救济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