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机制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不同的专业仲裁委员会或者专业仲裁庭。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已有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组建。设区的市已有的仲裁委员会未重新组建的,自仲裁法施行之日起届满1年时,即1996年9月1日终止。县级已有的仲裁委员会和其他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已有的仲裁委员会,自仲裁法施行之日,即1995年9月1日终止。
二、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1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是此仲裁委员会区别于彼仲裁委员会的标志。根据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当规范,即一律在仲裁委员会前冠以仲裁委员会所在市的地名,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住所是仲裁委员会作为常设仲裁机构的固定地点,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是规定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宗旨、组成、结构,规范其行为的准则。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具体制定。
(二)有必要的财产
仲裁委员会必须具备必要的物质条件,即应当具有业务活动所必需的,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财产,包括办公用房、必备的办公设施、装备和独立的经费等。
(三)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具备仲裁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并按照不同的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仲裁委员会不设专职仲裁员。
我国仲裁法第13条对仲裁员资格的要求是,在思想品德方面应公道正派,同时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具体条件是: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公务员及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仲裁法第13条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受聘为仲裁员,但不得因从事仲裁工作影响本职工作。
第二节 仲裁协会
一、仲裁协会的设立
仲裁协会是仲裁行业协会的简称,是以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为成员的自律性、管理性的行业组织。按照我国仲裁法第15条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设立仲裁协会,应向民政部申请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由仲裁协会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有关部门的审查文件;中国仲裁协会章程草案;拟设的中国仲裁协会的住所;仲裁协会筹备组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简历;会员状况。中国仲裁协会经民政部登记后成立,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仲裁协会应有自己的章程。仲裁协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即中国仲裁协会;(2)宗旨,即设立仲裁协会的目的;(3)组织机构,即仲裁协会的内部机构;(4)仲裁协会会长的产生程序和职权;(5)职责;(6)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的监督;(7)经费来源;(8)章程的修改程序;(9)其他必要事项。
中国仲裁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中国仲裁协会以团体会员为主,也可以接纳个人会员。
二、仲裁协会的职责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指导、协调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中国仲裁协会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以及其他仲裁规范性文件,同时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节 仲裁规则
一、仲裁规则的概念
仲裁规则是指进行仲裁程序所应遵循和适用的规范。仲裁规则不同于仲裁法,它可以由仲裁机构制定,有些内容还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仲裁规则是任意性较强的行为规范。但是仲裁规则不得违反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二、仲裁规则的制定
仲裁规则应依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制定。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我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制定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国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由中国仲裁协会统一制定,在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之前,各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暂行规则;第二,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由中国国际商会制定。
三、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
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仲裁管辖;仲裁组织;仲裁的申请、答辩和反请求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审理和裁决程序;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仲裁语文、翻译、送达、仲裁费用等。
四、仲裁规则的作用
仲裁规则是进行仲裁活动时必须遵循和适用的程序规范。仲裁规则具有以下作用:
1.为当事人提供一套科学、系统、明确的仲裁程序规则,便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适用和遵循,以迅速、有效地解决纠纷。
2.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受理、审理和裁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纠纷提供适用的程序规则,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
3.为仲裁员和当事人提供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规范。
4.为支持、协助和监督仲裁提供依据。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仲裁法第2章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4条
本章应了解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是不同的机构。仲裁委员会是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而仲裁协会是以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为成员的自律性、管理性的行业组织。
本章应理解和掌握仲裁规则与仲裁法的关系。首先,仲裁规则与仲裁法都是仲裁中的行为规范。其次,仲裁规则不同于仲裁法,它可以由仲裁机构制定,有些内容还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仲裁规则是任意性较强的行为规范。最后,仲裁规则不得违反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