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心相悦的奸情
弘历变得越来越不耐烦,他敦促湖广的官员要特别警惕,因为那里的居民“人心狡险”,素尚“左道邪术”,很可能让逆犯潜匿其间。正如他所料,一个月后从湖南发来的奏章报告道,在祁阳县发现有传贴,预言灾难。更有苗头的是,一个三十岁的游方和尚觉性和他的四个同伴因剪辫嫌疑被抓获。在觉性的身上搜出了一个红绸包,其中包有一络头发和两枚明朝铜板。经地方官员审讯,觉性供称有个叫茂远的和尚教过他如何用人的头发和旧铜钱一起施展魔力诱骗妇女。但他抗辩说,他只是应人请求才会为人剃发。湖南巡抚方世㑺命令将一干人犯解往省府长沙严加看管。
时任湖广总督者为定长,这是一个经验丰富的满洲官僚,在行省督抚的职位上已有二十年。他是皇室的旁支,其父又是弘历特别信任的一个总督,所以他在满洲上层权贵中地位稳固。当他接到诡诈的和尚觉性的供单时,便觉得将这样一个敏感的案件完全交给下属湖南巡抚来办不妥,因而决定立刻动身去长沙与方世㑺“会办”这个案子。由于这个谋反案的案情重大,定长和方世㑺会同省按察使和地方道台在省府大堂逐一审查了案犯。而在承德行宫的弘历正引颈翘首等待着审讯的结果。
但是和尚觉性让大家都吃了一惊,他推翻了原供,说那是他畏刑妄供。这次,他说出了以下的故事:觉性因与师友争吵被逐出庙门,遂在湖南南部流浪募化。在府城衡阳他投宿在刘三元所开的客店。刘的年轻老婆陈氏为他递送茶饭,故尔相识。他后来又来住店,成了刘家的好朋友,刘的父亲还曾借给他一千钱。某天,他与陈氏调戏成奸,但无人知晓。本年正月,他去刘家拜年,与刘三元发生了口角。陈氏吓坏了,叮嘱他离去后不要再回来。觉性遂向陈氏讨一信物,陈氏当时未给。后来,觉性要一挑夫去刘的客店代取陈氏为他所做之布鞋。陈氏即剪下自己的一络头发,缚上两枝铜钱塞进从自己衣襟上剪下的一块红绸里,然后把这些东西塞进布鞋交挑夫带回。觉性即将这些信物一直带在身上。
审判官们将信将疑,他们把所有涉案者带来审问。有一个疑点是,这络头发里有两根白发,不太可能是来自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子。然而,陈氏被带到堂上,跪在巡抚的面前解开了头发,经查验她确有一缕头发被剪,稍短数寸,且此络发根内恰有两根白发。不仅如此,经过反复讯问,陈氏坚持觉性未曾对她用过迷药,她之委身于觉性是两情相悦。
官府的判决是,所有嫌犯(包括那些张贴传单者)都不是真正的剪辫妖党(手里握着这样有价值的证据,本来应该是很容易讨好焦虑的弘历,让他感到满意的!)。和尚觉性按“和奸有夫之妇”律,“杖一百徒三年”(他的罪行因妄供别人授其迷药而加重——虽然是因畏刑而妄供)。陈氏被判枷号一个月,但允许折赎。本夫刘三元有权决定陈氏的去留。觉性的同伴均无罪释放。
到了 10 月 2 日,失望的弘历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叫魂案犯遍布各地,但是妖党的核心却不断地从一省转移到另一省。他们从江苏北移到山东、直隶和热河以后,现在看来显然正西行到山西、陕西和长江中游地区。他们的踪迹从一省消失后,又从另一省冒出来。不仅如此,现在已很明显,这些妖党还妄图通过恐吓民众自割发辫来挑起一场剃发的政治危机。弘历之所以确信这一点,是因为一旦官府正式发布禁令,人们自割发辫以防范剪辫妖术的做法实际上就停止了。这表明,防范剪辫妖术的做法“本自无稽”(即在民间信仰中原来并不存在这样说法),“必系奸徒造作邪说,诱惑愚民”。迄今为止抓获的案犯都是些小喽罗,一定还有预谋反叛的角色躲在后面,他们的目的则在于“破坏国家定制”(即剃发制度)以逞其逆谋。
三天后,弘历又在给各省督抚的一份不同寻常的上谕中从新的角度进一步发挥了这些诛心的论断,强调妖党可能企图通过挑起百姓对官府的仇恨,来发动一场大叛乱。地方官府的严厉措施则会引起百姓的警恐,“或致激而生变”。而奸党则可以作壁上观,坐收渔翁之利。虽然不能因为害怕激怒民众而停止清剿,但各省官员应“毋纵毋苛”,既确保无辜者不受伤害;又不让罪犯逃脱。对各省围捕的和尚和乞丐则应审慎处理。在初审案犯时,应力求不带偏见。审判官既“不可轻事刑求”,亦“不得滥行锁禁”。如果“确有可疑情状”,自当动用一切手段进行审讯。否则,就应开释案犯。看来,弘历在这里为确定案子的“可能缘由”,定下了一个原则,审案的过程分两个阶段,在对案子的早期调查中,不应对案犯使用刑罚和长时间监禁。不过,应有的谨慎并不意味着放松对正犯首恶的追缉。这些人一定还在江南,其人“非系奸僧肆恶,即属读书失志之人,其心甚险,而其迹甚秘”。对这些奸党“务须严密侦寻”,不仅对太湖一带的传统匪巢,而且对“幽僻村居、荒废庵宇”均应彻底搜查。至于在这样一场凶猛全面的清剿中如何才能避免伤及无辜,弘历把这个问题留给他的各省官员去伤脑筋了。
《清实录》,第 815 卷第 53 页,乾隆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觉性的材料,参见《朱批奏折》,第 865 卷第 14 号,乾隆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朱批奏折》,第 865 卷第 16 号和第 865 卷第 19 号,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十一日;《清实录》,第 818 卷第 25 页,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十一日;《录副奏折·法律·其他》,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十八日。
《清史类纂》,第 17 卷第 39~41 页。
弘历这里提到的是他 9 月 7 日的上谕,见本书第六章。
《清实录》,第 817 卷第 16 页,乾隆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给妖术流行的各省督抚);《清实录》,第 817 卷第 24 页,乾隆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给全国各省督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