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官僚机器算总帐
迄今为止,朝廷并未承认叫魂案本身是站不住脚的。恰恰相反,它始终坚持首恶正犯确实存在,而他们的逍遥法外则是由于各省的失职。现在已是惩罚失职官员的时候了。弘历指出,“江浙督抚养痈遗患”,应由吏部“从严议处,以正纲纪”。这是他对官员们掩盖案情的报复。因玩忽职守而被罚的有两江总督高晋、江苏巡抚彰宝、安徽巡抚冯钤、浙江巡抚熊学鹏、前江苏巡抚明德(时为云南巡抚)和山西巡抚苏尔德。一批州县官员也因年初释放了叫魂嫌犯而遭革职。作为一种平衡和妥协,一些低级官员也由于对无辜嫌犯滥刑逼供而遭到弹劾。不少杰出官员(尤其是低级官员)的宦海前程因此毁于一旦。比如,徐州知州邵大业以善于治水著称,他的治水工程使当地百姓在他任内的七年中免受洪涝。为了对他在卖唱乞丐案中负有的责任予以惩罚,他被贬到一个边远的军职,不几年便死于任所。
但是,整个叫魂案件的关键角色是山东巡抚富尼汉——正是他的奏折及所附的供词使整个叫魂案持续炒作了三个月。日复一日,当军机大臣们在承德和北京重审叫魂案犯时,也看着那些肢体残败的囚犯从山东省衙被移送过来。但富尼汉却始终坚持他审讯人犯时没有用刑,这一说法大大加强了那些供词的可信度。军机大臣们问道,那么,对那些囚犯迄今未愈的遍体鳞伤又该作何解释呢?和尚通杲纵然不死也将落个终身残废。如果他们是在州县衙门受的刑,富尼汉在审问他们时会对他们的伤残视而不见吗?他们因此请旨令富尼汉对此做出明白解释。
富尼汉回答说,当他初次看到乞丐蔡廷章和靳贯子时,发现他们虽曾受刑,但“尚能行走”。他并未对他们用刑,只是细加审问,他们就供出了首犯和同党的姓名。至于残废了的通杲,则是在他寄出“未用刑”的奏折之后才提解到省府。富尼汉然后谦卑地提醒弘历,正是皇上本人 8 月 5 日的谕旨要他“尽法质讯,与其疏纵,无宁认真”。既然有这样的旨谕,“承审官即果用刑,亦不妨据实具奏,何必代为讳饰?”对这个近乎张狂的回答,弘历在朱批中轻蔑地驳斥“此奏更属文饰”,并下令将富尼汉交由吏部议处。考虑到山东巡抚给官僚系统制造的麻烦及给朝廷带来的羞辱,吏部对他的惩罚是相当温和的。他的过错当然不在于对囚犯用刑(对此弘历已经表达了某种同情与理解),而在于他在这一问题上对皇帝撒谎。富尼汉被贬为山西布政使(朱批:“革职留任”),但这对他或许是一种开释,因为弘历并未将他交由刑部论罪——而他的前任准泰巡抚十六年前在犯下大致相同的过错时便曾受过那样的处罚。考虑到叫魂案爆发以来所发生的一切,富尼汉所受到的惩罚只不过是在手腕上被轻轻责打一下而已。毫无疑问,这也是对弘历本人所犯错误的开释。
《清实录》,第 819 卷第 15 页,乾隆三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受到弹劾的还有屠知县,他因为证据不足释放了苏州的乞丐。《吏科题本》(内政、参劾,第 72 卷),乾隆三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清史稿》,第 477 卷第 13023 页。
富尼汉在 9 月 1 日的奏折中两次重复了这一说法。《朱批奏折》,第 860 卷第 2 号,乾隆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上谕档》,乾隆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1768 年 12 月 31 日)。富尼汉直到审讯结束两个月后才被传唤去做解释。为了叙事的清晰,我把这些事件同 10 月份的审讯放在一起。
《朱批奏折》,第 852 卷第 9 号,乾隆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1768 年 12 月 19 日)(富尼汉)。
与此相似的一个案件是伪稿案。在该案中,当时的山东巡抚准泰也因匿报物证而犯了“诳奏”罪。《宫中廷寄》,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五日。弘历的谕旨“尽法质讯”见《清实录》,第 813 卷第 15 页,乾隆三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湖南巡抚程焘也因一个类似的匿报刑求的案子而被降职为布政使。见《宫中廷寄》,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