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一、间谍罪

  (一)概念与特征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进行间谍活动;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同时实施这三种行为的,也不实行并罚。本罪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故意的内容因行为方式不同而不完全相同:参加间谍组织的,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接受间谍任务的,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指示轰击目标的,必须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但不论行为人实施何种行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110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本罪名为选择性罪名。

  1.本罪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性质没有限定,即境外机构、组织与个人是否与我国为敌,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为境内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后,非法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仍然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2)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窃取,是指通过盗取文件或者使用计算机、电磁波、照相机等方式取得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刺探,是指使用探听或者一定的侦察技术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窃取与刺探没有重要区别;收买,是指利用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换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提供,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国家秘密、情报直接或者间接使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知悉,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属于非法提供。(3)行为的对象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法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与秘密三个密级,任何密级的国家秘密都可能成为本罪对象。“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2.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故意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行为人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以本罪论处。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111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示例

  某国间谍戴某,结识了我某国家机关机要员黄某。戴某谎称来华投资建厂需了解政策动向,让黄某借工作之便为其搞到密级为“机密”的《内参报告》四份。戴某拿到文件后送给黄某一部手机,并为其子前往某国留学提供了六万元资金。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2009年试卷二第13题)

  A.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

  B.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从一重罪处断

  【参考答案及简要提示】B。戴某谎称来华投资建厂需了解政策动向,表明黄某明知戴某是境外人员;黄某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国家秘密,仍提供给境外人员戴某;黄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构成要件。事后,黄某非法收受戴某的财物,构成了受贿罪。两罪不属于应以一罪论处的情形,应数罪并罚。

第二节 普通罪名

  一、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本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他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所谓资助,是指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他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给他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资助的对象没有限定,包括组织与个人;被资助的对象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在所不问;资助的具体方式没有限制;资助的时间也没有限定,在被资助的对象实施上述特定犯罪之前、之中、之后进行资助的,都成立本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07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处罚。

  二、叛逃罪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从重处罚。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09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处罚。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刑法第102~113条

  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属性的行为,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例如,从事客观上不会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如从事单纯的商业间谍活动)的,不构成间谍罪,视情况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