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一、倒卖文物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观上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倒卖,是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或者转手贩卖文物。行为人所倒卖的文物,必须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具体范围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确定。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并具有牟利目的。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32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这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辛亥革命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古文化遗址,包括古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包括皇帝陵墓、革命烈士墓地。本罪的行为是盗掘,盗掘既不是单纯的盗窃,也不是单纯的损毁,而是指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因此,盗掘可谓集盗窃与损毁于一体,其危害程度相当严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私自挖掘。
行为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将其中的文物非法据为己有的,仍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论处。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32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第二节 普通罪名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
本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损毁,是指损坏、毁坏、破坏文物以及其他使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史料、经济价值或纪念意义、教育意义丧失或者减少的行为。损毁的对象必须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址或者遗物。根据立法解释,“刑法关于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损毁的是文物或者可能是文物,但不要求行为人对文物的种类、级别等具有明确认识。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24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二、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本罪是指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29条的规定处罚。犯本罪又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如果盗窃属于国家秘密的国有档案,则行为触犯了窃取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刑法第324~329条
需要注意本章犯罪的罪数问题: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不构成数罪,只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