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概述

  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依据起诉主体的不同,第一审刑事案件可划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二、第一审程序的分类

  第一审程序可以划分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大类。其中,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本章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本章第三节“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内容。而简易程序则是简化的第一审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这是本章第四节的内容。

第二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包括庭前审查、庭前准备、法庭审判等诉讼环节。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概念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

  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并非径直开庭审判,而是需要经过初步审查,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开庭审判。因此,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的一个必经阶段。

  审查公诉案件主要是查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具备开庭审判的条件,即起诉书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的要求。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并不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它不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

  (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3.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4.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5.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名单;

  6.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7.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8.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9.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审查的方法,应为书面审查,即通过审阅起诉书等,并围绕上述内容逐项予以审查。

  (三)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3.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5.依照本解释第242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6.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7.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四)审查的期限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开庭审判是人民法院在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审判制度和程序,当庭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并依法对案件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为了保证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开庭前必须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开庭3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6.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3)是否申请调取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可以拟出法庭审理提纲,提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2)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的要点;(3)讯问被告人时需了解的案情要点;(4)出庭的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的名单;(5)控辩双方申请当庭出示的证据的目录;(6)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三、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由合议庭的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审判长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十分重要。法庭调查、辩论等活动,都由审判长负责指挥。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有权制止。司法警察和其他值庭人员维持法庭秩序,也受审判长指挥。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则应协助审判长。诉讼参与人也都应当听从审判长的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但值得注意的是,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9月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依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一)开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开庭阶段的活动程序是:

  1.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1)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3)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5)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1)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4)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

  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5.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6.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意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将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逐一查明身份及基本情况后,集中宣布上述事项和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以避免重复,节省开庭时间。

  (二)法庭调查

  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合议庭主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的诉讼活动。法庭调查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法庭调查中,法庭不仅要调查与定罪有关的案件事实,还应当查明对被告人适用特定法定刑幅度以及其他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案件事实能否确认,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进行量刑,关键在于法庭调查的结论如何。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27条规定,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192条的规定,法庭调查的程序是: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起诉书是人民法院审判的合法依据,没有起诉,就没有辩护和审判;起诉书又是法庭审判的基础,法庭对案件的审判仅限于起诉的内容和范围。宣读起诉书,表明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提请法庭审判,并提供了审判的内容和范围,同时也可使旁听公民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便于他们监督法庭的审判活动,并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

  宣读起诉书时,如果一案有数名被告人,应同时在场。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被告人如果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则应就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如果否认指控,应允许其陈述辩解意见。被告人陈述之后,应允许被害人根据起诉书对犯罪的指控陈述自己受害的经过。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有助于合议庭了解当事人对指控的基本意见。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讯问的目的是揭露、证实犯罪,支持其指控,使审判人员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明了,采纳其指控意见。讯问被告人,一般应围绕下列事实进行:

  第一,被告人的身份;

  第二,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第三,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

  第四,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犯罪人员的各自地位和应负的责任;

  第五,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的动机、目的;

  第六,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第七,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

  第八,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否认的根据和理由能否成立;

  第九,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如对被告人适用特定法定刑幅度以及其他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等。

  讯问被告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

  (2)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实施补充发问。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更为了解案情,通过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问,能够补充公诉人的讯问,当庭揭露被告人的虚假陈述,增强控诉的力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可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害和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通过发问,揭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情节,以达到辩护的目的。审判长主持讯问、发问被告人时,对于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以免被告人相互影响,作虚假口供。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3)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对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发问,有利于进一步揭示案情。讯问、发问被告人和发问被害人,必须在审判长主持下进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一般应当就每一起犯罪事实分别进行讯问与发问。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4)审判人员讯问被告人,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审判人员并不是消极的仲裁者,为了澄清疑问,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必要时”一般是指审判人员对审理过程中有疑问的地方或者当事人在陈述时有表述不清的地方。审判人员的讯问、发问是建立在各方陈述、讯问、发问的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进行的,其目的是消除疑点,查清案情。

  4.出示、核实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在讯问、发问当事人以后,应当核查各种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的举证责任,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负有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因此,核查证据应从控方向法庭举证开始。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都应当经当庭质证、辨认和辩论。具体程序是:

  (1)询问证人。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并非所有的证人都出庭作证,主要适用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而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情形。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可见,证人出庭作证需同时满足如下几个条件:第一,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如果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没有异议的,当庭宣读证人证言即可,无需证人出庭。第二,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如果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没有重大影响,即便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存在异议,该证人也无出庭作证必要。由于现实中证人出庭作证率非常低,强行要求所有证人出庭是不现实的,因此,该条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该条实际上是赋予人民法院在决定证人是否出庭时一定的裁量权,只有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才被允许出庭。此外,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时,适用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六机关《规定》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同时将证人、鉴定人出庭通知书送交控辩双方,控辩双方应当予以配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05条规定,无法通知或者证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解释》第206条规定,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①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②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④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公诉人、辩护人向证人发问的顺序由审判长决定。

  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第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第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第三,不得威胁证人;第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审判长对于向证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向证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2)询问鉴定人。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延期审理。

  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鉴定人说明鉴定意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对鉴定人的询问,适用以上询问证人的程序和规则。

  (3)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为核实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控辩双方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至第4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两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

  (4)出示、宣读证据。举证方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做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移交法庭。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①案件起因;②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③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④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⑤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⑥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⑦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适用以上规定。

  5.调取新证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应当补充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立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送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3日内移交。

  示例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法庭审理活动先后顺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选项的组合是正确的? (2008年试卷二第38题)

  ①宣读勘验笔录;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⑥被告人最后陈述。

  A.②③⑤④①⑥  B.③④⑤①②⑥

  C.②④⑤①⑥③  D.③④①⑤②⑥

  【参考答案及简要提示】B。法庭审理,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不能颠倒。本题中最易出错的是“公诉人发表公诉词”所处的顺序,有的考生会将其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混淆。须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处于法庭调查之始,而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则处于法庭辩论阶段。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是刑事审判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将进一步揭示案情,明确如何适用法律,为案件的正确裁判奠定基础。

  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特别强调了对量刑事实的调查与辩论,第193条第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也规定:“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其辩论顺序是: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总之,法庭辩论的次序应是自控方发言始,至辩方发言止为一轮,反复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的首轮发言被称作发表公诉词。公诉词是公诉人根据控诉职能,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发表的总结性意见。其内容一般包括:(1)对法庭调查结果的简单概括;(2)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3)揭露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性质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4)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5)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出被告人触犯的刑事法律条款和应负的法律责任;(6)提出对被告人依法处理的要求。公诉词在写法上没有统一的格式,一般来说,内容可分为标题和正文两个部分。标题应写明“×××人民检察院公诉词”字样,也可写作“×××人民检察院关于××案的公诉词”。正文部分,可分为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引言的开头,一般应先写称呼语,即顶格写“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行文中,有时为了宣读的需要,可以在重要的地方或需要提醒法庭注意的地方,相应插入称呼语。引言内容,需要写明对法庭调查情况的简要概括。如“在以上法庭调查中,通过宣读证人证言、技术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出庭作证,出示物证以及讯问被告,已清楚地证明本院起诉书中所列被告人×××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在,我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意见,请法庭在判决时予以考虑”。主体部分是公诉词写作的核心部分,可视上面谈到的第(2)~(6)项内容进行有侧重的分析、论述。最后是公诉词的结尾部分,即正文分析论证后的结束语言。一审公诉词可写为:“以上几点意见请法庭结合全案情节,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正确的判决。”最后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辩护人的首轮发言被称作发表辩护词。辩护词是辩护人以法庭调查查明的案情为基础,提出的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总结性意见。辩护词的内容由序言、辩护理由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序言包括五项内容:(1)标题,写出“辩护词”三字,也可写作“×××(被告人)××一案的辩护词”。(2)称呼语,顶格写“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3)写明辩护人出庭辩护的法律依据和责任,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我经××市××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4)简要说明辩护人开庭前做的主要工作。(5)表明对本案的基本观点,包括:或认为被告人无罪,或认为被告人罪轻,或认为被告人应当减轻处罚,或认为被告人应当免除刑事责任。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1)事实辩;(2)证据辩;(3)无罪辩;(4)罪轻辩;(5)罪轻免刑辩;(6)适用法律辩;(7)管辖辩;(8)诉讼时效辩,等等。结论又称结束语。首先应对辩护理由作一概要小结,而后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或宣告无罪的意见,最后还要使用适当的结束语表示发言的完结。

  法庭辩论应在审判长主持下进行。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

  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经过几轮辩论,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的发言中已经没有新的问题和意见提出,没有继续辩论必要时,即应终止双方发言,宣布辩论终结。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3款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也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独立的阶段。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也应当制止。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附带指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五)评议和宣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1.评议。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上述第二项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判决、裁定。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判决中写明被告人曾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前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

  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

  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①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②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及理由;③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2.宣判。合议庭经过评议作出裁判后,应当宣判。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宣告判决结果时,法庭内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四、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诉讼制度、诉讼权利与义务同样适用于公、检、法机关处理单位犯罪的案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还就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作了以下特别规定:

  1.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2.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3.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2)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4.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于审判台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被告单位委托辩护人的,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5.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6.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

  7.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

  五、拒绝辩护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前述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六、法庭秩序

  法庭秩序,是指《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所规定的,为保证法庭审理的正常进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规定。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3)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5)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人民法院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5.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法庭审判笔录

  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言、意见部分,应当在庭审后分别交由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上述人员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要求改变庭审中陈述的,不予准许。

  法庭审判笔录不仅对于分析案情,查核审判活动的进行情况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是以后复查案件以及法院系统内部检查办案质量的依据,同时还是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因此,必须重视法庭审判笔录的制作工作。

  八、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一)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延期审理有以下三种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规定了建议延期审理的若干情形。第455条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2)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3)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4)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5)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6)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7)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8)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的开庭日期,可以当庭确定,也可以另行确定。当庭确定的,应公开宣布下次开庭的时间。当庭不能确定的,可以另行确定并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三)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所规定的内容。

  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原因不同。终止审理是因为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2)法律后果不同。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

  示例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2012年试卷二第31题)

  A.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B.需要重新鉴定的

  C.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

  D.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参考答案及简要提示】C。本题考查考生是否能准确区分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二者有三点区别,其中一点是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

  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考生需要准确理解《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的延期审理的三种情形与第200条规定的四种中止审理的情形。

  九、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十、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77条的规定,审判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3)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4)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5)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6)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7)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发回重审的;(8)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或者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调查、质证的证据定案的;(9)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不收集的;(10)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11)收受、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律师等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12)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13)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14)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1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16)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审判活动监督由公诉部门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期限的,由监所检察部门承办。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调查、审阅案卷、受理申诉、控告等活动,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第三节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一、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受理程序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1)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的;(2)缺乏罪证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审判程序

  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此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2.在自诉案件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3.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自诉的规定。

  4.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人民法院对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二、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自诉案件第一审审判程序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此外,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性规定。据此,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有以下特点:

  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应当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2.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方式,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3.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自行和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他们可以互谅互让、互相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而后撤诉。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自诉人是二人以上的,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4.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同于普通公诉案件第一审的审理期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即与普通公诉案件第一审的审理期限相同;如果被告人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5.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所谓反诉是相对于自诉而言的,是指在自诉过程中,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诉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在有反诉发生的自诉案件中,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同时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形成互诉。

  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3)反诉的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范围;(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的规定,即在反诉的审理和处理程序上,适用自诉的所有规定。反诉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等与自诉人完全相同。反诉案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由于反诉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如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判处刑罚,应根据各自应负的罪责分别判处,不能互相抵消刑罚。

第四节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的设置在当今世界各国十分普遍,而且适用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发案率呈上升趋势。为合理分配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我国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简易程序,符合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进一步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

  二、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有以下特点:

  1.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不适用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相比之下,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相对复杂、重大。

  2.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情简单、影响较小、处罚较轻的刑事案件。只有这些案件才具有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条件。刑事诉讼法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划归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相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3.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比如简化审判组织、简化审判程序等。这些简化都由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并不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当事人任意决定的。

  4.审理期限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无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都必须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一条件。如果案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幅修改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就是将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满足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要求。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基本设计,是基于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双重目的而构造的基本程序。依据程序法定原则,刑事诉讼只能依据既定的法律程序进行。但考虑到诉讼效率等要求,刑事诉讼法又对普通程序进行简化而构造了简易程序。这种简化程序虽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由于简化了相关诉讼程序,可能侵犯了被告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因此,适用简化程序必须获得被告人的同意,即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9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四、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作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审判组织形式的简化。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该条修改了原先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重新审理。也就是说,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这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换问题。应当指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可以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但是,一经确定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因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法律设置的相对完善的正当程序,具有排他性。

  依据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五、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和审判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上述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二)简易程序的审判程序

  1.公诉案件的审判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4)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并自行辩护。自诉人应当出示主要证据。被告人有证据出示的,审判员应当准许。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将普通程序中的许多程序予以简化,唯独被告人最后陈述这一程序未予简化。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对法庭的请求等进行陈述。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裁定和决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审理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和诉讼程序问题,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作的具有拘束力的处理决定。

  一、判决

  (一)判决的概念、特点

  判决是法院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我国刑事案件的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就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应否处以刑罚和处以什么刑罚的问题所作的一种结论。从程序上说,它标志着案件审理的结束;从内容上说,它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事项,所以是实体裁判。

  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执行国家法律的具体结果。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强制性。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判决除人民法院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加以变更或者撤销。即使是判决有错误,也只有法院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才能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判决具有极高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

  (二)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

  判决必须制作判决书。判决书是判决的书面表现形式,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其制作是一项严肃且慎重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总的要求是:格式规范;事实叙述清楚、具体,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说理透彻,论证充分;结论明确,法律条文的引用正确、无误;逻辑结构严谨,无前后矛盾之处;行文通俗易懂,繁简得当,标点符号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制作判决书时,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首部。首部包括人民法院名称、判决书类别、案号;公诉机关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开庭审理,审判组织的情况等。

  2.事实部分。事实是判决的基础,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根据。这部分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其中,对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做到:(1)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除无须举证的事实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指经过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未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不能认证;(2)要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来证明判决所确认的犯罪事实,防止并杜绝用“以上事实、证据充分,被告人也供认不讳,足以认定”等抽象、笼统的说法或简单地罗列证据的方法来代替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法官认证和采证的过程应当在判决书中充分体现出来;(3)证据的叙写要尽可能明确、具体。此外,叙述证据时,还应当注意保守国家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的安全和名誉。

  3.理由部分。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是判决书说服力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特点,运用法律规定、犯罪构成和刑事诉讼理论,阐明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情节轻重与否,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书写判决理由时应注意:(1)理由的论述要结合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和个性,说理力求透彻,使理由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说服力。切忌说空话、套话。(2)罪名确定准确。一人犯数罪的,一般先定重罪,后定轻罪,共同犯罪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依次确定首要分子、主犯、从犯或者胁从犯、教唆犯的罪名。(3)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分别或者综合予以认定。(4)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明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5)法律条文(包括司法解释)的引用要完整、准确、具体。此外,《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1)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2)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3)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4.结果部分。判决结果是依照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定性处理的结论。书写时应当字斟句酌、认真推敲,力求文字精练、表达清楚、准确无误。其中有罪判决应写明判处的罪名、刑种、刑期或者免除刑罚,数罪并罚的应分别写明各罪判处的刑罚和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已被羁押的,应写明刑期折抵情况和实际执行刑期的起止时间;缓刑的应写明缓刑考验期限;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写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情况;有赃款赃物的,应写明处理情况。无罪判决要写明认定被告人无罪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写明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宣告无罪。

  5.尾部。这部分写明被告人享有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上诉方式和途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姓名;判决书制作、宣判日期;最后要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附:几种主要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样式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年度]×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是否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2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2项还是第3项,均应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份。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说明:

  1.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但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人民法院均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

  2.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的顺序号组成。如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1998年立案的第18号刑事案件,表述为“(1998)金刑初字第18号”。案号写在文书名称下一行的右端,其最末一字与下面的正文右端各行看齐。案号上下各空一行。

  3.被害人和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的,在审判经过段的“出庭人员”中写明(未出庭的不写)。

  4.被告人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等羁押时间,以便于折抵刑期。

  5.同案被告人有2人以上的,按主从关系的顺序列项书写。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写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后,另行续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址。

  6.辩护人是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的,除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外,还应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辩护人如果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写为“指定辩护人”,并在审判阶段中做相应的改动。

  7.按照样式规定,事实部分包括的四部分内容,应分四个自然段书写,以充分体现控辩式的审理方式。

  8.合议庭成员有陪审员的,署名为“人民陪审员”;合议庭成员有助理审判员的,署名为“代理审判员”。

  ×××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年度]××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概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证据)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答辩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既要写明经法庭查明的全部犯罪事实,又要写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论证被害人是否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并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受偿人的姓名、赔偿的金额和支付的日期)”

  第二,定罪免刑并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受偿人的姓名、赔偿的金额和支付的日期)”

  第三,宣告无罪但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受偿人的姓名、赔偿的金额和支付的日期)”

  第四,宣告无罪且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份。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年度]××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概述)

  经审理查明……(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份。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说明: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的,按“自诉案件用”的文书样式,参照本样式制作刑事判决书。

  2.对公诉人、辩护人没有出庭的,删去文书样式中相应的内容。

  3.对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且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参阅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样式,在本样式的相应部分增加有关内容。

  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这类案件制作判决书时,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部分的表述应当作相应改动。

  5.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因而也不适用本样式。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自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诉讼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或者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诉称……(概述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自诉人的指控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写明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自诉人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是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有关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判处的刑罚)。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份。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说明:

  1.自诉人如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自诉人”项后另起一行列项书写;自诉人、被告人如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样应在各自的项后另起一行列项书写。

  2.对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终结制作本判决书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76条的规定,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内容在“案件由来”部分表述清楚。

  3.判决结果中“宣告无罪”的表述,是按经开庭审理后决定宣告无罪设计的。如果在开庭前的审查阶段即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则应当按驳回起诉用的刑事裁定书样式制作刑事裁定书。

  4.按本样式制作判决书时,注意参阅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的刑事判决书样式。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用)

  (××××)×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反诉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告人(反诉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被告人×××于××××年××月××日以自诉人×××犯××罪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者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反诉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反诉自诉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诉称……(概述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自诉人的指控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反诉自诉人×××诉称……(概述反诉自诉人指控反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诉讼请求)

  反诉被告人×××辩称……(概述反诉被告人对反诉自诉人的指控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自诉、反诉各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写明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自诉人、反诉自诉人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或者反诉被告人或者双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对于控辩双方有关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反诉被告人无罪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决结果);

  (刑期从……)

  二、反诉被告人无罪。”

  第二,被告人无罪,反诉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

  二、反诉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决结果)。

  (刑期从……)”

  第三,双方都构成犯罪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决结果);

  (刑期从……)

  二、反诉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决结果)。

  (刑期从……)”

  第四,双方都不构成犯罪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

  二、反诉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份。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二、裁定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人民法院用裁定处理的刑事程序问题主要有:诉讼期限的延展;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驳回起诉;核准死刑等。人民法院用裁定处理的实体问题主要针对执行中的问题,例如减刑、假释等。

  裁定和判决之间的区别是:

  1.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适用裁定解决的实体问题,如在执行期间依法减刑、假释等;解决的程序问题,如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以及当事人耽误期限,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申请是否准许时,可以适用裁定处理。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其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内容相对简单。

  三、决定

  决定是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的一种法院裁判形式。例如,对回避申请决定是否同意,对当事人、辩护人提出的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应由法庭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等。

  决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口头决定应记录在卷,书面决定应制作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准上诉、抗诉,但有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如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决定与判决和裁定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用于解决实体问题,裁定部分用于解决程序问题,部分用于解决实体问题,而决定只用于解决程序问题。

  2.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判决和裁定,而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作出。

  3.效力不同。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者裁定,有关机关和人员依法可以上诉或者抗诉,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决定无论由哪一级、哪一个公、检、法机关作出,均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和抗诉。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181~215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32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0~298条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26~471条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审程序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改革了庭前审查程序,建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明确了中止审理的情形,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进一步完善了第一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