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一、妨害公务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务”,公务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的职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的代表职务,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的职责,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的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根据构成要件的不同,妨害公务罪分为四种类型。

  1.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妨害公务罪的典型类型。

  (1)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①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中国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从现实出发,还应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构成刑法第368条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外国公务员在中国境内执行职务的,不成立本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指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解释明文指出是对“渎职罪主体”的解释,没有明示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释,但由于渎职罪的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可以认为该解释实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释。

  ②行为的内容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公务所处理的一切事务。执行,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履行、实施,而非仅指强制执行。职务的执行必须具有合法性,即“依法”执行职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阻碍的,当然不成立本罪。合法意味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仅实体上合法,而且程序上合法。换言之,不仅实质上合法,而且形式上合法。

  ③必须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实施阻碍行为。从保护依法执行职务的角度来考虑,执行职务,不仅包括正在执行职务,而且包括将要开始执行职务的准备过程,以及与执行职务密切联系的待机状态。就一体性或连续性的职务行为而言,不能将其行为分割、分段考虑进而分别判断其职务行为的开始与终了,而应从整体上认定其职务行为的开始与终了,即使外观上暂时中断或偶尔停止,也应认为是在职务的执行过程中。

  ④必须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执行职务。这里的暴力,是指广义的暴力。不要求直接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只要求针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既可以通过针对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具有密不可分关系的辅助者实施暴力,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也可以通过对物行使有形力,从而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以物理影响(间接暴力),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胁迫,是指以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生恐惧心理为目的,以恶害相通告,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职务行为或者不正确执行职务行为。恶害的内容、性质、通告方法没有限制。暴力、胁迫行为只要足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即可,不要求客观上已经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3)主体为一般主体,至于行为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有无特定关系,则在所不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胁迫方法予以阻碍,阻碍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来是在合法执行职务,但行为人误认为是非法的,进而以暴力、胁迫进行阻碍的,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本罪。当然,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认识错误、存在何种认识错误,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仅凭行为人的陈述来判断。

  2.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是妨害公务罪的第二种类型。具体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人大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3.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是妨害公务罪的第三种类型。具体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4.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是妨害公务罪的第四种类型。具体表现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与前三种类型不同,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方法,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适用刑法第277条第1款。

  (二)认定

  1.应当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人民群众抵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活动的行为,人民群众因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轻微冲突的行为,使用了轻微暴力、胁迫手段但客观上不足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都不能认定为犯罪。此外,对于依法执行公务的对方(如被逮捕者)实施的一般暴力、胁迫行为,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2.应当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妨害公务的行为,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从一重罪论处,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特别规定处理。例如,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罪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再如,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检查的,应选择刑法规定的较重法定刑。此外,本罪的暴力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抢夺依法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枪支等),原则上应从一重罪论处。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招摇撞骗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如骗取爱情、职位、荣誉、资格等,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

  2.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认定

  本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同:(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而诈骗罪的行为可以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任何手段。(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不要求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1.客观上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处理公务的文书即公文书;文书,是指使用文字或者代替文字的符号制作的,具有某种程度的持续存在状态,表达意识或者观念的文件(广义的文件)。公文必须具有表达意识或观念的内容,故仅有公文的固定格式,而无实际内容的纸张等,不属于公文。证件,一般是指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实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印章,应包括印形与印影。印形,是指固定了国家机关名称等内容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表示在其他物体上的图章;印影,是指印形加盖在纸张等物体上所呈现的形象。印章既包括表示国家机关名称的印章,也包括国家机关用以表示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但专用章与省略文书的界限是微妙的。例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上所盖的“本件与原件无异”的骑缝章,不属于印章,而属于省略文书。因为文书重在表达意思,而印章重在证明人或单位的同一性,故一般来说,应将省略文书视为文书,而不应认定为印章。伪造公文、证件,是指伪造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有形伪造公文、证件,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公文、证件。无形伪造公文、证件,是指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公文、证件。伪造印章,是指没有权限而制造国家机关的印章的印形(即私刻公章),或者在纸张等物体上表示出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印章的印影(如用红笔描绘公章印影)。变造,是指对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加工,改变其非本质内容的行为,如果改变了公文、证件、印章的本质部分,则应认定为伪造。买卖,是指购买或者出售国家机关制作或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制作或者应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而故意伪造、买卖,或者明知是国家机关制作的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而故意变造。行为人的目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从一重处罚。此外,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后,又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施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成立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例如,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车辆年检证而购买并出售给他人,由于行为人与伪造者并不成立共犯,其行为又严重侵害了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故宜认定为本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2条也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聚众斗殴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

  成立聚众斗殴罪虽然需要多人参与,但不要求斗殴的双方都必须三人以上。例如,一方二人、另一方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仍然成立本罪。成立聚众斗殴虽然要求有首要分子,但不要求双方都有组织、策划、指挥者,斗殴一方的首要分子邀约对方人员斗殴的,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处罚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因此,只要聚众斗殴客观上致人重伤、死亡的,即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外,聚众斗殴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除了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本身便是犯罪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例如,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实施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的,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对本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对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

  六、赌博罪

  (一)概念与特征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赌博,是指就偶然的输赢以财物进行赌事或者博戏的行为。偶然的输赢,是指结果取决于偶然因素,这种偶然因素对当事人而言具有不确定性,至于客观上是否已经确定则无关紧要;偶然因素既可以是将来的因素,也可能是现在或者过去的因素。即使当事人的能力对结果产生一定影响,但只要结果有部分取决于偶然性,就是赌博。如果对于一方当事人而言,胜败的结果已经确定,则不能称为赌博。赌博还必须是胜者取得财物,败者交付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如果双方以财物以外的利益进行赌事或者博戏,则不属于赌博。

  并非任何赌博行为都成立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成立赌博罪,首先在客观上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是聚众赌博,即纠集多人从事赌博;二是以赌博为业,即将赌博作为职业或者兼业。其次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这里的营利目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在赌博活动中取胜进而获取财物的目的;二是通过抽头渔利或者收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入场费等获取财物的目的。

  (二)认定

  认定赌博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这要根据赌博罪的主客观特征进行区分。行为人不是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不成立赌博罪;换言之,只是单纯参加赌博的行为,不成立赌博罪。行为人的目的不在于营利而在于一时娱乐而参加赌博的,不成立赌博罪。此外,赌博与打赌不是等同概念,参与打赌者的动机与目的在于确认彼此间互相对立的意见争执,至于赌赢的赏金则不是重点,也不是打赌本身的目的;打赌的结果还可能是双方均获利或者第三者获利。所以,对打赌行为不应认定为赌博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03条第1款的规定,犯赌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节 普通罪名

  一、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本罪是指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行为人所盗窃、抢夺、毁灭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已经制作的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盗窃、抢夺的对象不包括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但毁灭行为的对象则包括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毁灭,是指使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丧失效用的一切行为。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本罪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伪造印章,包括伪造印形与印影。由于只处罚伪造印章的行为,故正确区分印章与省略文书,是认定本罪的一个关键。对于省略文书,一般不能认定为印章。邮政局的邮戳不仅显示了信件处理时间,而且表明了处理的邮政局,故认定为印章比较合适。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需要指出的是,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只有事前与伪造者通谋的,才能认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如果在伪造者伪造学历、学位证明后再贩卖的,即使明知为伪造的学历、学位证明,也不能认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

  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本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伪造不仅包括无权制作身份证的人擅自制作居民身份证,而且包括有权制作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变造居民身份证,是指对真实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的非本质部分进行加工、修改;如果对真实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的本质部分进行加工、修改,则属于伪造居民身份证。如更改真实身份证的姓名、照片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居民身份证。对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处罚。

  四、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本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这里的国家秘密包括国家绝密、国家机密与国家秘密。获取国家秘密,既可以表现为直接取得国家秘密,也可以表现为通过获取国家秘密的载体进而取得国家秘密。行为人实际上非法获取了国家秘密的,才成立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非法获取。但是,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成立刑法第111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时,没有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故意,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之后,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的,原则上仅成立刑法第111条规定的犯罪,不必实行数罪并罚。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五、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侵入,是指未取得有关部门的合法授权与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侵入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秘密或者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参见刑法第287条)。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85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实施上述行为,达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应以本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或者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利用计算机病毒盗窃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利用计算机病毒实施金融诈骗的,应认定为金融诈骗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处罚。

  七、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本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是指首要分子纠集特定或者不特定之多数人于一定地点,而成为可以从事共同行为的一群人。在聚众的情况下,参与者往往处于随时增多与减少的状态。扰乱,是指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与社会心理的不安,具体表现为使社会秩序的有序性变为无序性,使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变为动乱性,使社会秩序的连续性变为间断性。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9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八、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本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刑法鉴于其危害程度的严重性,而将其规定为独立犯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90条第2款规定处罚。

  九、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本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91条的规定处罚。

  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本罪是指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编造行为不仅包括完全凭空捏造的行为,而且包括对某些信息进行加工、修改的行为。传播是指将虚假恐怖信息传达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行为,向特定人传达但怂恿其向其他人传达的行为,也应认定为传播。编造与传播行为都必须出于故意;以为是真实信息而传播的,不成立本罪。单纯的胁迫行为(向国家机关声称,如不满足其要求就实施放火、爆炸),不能认定为本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处罚。

  十一、寻衅滋事罪

  本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下列寻衅滋事情形之一的,成立本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均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实施本罪行为,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应从一重罪论处。例如,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强拿硬要行为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应认定为抢劫罪。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应视客观行为性质与主观心理状态,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处罚。

  十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又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包庇”,是指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传授犯罪方法罪

  本罪是指故意使用各种手段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传授方法包括口头传授、书面传授与动作示范传授,包括公开传授与秘密传授、直接传授与间接传授。犯罪方法,包括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的技术、步骤、办法等等。被传授人,既可以是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也可以是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被传授的人是否掌握、接受了犯罪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应按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95条的规定处罚。

  十四、聚众淫乱罪

  本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聚众淫乱,是指纠集三人以上群奸群宿(聚众奸宿)或进行其他淫乱活动。淫乱行为除了指自然性交以外,还包括其他刺激、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参与聚众淫乱的人应是自愿的,而不是被强迫的。如果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迫妇女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则视行为性质与具体情况认定为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或者实行数罪并罚。刑法规定本罪是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公众对性的感情。因此,三个以上的成年人,基于同意所秘密实施的性行为,因为没有侵害公众对性的感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行为。只有当三人以上以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到的方式实施淫乱行为时,才宜以本罪论处。此外,刑法只处罚本罪的首要分子与多次参加者。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01条的规定处罚。

  十五、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本罪是指引诱未成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所谓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是指勾引、诱惑本来无意参加聚众淫乱的不满18周岁的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对这里的“参加”应作广义解释,不要求引诱未成年人实际从事淫乱活动,引诱未成年人观看他人从事淫乱活动的,也应认定为本罪。由于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本罪中的聚众淫乱活动不要求具有公然性,即引诱未成年人参加秘密聚众淫乱活动的,也应以本罪论处。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管行为人是否首要分子,是否多次参加者,均成立本罪。犯本罪同时触犯强奸、猥亵儿童等罪的,视情形从一重罪论处或者实行并罚。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01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六、盗窃、侮辱尸体罪

  本罪是指窃取他人尸体,或者对尸体进行侮辱的行为。盗窃尸体,一般是指基于出卖、结阴婚等目的窃取他人尸体。尸体,是指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但骨灰不属于尸体。其中的侮辱尸体,是指直接对尸体实施凌辱行为,如损毁尸体,分割尸体,奸污女尸,抠摸尸体阴部,使尸体裸露,将尸体扔至公共场所等。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02条的规定处罚。

  十七、开设赌场罪

  本罪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使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至于开设的是临时性的赌场,还是长期性的赌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的,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论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或者帮助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03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刑法第277~304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章犯罪表现为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因此,大多属于作为犯罪。社会管理秩序的内容、范围广泛,所以,本章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与表现形式多样。需要重点关注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等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聚众斗殴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