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管辖权在公检法机关之间及其内部的划分是我国刑事诉讼“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重要体现。管辖可以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第一节 立案管辖

  一、立案管辖的概念及划分依据

  1.立案管辖的概念。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即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或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2.立案管辖的划分依据。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1)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我国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不同,应根据其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划分管辖范围。(2)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等。一般而言,案件比较重大、复杂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的例外规定是指:(1)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2)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

  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3)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依照我国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和《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的案件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以下几种:

  1.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包括: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具体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枉法仲裁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食品监管渎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具体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种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前三类以外的重大犯罪案件;(2)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具体程序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时,应当层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送省级人民检察院。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10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本院直接立案侦查。

  根据《规则》第14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为了防止地市级人民检察院随意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应由其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规则》第18条规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将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也称为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经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四种:(1)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4)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不予告诉或撤回告诉必须体现被害人本人的真实意思,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此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2)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上述八类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2)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这类自诉案件也被称为“公诉转自诉”案件,其目的是维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解决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告状难”的问题。

  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1.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主罪与次罪的划分,应当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为标准。

  2.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的犯罪时,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的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和公诉案件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3.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的,应当将新发现的案件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4.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这里的并案处理就包括了立案管辖中将具备上述情形的案件并案侦查或者直接由人民法院并案审理。

  示例

  下列哪些案件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2010年试卷二第66题)

  A.骗取出口退税案

  B.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C.隐瞒境外存款案

  D.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参考答案及简要提示】BCD。解答本题关键在于掌握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需要在熟悉刑法具体罪名的基础上来把握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骗取出口

  退税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应由检察院管辖。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C和D项均属于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属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第二节 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划分。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受理案件的分工,即一起刑事案件具体应该由哪一个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的问题。具体来说,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划分级别管辖考虑的主要因素有:案件的性质和影响;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案件涉及面的大小;不同级别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职责和条件等。刑事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实际上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这是因为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数量最多,分布地区最广,最接近犯罪地,也最接近人民群众。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便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案件,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也便于人民群众旁听案件的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恐怖活动案件的范围主要依据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予以明确。其中,涉嫌“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个人罪”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属于恐怖活动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此外,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有关“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和“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等规定,由恐怖活动组织或人员实施的,以制造社会恐慌为目的,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民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劫持航空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等犯罪也属于恐怖活动犯罪,这些案件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上述规定并不是说这两类案件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而是最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并不排除由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第一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立法上将这些案件划分为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是因为其性质严重,或案情重大复杂、影响范围大或处刑较重,由较高级别的法院进行第一审,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担负着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进行上诉审的任务,此外,还肩负着对基层人民法院和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任务,因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宜太多。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重大刑事案件的标准,立法上没有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和把握。实际上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很少,这是与高级人民法院所处的位置和工作量负担相适应的。高级人民法院承担着对本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任务;担负着对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的第二审工作;还担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和核准工作、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工作等。因此,法律对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立法上虽然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同时将其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并且将主动权交给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的审判机关,担负着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司法解释等任务,同时,还要负责对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的审判,以及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工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非常罕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3条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由于犯罪证据大多都在犯罪地,由犯罪地法院审理,有利于法院就地调查核实证据,正确及时处理案件。而且,被害人、证人等往往都在犯罪地,便于法院就近传唤或者通知其参加诉讼,也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同时,犯罪地群众最为关心本地发生的犯罪案件的审理,由犯罪地法院审理,也便于当地群众旁听,有利于结合案件的审理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被告人居住地一般为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情况,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其居住地的群众更多地了解案件的情况;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当地审判的;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或者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因而需要在其居住地执行的,等等。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按照前述原则,有时候并不能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如一个犯罪涉及几个地点,按照犯罪地原则几个人民法院都有权审判,而按照被告人居住地的确定标准,也可能出现多个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形。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所谓主要犯罪地,包括案件涉及多个地点时对该犯罪的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地,也包括一人犯数罪时,主要罪行的实行地。必要的时候,是指对查清主要犯罪事实以及及时处理案件更为有利等情况。

  示例

  周某采用向计算机植入木马程序的方法窃取齐某的网络游戏账号、密码等信息,将窃取到的相关数据存放在其租用的服务器中,并利用这些数据将齐某游戏账户内的金币、点券等虚拟商品放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售卖,获利5000元。下列哪些地区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013年试卷二第65题)

  A.周某计算机所在地

  B.齐某计算机所在地

  C.周某租用的服务器所在地

  D.经营该网络游戏的公司所在地

  【参考答案及简要提示】ABCD。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该规定的核心内容可以总结为:和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关联的所有地点,均是犯罪地。如果考生没有把握住该规定,就可能会选错。

  三、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所要解决的是哪些案件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以及由哪一个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在我国,管辖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2条的规定,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这里的规定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2009年发布的《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一般而言,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公安机关、铁路检察院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1)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案件;(2)针对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案件;(3)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4)铁路运输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

  四、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例如,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虽有管辖权,但不宜审理此案,自行审理更为适宜而决定提级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将自己受理的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这种移送管辖可以区分为应当移送和请求移送两种情形。应当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请求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1)重大、复杂案件;(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关于请求移送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条第3款规定,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5.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6.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在指定管辖的程序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特殊情况的管辖

  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4、18~27、290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2条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8~19条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

  本章主要内容是刑事管辖制度,即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和审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

  1.立案管辖: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公检法机关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2.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3.特殊管辖:针对特殊案件所确立的管辖。

  本章的难点是如何确立一个案件的具体管辖:首先需要确定其立案管辖,之后在判断是否属于审判管辖中的专门管辖的基础上确定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以及是否存在需要移送管辖和

  指定管辖的情形。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特殊管辖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确立的,需要考生予以特别记忆。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范围进行了三方面的修改:一是根据刑法的相应修改删除了“反革命案件”;二是新增恐怖活动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三是将原来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修改为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