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这是一个创造慷慨文化的时代

    日托中心对接孩子迟到的家长增加了罚金,迟到的家长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多了;同样靠酒精灯和天平起步,“无形学院”却能从炼金术飞跃到正儿八经的化学学科;“同病相怜”网站不再是医务人员单方持有信息,而是让患有相同慢性病的病友彼此分享信息,人人受益。有些价值是市场创造不出来的,这些价值的创造只能靠文化,当更多人开始期待业余参与能成为一种开放的选择时,期待就会改变文化。

    一个实践社区的存在,与其说是为了维护社区中某些特殊的知识,不如说是为了维护将社区团结在一起的文化。

    增加你所拥有的物品数量固然有益,但增加你的知识量所带来的改变可能是革命性的。这也正是为何一个社会分享知识的方式如此重要的原因所在。

    当更多人开始期待业余参与能成为一种开放的选择时,期待就会改变文化。

    2000年1月,《法律研究》杂志(Journal of Legal Studies)刊登了一篇非同寻常的文章——《罚金即价格》(A Fine Is A Price),文章的作者是尤里·格尼茨(Uri Gneezy)和奥尔多·鲁斯蒂奇尼(Aldo Rustichini)。虽然出现在一本法律研究杂志上,但它其实是一篇关于心理学的文章。文章篇幅很短,在有限的空间里堆砌着尽可能多的文字,文风平实而不失生动。这篇文章的核心在于对法律理论一个中心原则的抨击,这个原则就是,威慑是影响人们行为的一种简单可靠的方式。

    格尼茨和鲁斯蒂奇尼是这样描述主流威慑理论的:“当消极后果被附加到某种行为上时,人们会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当消极后果被移除后,之前被中断了的某种特定行为通常会再次出现。”该理论看上去简单明了,符合常理,但是正如研究员们所指出的,它基本上没有被证实过。1998年,通过把以色列海法市(Haifa)的一家日托中心作为试点,这两位经济学家打算重新揭开事实的真相。

    日托指在白天对小孩的看管。家里有学龄前儿童的家长们,因为白天要上班,所以需要找人看管自己的孩子。有些情况下,日托是公共服务,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它却是一门生意。但无论怎样,家长和日托工作者之间每天都存在着一种潜在的利益冲突:接孩子的时间。日托工作者也有自己的生活,所以他们希望家长能在一个指定的时间将孩子接走;另一方面,作为家长,由于公务缠身,杂事不断,路上花费的时间也不是自己能完全控制的,他们总希望有一些宽限的时间,让他们比指定的时间晚一些去接小孩。

    海法市有10所日托中心被作为研究对象,它们每天工作到下午4点,对于接孩子迟到的家长,没有特别的惩罚说明。格尼茨和鲁斯蒂奇尼在这些中心快要关门时观察家长迟到的频率有多高。

    第一个星期,每个中心都会有七到八位家长迟到。接下来,研究者们在其中6所日托中心设立罚款制度,声明说:从今往后,迟到10分钟以上的家长,将会被罚款,罚金会被自动添加到他们的账单上。(另外4所中心作为控制组,依然保持不变,以保证在选定的6所中心里任何被观察到的现象都是罚金带来的后果。)

    6所日托中心实施的新规则,对家长行为的影响立竿见影:迟到的家长增多了。在第一周里,迟到的家长数量平均增加到11名;第二周增加到14名;第三周增加到17名。迟到事件在实验开始一个月后达到顶峰,差不多每周有20位家长迟到,人数几乎是实施罚款前的3倍。此后,罚款制度依旧存在,迟到人数存在波动,但从不会少于14个人,很多周甚至接近20个人。与此同时,4个控制组中迟到家长的人数并没有改变。

    从威慑理论的角度来看,这个结果是有悖常理的。罚金很少,只有10谢克尔(约合3美元),但是再少也应该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应该说在惩罚制度实施之前,接孩子迟到再不好,总强过罚款10谢克尔。即使数额太小以至于起不到威慑作用,也不应该不减反增吧。不过事实就是如此。

    罚款明确之前,家长和老师之间的讨价还价,被格尼茨和鲁斯蒂奇尼称为“不完全契约”(incomplete contract),即是一系列部分发生在市场上,但对一些行为规范(包括接孩子这类行为)的解释留有余地的关系。

    正如他们在论文中指出的,“家长们可以对这件事形成各种各样的看法,并依据自己的看法行事,很大程度上他们也正是这样做的。”一旦确立惩罚制度,模棱两可的状况随即消失,之前被确立的行为规范迅速瓦解。罚金将日托由共享事务变成了赤裸裸的付费交易,允许家长们将老师的时间看做商品,并且在这里还是很便宜的商品。家长会认为罚金已经代表了由他们带来的不便的全部价值,罚金同时也消除了家长对因为伤害工作人员的善意而可能遇到的一些不确定后果的恐惧。

    格尼茨和鲁斯蒂奇尼在3个月后撤销了该罚款制度。然而,罚款虽然被撤销了,但接孩子迟到的人数并没有下降到实施罚款制度前的水平。实际上,还保持在和有罚金时一样高的水平。家长如今视日托工作人员为市场交易的参与者,而不再是以前那样需要尊重的人了,这改变了家长对这些工作人员的看法,观念一旦改变,其影响比惩罚制度更加持久。文章说,人们可以对迟到的家长通过罚以重金加以威慑,但实验表明,市场交易不仅仅是在人类其他动机的基础上增添了东西,它的存在就足以改变人类。

    如果这个发现听起来很耳熟,那是因为爱德华·德西早在1970年的索玛立方体研究里,就阐述了同样的道理。这两个实验都说明,一旦将某件之前在市场逻辑之外的东西标价,它就会彻底被改变。可以肯定的是,德西给出的是积极价格(支付),格尼茨和鲁斯蒂奇尼设立的是消极价格(罚款)。不过就像格尼茨和鲁斯蒂奇尼所指出的,罚金即价格。然而,索玛立方体实验和日托实验之间更重要的区别在于,后者的对象不是一个木制拼图,而是活生生的人——日托中心工作人员。“罚金即价格”表明,在市场里与人做交易,会从根本上扭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德西的研究重点放在自治和竞争两方面的个人动机,结果证明将动机标价会减少人们做事的动机。格尼茨和鲁斯蒂奇尼关注社会动机,证明将非市场交易行为标价以后,人们会减少把对方当做可以保持长期关系的人来对待的意愿(这与早前关于卖淫的研究结论相吻合,也就是说男人不仅是为了性埋单,他们还为事后对方的消失埋单)。罚款制度的引入不是个人化的,不仅会影响个别迟到家长的行为;它是社会性的,带来的是家长和工作人员之间一整套全新的关系。文化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群体内集体持有的一套规范和行为。在日托中心的案例里,罚款的引入改变了家长对工作人员的看法,使得之前的文化消失殆尽,而且在罚款被废除以后,之前的文化依然无法恢复。

    我们如何对待他人很重要,这种重要性不止停留在“如果我对别人好,别人也会对我好”的层面上:我们的行为导致环境鼓励一些机会并阻碍另一些机会。在海法市日托中心的文化中,一个简单的改变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在如前所述的“不完全契约”背景下,家长和看护人员之间持有双方都接受的非正式协议。一旦这种文化中出现了明确的罚款条约,家长就会将看护人员看做是为达到某种目标的手段,而不是拥有共同社会和商业联系的合作伙伴。

    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并不能在市场里完全展示出来,因为市场交易只涵盖了人类整个行为列表中的一小部分。几年前我在旧金山机场遇见过这样一个例子。

    我此前打电话给航空公司要求改签返航日期,他们告诉我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多付25美金即可。

    登机当天我来到售票柜台,让售票员办理新的机票。我一边说,“对了,还要再收25美金。”一边开始掏钱包。“不,”她回答道,“你要付罚款。”由于此前已被告知要多收25美金,可现在又突然多出来一笔,于是我质疑道:“你们之前告诉我说我只需多付25美金就可以改签。”

    “那25美金就是罚款。”她回答说。我顿时明白了。在我亏欠航空公司25美金这件事上,我们双方达成了共识。在我看来,这笔钱是为额外工作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是在售票员看来,这是对我改签的惩罚。接下来,她显然无心给我出票,直到我承认这是对我的罚款。考虑到自己的行程不能耽误,我完全失去了跟她理论的冲动,赶紧将瞬间变成罚款的25美元递给她,换了登机牌,飞回了家。

    售票员和海法市日托中心的工作人员立场是一样的。在一场冷血无情的交易中,她就是交易的一部分,而这一事实给她带来了困扰。不过,和日托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同的是,她能在交易完成之前一直坚持这种感情因素。基于市场的交易是一种可以在人与人之间的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文化规范,但其他形式的文化规范同样有可能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关于她对于公共资源研究的内容详见上一章)注意到,21世纪大部分经济学家都错误地将市场交易看做是理想甚至是默认的人类互动模型。但是有些价值是市场创造不出来的,这些价值的创造只能靠一系列分享和相互协调性的假设,也就是靠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