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和手淫
在基督教学者的著作中,手淫的地位并不像它在《圣经》学者作品中那样似有似无。虽然几个世纪以来,学者们在谈到手淫时总是躲躲闪闪,但总算是曾经讨论过这个问题,不再是全然漠不关心的态度。12世纪时,有关各种性罪恶的词汇就已经非常精确。在所有恶行中,手淫被认为属于第二等的罪恶,这一观点一直持续至18世纪。手淫是更大恶行的先兆,是其他恶行的帮凶,但却并不被世人广泛担忧。世俗欲念和偏离了上帝指示的灵魂总是会通过不受控制、四处散佚的性欲念表现出来,这正是基督教学者的担忧。基督教所提倡的,是单身时清规戒律,结婚后则要谦恭有礼、相敬如宾的有序生活。在现实行为中,学者们关注的是那些会对上帝的教诲形成巨大威胁的性行为:乱伦、包养情妇、兽性、鸡奸、未婚私通以及婚外情等。而手淫这种隐秘的、来源于个人内心的恶行则只出现在某些具体的情况中。这种状况持续了很久,一直到近代个人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问题被学者们所重视的时候,才有所改变。在此之前,受到关注的一直都只是社会性行为的道德伦理,而自体性行为的道德伦理却从来无人问津。基督教认为,个人私底下对自己的作为也许会大逆不道,应该受到谴责,但是它并不会威胁到社会的根本。
俄南的故事,即《创世记》第38章第8—10节的内容,在后来几百年对《圣经》的注解中并未引起非常的重视。例如,直到12世纪,才有人开始引用这部分的内容,但是是对避孕进行抨击。又如,直到公元9世纪,在天主教的《苦行赎罪书》——针对教士编写的指导丛书,教他们如何为各种罪行划分等级,并为不同等级的恶行提供赎罪的方法——中,才提到了“将种子播撒在大地上”的行为,即性交中断,但也没有和手淫联系在一起。圣哲杰罗姆(Saint Jerome)曾经对避孕药的发明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但对俄南的罪行却只字未提。即便是在读者们以为会找到关于俄南行为的某些线索的中世纪非宗教类性医书里,也找不到任何有助于理解手淫文化的内容。 [135] 14世纪的一位骑士曾经为他的女儿撰写了一本有关婚姻的书,书中清晰地阐述了未婚私通、婚外情等内容,但对俄南的行为,这位骑士也只是评价说,这是“一种邪恶行为”,再无其他。 [136] 从很大程度上来说,从12世纪开始直至18世纪《手淫》的出现,关于俄南的罪行的评论只出现在了基督教徒——无论是天主教徒,还是新教徒——抨击避孕措施和堕胎的相关文献中。在天主教的道德神学理论中,“手淫”只是“性交中断”的代名词。在他们看来,这虽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却应与其他问题结合起来进行讨论,如婚姻的目的、生育繁衍的义务等。对教会来说,手淫并不是一种个人欲望的表现,也并非后来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隐秘的恶行。
在基督教文化中,关于手淫的历史可分为三个阶段。首先,基督教继承了我们先前所讨论过的古希腊罗马时期的传统。在基督教诞生后的第一个世纪里,教会虽然对性和人体进行了全新的定义,但在手淫这一话题上,却和前人一样几乎完全保持沉默。因此,也就没有留下关于手淫的任何印记。之后,大约在7世纪至12世纪,我们可以找到一些针对手淫的禁令。当时教会对手淫的态度十分谨慎,用词也躲躲闪闪,并总是将手淫夹杂在对其他一些微小过失行为的讨论中。而且,手淫者就算被发现,也不会受到严厉的处罚。第三个阶段起始于1100年左右。教会开始把手淫和其他一些性质恶劣的性罪行并列在一起,例如,违反自然的人兽交或鸡奸行为。但在这些恶行当中,手淫毫无疑问是最无辜的一个,而且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所受到的关注要远远小于我们所预料的那样。和从前一样,手淫始终是一个边缘话题,很少受到如其他行为那样的关注——其实从本质上来说,手淫要比其他的某些性恶行性质更加恶劣。这种自体性行为虽然一直被认为是“恶行”,但从未真正像“恶行”那样引起大家的注意。
在古希腊罗马时代末期开创了基督教的学者们从当时的医学伦理领域吸取了很多概念。斯多葛学派和犬儒学派认为,感官愉悦只是生殖繁衍本能行为的附属品,虽然它对繁衍后代来说十分必要,但却是一种令人不悦的东西,是“灵修实践”的人必须要抑制的一种情愫。基督教就吸纳了这样的理念。不仅如此,古典时期对于如何保持灵魂与肉体紧密关系的理论在基督教起始时期也得到大力提倡,并在世俗行为中被一再体现,直至文艺复兴时期。例如,法国思想家蒙田(Michel de Montaigne)就曾经说过,仅提倡“只为满足身体欲望,而不触及灵魂”的性交行为有些过于苛刻,但是他认为,婚姻内的性欲望如果从深层次去分析,会发现一些不合礼仪的东西。蒙田曾说,“几乎没有人会和情妇结婚;若是真的结了,也没有人不会后悔”;“我从未见过比因受美色和淫欲所诱惑而仓促结合更快破裂的婚姻”。 [137] 他也对亚里士多德关于男人应该“稳重且冷静地”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观点表示赞同。从古罗马时期到文艺复兴这长长的一段时间里,无论是在基督教严苛的教义中,还是在新古典主义温和的评论中,性伦理所关注的主要对象是男女两性关系(古典时期也曾关注过男性和娈童之间的道德问题)。手淫几乎从未出现在讨论者的视线范围之内。
基督教文化提倡克制性欲、保持婚姻的忠贞,对那些立志献身宗教的人来说,则应该纯净个人的单身生活。在这些与欲望有关的约束里,几乎没有人曾经对手淫表示关注。这一点可以从约翰·卡西安(John Cassian)关于单身僧侣抵制堕落凡人的不洁欲望的描写中略见一斑。圣哲杰罗姆的尖锐批判也是一个绝佳例证。他曾经写道,单身僧侣们的“脑海里充满了因身体而起的熊熊欲火”,似乎看见“美丽的女子翩翩起舞”,身体“因长时间缺乏性生活而变得干枯消瘦”。他们身着肮脏的麻布衣服,与“蝎子、猛兽”为伴。肉体的苦行淹没了手淫的特质。而且,手淫的孤独特性没有引起很大的重视,它只被视作众多性欲望的一种。在一个强调共同的社会里,手淫也许会导致的自我主义危险似乎遥不可及。 [138]
如果暂时抛开禁欲主义者以及那些致力于苦行修炼的人——即单身男性——的问题,就会发现,与纵欲行为站在最大对立面的就是婚姻。在学者们用婚姻作为武器不断与纵欲行为进行斗争的大背景下,手淫文化被忽视似乎是非常正常的。无论手淫被划分为哪一类道德问题,天主教道德神学和宗教关注中几乎没有任何手淫现象的讨论。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现代社会的前夕。在18世纪之前,未婚的年轻人,即那些被看做是青少年的人群,在性文化的研究中几乎从未被关注过。
中世纪教会从祖先那里继承了一项悠久的历史传统,即认为男性与女性的婚姻关系只是实施罪恶的一个借口。奥古斯丁曾经简练而直白地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婚姻只有三个益处——繁衍并培育后代、保证肉体上的忠贞并履行其他义务和婚姻的神圣性,指的是这一缔结所具有的易分解但神圣的特性。在这样一种诠释中,只有“繁衍后代”可以作为获取感官愉悦的理由。因为在两性交合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性快感,它是生殖过程中必要的一部分。除了生儿育女之外,为其他任何目所进行的性行为都是有罪的。如果结婚是为防止自己纵欲或通奸,这种罪行则相对比较轻微;但如果结婚只是为享受感官愉悦,那就是不可饶恕的罪行。对于婚姻,教会奉行着一套复杂的评判尺度。例如,为了避免犯下更大的罪行,犯下一些微小的过失是可以被原谅的。如果丈夫知道妻子无法生育,或者妻子正处在月经期时,要求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会被认为是过失;但如果丈夫是为抵制妓女的性诱惑而如此要求,那么他完全有理由可以和妻子行房。 [139]
总而言之,性行为越令人愉悦,所犯下的罪行就会越严重,并非因为性愉悦本身的原因,而是因为性行为者会过度亢奋而丧失应有的理智。通过教会布道的形式,这种观点至少延续了五个世纪。与妻子进行违反自然的性行为——为贪图感官愉悦或出于非生殖目的而进行的性行为——是罪恶深重的罪行。对教会的各种法度文献曾经进行认真研究的方济各会修道士圣伯尔纳(Bernardino of Siena)曾这样断言:在各种违背宗教道德的罪行中,与妓女发生性行为是不可饶恕的;与修女、自己的母亲或别人的妻子发生性行为更加不可饶恕;但最不可饶恕的,是和自己的妻子进行违反自然的性行为(即出于非生殖目的、为获取感官享受而进行的性行为)。沃尔姆斯大主教伯彻德(Berchard of Worms)也曾经发表议论:在婚姻内想要获取感官愉悦的行为要比单身男性嫖妓获取感官愉悦的罪行罪恶四倍。女性通奸则是最令人憎恶,也是最应得到严惩的恶行。
尽管这些言论看上去有些偏激,但在它们背后,隐藏着一个历史悠久的传统观念:公元7世纪时的罗马教皇贵格利一世(Gregory the Great)曾经认为,婚姻内的性愉悦是一种罪恶。在针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中,的确出现了一些关于手淫的阐述,但它出现的目的只是为引出更重要的话题——对配偶的欲望激情,以及为满足这一欲望而采取的行为。例如,对西班牙法学家雷蒙德(Raymond of Penafort)作品的注解就曾经引用思想家哈奇奥(Huggucio)的观点。他把男性用手或温酒挑起自身情欲以便“更频繁地与妻子交合”的行为,批判为不可饶恕的罪行。 [140] 由此可见,自体性行为在当时罪大恶极,因为它会导致在我们现在看来极为正常的性愉悦行为。对于手淫,当时的文化大都保持沉默;即便这种沉默有时被打破,通常也只是将对手淫的讨论作为抨击更大恶行的前奏曲。
当然,这并非意味着欧洲教会对手淫保持中立的态度。事实上,教会认为,手淫是独立于其他性行为的,它不是纵欲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也不会对个人或社会造成严重威胁(有关女性手淫的讨论在当时几乎完全空白)。因此,对其他性行为的讨论似乎总是和对手淫的讨论有所距离。
这种距离在12世纪之前尤其明显。在当时,手淫几乎完全被忽视。我们仅有的寥寥几个发现大部分来自当时天主教的《苦行赎罪书》。现代读者可以从书中了解到教会在推行基督教文化时面临的种种困难,以及西方基督教所提倡的性学伦理道德。书中还提供了评价各种罪行的方法。 [141]
有一点毋庸置疑。公元6世纪至公元12世纪之间,文化界完全不存在对手淫的评论,也没有任何术语去称呼它。正如同我们先前对犹太手淫文化的讨论一样,很难说这种词汇的缺失究竟意味着什么。我认为,基督教性伦理道德的创立者对性行为种类的界定似乎比我们想的更为宽泛,因此,他们大都使用概括性的词汇,如“私通”,或“违背教义”。这些概括性词汇往往包含了一整类的行为,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指明。 [142] 但不论如何,教会其实有现成的关于手淫的拉丁术语可以使用,而且还有许多已被广泛认同的委婉说法,但他们就是不予采纳。某些文献中的某些内容在我们看来是对手淫的讨论,但是在别人眼中,同样的内容就可能显得指代不清。但总的看来,手淫在当时似乎并不是一类值得用精确术语进行描述并讨论的性恶行。
在教会看来,严重的恶行是那些会对上帝对欲念所设定的种种限制形成威胁的行为。上帝规定,对普通人来说,婚姻是正确的途径;而对少数致力于宗教事业的人来说,则应该保持禁欲的生活。俗世中的凡人若是侵犯了邻居的妻子,就要罚做一年的苦行。如果妻子不能生育,就禁止和妻子发生性行为。在宗教节日期间,至少应有120天禁止性生活。对于教士或在教会任职的人来说,对禁欲规定的违背可谓罪恶深重的行为。例如,僧侣若“弄脏”了自己的嘴(指口交),就要苦行赎罪四年;若乱伦,则苦行三年;若鸡奸,苦行七年。有私通行为的主教,将被罚苦行12年,而且还要接受降级处分。简言之,僧侣或教士在教会中的职位越高,他的罪行就越可能变成丑闻;神职人员的丑闻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越大,对他的惩罚也就越严厉。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手淫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边缘话题。同样,在教会以婚姻形式对抗淫欲贪念的斗争中,或在令僧侣们恪守禁欲誓言的种种努力中,手淫也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如果将所有亵渎灵魂的罪行都归为一类,那么手淫也只是其中极小的一个分支。 [143] 它只是亵渎行为的一种,只会被判罚短时间的苦行。比起那些会导致贞节名誉受损,或社会秩序受到破坏的性行为,手淫这一类的亵渎行为所受到的惩罚要小得多。
虽然手淫并不是一种完全无辜的行为,但对教会而言,也并非意义重大。僧侣、修女、教士一直努力保持自己清心寡欲的独身生活,超脱于世俗之外。而在普通凡人中间,教会也一直致力于反对乱伦、私通等行为的发生,以保证婚姻的神圣不可侵犯。教会还对肉体欢愉行为进行猛烈抨击。几个世纪以来,基督教一直在致力于在教义所传播到的地方推行崭新、和谐的新秩序,世俗贪念无法涉及的领域也不应受到败坏行为的侵扰。人们应该增进与家人的感情,保持家庭的完整与和睦,并破除旧的不良习俗。在这样一个世界里,手淫只是微不足道的一个小角色。
11世纪中期,随着宗教改革的浪潮席卷整个教会,手淫终于被赋予崭新而具体的含义。虽然它仍旧没有,或甚少涉及女性及青少年手淫问题,但对于教会人员、之后又对于所有男性而言,已经逐渐成为一种真正令万人憎恶的恶行。手淫不再是先前那个默默无闻的小角色,它一跃成为所有恶行中最令人鄙视的一种。
手淫的地位发生猛然巨变与另一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该行为对于宗教改革者而言,是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它对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要远远大于手淫。而且,手淫之所以被认为是违反自然的恶行,正是因为与这种“邪恶的犯罪行为”被划为一类。这种恶行就是——鸡奸。
这种分类早在11世纪初期就已初现端倪。鸡奸就是肛门性交行为。沃尔姆斯大主教怀彻德在1007年左右就曾专门质疑过这种行为。他曾经写道,将阴茎放置于“人臀部内最深之处”,“就像鸡奸者一样进行私通行为”。在谈到相互手淫问题时,他写道,“是臀部与大腿间的私通”。而对于传统的手淫,“你是否曾将生殖器握于手中,翻去包皮,用手来回摩擦以获取射精的快乐?”然而,虽然在行为上,他将鸡奸和手淫归为一类,但却并未给予二者相同的道德批判。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鸡奸者将被罚10—15年的苦行,股间交性行为(阴茎在大腿间摩擦的性行为——译者注)也会受罚90天,被罚只允许以面包为食、喝淡水的苦行。相比之下,手淫者则只需服上述苦行10天。由此可见,手淫问题在当时依然不被重视。 [144]
大约30年之后,彼得·达米安(Peter Damian)——这位曾经的修道士、教士、主教,后来成为红衣大主教的基督教历史上的著名人物、宗教改革家——最终将手淫单独定义为鸡奸的一种,是一种“不正常的”的性行为。他写道:
为让世人清楚地了解鸡奸行为,我们可以把此种邪恶的行为划分成四种表现形式:
一种罪行是由自己一人独自完成;一种是互相手淫(即彼此用手来进行);一种是股间性恶行(即两腿之间的恶行),还有一种则是完全不正常的性行为。 [145]
常的性行为,而不是一种淫秽行为。达米安没有引经据典,相反,他抱怨道,自公元4世纪的安西拉大公会议以来,对于鸡奸,教会一直没有进行应有的彻底批判。在长达800多年的时间里,教会对此一直采取可怕的容忍态度,对那些“独自一人犯下的罪行”只字不提,对并非以生殖为目的的手淫也保持沉默。但是,达米安对于这些犯下罪行的人从他们行为中可能获取的扭曲的快乐感并未发表过多评论。性愉悦是与此完全没有关系的另一个话题。达米安所说的“正常”取的是它的本义,即“自然界”。他质问道:“难道一头公羊会因为情欲大盛而骑到另一头公羊身上吗?”显然不会。同一马厩里的两匹公马并列站立,彼此之间丝毫不会产生吸引。但当一匹母马靠近时,“情欲便立刻爆发出来”。因此,男性对另一男性的欲望完全是一种变态行为,和异性之间互相渴望的正常心态完全不同。在达米安看来,这种行为只能用“疯癫”来解释:“男性被另一男性所吸引而发生不洁行为,并不是出于肉欲的自然本能反应,而是被魔性所煽动。”不仅仅只是行为,引发此行为的欲望也是疯癫的。达米安解释说,这也正是安西拉大公会议坚持不让鸡奸者与天主教基督徒一起祈祷,而令他们与恶魔一起祷告的原因。
无论我们对这些观点如何理解,它们似乎与手淫都无甚关联,因为达米安所描述的欲望既不是对于某一物品的幻想,也不是针对某一具体人物。它只是幻想的对象不正确。“公羊对另一公羊的欲望”是一种理性的扭曲,似乎并不合乎手淫这个话题。也许达米安是想证明,只有差异才会激发理性的欲望,而在手淫中,并没有差异的存在。如果这是达米安的言外之意,那么他并未对此加以证明,而且这一观点从表面看也令人难以置信。古典医学和道德伦理认为,手淫是异性性交的一种,但不是主流行为。据我所知,基督教学者也大都赞成这个观点。达米安文章中惟一提到自渎行为的例子是一个一直深居在沙漠的隐士的故事:隐士苦行修炼了一生,结果却在临死的那一刻被恶魔诱惑,对自己做了不洁之举,从而一生的修行付之东流。 [146]
事实上,达米安所著的《娥摩拉之书》(Sodom[所多玛城]和Gomorrah[娥摩拉城]均为《圣经·创世记》中的城市,娥摩拉城因居民罪恶深重被神毁灭,现在可能位于死海下面。所多玛因为它的邪恶和堕落和娥摩拉城一起被毁掉,现在可能位于死海以南。两座城市也是圣经中著名的同性恋之城——译者注)或多或少地都认为手淫与其他令人憎恶的“违反自然的恶行”性质相近。达米安曾说,神职人员犯下淫秽罪行并非难事,因为鸡奸者——“所多玛城的居民”——并非“只用这惟一的行为”令自己堕落。我们应该相信,他们不仅可以自己独自犯下罪行,也会与他人一起以不同的方式犯罪。同样,在讨论到惩罚措施时,达米安又再一次提到那个修道士。他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犯下恶行”,以为“这种行为(指手淫)是出于自然本能的合法行为”。达米安还通过比喻暗示的手法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说,在鸡奸淫行的毒葡萄枝上,有四个分叉,但全都来自同一根茎。不管教士们摘下的是哪一分叉上的毒葡萄,都会“毫无区别地受到毒液的侵害”。或者,如果用动物来打比方的话,达米安所抨击的淫行就好似一条四头毒蛇,“被任何一个头中的毒牙咬中,都必定会沾染上毒蛇体内所有的毒液”。 [147]
这两处比喻和我所引用的话都来源于达米安长达55页的著作中关于手淫的部分。他的著作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在抨击教会早先的疏忽,批评教会没有重视这种同性渴望给教会,尤其是神职人员带来的根本性罪恶。书中的许多章节都以安西拉大公会议中的原话作为开头。在达米安看来,只有安西拉大公会议对这些问题给予了应有的重视。他在语言上极力渲染鸡奸行为的罪恶,他哀叹道:“这一罪恶未曾被倾听!令人义愤难平,应用全部的眼泪来哀悼。”达米安认为,这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出于“非理性”原因的罪恶。它的可怕并不仅仅在于它违反了自然常规——尽管这是它的理论依据——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与社会应有的秩序和概念完全格格不入。鸡奸会令家族蒙羞,会让其他同去忏悔的人感到羞耻。如果认为牧师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是一种罪行,那么与男性发生性行为就更加如此。鸡奸是对自己为所欲为的嫖妓行为,它好比对处女进行强暴,但比那更为败坏。它是应该受到最严厉惩处的乱伦行为。勾引同性教士的人是最龌龊的人。达米安的著作以及后来很多对鸡奸行为进行猛烈抨击的教会文献,实际上都是在抨击修道院里的情欲暗涌。11世纪末期以及后来的若干年里,达米安的著作在教会中掀起了一场以扫除所有过失、保卫禁欲生活纯净性为目的的广泛运动。
如果以我们现代的观点来看,达米安抨击的对象并不是手淫,而是性骚扰、恋童癖、对婚姻忠贞的背叛,是对修道院这种全男性世界中暗藏的、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威胁的性行为的担忧和不安。达米安著作的核心内容其实是对乱伦的恐惧:父子、父女之间乱伦,牧师与教子、教女之间乱伦。但是,无论怎样将鸡奸——在教会眼中是最违反自然的行为——和手淫拴在一起,教会学者对手淫的提及都只是一笔带过,并无深入探讨。单独就手淫而论,它没有像鸡奸那么大的破坏力,它只是更严重恶行的一个先兆。就好像抽大麻烟卷只是吸嗜海洛因的最初阶段一样,难道它会引起重视吗? [148]
但是,达米安的这部著作引起的反响一波三折。起初,它并未得到重视及其他教会学者的认同,至少他们没有表现出明显的支持。
手淫也是这样。在当时,它只是关于罪恶尤其是骄淫奢侈行为复杂理论系统中的一小部分。然而,到13世纪末期,达米安所开创的这种分类法(将手淫、鸡奸等行为归为一类)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不管是否与达米安处于同一原因,当时的著名神学家终于开始将手淫这一被看做是鸡奸序曲的行为定义为“违反自然的恶行”。
在神学史上被誉为“天使博士”的圣托马斯·阿奎那在其著作《神学大全》中写道,所有淫秽恶行中最罪恶深重的是“与自然背离”的恶行。所有的罪行尤其是各种形式的淫秽恶行,都违背了正常的理性。不仅如此,它们还违反了自然规律,尤其是关于性行为的自然规律。也就是说,这些淫行不是以生育繁衍为目的,不可能令子嗣世代相承。 [149]
阿奎那将这些淫行分为四类:第一类就包括手淫。虽然阿奎那的语言晦涩难懂,但提到手淫时,语言却相当直白、清晰。他写道:“在正常的两性交合之外,由于情欲亢进而导致精液外泄,这一行为属于不洁恶行,一些人也称之为不贞淫行。”其他三种被阿奎那定义为违反自然的恶行在他的著作中得到了更清晰的描述,也更容易被译成我们今天的语言。一种是与其他物种的交合,我们称之为“人兽交”;一种是与同性交合,男性之间或女性之间,我们称之为“同性交”;还有一种是以非自然方式进行交合,即使用不恰当的器官,或“以动物或野兽才会用的方式进行交合”。
阿奎那所定义的“不贞淫行”范围广阔,不仅仅只指手淫一种行为。但手淫,如果不算是鸡奸的一种,那一定可以算作“背离自然”的罪行。尽管手淫的地位有所提高,但在之后的中世纪教会文献和文艺复兴的宣言中,或从广义而言,在力图创建神圣的性行为秩序道德的各种努力中,被阿奎那定义为不洁恶行的手淫依然隐藏在角落里,未能广为人知。或许是因为手淫行为实在过于普遍,教会担心公开提到它只会令此行为更为普遍?我们再一次被这种态度所迷惑,不清楚沉默究竟意味着什么。但与过去相同的是,教会愿意就其他性罪过进行公开谈论,也许是因为教会觉得,世俗大众在听到这些罪恶时比较容易接受,或者是因为教会认为,这些罪恶的性质更为严重。我个人以为,真正的原因应该是后者。
如前文所言,鸡奸问题得到极大的关注,被教会大肆抨击。在12世纪时,偶尔还可见到鸡奸者受到残酷的惩罚——尽管在很多情况下,教会的态度都是默默容忍。当一直受到质疑的夫妻间的性愉悦其本身成为一种目的之后,婚姻内性愉悦也就超出了其应有的限度。口交,或任何违反了男性在上的体位姿势的性交行为成为阿奎那所定义的非自然性行为的第四种,因为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非理性的淫欲贪念。男女之间——夫妻之间,或嫖客与妓女之间——的鸡奸行为尤其令人憎恶。
教会一直想要尽力维护的是社会道德秩序,而非个人欲望的满足。对于上帝为能使凡人满足合理性要求而缔造的形式来说——对普通人指的是婚姻形式,对教会人员指的是终身禁欲,违背自然的淫荡恶行无疑是一把最直接的利剑。在婚姻生活中,夫妻每天都面临着床笫间的诱惑,都有可能被引诱而陷入万劫不复的道德深渊。因此,教会在抨击违反自然常规的性行为时——使用了错误“通道”的性行为,都是针对已婚人群。中世纪神学家大阿尔伯特(Albert the Great)曾经规定,夫妻性交姿势中,只有一种是正确且合乎自然的,即女性平躺,男性在上。其他四种姿势对婚姻有害无利,也就是说,对节欲和生育繁衍毫无益处。鸡奸(肛交)曾经是一种被广泛使用并十分有效的节育方式,但它恰恰背离了惟一可以为婚姻之爱找到的理由和借口。当时普遍的看法是,任何“非正常”的性交姿势都会大大降低受孕的机会。因此,15世纪著名神学家、作家、教育家、曾经担任巴黎大学校长的让·格尔森(Jean de Gerson)说道,“生殖器的每一次情欲亢进”都只不过是为生育繁衍的自然规律起陪衬作用,这种情欲亢进其实是一种“通奸”,或者比通奸性质更加严重。 [150]
曾经有人认为,《圣经》十诫的第七条不仅禁止婚姻之外男女间任何的纠葛和肉体联系,也不允许夫妻恣意享受不受约束的床笫之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婚姻内的通奸行为——指纯粹享受肉体之欢的罪行——要比婚姻外的通奸行为性质更加恶劣,因为它违背了婚姻形式的最根本目的。对于教会对这种在教区居民中十分普遍的床笫行为所持有的全面批判态度,我们并不清楚不同教区的牧师们是如何诠释的。但阿奎那所划分的违反自然性行为中的第四种却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而且对这一行为的边界如何界定成为讨论的焦点。相比之下,阿奎那所划分的第一种“违反自然的性行为”——即不洁恶行——受到的争议则要小得多。 [151]
一份对14世纪至17世纪所有忏悔书的详尽调查显示,教士们偶尔也会就教民的手淫问题进行开解——如果那种隐晦的语言指的就是手淫的话——但这种情况似乎并不常见,也没有形成规模。一个因手淫而误入歧途的忏悔者,他所犯下的罪恶要比其他三种违反自然的淫行轻得多。性质恶劣的罪行往往会被送往教会高层人员那里进行判定和处罚,而关于手淫的处罚决定则由教区牧师自己裁定即可(只有一起手淫事件例外)。而且,对手淫的处罚要远远小于对私通罪的处罚(“私通”在当时意义广泛,既包括婚姻外性行为,也包括婚姻内追求纯粹肉体欢愉的性行为)。因此,虽然阿奎那将“不洁恶行”定义为所有淫秽恶行的基础,是“对上帝的大不敬”,违背了“人类理性发展的规律”,但俗世中的男女,甚至包括牧师,也大都只认为,强奸、乱伦、诱奸、通奸应当比手淫受到更严厉的惩罚。这样看来,“违反自然的性行为”——道德罪行中含义最广阔的一类——实际上只是指同性恋行为,无论它看上去与其他恶行多么纠缠不清。 [152]
与达米安所定义的万恶之源——鸡奸——相比,手淫就显得更加渺小了。自宗教改革开始,即12世纪时,无论教会还是世俗政权,都公开对男性之间以及男女之间这种性质恶劣的非自然行为进行批判。而手淫则再次隐藏在它的身后,默默无名。
在阿奎那之后的几个世纪里,从教会的忏悔书中我们可以发现,手淫仍然处于被忽视的地位。教会所重视的是更严重的行为——鸡奸。为手淫行为作忏悔的通常是正在苦行的年轻僧侣,而倾听忏悔的牧师对此采取不予公开讨论的态度。他们这样做也许是出于会令年轻人更加误入歧途的担心;或者,依我所见,是因为手淫在所有道德罪恶中只是微不足道的一个——只不过是色情春梦和夜遗行为。(据忏悔书中记载,牧师问道:“你在睡眠中是否曾有过不洁行为?”或者,“对女性的春梦会令你兴奋不已吗?”)在牧师看来,如果是因淫思邪念而引起习惯性的夜遗,那么它就是一种道德罪恶。牧师随后又问道:“那么清醒时会产生情欲幻想,并因此而引发射精吗?”“完全是因你自己,而且无人在身边吗?”接着牧师又问,会手淫吗?会“自己动手”而令自己射精吗?最后,牧师问到相互手淫、大腿摩擦等问题,并根据忏悔者的回答最终判定他是否已经步入鸡奸恶行的深渊。和达米安一样,牧师们似乎一致认定,虽然手淫忏悔者的幻想是以异性为前提,但手淫这种在所有违背自然的罪行中被认定为最轻的一种行为却并不是与异性性交的前奏,而是与一个和手淫者类似的人。和宗教改革之后那些反对神职人员终生禁欲的清教徒一样,教会的告解牧师们勾勒出一整类发生在修道院的罪行,从手淫开始,一个比一个更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