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淫》出版前夕的手淫文化

    在17世纪清教文化统治下的英国,几乎没有任何迹象可以表明,一场崭新的、对手淫问题的道德和医学关注即将在1712年前后展开。这一点就连最机敏的观察家们也没有预料到。对手淫问题的这次讨论从伦敦格拉布街(Grub Street,以前英国穷苦文人集居的街道,即现在的弥尔顿街——译者注)开始,在几十年的时间里,逐渐被更高层次的文人学者所关注,并迅速成为西方文化中对性和自我意识探索的研究核心。但在17世纪,至少在文字上,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样的一场革命即将到来。

    自公元1世纪马提雅尔之后的1500年里,再也没有手淫及其同源词汇的出现。据说,16世纪著名作家蒙田曾经首次使用了一个法语词汇来指手淫,但我并未找到确凿的相关资料。英语中第一个表示手淫的词汇出现于1612年,其来源也许出乎众人意料之外。著名学者罗伯特·伯顿(Robert Burton)在其著作《忧郁症的剖析》中发明了一个类似于“手淫”的词汇,以帮助读者理解当时流行于贵族女性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忧郁”。这种忧郁似乎是古罗马医学家盖仑所描述的那种需要不断刺激生殖器才能治好的女性疾病的一种。伯顿作品中的女性患病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她们手淫过度,而是因为她们的性生活实在太少。她们——男性也不例外——正是1000年来天主教宗教改革者所猛烈抨击的禁欲文化的牺牲品。伯顿1612年作品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他对现实生活中教士终生禁欲的事实并不感兴趣。他的抨击目标是禁欲这一观念,他的愤怒来源于对“这种令人憎恶的龌龊行为”、令男男女女终生维持不正常的童贞生活的“轻率而愚蠢”的天主教誓言的憎恨。不仅如此,伯顿在其作品中还自创了另外一个词汇——“伪政客”,指的是那些干涉他人私生活的伪君子和好事之人。伯顿写道,正是“伪政客”的强横霸道才导致“社会上歪风不灭,疫病乱行,自由受到限制”,并使各种堕落腐败的性行为得以滋生。他还写道,在教会及其自夸的禁欲理念的表象之下,其实是各种淫荡恶行当行其道,混乱一团。这些淫荡恶行中就包括他从拉丁文中衍生过来的词汇“mastuprations(手淫)”(在其之后还提到鸡奸):

    在女修道院里频频发生堕胎、杀戮婴儿等事件……还有偷情、召男妓、同性恋(原文是“互相摩擦而引发快感”)、舞娘……强奸、乱伦、通奸、手淫、鸡奸、僧侣和修士之间的丑恶勾搭行径。 [154]

    从中我们可以发现,英语中对“手淫”的首次提及并不是对这一行为本身的抨击,而是对更深层次的根源——罗马教会——的猛烈批判。因为正是教会所坚持的这种不道德且违反圣经的禁欲理念,使得各种性恶行滋生蔓延。教士和僧侣为现实世界带来了众多令人无法预料的邪恶行为,手淫正是其中一种。它之所以受到批判,并不是因为手淫行为本身的性质,而是因为它是所有淫化腐败行为中的一个印记。伯顿的道德义愤针对的是教会所宣扬的禁欲理念。这一理念不仅误导了大众,而且给整个社会带来黑暗和邪恶。对于伯顿所谓的“忧郁病症”,最好的疗法就是婚姻,以及我们现在所说的健康性生活。但在当时,没有人预料得到,“手淫”将在不久的未来引起巨大轰动。

    在对“亵渎行为”和“不洁行为”的讨论里,也没有任何迹象能够预示,这两种说法不久将会与18世纪出现的手淫文化联系起来。无论是犹太文化还是教会传统都普遍认为(尽管出于不同的原因),浪费精液——尽管有时也符合自然规律——是亵渎和不洁的道德罪恶。但在《手淫》引起轰动的前夕,并无迹象表明手淫在当时被认为是亵渎和不洁行为的一种特殊且危险的形式。例如,在17世纪初发表的所有关于道德罪恶的论文中,几乎完全没有出现手淫的字样。例如,约翰·马尔顿的《手淫》中就写道,被誉为“博学的奥斯特瓦尔德”的奥斯特瓦尔德(J.E.Ostervald,瑞士纳沙特尔州的清教传教士)在其论文“论不洁行为及其所有分支”中,对这种“令人厌恶的不贞行为”只是一笔带过。他仅仅轻描淡写地将手淫划归为违反贞节的道德罪行中,但并没有“揭露手淫的罪恶性”。事实的确如此!奥斯特瓦尔德所提到的“自渎行为,或者可以被称为是不洁恶行违反自然并危害无穷的又一种表现形式”似乎指的就是手淫,但这样的字样只在1708年英译本的前言中出现过一回(这部1708年的译本也是由开创了药品兜售王国,并在手淫市场中大赚了一笔的亨利·帕克尔出版)。 [155] 在这个时候,我们似乎已经可以看见手淫新文化的曙光了。

    当然,奥斯特瓦尔德的作品中所提到的内容只是手淫在这位博学的牧师的脑海里仅有的一点点想法。他写道,贞节观念“支配着人的双手和身体;人不可以随意触摸自己或他人的身体,或任由自己的身体不受任何约束、不合乎礼仪地被任意触摸摆布”。在这里被排除在外的是“在睡眠或梦境中的奇异行为”,即我们今天所说的夜遗。尽管性幻想在夜遗的形成中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只要不是出于本人的意愿,这种夜遗就可以不被看做不洁行为。因此,一个人的某些射精行为并不会使他不再贞洁,它只不过是“肉体没有被完全控制”的一个迹象。这种将遗精看成无伤大雅、只是春梦的一个记号的观点无疑仍是一种传统观念,和现代手淫文化没有任何联系。 [156]

    然而,重点并不仅仅在于奥斯特瓦尔德对手淫的沉默态度,还在于他对手淫的沉默暗合了当时社会学者对性伦理问题的关注和焦虑。和早期的基督教会传统相仿,奥斯特瓦尔德及其同时代人普遍认为,这些反常的性行为反映了社会行为的变异,他们并未把这些反常性行为理解为人对自我意识的探求和认知。奥斯特瓦尔德的作品中有11页是对通奸行为进行抨击。对奥斯特瓦尔德来说,触碰他人身体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在他所处的那个时代,青年男女未婚私通是非常严重的道德败坏行为,但触碰自己的身体就不是那么重要的道德问题了。

    17世纪流传下来的罪行忏悔实录中有很多含义直白但却有时又令人生厌的故事,其中一则讲的就是被称为“大师特罗西(Reverend George Trosse)”的忏悔故事。特罗西曾忏悔道,他对上帝犯下了大不敬的罪行,“违反了《十诫》的第七条”。这指的是他曾经和老师的大女儿“眉目传情,有过爱慕的言词和行为”。在特罗西搭船启程赴任之时,两人曾经私下约定让女方上船,二人在船上偷偷地发生了愚蠢且不检点的行为。特罗西还忏悔道,他曾经在另外的时间里侵犯过一个女仆,因为她经常喝醉,而且衣衫不整。他痛悔自己不断地触犯淫诫。总而言之,他认为自己曾经有过很多爱抚行为,违反了上帝对通奸行为的禁令。

    然而,在特罗西的自我反省中,他将自己的罪行归咎于酗酒。当他能够适可而止的时候,只是发发酒疯而已;而如果失去控制,就会发生各种不洁行为。一次,当他已经喝醉,却觉得身体还可以应付的时候,他又冒险喝了许多,并与女性发生了各种行为,只是没有越过最后的界限。“一个长相可人、行为放荡的女子”挑起他心中的欲火,令他做出“将直接导致私通”的举动,但只是没有真正地与那女子产生“那种完全肮脏的行为”。还有一次醉酒之后,他和朋友们又继续买酒痛饮,并借酒劲侵犯了一位年老的护士,他们对她进行了“惨无人道的凌辱”。特罗西在对自己一系列违背了《十诫》第七条淫诫的罪行——与早先对和老师的女儿调情的忏悔有所区别——进行忏悔时,他解释道,虽然自己恣意妄为,有过许多不检点的行为,但从来没有发生过真正的“通奸”——上帝挽救了他,“没有令他与任何女人有过任何形式的私通”。在特罗西忏悔的所有性罪恶中,手淫只出现过一次,而且只有在1712年之后我们追溯起来时,才觉得这种行为是错误的。特罗西当时写道,“一个粗鄙的仆人引导我犯下这一罪恶,这种行为已经令许多年轻人心生愧疚,但觉得无伤大碍”。 [157] 从中,我们已经可以发现手淫这一“不洁行为”的所附带的道德含义。虽然此意义后来被《手淫》作者所借用,但在17世纪末时,这种道德附加含义并未被人们所认识,即使是像特罗西这样“恶行累累”的人也不觉得十分有愧。他对自己自责,是因为他犯下了社会罪行,而并非个人意义上的罪行。

    17世纪及18世纪初期,“不洁”意味着因违反社会性道德伦理——即通奸、私通、乱伦、不恰当的爱抚——而受到良心谴责。“不洁的通奸者”已经成为一个固定的惯用语,而且必然伴随着“对基督教众不洁行为”的批判。这一惯用语通常指不合法度的性交行为。例如,在忏悔录中记载道,“一个男子勾引他人的妻子产生不洁行为”,女子的丈夫于是首先杀死奸夫,然后又杀死了自己的妻子。又如,伦敦的两个市民在“主日”(Lord's Day,基督教对于星期日的别称——译者注)当天通奸,结果在纵欲时刻“被上帝之火惩罚,猛然暴毙”。在这本长达700多页的忏悔录中,记载了上千个关于善行和恶行的故事,但却对手淫只字未提。基督教的畅销作家杰洛米·泰勒(Jeremy Taylor)在谈到健康生活时,坚决将“不洁行为”排除在外,认为它是“所有恶行中最令人羞耻的一种”。但是,大多数的“不洁行为需要两人共同进行”,他写道,并且也对通奸和私通进行强烈的谴责。这种从异性性交角度看来是“不洁”的行为具有手淫的某些特征:它令人“行为鬼祟,举止愚蠢,而且缺乏勇气”。这一形容在《圣经》故事中大卫王与拔示巴(King David and Bathsheba,据《圣经》记载,David爱上拔示巴的美貌,杀害了她的丈夫以得到她——译者注)的私情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但是手淫——如果他脑中所想的那种不洁行为真的是手淫——却在泰勒长达20页对贞洁的讨论中只出现了一回。他将手淫描述为“男女两性都可发生的自发的猥亵行为”。 [158]

    对于17世纪的读者而言,“不洁罪行”也可以指代嫖妓行为。自由贸易的第一个倡导者、荷兰作家伯纳德·曼德维尔(Bernard Mandeville)曾经撰写过关于贞节女性如何开创了卖淫市场的文章。他写道,他并不是“不洁行为”的倡导者,但是他所说的全部都是事实。嫖妓的确与后来意义上的手淫有很多相似之处:一是容易上瘾——“比大多数性恶行都更加难以摆脱”;二是极具诱惑性——对于不设防的人来说,是一个隐藏在其他罪恶性行为中的陷阱;最后就是这两种行为都是亵渎行为。但是,当人们提到“亵渎某人”时,往往暗指与妓女发生性行为,而不是自己一人的性行为。维吉尼亚时代的一位年轻贵族威廉·博德二世(William Byrd II)在1719年的日记中描述了自己在肯辛顿花园(Kensington Garden,曾为英国的皇家花园。——译者注)中的一次越轨行为,“我给了那个妓女两个金币,与她犯下了不洁罪行”。他写道,有一次他“亲吻了一位少女,直至对自己实行猥亵”;另外还有一次,他也亲吻了少女“直到我的种子从体内播撒出来”。但无论他做了什么,不管是“弄脏了自己”,还是“犯下不洁罪行”,似乎都不是后来被称为“自渎行为”的手淫。 [159]

    “不洁”是一种具有公共性质的社会恶行。在一群伦敦绅士们编订的公共恶行大全中,“不洁”(这里被理解为“嫖娼”)被排在“醉酒”之后,但被列在“对主日的诅咒、谩骂和侮辱”之前。一次基督教的布道曾经这样说道,“不洁行为”始于通奸,始于淫念,始于“男女间不当的调情”。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必须要禁欲、要苦行,布道者继续说道,“肉体的欲望本身是无过的”,道德的关键在于在合适的时间选择合适的对象。 [160] 由此可见,这里讨论的依然是两性性行为及其各种变体。

    当时社会上的许多道德捍卫者纷纷建立起自己的组织,以纠正社会上的歪风邪气为己任。令他们恼火的是,由于“道德法庭”(bawdy court,教会法庭,因为教会法庭往往也要处理通奸、私通此类的道德罪行,所以也称“道德法庭”。——译者注)的瓦解,再没有人能够出面对公共社会不良行为进行监管。这些道德捍卫者并不是想建立一个道德自主的公民国度,他们只是想成立一支新的道德监管组织,以代替那个已经失去了效力的“道德法庭”。在他们看来,所有不正常的“公共”罪行——例如,毫不遮掩的风月场所、在街头巷尾公开进行性交行为、大声咒骂、对安息日规定的违反,简言之,就是所有无序、不文明的行为——日益猖獗,并且无人压制。新的道德监督组织成立之后,就曾经操纵高等法院,对约翰·马尔顿在《手淫》出版之前所写的医学色情书籍进行过审查。约翰·马尔顿案件也因此成为这一法庭审理的第一起涉及道德观念的案件。总而言之,“不洁”总是意味着对公众体面行为的违背。在过去的1000年里,这一类罪行一般都会在副主教法庭中进行裁决。 [161]

    在《手淫》面世前的30年左右,一位博学的教士撰写了一本非常详尽的历史书籍,分上、下两卷。他在其中详细地分析了《圣经》中他认为是“关于不洁行为最典型的例子”。他提到了俄南,但并不认为他是历史上的“手淫第一人”。他的著作认真地记载和分析了嫖娼、通奸、私通,以及所有令人羞耻的“不洁行为”。书中还列举了许多从《圣经》中发现的例证。如:《创世记》第4章中娶了两个妻子的拉麦(Lamech),实行一夫多妻制的亚伯拉罕(Abraham)和雅各布(Jacob),无法克制自己贪念的以扫(Esau),雅各布的妾悉帕(Zilpah)和比亚(Bihah)之间的罪行(有迹象表明她们之间存在同性恋行为)。等到这位作者开始讲述《创世记》第38章中珥、俄南和他们的父亲犹大的故事时,我们已经从书中见证了太多的罪恶。但是,罪行依然在继续。作者认为,珥很有可能也犯下了鸡奸之罪;他的父亲犹大则因为在其两个儿子身故之后与自己的儿媳同床,而犯下乱伦之罪。与这些恶行相比,俄南就显得无辜多了。他被上帝处死,是因为他的行为“令自然规律被背离”,也就是,性交中断。这部历史著作的上卷截止于公元3世纪著名神学家奥利金(Origen),他为表明自己苦行的决心,阉割了自己的下体。 [162]

    1701年,在当时对通奸和未婚私通大肆批判的背景之下,一位不知名的神学者曾经著书对“男子女性化(即同性恋。——译者注)”进行批判。 [163] 但这只是表明,在《手淫》问世之前,那些著书对性伦理道德发表意见的学者普遍认为,“不洁恶行”只是一个公共道德问题,或者只是指不正当的性关系。

    那时对“猥亵行为”的态度也助长了后来人们对手淫的道德反感。但在18世纪之前,“自我猥亵”却极少作为“手淫”的同义词出现。那时,一个人受到“猥亵”,可能是指偶像崇拜,可能是指笃信错误的教义,或者亵渎了安息日。在正常性生活之外发生夜遗或遗精行为虽时常发生,但极少会和手淫联系在一起。而且即便有所联系,也是在讨论那些难以根除的世俗欲念时,或是在讨论避孕时提到。从广义而言,猥亵是原罪的必然结果。人类后堕落时代本身就违背了上帝为使这个世界变得纯净而做出的种种约束和规定。个人的努力也许会“减轻”这种对现实世界的猥亵,但就总体而言,这并非个人可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在1712年之前,“自我猥亵”一词极少出现,而且与它后来被赋予的意义很难联系到一起。 [164]

    同样,“滥用(abuse)”一词的早期各种用法使得这一词汇在1712年前后也成为“手淫”的代名词之一。但在1712年之前,“abuse”并不具备手淫的含义。它可以指不正当的性行为,但却不是不正当的个人性行为。英国都铎王朝时的伦敦布莱德维尔法院曾经审理过一起控告居住在史密斯菲德的一个寡妇和一个身份不明的男子“共同滥用了自己的身体”的案子。另外一个女子也曾经承认自己两次允许别的男子接触她的身体,那名男子经常要求“滥用她的身体”,但被她拒绝。此外还有一起案子中,一个仆人控告主人“企图滥用她的身体并且强行亲吻她”。 [165] 当时人们对这个词还有其他的用法,如:滥用熏香烟草、卷发的滥用——这令我想起圣经中大卫王的儿子押沙龙(Absalom),他因为头发被树枝缠绕,吊了起来,而被敌人杀死(《圣经》中写道,押沙龙因头发缠在树枝上不能动,而被大卫王的将军约押杀死。——译者注)。除此之外,还有对占星术的滥用、特权的滥用、药品的滥用、对“丘比特权利的滥用”、对《圣经》的滥用等等。就我观察,“自我滥用”——至少是它的同义词——这个词汇只有一次与性行为联系在一起,但这种性行为却不是手淫,而是“同性恋”,或更准确地说,他们是“用人来滥用人”。加尔文(John Calvin)在对《新约》上卷第六章第九节 [166] 的评论中写道,这些同性恋者、这些继承了“古希腊淫乱恶行”人将永远不会升入天堂。由此可见,“自我滥用”一词虽然由来已久,但在1712年之前却甚少和手淫联系在一起。

    显然,虽然“不洁行为”、“猥亵”和“滥用”这类词汇并未和手淫联系在一起,它们所承载的道德谴责却在18世纪初完全被转嫁到被称为“令道德受伤的苦难和痛苦”的手淫上。手淫与同性恋不同,“同性恋”这一词汇是在具体事物产生并成为讨论焦点时才出现和使用的——最初是由医生将这种人或状态定义为具备某种特定欲望的人或状态。它与鸡奸也有所区别。“鸡奸”一词涵盖了许多种性行为。而“自我猥亵”、“自辱”、“手淫”或“俄南之罪”都是在1712年之后才开始指代这种从远古时期就被广泛认知的行为——尽管在不同时期,这种行为被给予不同的称呼或叫法。对于这种行为,在“自渎”、“自辱”或“体外排精”这类术语出现之前,有人直接称之为手淫,有人用各种隐晦、委婉的说法来指代它。但不管怎样称呼,17世纪英国撰写教育性质和普通性质作品的作家都对此心知肚明。他们只是对此话题感到无话可说。在18世纪之前,我所能找到的关于手淫的讨论全部加起来也没有超过3页,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18世纪之后的几百年里,关于这一罪恶,关于如何培养、教育子女的书籍如雪片般纷纷出现。 [167] 而且,在18世纪之前,即使有人对手淫发表议论,也只是在评论与成年男性有关的罪恶和过失时才会提到。对女性、儿童和青少年的性问题研究则连只言片语都没有。

    例如,清教学者理查德·卡贝尔(Richard Capel)就将他对“自渎”——虽然这个术语在其作品中出现得很少,但其含义的确包括了手淫——的批判置于广泛的道德神学研究中。与教会对此问题的传统态度一样,他也将所有世俗贪念和淫念的罪恶作为抨击的目标。首先,卡贝尔在其著作中宣扬道,“罪恶本身即是罪恶”。它表现为,任何罪恶都是隐藏在暗处的,一旦被公开揭露,恶行就会得到缓解。“罪恶和对罪恶的狡赖行为总是结伴出现”。换言之,所有的罪恶——不仅仅只是手淫,都在很大程度上是隐秘而不可告人的。只有通过将罪恶曝光和公开监管的方式,才能有效地对罪恶进行遏制。其次,卡贝尔对淫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他认为,淫念不仅仅通过诱惑的方式使世人获罪——就像钓鱼时用鱼饵引诱鱼儿上钩一样,淫念也会引诱人的灵魂,还会通过“原罪”,也就是世俗贪念的方式令人犯下罪行。因为世俗贪念就像许许多多的易燃火种,一旦引发,势不可挡。“只要有贪念,就会被欲火焚烧”。问题的根本在于缺乏心灵的纯净,并且与上帝的召唤产生了疏远。此外,卡贝尔还在其著作中用近10页的篇幅来论述“我们所有的欲念,如果任由它们恣意妄为,将最终会导致违背自然的行为”这一观点。罪恶表面上看起来越合乎自然,“我们对它的欲念就越鲁莽”。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并没有找到可以被指认为“手淫”的部分,但它却提到了所多玛城的罪恶(即同性恋)和罗得(Lot)的女儿们所犯下的乱伦之罪。(罗得是亚伯拉罕的兄弟,在《创世记》19章中,罗得遵守天使的召唤带着妻子和两个女儿逃离行将毁灭的家园,他的妻子因为好奇心回头望了一眼罪恶之城所多玛,遭到上帝的惩罚,被变成了一根盐柱。后来罗得和两个女儿住进一个山洞,两个女儿为父亲存留后裔,故意把父亲灌醉后与之同寝,从而生下了孩子。——译者注)在这一部分,作者虽然也提到了违背自然的猥亵行为,但却没有对其进行具体阐述。他的观点似乎是在说,淫念是没有边界的。不洁恶行——婚姻之外的所有性行为——对于道德的伤害尤其严重。因为它纯粹是肉欲行为,并且野蛮粗鲁,会令人完全丧失理智。很多不洁恶行都需要另一人协同完成,这一特点使不洁恶行的性质变得更加恶劣,而且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例如,通奸会导致私生子问题,会导致“鹊巢鸠占”。“这一恶行本身就罪恶深重,它的后果则更加严重”。在卡贝尔长达687页的专论中的第210页,我们可以发现一个专门论述“违反自然的不洁恶行”的章节。这一章第一节的题目就叫做“论自我猥亵”。这里终于提到手淫,但却十分简短。卡贝尔写道,一人独自犯下的“违背自然的不洁恶行”要比与其他人共同犯罪更为严重,因为当罪恶最大程度地侵犯了爱的规律时,罪恶就更加严重。爱的规律始于自爱,一个人若不能爱惜自己的贞洁,便不能爱慕邻居的贞节。因此,一个人犯下的最大过失就是对自己的过失,一个人独自犯下的不洁远远要比与他人一起不洁更加严重。卡贝尔的这一观点与以艾利斯(Havelock Ellis)和弗洛伊德为代表的现代理念截然不同。现代手淫文化的观念早在18世纪就已初现端倪。它认为,手淫的道德问题在于它是自恋情结恣意生长的结果,是由于过度自恋,而不是因为对自己爱得太少。显然,卡贝尔对这种观念不屑一顾。

    其实,在对“不洁行为”进行逐层次剖析之后,卡贝尔又谈到了俄南的罪恶。这种“撒播种子”的自渎行为其实就是性交中断。卡贝尔认为,这种行为罪大恶极,就算“它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意愿”,其严重性也几乎相当于谋杀。“这样做的人将不得善终”,他这样告诫当时的读者。人应该结婚,哪怕是最不如意的婚姻也要强于“实施这种不正当的、黑暗的、令人憎恶的行为”。但是,这一部分其实与手淫并没有什么联系。卡贝尔所警告的是男人和女人一同犯下的罪恶。

    无论“自渎”是多么恶劣的一种罪恶,在所有“违背自然的不洁行为”中,它仍然是一个小角色。卡贝尔关于“自渎”的讨论只有区区两页,即便是“人兽交”行为的讨论篇幅都要比“自渎”多,对“鸡奸”的讨论则将近20页。所有的罪行几乎都得到了公开的批判,对鸡奸的抨击“震耳欲聋,令人发匮”。腐化堕落家庭中恶仆的胡作非为、教会男女神职人员——僧侣和修女——之间的淫乱行为,都被作为第三种也是最严重的违背自然的不洁行为,被卡贝尔一一揭露,并进行猛烈抨击。尽管如此,所有“违背自然的不洁行为”加起来所得到的关注也远远小于对“不法恶行”——即通奸和私通——的整体讨论。而且,如果我们寄希望于在卡贝尔对“来自我们心灵深处的诱惑”的讨论中找到更多有关手淫的评论,恐怕也要再次失望,因为这一章节对手淫只字未提。总而言之,作为手淫代名词的“自渎”的确在17世纪时已经出现,但在众多其他恶行的掩衬下,它的重要性就不那么突出了。于是,手淫只好就这样默默地在另外一个道德空间中继续存在,直到18世纪的到来。 [168]

    当然,我反复使用的这一时间标记——“1712年前后”——本身并无任何魔力。那时,令手淫文化得以传播的因素早已成熟,令手淫文化得以扩张的社会环境也从1680年或1690年起就已经开始存在。1705年,作家丹尼尔·笛福(Daniel Defoe)在回答关于他所创办的政治性期刊《评论》的一个问题时,曾经承认,自渎是一种道德罪恶。但是,这一行为就像“实施时不可告人一样”,也不该在公开场合进行讨论。他似乎并未打算像后来的约翰·马尔顿一样,利用这一市场大赚一笔。但在当时,也曾出现过一些蠢蠢欲动的举动,这些举动也完全有可能如后来约翰·马尔顿著书《手淫》一样引起大范围的文化轰动。

    在这之前,我曾偶尔用“1712年”作为手淫新文化的起始年代。其实这是不正确的,更准确的说法应是“18世纪初”或“1712年前后”,因为我们并不知道确切的年代。据说,《手淫》在1710年就曾经出现过一个印刷版,这在大英图书馆的目录中曾有相关记载,但原书现在已经遗失。就我们所能找到的最可靠目录而言,《手淫》出现于1716年。另外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它早在1708年就已经面世。 [169] 面对种种分歧,我于是决定使用“1712年前后”这一概念来抹煞这些差别。

    姑且不论《手淫》究竟在何年面世,约翰·马尔顿声称这是第一部引起世人关注的手淫文化讨论的说法基本是正确的。当然,它的背后隐藏着长长的历史。例如,医学传统一向认为,对任何事物或行为的过度放纵都是有害的;古典文化对手淫采取鄙视的态度,认为这种行为愚蠢可笑;基督教和犹太文化中因为手淫和避孕联系密切而对它十分反感;犹太和基督教会的许多作品还将手淫和鸡奸归为一类;基督教传统中根深蒂固地对肉体欲望和肉体愉悦进行质疑和批判;清教徒和自由天主教徒还因此创建了现代形式的手淫,以表明自己的独树一帜等等。但是,手淫拥有自己的历史,尽管情况并不能完全如它所愿。它公然抛开了教会两百多年来赋予这种自体性行为的道德包袱,它确立了自己作为新的道德伦理讨论中心的地位,它还发明了一种无论是古典医学还是后来的医学都对此一无所知的“疾病”。通过这些方式,手淫文化终于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历史。

    我们并不知道,当《手淫》令整个世界对这种自辱行为产生憎恶的时候,它所声称的“一种新的罪恶正在诞生”的说法究竟是否正确。但我们可以想像:在18世纪初之前,一个行将成年的男孩——当然也可能是女孩——会认为手淫无伤大碍,因为在17世纪的英国,能对他发出手淫危害警告的训诫书只有一本,而且就我所知,别的国家也没有类似的书籍。也许在天主教时期欧洲的某个地方,在忏悔牧师与他的年轻教民一年一次的见面中,有可能会格外小心地谈到这个问题。但总的来说,在手淫的问题上,当时的欧洲一片沉寂。正是在这种沉寂之下,《手淫》和后来的那些作品才会如此轰动,影响了后来的几个世纪。

    关于社会人群的手淫历史,我们知之甚少。是否手淫现象会随着各种禁令的发布与废除时而猖獗、时而萧条?是否我们可以从少数人对手淫的忏悔中——或者从大多数人在忏悔中没有提到手淫这一事实中——推测出手淫是一种大众行为?这些问题还有待探讨。基于我们现在所拥有的依据,可以肯定的是,在手淫成为性道德的众矢之的之前,它似乎是相当无辜的一种行为。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人在手淫问题上的道德挣扎,尤其可以对比1712年之前和1712年以后的情形。英国首位日记作家、被称为“海军部长之父”的塞缪尔·佩皮斯(Samuel Pepys)就有手淫的癖好,在公共场所和私下里都经常手淫。他总是令自己的大脑变成幻想的舞台,不断地对自己欲望的对象浮想联翩,即便她一丝不挂地躺在面前也是如此。闭上眼睛,他的脑海里就会浮现出种种情欲画面,身体也会随即作出反应。有时他也用手,有时就全凭幻想。在佩皮斯第一年的日记中,他写道,当他对自己不断出入风月场所感到良心不安时,他似乎对自己的手淫行为也心生愧疚。例如,他写道:1663年6月29日——“我发誓,再也不对我所向往的女性进行淫秽的幻想”,就如同他曾屡次发誓不再踏足风月场所一样。可是仅仅两周之内,他又忍不住再次手淫,一次、两次……但却不再对自己自责。之后,佩皮斯又对自己耽于看戏和贪杯的恶习感到愧疚,并发誓以后每次下马车时,都要投钱到救济穷人的慈善箱中,以此作为对自己风流快活的惩罚。但是,佩皮斯却从未因手淫而这样惩罚自己。 [170]

    多年以来,佩皮斯只有在不恰当的场所手淫时,才会感觉良心不安,而且这样的时候也并不太多。1666年11月11日恰逢星期天,佩皮斯在教堂里再一次手淫,当时他脑海里浮现的是朋友那还未成年的漂亮女儿。在同一年圣诞夜举办的大弥撒时,因为被女王和其他美丽的贵妇们所倾倒,佩皮斯又一次手淫。只是这一次,他的眼睛没有再闭上,“这是我从未有过的举动,请上帝原谅我的过失吧,这可是在教堂啊!”(我们并不清楚他所谓的过失是指在教堂手淫——他曾经这样做过,虽然并不是在天主教堂,还是指手淫时双眼睁开——这在他之前的日记中并未有过记载)。也许对像佩皮斯这样的激进的反天主教分子来说,仅仅是出席那样一种场合,以及为那种壮观景象所兴奋就足以令他犯下罪行。然而第二年,他又在日记中写道,他再次在教堂手淫,这一次双眼紧闭,脑海中浮现的是坐在露台上的一个商人的女儿。他并未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丝毫愧疚,相反,当他躺在泰晤士河的一条游船上,完全凭借性幻想——这次没有用手——令自己进入高潮时,佩皮斯甚至为自己感到骄傲。他通过了对“自己幻想力的测试”,并且“完全只借助了我今天在威斯特敏斯特大礼堂中见到的那个女孩的幻象的力量。我很高兴,于是回到办公室,写下这段文字”。事实上,佩皮斯似乎非常自得于在夜晚用手淫的方式,来释放他在日间与宫廷女子打交道时所产生的情欲。他也从未因此感到丝毫愧疚或自责:“我躺在床上,在入睡之前,脑海里浮现着我与斯图亚特夫人一起云雨的美妙幻想。”“在床上,我幻想着与女王在一起……”而且,佩皮斯也似乎曾经与在他家借宿的客人一起手淫,但对此他并不感到羞愧,反而一副得意洋洋的样子。在伦敦大瘟疫肆虐时期,佩皮斯外出避难。有一晚,在一场春梦之后,他写道,“这是我有生以来最美妙的美梦”,他梦见自己与国王的情妇——美丽的卡瑟梅夫人(Lady Castlemaine)——共度美妙一夜情。在梦里,柔美的卡瑟梅夫人任他摆布,完全成为他的奴隶。佩皮斯在日记中还写道,如果在坟墓里也能拥有这样的美梦,那么在这个瘟疫横行的时代,人们就不会那么惧怕死亡了。 [171]

    佩皮斯曾经被人发现在床上藏有一本著名的法国情色小说《女子学堂》,这一事件一度被闹得沸沸扬扬。但真正令他恼怒的是,这本书与他藏书的风格完全格格不入,于是,他将此书付之一炬。但他从未提到过他对手淫的看法。总的来说,虽然这些情色幻想在医生、哲学家和道德学家的眼中是手淫的恶源,但佩皮斯对自己这种沉浸于幻想的性行为似乎感到十分享受。他完全被这种没有尽头、也没有任何限制的性享受所吸引,这种无节制的性享受正是手淫的危险之处。但是,除了对自己沉迷于风月场所和在教堂手淫有所内疚之外,佩皮斯并不认为,“滥用”对“其他女子的幻想”会对良心造成巨大的负担。也许有人会认为,佩皮斯手淫所惹上的麻烦远远小于他因醉酒而闯下的祸端。而且,如果他向往的是恋爱的感觉,或者想找人爱抚他的私处,或者想发展一段短暂的一夜情,他都有可能会被拒绝,从而尝受到失败的滋味,或者会激起佩皮斯夫人的怒火。但是,如果他只是与自己发生性行为(即手淫),那么这些情况就都不会出现(佩皮斯似乎从未担心会被人逮到手淫)。在这里,我们并没有看到对宗教禁欲主张或对违背自然恶行的担忧,同样,我们也没有发现世俗世界对手淫所赋予的道德罪恶——它直到下个世纪才开始出现。

    让我们再来研究发生在18世纪之前的另一起个案。约翰·加侬(John Cannon)是一位学校校长,也是一位负责修行的官员。在他未被出版、以手稿形式流传下来的回忆录中,他讲述了自己在11岁,也就是1696年时,如何学会手淫的故事。他请求读者不要以18世纪30年代或40年代(这正是他写书的时间)的标准去评判他当年的行为,而应该也回忆自己那“年轻而荒唐的岁月”。加侬在回忆录中写道,“天南海北地胡扯了一通之后”,游泳队里年龄最大的那个男孩“开始向其他孩子展示,如果面前有一个女孩的话,他将采取怎样的举动。于是他将自己的私处握在手中,来回摩擦,直至它挺立起来,体液随即流了出来”。加侬和其他孩子还从他那里得知,这是防止“淫思邪念”的一个好办法。 [172]

    即便是在撰写回忆录的成年时期,加侬仍然不能确定这段年轻时的经历究竟意味着什么。“我正在发表意见的这种行为听起来似乎像是自渎、或是所谓的‘体外排精’”。但当他对自己年轻时的作为进行反思时,他对自己说——以及他的读者,姑且不论他所想要的读者群体究竟是什么人,“智慧的人和智慧的国度”或许会为此感到惊异,并“为这种愚蠢的行径”感到内疚。但只有习惯性的愚行才应受到谴责。

    这个案所体现的,是年老的人试图为自己年轻时的鲁莽行为和对道德感的麻木找到一个合适的借口。人在年轻时当然不会对自己的行为形成正确的判断。也许,我们只应责备他在初次实施这种“愚行时过于疏忽大意”。因此,应当由《手淫》或后来的那些道德评论来告诉年轻人,这种疏忽是不应该的。对于手淫行为的道德内疚应该尽早,而且尽可能根深蒂固地灌输于人们的观念中。可以预见,一种新的罪恶马上即将席卷整个欧洲。

    在后面的章节里,我们将讨论的问题是:手淫究竟是什么?手淫为什么会成为一个焦点话题?我们在这一章里主要论证的是,在每一个时代和每一种文化里,都有与那个时代或文化相对应的罪恶。专门研究道德罪恶的法国历史学家让·德吕默(Jean Delumeau)曾经说过:“罪恶、焦虑和创造力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联系。”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道德罪恶和道德恐惧的体制下,虽然衍生出许多罪恶,但内省和自我审查也得到加强。德吕默认为,道德败坏的某种具体形式是随着肖像画、奏鸣曲、散文这些被我们认为是现代世界特征的出现而发展的。 [173] 弗洛伊德也曾认为,对过失行为的良心不安最能令人审视自己的行为。在这一点上,弗洛伊德是完全正确的。因此,现代世界对道德罪恶的认知历史其实只是人类对自我、对创造力、人的局限性,以及无节制行为的认知历史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手淫也只是因个人与社会关系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而衍生的一种道德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