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性评论
本文把中国农村改革看作是围绕产权重建展开的制度变迁。经典社会主义农业改造的理论和实践,试图消灭农民产权即剩余权的激励机制来加快国家工业化。这个模式的失败,表现在经济效率低下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缓慢,更表现在体制运行费用高昂和自我调整机能的僵化。在这个模式下,国家侵入乡村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直接控制和指挥一切农村经济组织。这不仅导致农村社会活力的窒息,而且也损害国家职能的正常发挥和政治机构的合法权威。
当社会主义农村体制需要改革的时候——它往往是长期的慢性体制病,随机的突发性灾难和上层政治危机的复合结果——它发现自己陷于真正的困境。
这里的问题不是尼罗河上游两个养牛家庭如何寻找一个免费或不免费的中间人,以避免互相攻击策略对双方带来的浪费;这里的问题也不是加拿大东部的狩猎部落,在皮毛价格上涨的时候,如何划定狩猎范围以避免“公共的动物资源”过快灭绝;这里更不是私有财产的伟大原则早已深入法律和习俗的美国,只是由于比如说飞机的发明而带来噪音侵犯,需要解决预先的产权合约中没有或不可能写入的权利纠纷。
社会主义产权改革面对的至少是一个North难题,即拥有暴力潜能的国家为什么和怎样严守保护产权合约的边界,或者反过来,私人为什么和怎样能够防止国家的越界行动。这个问题,在成熟的当代西方制度文明的表层已经消失,只有在其早期的大制度变迁史中才可能找到答案。
但这仍然不够。因为真正的问题是,被战争、国家工业化和改造旧中国的伟大志向造就的强大国家,已经侵入乡村社会,并保留了制造、改变和剥夺农民所有权的长期记录。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方面,国家对产权的政策为什么以及怎样改弦更张;另一方面,农民为什么和怎样才能预期国家新政策将是长期稳定的,并以此作为约束自己履行与其他私人合约的基础。一句话,这里面临的问题是在国家职能曾经被过滥利用的约束条件下如何重建产权秩序特别是转型期的产权秩序。
这就是问题所在。中国农村改革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创造了一些朴素的经验。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产权改革的胚胎在人民公社时期就已经形成,这就是生产队自主、家庭自留经济和社队企业。开始它们只能靠部分退出权保护自己,躲避国家政治运动的急风暴雨。这些初级权利的生命力如此顽强,以至于可以影响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的费用—收益结构,并在自然灾害和其他偶发因素的配合下,迫使国家的农村经济政策调整和退却。然后农民表示热烈拥护其实是他们自己发动的改革,承包了几乎全部公产,并用上缴的剩余形成私产。多数产权创新首先在地方完成局部合法化,当制度创新显著见效于经济增长时,这些地方的创制权得到巩固,并进而改变中央决策的政治平衡和完成全局合法化。正是在这样一套构架下,一次性的短期交易发展成多次性的长期交易。正是在多方参与的交易中,人们交换信息,平衡利益,培养预期和校正合约行为。不到10年时间,国家控制的集体产权模式完全改观,被承包制和私产制混合的新产权结构取代。这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经济增长和结构变化的主要制度基础。按不变价格计算,1980—1992年间农村社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4%,人均纯收入每年递增6.16%;在同一时期,农村每年增加约500万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116)考虑到这几个数字反映的是9亿多人口的经济活动,覆盖世界总人口的1/6,农村改革的经验有理由受到重视。
中国经验最重要的内容也许是,改革同时兼顾新产权合约及其执行和保障系统之间的互相配合,避免产权创新孤军奋进。与西欧早期的路径不同,中国农村新产权的保护机制不是依托“个人—市民公共领域”制衡国家,而是依托“家庭—村庄社区—地方政府”的联盟与国家之间正式和大量非正式的交易,改变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为保护和执行经过初级界定的产权合约提供了条件。在此基础上,更为复杂的产权合约形式正在大量生成。我们已经看到证据,中国农村不但完成了社区公产承包制和农户私产制的重建,而且股份企业制、合作股份制以及其他多种多样传统时代闻所未闻的产权合约蓬勃发展。我们不能确切地断言未来10年中国产权结构的进一步变化,但它有可能继续自己过去十多年改革形成的传统,即更多地依托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平衡,而不仅仅是上层政治结构这一种或那一种权力的平衡。无论如何,中国制度变迁经验与东欧及俄罗斯的经验,构成值得持续观察比较的一个对照。
附表1 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系统的收益和开支(1952—1982年)
注:①AG—以当年价格计算的农业总产值(ZTN,1983,13);APG—以当年价格计算的农用生产资料销售额(ZTN,1993,611);ATAX—农业税包括正税和附加部分(以征税的15%计)(ZTN,1983:446);CMF—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管理费用,用其总费用纲中的非生产费用代表,一般而言,这部分是低估的(NJZ,1983,510);CR—人民公社社员从集体经营部分分得的纯收入(NJZ,1983,517);DATAX—国家收购农副产品中包含的差价计算和说明见JJYJ,1993/9:63;EXPORT—当年出口的农副产品以及农户加工产品(ZTN,1983,420);GEA—财政支农资金(ZTN,1993,225);GEM—国家的行政和军费开支(ZTN,1983,448);PFR—农民从家庭副业部分获得的纯收入(NJZ,1983,523);RL—农村贷款余额(NJZ,1983,321);PS—农村储蓄存款(NJZ,1983,321)。
②以上各项,AG,ATAX,DTAX,EXPORT,CR和RS在性质上被看作国家从农村的得益,因为它们给国家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而APG,CMF,GEA,GEM,PFR和RL被计入国家开支,虽然其中部分是间接的,为了更合理地估计国家控制农村的收益和开支,以上诸项都计算成以1952年等于100%的指数,扣除市场价格的影响,加权综合成国家的收益和开支指数,见附表2。
附表2 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系统的收益和开支指数(1952—1982年)
注:①FMP—集市贸易市场消费品综合价格指数(ZJN,1992,81),从第4—16列其余各项均据附表1中有关各项计算成以1952年为100%的增长指数。
②国家收益综合指数是根据6个分指数加权而成,全部指数都消除了价格变化的影响(以FMP为代表),其计算公式是,国家收益指数=(ATAX0.4+DTAX0.4+EXPORT0.1+AG0.05+CR0.025+RS0.025)/FMR,各分项指数的权数根据其对国家利益的程度估计而成。
③国家开支指数根据6个分指数加权平均而成,并以同样的方法消除了价格影响,其计算公式是:国家开支指数=GEA0.65+GEM0.1+CM0.03+APG0.15+PFR0.01+RL0.01)/FMP,各中权数也系作者的估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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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原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5年第6期。本文及其更早的一个草稿曾分别在UCLA中国研究中心召开的“社会主义农业体制转型:苏联、东欧与中国”讨论会(上海,1993年8月)和中国农业部农村研究中心召开的“九十年代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讨论会(北京,1993年12月)上发表。作者感谢上述两个中心的邀请,感谢MacArthur Foundation和Ford Foundation对作者参加这两次会议的财务支持。会议的讨论使作者得益匪浅,特别要感谢杜润生,Philip Huang, Kathryn Bernhardt,陈锡文,杜鹰,林毅夫(Justin Lin),刘守英和James Kung的评论和建议。在写作和修改的过程中,与宋国卿,崔之元和罗小朋的多次讨论,对作者最为重要。当然文中的论点仍由作者自己而不是由上述任何机构或个人负责。
(2) 这主要是指Coase(1937,1960),Alchian和Demsetz(1972),Steven Cheung(1969a,b)和North(1973,1981,1990)等人的工作。这方面的主要文献近年已被盛洪,陈郁(1990),刘守英等(1991)和陈郁,罗华平等(1991)译成中文。杨小凯的文章(1993)介绍了产权经济学及其数学模型的最近进展和他本人在这方面的工作成果。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另一个学派即“不完全信息学派”批评上述“交易费用学派”不足之处的文章,可看Pranab Bardhan(1990)。
(3) Coase(1937,1960)提出的交易费用概念挑战了新古典经济学一些似乎不言自明的假设,中心是维持一个充分竞争市场的制度费用为零。结果,正如Schultz(1953)尖锐批评的,“经济学家的观点常常给人这样一种印象,好像只要有市场,企业和家庭就足以实现经济系统的运行。”
(4) E. Furubotn和S. Pejovich(1972)指出,产权虽然是一种排他的权利,但不要因此指望它会成为不受限制的权利。由于大部分限制来自国家的强加,因此如果没有一个关于国家的理论,就不能说完成了产权理论。
(5) Coase定理似乎强调私人调解权利纠纷的重要性,但这仅以交易费用为零作为前提。当费用不为零时,不仅产权安排十分重要,与其执行有关的制度和意识形态安排更重要。盛洪和陈郁(1990)把Coase定理分为第一定理和第二定理两部分,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点。
(6) 在产权起源的讨论中,总免不了要遇到国家问题。Cooter, R.和Ulen, T.(1988)为此构造了一个模型来说明这个问题。
(7) A. Alchian, 1965, 243.
(8) 见Cooter和Ulen(1988),这也是James Buchnan和Gordon Tullock的论点(1962)。但还有其他分析国家行为的方法,见Lin(1989)的引述(23—24)。
(9) Demsetz, 1988, 18—19.
(10) Demsetz, 1988, 19.
(11) D. North and R. Thovnas, 1973.
(12) D. North, 1981, 1990.
(13) D. North, 1981, 25.
(14) “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但是,国家也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North,1981,20)。North的这一精彩概括给每个民族获得增长与衰退各一半的希望。
(15) Habemas, 1989, 14—26.
(16) Huang(1993)对此评论说,当Habermas作为历史学家时他注重于再现早期西欧历史,但他作为一个道德哲学家时,又试图把他的中心概念一般化,据此评论当代现实,并规范世界。
(17) 例如,William Rowe(1984)在1889年以前的汉口,Mary Rankin(1986)在19世纪后半期的浙江,以及David Strand(1987)在20世纪20年代的北京,分别发现由城市资产阶级、地方绅士和市民组成的公共领域。但Frederic Wakeman(1993)在他们本身的著作中找到反面的证据来说明这些“公共领域”不同于西欧早期的性质。
(18) Michael Mann, 1984, 185—213.
(19) 例如没有一个政府不期望收更多的税,但任何一个最强硬的专制权力都不曾做到像当代北欧国家那样高达50%的税收。
(20) 发展研究所综合课题组(1988)。
(21) 转引自薄一波,1993,下卷,746。
(22) 几乎整个人民公社史都可以说明这个论点。但最荒唐的行为还是集中发生在1958—1959年间。见薄一波,1993,下卷,第26—27章。
(23) 宋国青(1982)首先提供了一个分析构架来理解这个问题,刊于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1984,第1卷。
(24) Mark Elvin认为传统中国陷于一个“高水平均衡陷阱”之中不能自拔。他图解这一概念时,指出人口压力耗去了必要消费以上部分的剩余(1973,313)。
(25) 见王耕今和张宣三(1992);高小蒙和向宁(1992);崔晓黎(1988);Walker(1984)。但是华南农村土改后有过30%的税收记录(Yang,1959,56—57,155—156),并见Huang(1990,170—171)。
(26) 明清时期的税率占土地产出的2%—4%(Wang,1973)。抗战前华北国民党政府的税率为农民收入的2%—5%(Huang,1985:290—292)。日伪时期农村税率上升,华北从1941年的6%—8%直线上升,而在江南有过50%的收税记录(Huang,1990,172)。同期国民党统治区实际税率约为20%,陕甘宁边区约为13%(Mark Selden,1971,181—183)。
(27) 薄一波,1993,上卷,第12章。
(28) 崔晓黎(1988)。
(29) 过去我们曾把国家低价强制统购称为一种“暗税”(发展研究所,1988),现在看来,称之为暗租似乎更为恰当。
(30) 杜润生(1985,10—18)。
(31) 因此,A. Alchian讲的产权不同的硬度,也许可以反映完全不同的产权与国家的关系。
(32) 1951年,中共山西省委提出动摇直至否定农民私有制,扩大农业互助组内的社会主义因素,将之发展为集体化农业组织的报告,刘少奇批评了这个报告,认为代表了一种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毛泽东则赞同山西省委的意见,批评刘的观点,并发动农业合作化运动。这类最高决策层关于农村问题的争论,据薄一波回忆,在1950—1955年间共有三次(1993,上卷:184—203)。
(33) 周其仁(1988,见李国都编,1990,711)。
(34) 陆学艺和王小强(1980),杜润生(1982—1985,116),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1983)都从实地调查中发现并强调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和对劳动计量的困难,并以此说明为什么家庭组织可以做到很低的监督费用,或者即使在计量和监督不足的条件下也不影响效率,而集体生产组织却失败了。Lin(1988)提出了一个队生产模型,分析了在生产队体制下,管理者因为监督困难,而选择了一个较低的监督程度,劳动者因为计量不充分和报酬不合理,而选择了偷懒,因此生产队体制的失败可以用对劳动者努力的激励不足来解释。
(35) 除开个别的例外,如山西昔阳大寨大队的干部,成为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国家领导人物。
(36) 这里是说,对体制的效率度量,可以用来评价政策和体制变迁的后果,但不能充分说明政策和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和过程。
(37) 这是K. Arrow的“不可能性定理”(Impossibility Theorem)表达的思想(Arror,1963)。
(38) 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的收益指数是农业税、农副产品收购(以及包含在国家征购中的差价租税)、农产品换汇、农民在国家银行的储蓄,还有农民对体制的认同和政治支持(以农业总产值的增长率和农民从集体经营部分获取的人均纯收入来间接度量)的加权平均值。费用指数则是国家财政支农基金、农用生产资料销售补贴、国家行政开支、集体经济的管理费用、国家银行对农村的贷款和控制农民离心倾向的意识形态投资(以农民从家庭副业部分获取的纯收入度量)的加权平均。数据和说明见附表1—2及其注解。
(39) 见附表2的第4列,并除第13列市场价格指数以消除价格影响。
(40) 转引自Lin(1990:17)。
(41) 数据见附表2第6,9,和2列。
(42) B. Ashton and others (1984), Lin (1990).这次大饥荒丧失的生命多于20世纪中国其他自然灾害引起的死亡,非正常死亡率甚至超过20年代苏联集体化后的大饥荒(R. MacFaquhar and J Fairbank, 1987, Chapter 8)。
(43) 中国人愿意讲“民以食为天”,其实这句话既不是说吃饭重要,也不是说农业重要,而是说当国家控制了民生之后,国家的合法性就以人民的生存为最后边界。
(44) 1961—1962年期间,安徽农村包产到户的社队达80%,甘肃临夏地区74%,浙江新昌和四川江北县70%,广西龙胜县42.3%,福建连城42%,贵州全省40%;估计在全国达到20%,此期间,中共高层发生要不要让包产到户制合法化的争论,最后毛泽东批判单干风(即包产到户)的主张占了上风。见薄一波,1993,下卷:1078—1090;并见杜润生,1985,14—15。
(45) 见James Wen(文贯中)的计算(1989)。
(46) 所谓“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试图在行政服从的前提下保护生产队的财产权。这从产权排他性的角度看来仍旧充满矛盾。但是在当时中国农村的政策环境中,政策文件的矛盾提法,常常为现实中不同力量争夺生存的权利提供了合法依据。在这个例子中,公社和大队可以强调“三级所有”,生产队则可以强调“队为基础”。
(47) 邱继成(1988)。
(48) Philip Huang(1990)发现,即使在长江三角洲这一中国最富庶的农区,那里几十年的集体化还是不足以摆脱“增长而无发展”(growth without development)这一基本农业类型(指的是虽然农业总产和单产都有提高,但人均收入并没有增加)。他称此为“集体化的内卷”(collectivist involution 1990: 16—17)。
(49) 1958年,投入小型工业(主要是挖煤和炼钢)的农村劳动力,最多时达6000万以上(薄一波,1993,下卷:708),严重妨碍当年秋收(同上,714)。
(50) 这个论点并不是说社员的劳动干劲在人民公社制下没有问题,而是强调劳动积极性与其他制度安排,特别是监管者激励以及退出权之间的关联。
(51) 看过农民自留地的人,都会同意这一点。自留地的产量估计为公田产量的5—7倍,见发展研究所综合课题组(1988,5)。
(52) 1957年农民从家庭副业生产得到的纯收入,占29.4%(NJZ,1983,523)。由于没有1958—1961年间的资料,附表1中的这一数列,缺项年份是用区间年平均增长率推算的,因此呈稳定上升趋势。更可靠的估计是,1958—1959年农民家庭副业收入下降,但1960年后较快地回升。
(53) 集体内的家庭经济,对集体经济总生产率可能发生复杂的影响。其一是家庭经营的较高效率可能推动总效率上升,其二由于农民有了局部退出权而使农民可以提高从事集体劳动的消极程度,而引起总效率的下降。
(54) 数据见J. Wen(1989)的估计,以及Lin(1990,37)利用J. Wen(1989)的数据绘制的图形。
(55) 用这个概念也可以回答,为什么20世纪60年代后农民仍无退社权,却不再重演1959—1961年大灾荒的问题。Lin(1990)用农民的退社权被取消来解释1959—1961大饥荒,他提出合作农业同样可以成功,但必须以合作组织成员能够达成一个自我约束的默契为条件。只有当合作社成员在其他成员不遵守协议时有权退出,这种自我实施的合约才能维持。Lin以此解释为什么1952—1957年期间社员拥有退社权时,合作社的生产率是上升的,但当退社权被禁止时,合作社的效率突然下跌并长期停滞不前。并见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17(1993)讨论此文的专集上发表的James Kung, W. Bentley MacLeod和Dong and Dow等数篇文章。
(56) 我相信这是1958—1959年大量违背常理的荒唐现象的一个主要根源。
(57) 大队干部有较大的可能升到公社或县一级当办事员,其中少数甚至能转为城市户口或国家干部身份。在中国,围绕农转非(农)身份的竞争在任何地方都是异常激烈的,这构成大队政治斗争的一个实质内容。
(58) Cui Zhiyuan(崔之元)在他最近的一篇论文里强调了“剩余权”(residual claim)与“剩余控制权”(residual control)的区别(1993),他指出由于信息不充分和合约不完整,剩余权不可能事先清楚界定。因此重要的是对剩余生产过程的控制,而这通常是多方合作的结果。他用“联合的所有制”(joint ownership)来理解中国乡镇企业的组织特性。
(59) 例如1962年刘少奇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腐败程度,有极高的估计,他甚至主张向每个县派出上万人的国家干部工作队,接管农村基层政权(见薄一波,1993,下卷,1118—1136)
(60) 四清运动中,毛泽东与刘少奇的一个严重分歧就是如何估价并处置农村四不清干部。刘主张严加整肃,毛则要求尽快解放那些贪污几百元钱的干部,以把运动的矛头指向上面走资本主义的当权派。毛后来同美国记者斯诺的谈话中称,刘的这一“形左实右”的错误是他下决心清除刘的起因之一(见薄一波,1993,下卷)。
(61) 关于社队企业的历史发展,有许多文献可以引证。较系统的研究,可见孙方明和白若冰(1982),罗小朋(1986),William Byrd and Alan Gelb(1988),以及Philip Huang(1990,特别是第12章)。此外,原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研究所和国家农村抽样调查总队合作,自1986年起对十省大型乡镇企业的连续追踪抽样调查,为这一研究领域提供了最系统的数据(DXGC系统)。有关这一调查的介绍和分析报告,见任其和杜鹰等(1987),周其仁和胡庄君(1987),邱继成(1987—1988)以及陈剑波(1988),均刊载在李国都编,1990,265—288,293—322,482—511,625—646,744—768,816—840。
(62) 人民公社社办企业的产值,见ZTN,1983,215;大队工业企业的产值,见GJTY,1985,43;农业总产值的统计,见GJTY,1985,43。
(63) 今天城里人赞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但对农村社区的领导人来讲,则是“本军突起”。
(64) 把社队企业的发展说成国家政策的结果,不过是这一部门成气候之后的溢美之词。早期的社队企业创办人,几乎没有不受到所谓“破坏国家计划”的指责的。在资源利用方面社队企业长期受到制度和政策的歧视。
(65) 据DXGC系统资料,企业的创办投资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政府低息贷款的部分不足10%,主体部分为集体积累(23.6%),以及由集体担保的各种信用(61.13%),见任其(1987,刊李国都编,1990,265—288,下引同)。
(66) 据DXGC资料,乡村企业的早期创办人中,55%为社队干部,21%为农民中的能工巧匠(任其,1987)。
(67) 20世纪70年代国家支农财政开支平均每年108.6亿元,比60年代增长82.02%,见附表1。
(68) 见附表2第5、11列,均未扣除价格影响。
(69) 如中国共产党党内务实派对于凡是派,或反过来凡是派对于务实派,彼此具有替代对方的潜能。
(70) 邓小平在1977年12月分析国际形势时预言,中国“有可能争取多一点时间不打仗”,因为美国在东南亚失败后取保守的全球战略,而苏联还没有准备好(邓小平,1983:74)。很少人讨论这个和缓的国际局势对中国在那以后采取的放权改革政策的影响。但是在制度演化的经济史上,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例如,17世纪英国的征税权控制在由商人和中上层土地阶级组成的代议制议会手中,他们的兴趣在于通过限制国王的权力来结束各类限制性措施,并保护私有产权和竞争。但在西班牙和法国,却由皇室掌握着无约束的征税权,并以向行会转让垄断权来交换皇室的收入。造成这种差别的一个原因是,英格兰作为一个岛屿,外国入侵不像在欧洲大陆那样构成严重威胁,因此“皇室缺少理由对产权和征税权进行中央集权,也缺少理由建立一个庞大的中央政府”(D. North,1981,155—156)。
(71) Yang and others(1992)指出了人民公社期间国家侵犯产权的几种形式。
(72) 1972年农业总要素生产率指数仅为1952年的72.22%,比1961年低5.8个百分点,见J. Wen(1989)。
(73) James Wen,(文贯中),1989。
(74) 农民提出的包产到户三原则,表明他们同国家和集体做交易的考虑。同时也说明,包产到户是涉及国家、集体和农户三者间的合约。
(75) 见陈一谘和孙方明执笔撰写的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组的实地调查报告(1981),刊周其仁选编,1993a。
(76) 包产到户的生产队,保留统一计划和统一分配,农户按照产量承包合约生产,年末超过承包产量的部分,由集体予以分成奖励。包干到户节约了集体对承包产量和超额产量的计量和监督费用,由农户承包集体土地,条件则是完成按土地常年产量应当负担的向国家的上缴和集体的提留。
(77) 见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编(1981)。
(78) 例如安徽第一个包产到户的小岗生产队,就是在阎姓生产队长的领导下完成的,见陈锡文和马苏元的实地调查报告(刊载在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1984,第1卷)。
(79) “土地就在那里,你可以每天看见它。强盗不能抢走它。小偷不能偷走它。人死了但土地还在。”“钱将被用光但土地永远不会。”这些是Fei在20世纪30年代记录的江苏南部村民对土地的看法(1939:182)。理解这一点,是理解从农民革命为何发生到自留地为何生效的一个必要条件。
(80) 1977—1982年间发生的这类事件,很少有公开报道。这既是因为不允许,也是因为农民通常不愿意把这个秘密的细节告诉外人。但是地方政府当时的一些文告和调查报告中,间接反映了这类现象的存在。例如,安徽凤阳县政府1980年的通告和青海省委调研室1980年调查报告等,均见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编(1981,322—333,221—230)。
(81) 因为对马上要增加人口的家庭,即使在一个30户的村庄里只有一户,他可能争的利益是1,而对其余29户来说,每户只面临1/29可能的损失;29户联合起来要组织成本。
(82) A. V. Chayanov(1986)根据这点认为苏联农村的农民分化,并不是阶级间的分化,而是不同家庭生命周期的农民家庭经济差别。
(83) 著名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问题的决议,明令禁止包产到户。这一提法,在一年以后的四中全会修订的决议案中仍然保留。这两个文件,均刊载在中国农业年鉴(1980,56—62)。
(84) 1980年农业提供的总积累360.74亿,扣除国家用于农村的部分,农业净流出资金278.62亿(冯海发和李微,1993),占当年农业总产值2180亿(Ztn,1983,13)的12.78%(1977年同一指标为15.73%,1978年为14.05%)。这已低于1955年(12.83%),而仅略高于1952年(11.49%,数据同上)。
(85) 当时农副产品收购价提高,但向城市人口的销价维持不变,因此国家财政承担了购销价倒挂的补贴。这笔在20世纪80年代日益增长的开支,没有计入图1及附表2的国家农村费用指数,因为这反映的是国家与城市居民的关系。
(86) 在20世纪50年代早期和晚期,邓子恢和彭德怀分别都是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成员,但他们都因为在农村问题上与中央主席毛泽东的分歧,而再也没有发言权。
(87) Demsetz 1988, 104.
(88) 社会主义产权改革非常容易走向激进主义,可能与此有很大的关系。
(89) 以安徽为例,小岗生产队的包产到户,引起凤阳县城里的大辩论,最后安徽省委常委到小岗现场调查并决议可以试行。
(90) 中国改革的渐进特征不仅仅表现为时间上的继续,而且表现为空间分布的不均匀。
(91) 分权改革方针在1989年以后受到国内一些著名经济学家的批评。代表作是吴敬琏在1989年12月发表的文章,此文对前国务院领导人的经济改革“举措失误”提出系统批判,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该领导混淆“行政性放权”和“经济性放权”的区别,导致市场割据和宏观调节的分散化,导致“诸侯经济”。吴文是按照学术商榷的风格撰写的,读来确有一种挑战权威大人物的道德勇气(作者特别题注此文系“根据作者1987年6月9日,1988年7月1日和1989年1月11日在中央党校作报告整理而成的,”见51页),虽然此时被批评者已经不可能公开回答任何批评了。此后海内外华文报刊持续抨击“诸侯经济”。相反见解的代表作见李湘鲁1990年在美国知识分子杂志上发表的文章,他认为要改革计划官僚体制,必定要先分解之,而没有办法依靠中央计划官僚体系来动员和推进改革;惟有分权改革方针,才能在全权主义的体制内看到启动改革的社会机制。农村改革的经验表明,幸亏当时有分权方针的“举措失误”,否则,最大的可能是直到今天我们还在人民公社的框架里打转。
(92) 1961年安徽的包产到户也率先得到省第一书记曾希圣的赞成和中央领导人包括毛泽东的默许,但饥荒危机一过,曾却为此受到批判和撤职(见薄一波,1993,下卷)。
(93) K. Lieberthal and M. Oksenberg 1988, 29, 152.
(94) 1962年的7000人大会是个例外,主要从各个决策层面总结1959—1961年的严重教训。
(95) 激烈的争论甚至从会场延伸到饭桌。支持包产到户的贵州第一书记池华卿有一次在席间对持反对立场的黑龙江第一书记杨易辰说,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不料一语中的,提供了多种模式并存的解决思路。
(96) 这就是1980年75号中央文件。关于这一新政策文件的制定背景,见杜润生在制定这一政策文件的各省市自治区第一书记会议上的讲话(杜润生,1985,1—9)和吴象的文章(1980)。
(97) 关于程序在变革过程中的重要性,见季卫东(1993)。
(98) 历史经验表明,如果国家仍然主导农村社会,那么调低了的国家租税,可以因为经济恢复而重新调高;下放的权力,也可以因为各种理由而重新回收。
(99) 这个论点同样适用于对改革过程中其他寻租行为(rent seeking)的分析,许多人谴责寻租行为,完全忽略了寻租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
(100) 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见马克伟主编,1992,133。
(101) 这里提及的政策和法律文件,可以在历年的中国农业年鉴中找到。在英文著作中,Yang, X. Wang, J. and Wills, I.(1992)的论文对这一时期的农村改革政策和法律,作出了出色的整理,虽然他们按文件提法对政策制度环境作出的计量,在我看来还有待改善,因为文件有时落后于真实生活,有时又并未被完全执行,因而不完全等同于现实的制度约束。
(102) 发达地区的地方政治权力结构,在财政地方包干制下,对社队企业提供了最充分的保护并为其获得中央政策的承认出力。这个过程与落后地区保护包产到户,是一致的。
(103) 例如,每个农户平均多储备200斤粮食,全国的粮食市场就会因此减少360亿斤的供给。这个事实构成1985年以来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基本动力。
(104) 最近的一个证据是,1990—1991年间北京个别领导人发起再版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不了了之而收场。
(105) Coase(1992)强调他和其他制度经济学家研究的正是有关生产的制度结构(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production)。
(106) 转引自杜鹰和袁崇法(1993)。
(107) 早期包产到户并未排除农户家庭因人口变动而重新调整承包地的权利,这引起土地承包的内生不稳定。贵州湄潭最早进行消除此种权利的制度创新,那里的办法是由地方政府提供低息贷款支持农户开发荒山荒坡,交换农民增加人口重分土地的权利。笔者曾认为这是包产到户以来最重要的改革创新,因为它试图解决人口和土地利用中的一个由来已久的不良循环(见周其仁和刘守英的调查报告,1988b)。这个办法现在引起许多其他地方的兴趣和仿造(见杜鹰和袁崇法,1993)。
(108) 例如山东平度县的经验,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土地制度课题组,1990。
(109) 杜鹰和袁崇法,1993。
(110) 陈锡文,1992,1993。
(111) 这些实际的变化与农民要求“政策不变”的呼声和政府对此所作的允诺,正好相辅相成。后者要求的是防止重演自上而下用政治手段制造和改变产权,而前者则表明交易环境的变化调整产权合约需要。重要的是,大体从80年代后期开始,农村新产权结构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要求提上了改革的日程。这当然不是把最完满的产权形式写成法律文书了事,而是通过法律形式记录已经通过交易形成的权利,同时增加保护有效产权的手段和侵犯产权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利益当事人之间修订产权合约的程序。
(112) 笔者曾估计过1985年农村资产结构,当时农户家庭私产未计入私营企业部分约为7000亿元,加上各种私人企业的资产220亿,共7220亿元。当时估价农用地产,用的是名义利率而不是真实利率,因此地价被低估了。用真实利率重估的结果为农用地价值约50000亿,而农村总资产约为60000亿。因此当年农民私产约占农村总资产的12%(见周其仁,1987,刊发展研究所综合课题组,1988:65—80)。自那时以来,农民私产增长了近3倍,年平均16.97%,快于非私产年平均增长速度12个百分点。
(113) 因为他的私产不是白白得来的,他完成了对国家和集体的承包上缴,并为形成私产花费努力,承担风险和责任。在这个意义上,今天中国农民的私产已经不同于土改后形成的私有土地制。这里没有国家组织大规模群众政治运动对个别农户的恩赐,也就没有国家意志任意更改产权合约的历史理义性。
(114) 或者用Alchin(1972)的话来说,农村产权的硬度是在其保护构造成长过程中逐步提高的。
(115) 许多人习惯于免费制度或规则的思想。例如,Bater(1990)提供了一个博弈论模型说明尼罗河上游养牛人之间产权秩序的建立。在这个模型中,两个养牛人家庭在没有仲裁者的情况下,总是理性地选择攻击对方的策略。这种导致资源浪费的“囚犯博弈”结果,在引入了能够制裁攻击行为的第三者后才被改变。问题是,这位第三者在B的模型中没有消耗任何资源,而在生活中,制度、秩序和规范都不可能是免费的。
(116) 农村社会总产值数据ZTN,1993,333;物价数据ZTN,1993,238;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ZTN,1993,312;劳动力数据见ZTN,1985,224和ZTN,1993,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