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界定模糊的产权”继续变革的逻辑

    问题的界定。乡镇企业作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富有活力的一个部门,引起了广泛的兴趣。在学术研究方面,阐述乡镇企业的政策含义和理论含义,探讨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面临的挑战和选择,成为经济学许多分支的热门课题。但是,一个更重要的原因似乎是,乡镇企业的高速发展与经济理论的一些前提性假设不相一致,因而具有极大的挑战性。一方面,中国乡镇(集体)企业显然不是变相的资本主义企业;但是另一方面,乡镇企业创造了至少不亚于私人企业的增长业绩。于是人们有理由问,既然“界定模糊的公有企业”已经构成中国“转轨战略”成功的微观基础,那么强调界定清楚的产权才能带来持续经济增长的理论是否已经在中国的实例面前失效了?进一步的问题是,既然乡镇企业是在没有大规模私有化、没有对产权的排他性实施有效保护、并且市场也是在极不完善的条件情况下发展起来的,那么所谓“超越私有化”或“有限市场化”是否就成为中国改革和发展经验的正确总结?比上述两大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乡镇企业的体制究竟面临什么样的未来选择:可以在“模糊产权”的基础上进一步高速增长,还是终究无可回避一场产权革命?

    一些经济学者曾经认定,乡镇企业比国有企业更接近西方的职工所有制企业(史密斯,1993)。但是,相反的观点则认为,乡镇企业受乡镇政府的控制,或者由乡镇政府和企业经理之间的一个联盟控制(张春和王一江,1993)。与上述见解都不同,威茨曼和许成钢(1993)认为乡镇企业的所有权名义归社区全体成员,实际由乡镇政府执行,但无论名义所有者还是执行所有者,都不是企业资产的股份持有人,他们与企业资产的关系并没有界定清楚,各自享有的剩余分配权也并不与相应的资本投入份额相对应,同时名义所有人与执行所有人也并不是合约式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乡镇企业既不是经典的私人企业,也不是传统的合作企业,而是一种所有权结构实质上“界定模糊的合作组织”。

    按照经典的产权理论,界定模糊的产权必定损害经济效率。那么,为什么“产权界定模糊”的企业“反常地”获得了如此长足的增长?威茨曼和许成钢的答案是:在西方个人主义的文化背景里,私人产权的清楚界定是每个个人努力工作的制度保证。但是在中国农村社区“合作的文化”的背景里,由于人们可以预期彼此的长期合作,所以一个界定模糊的合作企业依然可以有效率。他们认为,经典产权理论关于“只有界定清楚的产权才能有效率”的命题忽略了人们行为的文化因素,本身存在着缺陷。威茨曼和许多上述解释必须面对的一个质疑是:为什么“合作文化”并没有使人民公社的农业摆脱失败的命运。

    萨克斯(1993)和李稻葵(1994)等学者提供了另一条理解上述问题的思路。他们的共同看法是,乡镇企业的产权选择离不开其发生的制度环境。由于非公有企业制度在人民公社时代被长期禁止,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得不到发展,以及主流的社会意识和观念对非公有制的歧视,所以在乡镇企业,在一开始并不可能是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的自由市场契约。在这样的约束下,由乡镇政府创办并控制乡镇企业得到的合法化承认和保护比“清晰的产权”还要高,所以“模糊的产权”可以对应于灰色的市场而比较有效。但是,随着上述约束条件在改革开放中逐步取消,“模糊产权”的早期有效性就要改变,清晰的私有产权就会变得更加必要和有效。根据这种见解,制度环境的变迁导致了产权有效性的变化。更加重要的是,这种见解包含了一个日后得到证实的预测:随着非市场制度约束的解体,早期有效的乡镇企业必定要经历重新界定产权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