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结
本文概述尚未发生市场化改革的公有制企业的性质。这就是,在法权上否认个人拥有生产性资源产权的基础上,公有制企业成为非市场合约性的组织;但是为了充分动员在事实上仍然属于个人的人力资本,公有制企业用国家租金激励机制来替代市场交易和利润激励体制。公有制企业是一座这样的公寓,里面甚至没有任何私人房间因为没有一点空间被法权承认为是私人财产。因此,这里的全部资源都是公共过道,按照国家租金体制界定私人在事实上对其占用和收益的权利。国家租金体制实际的执行,决定了公共过道的面貌和利用效率。本文认为流行的“委托—代理”框架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框架都不适合分析公共过道的经济性质,因而尝试用“法权的和事实的产权不相一致”的框架来分析公有制企业。我们将继续在本文提供的框架里研究公有制企业市场化改革的逻辑,其中心线索是在个人事实上拥有对其人力资产权利的基础上,公有制企业怎样向承认个人产权的法权地位的市场合约性组织转变。
参考文献
[1]巴泽尔:《公共财产财产权》(Common Rights),《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2]崔之元:“美国二十九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经济研究》,1996年第4期,第35—40页。
[3]荣兆梓:“论公有产权的内在矛盾”,《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第16—23页。
[4]汪丁丁:《经济发展和制度创新》,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汪丁丁:“产权博弈”,《经济研究》,1996年第10期,第70—80页。
[6]汪丁丁:《产权经济学分析》中文版序,《产权经济学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7]汪丁丁:“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研究”,《通向林中空地》(汪丁丁自选集),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8]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9]张五常:《卖橘者言》,信报有限公司1984年版。
[10]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
[11]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第3—15页。
[12]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经济研究》,第71—80页,1996年第6期。
[13]阿尔钦(Alchian, A.), 1950. "Uncertainty, Evolution, and Economic Theory",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58, No. 3: 211—221.
[14]阿尔钦和德姆塞茨(Alchian, A. And Harold Demsetz), 1972. "Production, Information Costs,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62: 777—795.
[15]巴泽尔(Barzel, Yoram), 1977.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Slavery",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7. No. I: 73—96.
[16]巴泽尔, 1989. Economic Analysis of Property Right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7]科斯(Coase, Ronald), 1937. "The Nature of the Firm", In Coase, 1988, 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 33—55.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8]哈耶克(Hayek, F.A.), 1945. "The Use of Knowledge in Societ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September.
[19]张五常(Chueng, Stenven), 1983, "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6(1): 1—21.
[20]奈特(Knight, Frank), 1921. Risk, Uncertainty, and Profit. Reprints of Economic Classics, August M. Keller, Bookseller, New York 1964.
[21]罗森(Rosen, S.), 1985. "The Theory of Equalizing Differences," In Handbook of Labour Economics, edited by O. Ashenfelter and R. Layard. Amsterdam: North-Hol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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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文发表于《经济研究》,2000年第11期。
(2) 见巴泽尔(Barzel), 1989: Introduction;并见汪丁丁(1998)为巴泽尔这本文集中文版撰写的前言。
(3) 张五常(1992)指出,“对于任何私人当事人来说,使用公共财产的权利是没有界限和框框的。任何人都无权排斥其他人使用它,大家都可以为使用这一财产而自由地竞争”。但是这里任何人竞争使用公有资源的基础,并不是得到法权界定的个人对集合财产的权利,而是后文提出的“事实上的权利”。樊纲和张曙光(1990)提出“作为劳动者个人不是公有财产的所有者”(第25页);荣兆梓(1996)指出公有财产“还存在着一种独特的内排他性”,即公有产权针对每一个成员规定的诸如不得偷盗、损坏、滥用、浪费公产的“集体意志对于个人意志的排他性权利”(第18页)。他们共同的着眼点都是公有制在法权上的权利规定。
(4) 产权的概念里包括交易的权利,也就是选择市场合约的权利。产权的排他性固然很重要,但是建立产权排他性主要为了交易,而不仅仅为了排他地自用和享受资源。
(5) 企业是一组市场合约的思想,使得所谓“企业所有权”的概念成为一个悖论,因为构成一个企业至少要两个以上资源所有权,因此“企业合约”如同“租地合约”一样,不可能单独属于缔约各方中的任何一方;而同一份合约的市值对于不同权利方来说是不同的(见周其仁,1996,76)。宣布消灭了私人对于生产资料所有权、并在非市场合约基础上建立的公有制企业,似乎可以被理解为只有一个所有权,因为全部资源已经归公,再没有第二个所有权,但是本文的主要任务就是揭示这仅仅在法权的名义上才是成立的。
(6) “企业家才能的发挥,甚至在事后都难以监督和计量。除了用类似‘分成租合约(sharecropping contract)’这样的制度安排,即由企业家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分享企业经营的剩余,企业家才能是无法被‘激励’出来的”(周其仁,1996,76)。
(7) 强调挑选合格的企业家或公司经理是重要的,但是这种挑选的有效性离不开整体市场环境。至于张维迎(1995)的理论强调的由企业的财务资本所有者选择企业管理人的优先权,也必须将这种优先权置于整个市场环境、特别是各类要素市场的环境中才能得出正确的说明。公司股东及其董事会通常一年一度挑选总经理,但工人、技术人员和其他进入企业的要素合约方每天都可以挑选他们的管理人、甚至挑选那些选择了管理人的“公司老板”。他们可以承担一定的退出成本而退出公司,也可以留在公司里让老板为难。至于公司的财务资本所有人是否会选择那些被其他要素所有者“挑剩”的管理人,取决于这些“老板”们是否符合经济学家关于他们总是理性的假设。在真实的经验世界里,“老板们”因为固执、任性、妄自尊大和独断专行而将其财务资本糟蹋干净的故事比比皆是。我们仅仅在竞争的市场终究会将这些通不过生存检验的老板们淘汰出局的意义上,才假设“(存活下来的)老板都是理性的”。在理论上,我认为崔之元(1996)介绍的公司“相关利益者(stakeholders)”的概念对于理解科斯关于“企业作为一组市场合约”的思想是有意义的,我只是不能同意崔之元关于承认公司经理对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就是所谓“超越私有产权逻辑”的阐释,因为利益相关者进入企业合约的基础就是他们各自对其拥有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的产权。
(8) 但是张五常关于科斯企业理论的阐释也被许多文献概述为“企业是以要素市场替代了产品市场”。企业的存在的确是通过要素合约得到了资源所有者的让渡使用权,而这些资源本来可能由其所有者直接产生为产品出售。但是,企业能够作为科斯“组织赢利”意义上的存在,却不能替代掉包括产品市场在内的任何一个市场。要是产品市场真的被完全替代了,资源所有者不再能选择自己作为企业家直接向市场产生产品,只能“选择”别的企业家让渡资源使用权,怎么保证这个企业的存在一定就真正具有竞争优势呢?
(9) 关于知识和其他人力资本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的经济学思想演进,参见汪丁丁(1994)的阐释。作者感谢汪丁丁阅读本文初稿时提出的评论,特别是关于“学习”是人力资本最重要组成部分的见解。
(10) 张维迎(1996)认为“人力资本与其(个人)所有者不可分离”的特性,恰恰具有与非人力资本相比的劣势:第一,人力资本不具有抵押功能;第二,人力资本所有者可以通过“偷懒”和“虐待”非人力资本来获利。因此,他认为正确的逻辑推论是“资本雇佣劳动”,也就是“让(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当企业家的优先权”(张维迎,1996,9—10页)。我认为,如果把“名声(reputation)”也理解为人力资产的无形部分,那就没有那么大的把握认定人力资本“没有抵押性”。因为离开了名声定价的市场机制,仅仅靠财务资本的可抵押性来理解现代公司不免困难重重。至于“偷懒”和“虐待”倾向,在我看来不是靠由非人力资本拥有成为企业家优先权可以解决的,这正如巴泽尔(1977)研究过的拥有几乎绝对优先权的奴隶主并不能解决奴隶偷懒和虐待资产的问题一样。解决进入企业的人力资源的“偷懒”“虐待”等行为的有效途径是激励性市场合约,而不是“资本”对“劳动”的优先权。
(11) 许多主张改革公有制企业的经济学家提出,在公有制企业制度里引进“利润”范畴可以刺激公有制企业提高生产率。1962年苏联著名的“利别尔曼建议”主张高度简化国家对企业的计划指标,而将“利润”(统一核定的部门资金赢利水平定额)作为考核企业的主要指标。20世纪60年代中国的孙冶方也提出过类似主张(参见吴敬琏,1994,122—129)。但是“利润”是市场交易中企业合约的产物,废止了市场合约的公有制企业体制里可以“统一核定”并经过计划下达的,就不可能是本来意义上的“利润”了。相比之下,顾准(1962)的认识不那么折衷,他认为要引导企业追逐利润必须“废除指令性计划和指令性定价制度,使价格自由涨落”(参见吴敬琏,1994,127)。
(12) 这是关于公有制计划经济的增长目标、速度、优先增长的部门以致重点项目的决定常常充满政治斗争的根本原因。
(13) 参见汪丁丁关于哈耶克思想的系统阐释(汪丁丁,1994,1999)。
(14) 在理论上,公有制企业提取的养老和其他各项基金,可以通过投资于生产性资产而增值,从而每个个人不再需要为自己丧失劳动能力以后的生活担心。但是,集中起来的基金无非是另外一类公共过道,必须有激励机制来保障其得到良好的关照,否则同样可以因为管理不善而被攫取和糟蹋。从经验上看,公有制企业最后不能兑现当年的福利承诺,一方面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一方面刺激所谓“59岁现象”的恶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