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结论
以往的企业理论因为仅仅考虑物质资本的所有权或产权安排而缺乏理解“真实企业”的能力。但是没有一种企业,包括那些并非在“初始契约”基础上产生的“公有制企业”,可以离得开“天然属于私人”的人力资本产权。进一步地,在市场环境里动作的企业,无法避免对付“不确定性”的决策问题,也就无法排除“企业家”人力资本作为企业的一种不可缺少的要素。但是,“公有制企业”这一概念并没有回答,“企业家人力资本究竟在公有制企业中居于何种地位”。只是在真实世界里,我们才看到同一称谓的“公有制企业”因为企业家人力资本实际居于极其不同的地位而极其不同。这是我们理解“公有制企业”效率差别的基本线索。我们必须观察,“公有”的资源与“私有”的企业家人力资本和其他人力资本究竟怎样在“公有制企业”里结合着,什么样的激励机制(也就是实际的产权制度安排)被实际执行着。离开了这样的观察和分析,我们无从理解“公有制企业”,因为无论经营绩效如何,“公有制企业”都不能仅仅从其物质资本的“公有产权”中得到说明。
本文研究的“公有制企业”类型承认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方式是:以部分利润分享权和全部企业控制权回报企业家对企业提供的决策性判断的贡献,以此激励企业家对企业投资发展决策负最终责任和对企业管理负最终责任,在这里,企业家付出的努力和贡献与以控制权为主的总回报相对称。企业控制权的基础是企业家的人力资本而非物质资本。这是“企业家控制的企业”,由企业家决定企业发展策略并由企业家控制经理层,进而由经理层实施“量化到个人的激励机制”。“企业家控制的公有制企业”保持激励相容的条件是,企业家本人必须在控制企业的岗位上,而且在位企业家必须绝对地和相对地保持其人力资本质量的竞争优势。当这些条件不能被满足的时候,“控制权回报”的激励效果就受到损害。基于以上发现,本文提出如下推断供进一步检验:“控制权回报”机制在一代杰出企业家手里是能够有效的;但是,如果没有“企业家人力资本的资本化”或其他具有同等效能的制度变迁,“企业家控制的企业”难以在与“股份公司”这样几乎可以有永久生命的企业类型的竞争中,通过更长过程的“生存检验”。
参考文献
[1]陈剑波:《乡镇企业的技术获得与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张——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集团扩张的基本线索》(未发表研究报告),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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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Explorations in Economic History 14, no. 2: pp. 197—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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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项研究是在《经济研究》编辑部的安排下进行的。作者特别感谢《经济研究》编辑部王利民、横店集团公司总裁办公室孙是炎、集团公司档案馆金顺风等三位先生在实地调查中提供的帮助。对横店集团公司常务副总金钦良、副总张锡良、集团财务管理中心主任何锦寿、横店集团机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张中能和集团企业管理中心主任孙是乾等先生的访谈使作者得到很大教益。此外,作者还要感谢陈剑波允许利用他1995年撰写的关于横店集团技术获得方式的未发表研究报告,感谢孙是炎帮助核实细节以及提出的许多修订建议,感谢汪丁丁和宋国青在研究过程中的讨论。当然文中的概括和论点由作者而不是由以上任何个人或机构负责。本文原发表于《经济研究》,1997年第5期。
(2) 关于企业家人力资本及其在企业合约中地位的初步讨论,见周其仁(1996a,1996b)。
(3) 沈伟光等,1994,第128页。
(4) 横店集团公司从其前身横店镇工业总公司开始,每年修订、颁布一次《总纲》(1994年前为《关于经济责任制的规定(总纲)》),规范公司的管理,同时也为研究公司制度的变化保留了重要的记录(以下简称《总纲》)。
(5) 1991年《总纲》,第1页。以前历年《总纲》都明确企业性质为“镇办集体所有制”。
(6) 据当事人讲,镇政府在事实上早就不管横店企业的人事任命了。我们在档案中看到的最新的任命书,是1984年12月由当时的横店乡人民政府聘用“徐文荣同志聘任为横店关于公司经理兼东阳县第一轻纺总厂厂长、东阳县电子工业总厂厂长”的通知(横政字(84)9号)。此后,徐文荣从工业总公司经理转任集团公司总经理,再也没有经过乡镇政府下文件任命或聘任。
(7) 1994年及以后各年的《总纲》。
(8) 徐文荣,1994,第74页。
(9) 我已经讨论过,理解人力资本“天然属于个人”的产权特征是理解“激励机制”的基础(见周其仁,1996b)。
(10) 1991年后各年的《总纲》都明确“工资与利润挂钩”的分配原则。
(11) 这个事实把横店模式与“南斯拉夫的工人社会所有制”区别了开来。
(12) 1987年前《总纲》规定公司总经理可分得下属企业经理的最高奖金额;1987年起的《总纲》明文规定集团公司总经理(即总裁)的奖金等于子公司经理最高奖金数额的140%。
(13) 以1993年为例,是年横店集团公司税后总利润6115万元,按照制度,集团公司总经理可以提取的年度奖金总额为73.38万元(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主任告诉我们,徐文荣常常不拿走他名下应得的奖金,但是我们这里研究的是作为制度的激励机制);同年,集团内亏损企业的一般员工奖金为零,亏损企业经理的奖金为负(赔偿亏损额的5%—10%)。
(14) 考核团队成员对总产出的实际贡献,费用可能极其高昂,因此通过考核投入来替代考核产出,能够节约考核费用(Barzel,1982)。
(15) Grossman和Hart(1986)最早以“剩余控制权”而不是“剩余索取权”来定义“企业所有权”。Hart和Moore(1990)“更加限定剩余控制权的含义”,把“决定资产最初契约所限定的特殊用途以外如何被使用的权利”定义为剩余控制权。不过,这并不是把“剩余控制权”理解为一种脱离“契约”的权利的理由。因为如何分配最初契约里所不曾清楚限定过的权利,仍然是契约、特别是企业契约的内容。因此,无论以“剩余索取”还是“剩余控制”来定义所有权,都没有改变“剩余权”。是一种契约基础上的产权。现实中的公有制企业不是在契约基础上形成的,没有最初契约,也就没有可以界定的“剩余权”。这就是为什么在公有制企业里找寻清楚的“剩余权”会遇到困难。但是,公有制企业并不能取消关于如何使用企业资源的决策过程和决策权,本文因此直截了当地把排他性使用企业资源的决策权定义为企业控制权。
(16) 横店集团资产负债表(陈剑波,1995,表2—4)。
(17) 横店的资产负债率并不高(一般为50%—60%,见陈剑波,1995),集团投资的一个主要来源是企业自有资本金。由于历年横店各个企业留成利润(即税后利润用于企业职工奖金之后留在企业的利润)的50%以上都集中上缴到集团总部,因此集团总部和总裁直接控制了数目可观的资本金。
(18) 从历年《总纲》界定的企业管理体制的变化可以看出这一趋势:从“以经理、厂长为主的集体承包责任制”(1986),“改集体承包为厂长一人承包”(1989),“厂长一人承包(租赁)”(1990),“厂长(经理)为主的风险承包”(1992),直到“总经理、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1994)。目前横店集团各级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拥有企业的“人事组阁权,生产管理权,经营权,劳动用工权和规定范围内的奖惩权和经济分配权”,运用这些权力承担企业的经济责任,保证企业各项指标的完成(见1996年《总纲》,第5页)。
(19) 1975年创办的横店丝厂是横店集团的起点。当时横店丝厂的原始投资共29.58万元,其中徐文荣从39个大队社员那里借款5万元(承诺3年归还),其余为银行贷款。这里,由企业家个人出面的集资起了决定作用。第一,他先集资得到的5万元成为向银行借贷的信用基础;第二,信用社贷款又成为他在更大范围内集资的基础,而在总的投资中集资数额占据了大多数。当我问到,究竟是哪些原因使社员们愿意把“家家户户省下的油盐钱”交给徐文荣去办厂时,当事人提到徐总的“人品”、“能力”和“以往的成功”。我反把这些理解为横店的老乡用他们自己的语言在讨论卡森(Casson,1982)提出的“信任”问题,即“出资人何以相信企业家会为他们的利益而使用资金”。徐文荣获得村民债权人的信任是因为他个人的信誉,而他的个人信誉进一步转化为企业的信用。从此,徐文荣个人的声誉就是横店集团无形资产的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
(20) 这是观察过横店经验的学者们的一致结论。例如,由何伟、魏杰、沈伟光主编的《著名专家学者论横店》(1994)收集了14篇考察、研究横店模式的文章和报告,几乎每一位专家学者都阐述了徐文荣作为企业家对横店集团的突出贡献,其中,林子力和张小弟论文的标题直截了当就是“横店模式:徐文荣模式”。
(21) 留在企业里的资源,还包括其他人力资本对企业贡献的“剩余”。即使在私产制度下,各种要素按照一个最初的契约投入企业,也仍然有Barzel(1989)所说的私产的“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问题(参见汪丁丁,1996)。这给公有制企业带来的特别困难,将在后文讨论。
(22) 徐文荣,1994,第103页。
(23) 在汪丁丁阐述的“产权博弈”(1996)的框架里,可以更充分地理解“企业家和制度企业家才能界定企业控制权”。
(24) 企业控制权也只有对于企业家和潜在的企业家才可能被看成是一种回报,对于其他人,企业控制权恐怕多半是一种负担。
(25) 进一步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恰恰正是徐文荣本人在1993年反对“从上面来的”对横店集团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方案。“按上面的精神,他(指徐文荣)可以名正言顺地得到至少10%的股份而照样当他的老板”(孙是炎,1995,第96页),但同时徐文荣实际掌握着的全部企业控制权,却很可能随着集团资产量化到个人的过程而减少,或者他要在另一个产权结构里为获得同样的控制权而付出更大的努力。
(26) 周其仁(1996b)。
(27) 事实上,纯粹的“支薪经理”(更不要说企业创办人)随着他对企业贡献的增加而获得企业的一部分股份,是企业制度史上相当普遍的安排。在西方“现代企业制度”里发生这样的安排不足为奇,但中国的企业传统也常常以资本股份奖励“打工起家”的经理。例如,著名的山西“票号”里包括“银股”和“身股”两种安排。这里的“银股”是票号出资者的股份,“身股”则是经理和高级经理因为多年对经营企业的贡献而分得的股份(“身股”在持有者去世后还可分红,为“故身股”)。一些历史较长的票号,身股在企业总股本中占大部分,如1906年协成乾票号总股本的57%为“身股”,1908年大德通票号总股本的54.5%为“身股”(转引自黄鉴晖,1992,第57—59页)。
(28) 1989年《总纲》曾提出“一步完善奖金责任制,并积极创造条件向股份制过渡”,但后来横店集团公司发现要量化几十年形成的资产存量,几乎怎样做都会引起问题。发现“公有财产”量化困难的不只是横店一家。据笔者1994年调查,浙江另一家明星乡镇企业——万向节企业集团,在著名企业家鲁冠球领导下抵制“股份合作制”改制的主要理由,也是因为要量化没有初始契约的企业资产,可能麻烦到足以搅乱企业的正常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