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与重复建设
实际上,社会并没有办法计算开放竞争以后总的“预期收益”。上文讲的“来一点重复建设”,或者方宏一讲的保持“适度的重复建设”,严格推敲,含义都有模糊之处。在开放竞争的体制下,重复建设的成本由各个投资主体分别做出,未来收益也由这些投资主体分别预期。因此,至少在理论上,加总以后的预期收益完全可能抵不上加总的重复建设成本。我相信,这就是人们大谈特谈的“过度竞争”。这种过度竞争,或者严格地说,预期收益低于竞争型重复建设成本,难道不是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应该由政府严加管制吗?或者有人会问:你既然主张开放电信业的市场竞争,那么你怎么解决电信业昂贵无比的基础设施投资中因为过度竞争而造成的巨大浪费呢?
我的回答是:要害在于产权制度。如果投资主体的产权边界是清楚的,投资主体就必须承担投资行为的全部后果。投对了,实现的预期收益大于投资成本,投资者就得到正的投资回报;投错了,血本无归,还要由债权人执行清算。这套产权制度,就是用来约束分权投资体制下重复建设“无度”问题的。就是说,分权投资体制虽然不能完全消灭“错误的重复建设”,但它通过产权的责任约束着投资冲动:预期错了要承担错误后果。这套产权体制,加上学习机制,分权投资的“失误”就是收敛的,就可以控制在一个社会可以接受的水平上。中央计划体制的办法是消灭产权,集中统一“计算”,集中投资和管理,但是由于“统一计算社会总收益”的“不可能性”,所以中央计划体制造成的投资失误远比在市场体制下要严重。(59)
让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以上论点。根据统计资料,我国城市家庭洗衣机普及率在90%左右。站在一个“合理的中央计划主义者”的立场上,每家拥有一台洗衣机是不必要的,完全可以每个单元或每个楼层的数户人家,合用一台洗衣机,以减少洗衣机的闲置时间,从而减少重复建设和投资。但是,好像没有人批评每家买一台洗衣机而任其在大多数时间里闲置是一种不可容忍的重复建设。道理很简单,这里的购买主体都是产权清楚的私人家庭,他们用自己的钱在拥有洗衣机的便利和闲置使用的机会成本之间寻求平衡点。无论对错,他们承担财务后果,与他人无关。什么是方宏一的“适度重复建设”,没有人可以统一知道,但分散的购买主体在他们各自的家庭预算约束下知道。假设改一改游戏规则:每个家庭可以无偿用他们邻居的钱为自己购置家电,我们可以设想在此约束下我国家电的“普及率”吗?
目前我国国有部门的投融资体制,差不多就是“花别人的钱为自己买东西”的体制。“投资”投对了,收益归本部门、本地方、“本企业”或者干脆归“本领导”。投错了呢?归银行,归财政,或者归股民。讲来讲去,缺乏有效产权约束的投资活动,是没有办法找到那个“适度重复建设”的平衡点的。没有所有权制衡的“重复建设”(或单一建设),才是我们这个发展中的经济不堪忍受的负担。既然中央集权计划的路线不再可取,剩下的就是重建投融资活动的产权约束。
由此,我国电信产业的开放竞争,题中应有之意包括了电信业的产权改革,以便为一旦到来的竞争和重复建设,设置制衡机制。1997年,经过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等机构的工作,中国电信(China Telecom)在纽约成功上市。(60)在我看来,这是中国垄断性行业通过上市融资跨出的民营化的重要一步。境外投资人对中国电信的约束力,当然不会因为拥有23%的股权就有多么大,但是国际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规则,对于我国电信产业的长远发展来讲,却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因此,我不同意《再论》对中国电信在境外融资就意味着“被国外大电信集团扼制”的批评。中国电信境外上市也不是没有可议之处。我自己的看法有两条:(1)境外上市的安排形成国人缴付高价电话费,境外投资人分享垄断利润的局面,这对中国电信的国内客户颇不公道;(2)上市而没有宣布开放竞争(哪怕时间表),对于熟知全球电信开放大趋势的境外投资人而言,会产生一个“开放后垄断利润将减少”的预期,减弱中国电信的持续融资能力。
当我将“为什么不让中国老百姓成为中国电信的股东”的问题,请教中金公司的一位朋友时,他的回答是中国A股市场太小,容不下China Telecom这样的大家伙。这一点,言之成理。因为中国电信此次境外上市,仅仅浙江、广东两省的手机业务,首次融资就达到45亿美元。A股市场哪里能有这样厚。但是,上市并不是中国电信产权改革惟一可做的一件事。在中国电信现存的产权框架里,其实早就包含了民营化的因素,因为中国电信的相当一部分产权,本来就是客户的私人财产!
了解情况的读者知道我指的是电话“初装费”。为了装电话,中国电信举世独创了“高额初装费”制度:每个城市电话客户,要预付5000元(甚至5500或5800元)的初装费(早期还要外加排长队和托人情),才能得到装机机会。有了电话,还要承受高额营运费(例如国际长途比美国贵5倍)外加低质服务(例如落后的计费方法和拒绝提供通话记录),才能享受通话服务。
本来任何一国的通话服务收费中,已经包含了对电信固定投资的分摊。由于显著的规模经济,持久的通话可以将每个通话时间单位负担的固定投资减低到微乎其微的水平,消费者可以“不知不觉”地在月复一月的电话账单中把固定费用付完。这正如川流不息的食客的“买单”中,已经包含了对饭馆固定投资的分担一样。中国电信的“高额初装费”,等于要顾客先买桌椅餐具,再付饭费。如是,倒不失为一种办饭馆的办法。但我的问题是,这样办起来的“饭馆”,究竟是谁人的?
中国电信7600万客户,以每户平均“初装费”4000元计,总额应该有3040亿的资产本应属于客户“股东”。这件事,无需上市,只要立法,就可以“还产于民”,大跨度推进中国电信股份化改制。按照本文的逻辑,电信股份化的其他好处可以暂且不谈,为中国电信增加投资的约束机制,却是电信开放竞争后对付“过度竞争”和“恶性重复建设”的必要条件。
顺便指出,广电的有线电视网络,同样托了“初装费”之福(谁拥有初装费的发明权,待查)。虽然有线电视网络的收费标准要低得多,但是从参与电信竞争需要对投资行为增强产权约束机制的角度而言,这里的问题和求解之道是一样的:将由初装费形成的客户资产,改为受法律保护的客户股东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