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企业的性质(1)
本文研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这两类“公有制企业”(Public-Own Enterprise,POE)的性质。通常而论,公有制企业或者被看作“清清楚楚属于国家和集体的企业”,或者被看成是“无主财产”和“所有者缺位”的组织。本文关心公有制企业的实际产权状况。主要问题是,作为国家和集体清清楚楚拥有的企业,是否除了国家和集体,再也没有其他产权主体?而在所谓“所有者缺位”的状况下,一切本来由所有者应得的权利和应负的责任,是不是真的完全消失了?
让我们从公寓的公共过道开始叙述。为了保障所有住户进出和通行的便利,公寓公共过道的所有权是公有的,既不出卖、也不出租给任何私人住户。但是,恰恰可以观察到在不少公共过道上堆放了住户的私人杂物。分析公共过道上私人杂物堆放的“权利”是怎样形成的和怎样分配的,是一个有趣的经验研究课题。但有一点是清楚的,私人住户占用公共过道从来不合法。即便是管理得最糟糕的公寓,也会制定清除公共过道上私人堆放物的官样文章。问题是,规章并不能被自动遵守。在法律和规章未被实际执行的环境里,私人住户以各种方式占用公共过道还是成为公寓中的一种现实景观。这个现象“自然”令人熟视无睹,以至于人们不再思考:被私人部分占据的公共过道是不是还可以说是清清楚楚属于“公有的”过道?或者这些财产(空间),是不是还可以被叫做“无主财产”,或者“所有者缺位”的过道?
公有制企业的全部性质已经包含在上述公共过道之中。但是,为了把经验中的问题提得更加清楚,需要展开分析。本文在引言之后的第一部分交代本文使用的概念和相关理论;第二部分分析公有制企业在法权上的产权特征;第三部分讨论市场中企业的合约性质和非合约的公有制企业;第四部分论述任何公有制企业也无法消灭个人在事实上拥有对其人力资本的私有产权;第五部分界定公有制企业怎样通过本文定义的国家租金激励来动员内部人力资源;最后是简短的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