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垄断”与电信网络:迷误的经济学

    电信基础网只能由政府独家直接管理,以至于成为“国家基础网”或“国家公用网”。这样一个构想和主张的理论根据,就是所谓“自然垄断”。(61)那么,什么是经济学上讲的“自然垄断”?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资源,是否只能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控制?本节讨论这两个问题。

    我们先谈“垄断”。按照希腊文原来的意思,“垄断”就是市场上只有一个卖家。市场上形成“一个卖者”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其中,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一家供给商对市场的独占,被穆勒在150年前称为“自然的”垄断。这里所谓“自然”,意指没有禁止竞争,而只是竞争过程中的一个自然结果。穆勒举出的这类自然形成的垄断包括煤气供应、水供应、公路、运河和铁路。(62)这类生产都需要巨额的一次性固定投入,并且只有通过销售数额足够巨大的产出品,才能分摊全部固定投资。这种经济特性,使得多个竞争者中,只有一个存活了下来。(63)简言之,就是“当市场上只有一个供给商时,技术上效率较高”。要注意,自然垄断是竞争过程“只剩一个卖者”的意思,可不是市场上“只准一个卖者。”

    “自然垄断”一旦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由于独占而形成的定价优势,别的进入者再进入这类门槛较高的行当,就比较困难。比如邮政,“如果于已在发挥功能的邮政之外又建立另一个平行的邮政网络,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为房屋和管理必须耗费巨额钱财,却一无所获”。(64)这就是说,这类在竞争中自然形成的垄断,也很自然地在市场上得到保持和维持。

    但是,自然垄断并不因此就能够绝对排斥市场竞争。第一,在自然垄断状况下,竞争可以改变存在的形式,例如,可以由一家公司来经营邮政、煤气、水和公路、铁路,但这个“独家经营的特许权”,本身却是竞争投标的标的物,由对所有希望获得这种特许权的竞争者定期竞标。这样,自然垄断虽然有一个垄断的架构,但可以消除“垄断定价行为”,因为“竞争会在特许权的投标阶段显露锋芒”。(65)第二,在穆勒意义上的自然垄断,没有也不可能完全消灭潜在的进入者。一旦技术、市场和先占者经营状况发生了不再利于“一个供给商独占市场”的变化,潜在竞争者就可以重新活跃起来,重新进入,恢复竞争。概言之,在自然垄断下,如果“市场垄断者”真的按照哈伯格描述的“通过减少供给量来提高价格、获得垄断利润”的原则来行为,那他一定是在和自己过不去,因为那样做不是补贴了潜在的进入者,就是补贴了“独家经营权”的其他竞标者。(66)

    只有加入“非自然”因素,垄断才做得到绝对排斥市场竞争。那就是斯密在《国富论》里持久不懈地加以攻击的、通过实施各种行政的和政治限制的“垄断”。这种垄断运用行政力量授予一个供应者独家经营一种产品或服务的权利,而所有其他供应商被排除在外。重要的是,这种用行政性手段达成的“一个市场一个供应商”的格局,并不是起源于不可抗拒的经济合理性和需要,也不是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而是如维斯特所说,“竞争的自然状态经过法令而转化为一种法定的垄断”。(67)所以,“即使不是绝大多数,也是为数很多的垄断并非自然垄断,……而是来自人为的安排”。(68)把行政性垄断与“自然垄断”混为一谈,然后以自然垄断为由,“要求”政府来管制垄断,或如同《战略》那样,干脆诉诸政府直接执行垄断,这在到处都成为保护垄断既得利益的温床。

    那么,电信基础网络是否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我的回答是,传统的电话基础网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否则AT&T怎么独占美国电话市场近100年?但是,事情正在起变化。第一,基础网络的一次性固定投资,由于材料(比如光缆)和设备的大幅度降价,远不像铁路、高速公路和地铁那样昂贵。第二,高速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给网络投资带来了极高因为技术变化而产生的风险。与数网并存竞争的模式相比,“一国只准一网”过高地集中了技术选择和投资决定的风险。第三,电信市场的需求成长飞速,因此基础网络投资的回收期大大缩短了。将上述三点结合起来,可以看到当今电信基础网的自然垄断特性已经发生了变化,“一国一网”不再具有技术效率方面的现实优势。各国电信开放呈现的数网替代一网的潮流,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原来的一网垄断太贵,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新的技术时代,数网并存模式不但技术上可行,而且在经济上变得更便宜、风险较小和能够更快实现投资回报。

    真正重要的是,如果电信基础网只是具有穆勒意义上的自然垄断性质,那么它能够随着技术经济条件的变化,完成从“一国一网”模式转向“数网竞争”模式的转变。虽然既得利益会阻碍转变,但由于自然垄断并不能绝对排斥潜在的进入者,所以只要市场潜在利益足够大,一定会产生克服过时模式的新兴力量。行政性垄断的情形就不同了。这是绝对的垄断,带来的是一种凌驾在市场交易之上的排他性力量。它抗拒进步,可以把它控制的领地长久地隔绝在信息时代的进步潮流之外。

    我的结论是,“自然垄断”不但构不成电信网络国家化的理论基础,也不会成为中国电信网络作出正确模式选择的实质性障碍。妨碍中国电信业跟上世界潮流的真正“杀手”,是行政性垄断。为了破除行政性垄断,不可以不与那些把自然垄断“论证”成非实施行政性垄断不可的“理论”,辩论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