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
本文达到的理解,是把市场里的企业看成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企业契约的特别之处,在于不能事前完全规定各要素及其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条款,总要有一部分留在契约执行中再规定。这个特性,是因为企业合约包括了人力资本(工人的、经理的和企业家的)的参与。人力资本的产权相当特别:只能属于个人,非“激励”难以调度。正是人力资本的产权特点,使市场的企业合约不可能在事先规定一切,而必须保留一些事前说不清楚的内容而由激励机制来调节。“激励性契约”——企业制度的关键——不但要考虑各要素的市场定价机制,而且要考虑各人力资本要素在企业中的互相作用,以及企业组织与不确定的市场需求的关联。“激励”得当,企业契约才能节约一般(产品)市场的交易费用,并使这种节约多于企业本身的组织成本,即达到企业的“组织盈利”。
科斯的企业契约理论,加上产权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可以提供一种对市场里企业组织的新理解。但是,要把这个新理解直接用于分析非市场条件下的“企业组织”,却是困难的。比如,“转型中的社会主义企业”是在对市场交易加以限制、甚至取消的条件下形成的。当这种并不包含“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形成机制的“企业”,在改革中被推向“市场”后,其困难自成一家,需要另作专门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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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原发表于《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2) 参见张维迎,1995,第13页。
(3) 张五常与科斯就这个问题的讨论,见张五常,1991,148。
(4) 在古典经济学家里,马克思注意到人的能力只属于个人。在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里,一切非人力资本都已经归全社会公有,市场也已经消亡,但即使如此纯粹,还要“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还必须保留按照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来分配消费资料的“资产阶级法权”。(见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 张五常提到他对这个“主动资产”概念的贡献(张五常,1984,181)。
(6) 关于知识和其他人力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参见1994年汪丁丁发表在《经济研究》上的“对近年来经济发展理论的简述和思考”(此文收入汪丁丁,1995,第49—91页)。
(7) 科斯注意到,列宁在提出社会主义将把国家变成一个大工厂时,多次强调要有“严格的计量和监督”(科斯,1988)。
(8) 团队生产中“计量和监督”职能的必要,与这种职能在团队生产成员之间如何分布,是两个问题。本文没有篇幅,不讨论后一个问题。
(9) 科斯1998年回顾他50年前关于企业的论文时,自认为“文章的主要弱点之一是使用雇佣—雇员关系作为企业的原型”,“由于强调雇佣关系,结果没有考察契约能使企业组织者以获得、租赁或借入资本来指挥资本(设备和现金)的使用”(Coase,1988,288—289)。
(10) 见张军,1994,第8章。
(11) 崔之元(1996)最近援引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共有29个州修改了公司法的事实,说明美国的公司法已经发生了“与‘私有化’相反方向的深刻变革。”据崔之元介绍,这一拨美国公司法的改变,要求经理们要为公司的“相关利益者”服务,而不仅为股东服务。不过这里“相关利益者(stakeholders)”的概念不是很清楚,似乎既包括“股东”,也包括“劳动者、债权人和企业所在地的社区共同体。”从这个变化的背景来看,高级经理、工人和企业所在地社区,反对只给股东带来好处的“恶意收购”行动,是提出这些法例的主要起因。那么,我们是不是也可以把美国公司法的上述变化,看成是美国企业里人力资本的产权地位上升的一种表达呢?崔之元引用的资料似乎正好支持了本文的论点。例如,依斯特布鲁克法官在1989年关于威斯康星州新公司法的判决中,所以支持“利益相关者”的原理,是因为认定“恶意收购”虽然有利于股东,但剥夺了债权人、经理和工人的人力资本(见崔文,第38页)。这位法官讲到的人力资本,难道不就是早在企业合约里的一部分所有权吗?如果人力资本像本文达到的理解一样,即使在一切物质资本都归了公的条件下还只能是属于个人私产的一种特别资本,我们怎么能够从美国29个州的公司法的上述变化里,看到“超越私有制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