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看不见的”约束
每一个引人入胜的故事里,至少可以提出一个引人入胜的问题。抓到了问题,如何“打开”呢?上文说过科斯的办法是,侧重调查问题展开和问题解决的现实约束条件。对于制度性约束这样的“社会软件”,科斯从人或组织的经济行为的结果出发,追寻那些“看不见的”制度约束的影响。我们已经看到在天则案例里包含了相当不少一等一的制度变迁问题。紧接而来的,是研究者在多大程度上揭示了这些“似乎不该发生的”真实的现实约束条件,并通过这种揭示,增加人们对真实世界的理解。在这一方面,我对天则首批成果的评论是,一些案例做得比较好,一些还不够好。
比如张宇燕研究的联通公司案。张的问题极为重要:为什么国家在电信业这样一个重要、敏感、“自然垄断特性”明显的部门,放松了管制,准许联通公司冲破邮电部的独家垄断?张宇燕的报告,至少在两个方面表现出他具备回答这一重大问题的实力和潜力。第一,张文清楚而简洁地勾勒出电信行业从独家垄断到“双头竞争”的全貌。这极不容易,因为本案例涉及到电信业整体、三个相关部委、军队机构和国务院高层决策,调查难度极大。第二,作者的理论修养使他直抓问题要害——国家增加了电信牌照的发放而弱化了政府独家垄断。但是,当本项研究展开到要回答“国家在何种约束条件下才‘反常’地放松了电信管制”这一中心问题时,张却用“一个基本判断”——“中国电信业的放松管制直接滥觞于财政拮据”(第167页)——代替了进一步的调查。事实上,张的判据并不充分:“我们至少可从表面上看到,电信业放松管制与财政困难同时出现这一‘巧合’,其背后可能有着某种必然的联系”(第157页)。这其实只是一个猜测,因为两个同时发生的事件并不意味“有必然联系”。猜测常常是需要的,因为猜测有可能成为进一步调查(验证)的题目。问题是作者再也没有下功夫调查他猜测到的“某种必然联系”,而是引用了一番诺斯和希克斯关于17世纪英国国王通过出售特许权增加财政收入的见解,就断然写下了他的“基本判断”。对此,一位看来非常熟知电信行业的评论人秦海,指出张的这一判断“是武断的”(第182页)。本书执行主编张曙光,在介绍张文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之后,也指出“把电信业放松管制归之于财政困难并不确切”(第19页)。但是无论秦海还是张曙光,看来也都没有提出一个更好的解释。秦海的替代性结论是“中国电信业的放松管制是电信业生产力变化的结果”(第182页),张教授的则是“其直接原因是巨大需求压力下的高额盈利的吸引”(第19页)。不知各位读者以为如何,我读了这两个替代性的结论,反倒觉得还不如张宇燕原来的猜测更有潜在的说服力。不过这无关紧要。重要的是两位评论人都没有从方法论上批评张宇燕,也都没有“咬住”张非要他继续调查否则不放他过马。对此我的批评是,他们和作者一样,把“调查现实约束”这一重点看轻了。“国家在什么情况下放松电信管制”,如同“企业在什么情况下购买,在什么情况下制造”一样,是不可小看的关键。在这样的关节点上,猜测也罢,大经济学家已有著述的启迪也罢,都有意义,但都代替不了真刀真枪的对真实原因的探查。
有趣的是,当盛洪研究,“为什么外汇额度交易被惟一认可”和张曙光研究“中国如何走向放开粮价、取消粮票”这两个案例时,他们的灵感也共同来自诺斯“财政考虑基本左右着政府的决策”的观点。这不奇怪,因为在诺斯之后,要成功地解释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动力机制而无视诺斯的见解,几乎是不可能的了。但是,同样的财政补贴压力,为什么在外汇交易上是允许其合法化,在粮票问题上却选择了压缩计划购销、扩大自由粮食市场的路线呢?就这一点而言,把盛、张两例放到一起后反而没有一个清晰答案。我认为这里的弱点可能是作者在重点调查约束条件时,在取舍方面下的功夫不足。试想当年福特汽车公司决定一部分零部件自己设厂制造,另一部分购买时,一定有许许多多的因素起了作用。科斯在调查时,一定花费功夫对所有因素进行取舍,否则他怎么会最后集中到“工厂组织费用”和“通过市场购买的费用”这个要害的约束条件上来呢?在现实的、诸多的约束条件中,必有一些更一般、更重要、更基本。研究中不仅要通过调查“取”这些重要的约束条件,而且要经过调查分析“舍”掉那些无关紧要的因素。否则,下一个步骤——“把个案一般化”——是无从入手的。
对照起来,本书关于自发制度创新的约束条件的研究,给人留下的印象简明而清晰。成都“红庙子”案例的中心问题是“自发的股票交易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达到可观的规模?”杨晓维回答这个问题不凭猜测,也不靠灵感,而是把注意力“聚焦”在调查一个物件上——股东身份证的复印件。调查的中心线索是,“同时持有记名股票和原始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可以过户?”可以过户,股票自发交易——一种权利的交易——就有了保障;不可以过户,自发交易图利就没有制度基础。“红庙子”自发股市的“弱小—兴盛—衰竭”三部曲,果然就是与股东身份证的复印件“不被承认—承认(企业承认而地方政府不反对)—不承认(明令禁止)”相对应。我们都知道从产权确立到产权的可交易,是制度变迁中的惊险一跳。新制度经济学对产权的排他性界定和产权可交易性的讨论,包含着复杂的内容。但是我们(至少我自己)绝不可能想像、推理和设计出,支撑一项(颇为复杂的)权利交易的最必备的制度条件可以如此“简单”。分散的自发创新过程所拥有的成本最小化能力,实在令人叹为观止。陈郁的调查更进一步,他发现在上海股票的自发交易阶段,“过户专业户”甚至有本事办成那些没有原始股东身份证的“最次品”股票的过户手续,因而那里的大规模的股票私下交易是通过一个“分工结构”来实现的。经济学家通常是通过“价格差”来解释“交易”的。似乎只要差价——买入卖出股票的差价,买卖票证的差价以及诸如此类——足够大,交易就会发生,但是,把差价转化为当事人的收益需要制度——“看不见的制度”——的支撑。杨晓维和陈郁眼力不凡,一个看见了“身份证”,一个看见了“过户专业户”,大大帮助我们理解真实世界里权利交易的约束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