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

    企业合约不同于一般市场交易的关键,首先是在企业合约中包含了劳务的利用。这一点,科斯本人在他1937年的论文里对此有过非常简洁的交待。他说,就企业合约的特点而言,“购买劳务——劳动——的情形显然比购买物品的情形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在购买物品时,主要项目能够预先说明而其中细节以后再决定的意义并不大”(科斯,第7页)。反过来讲,恰恰是由于企业必须购买劳务,而劳务买卖“事前只说明大概、以后决定细节”的意义特别重大,才使企业合约区别于其他市场合约。

    科斯并没有进一步说明,为什么单单劳力的利用和买卖,需要如此特别的契约。20世纪30年代科斯前后的经济学家,对此似乎也没有做过较为透彻的说明。这也难怪,因为在20世纪60年代现代人力资本理论兴起之前,经济学对劳务要素的研究,好像从来要比对土地和非人力资本的研究薄弱。当代人力资本理论探究了经济增长中何以总产出的增长比要素投入的增长更快的根源,发现健康、教育、培训和更有效的经济核算能力等要素,成为现代收入增长的日益重要的源泉(Schultz,1961)。不过,多数人力资本理论的文献,也不过是将对(非人力)资本理论的一些原理推广到对人力资源的分析上而已。当人力资本经济学家把人的健康、生产技能和生产知识看成是一种资本存量,即作为现在和未来产出和收入增长的源泉时,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在形式上几乎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但是从市场合约的角度来研究人力资本,不能不注意到人力资本产权形式的重要特别。如罗森(Rosen,1985)所说,人力资本的“所有权限于体现它的人”。在我看来,这可是一种独一无二的所有权。任何其他经济资源包括各种非人力资本和土地的所有权,既可以属于个人,也可以属于家庭、社区、其他共同体或国家,还可以不属于任何人或人的群体。但是,人的健康、体力、经验、生产知识、技能和其他精神存量的所有权只能不可分地属于其载体;这个载体不但必须是人,而且必须是活生生的个人。(4)罗森在解释人力资本只能属于个人的产权特性时,用了一个限制条件——“在自由社会里”。他的意思是,只有在不允许将人为奴的法律条件下,人力资本属于个人才是真实的。但是读了巴泽尔(Barzel,1977)关于奴隶经济的研究后,我们可以认为,即使撤去“自由社会”的局限条件,人力资本只属于个人的命题仍然成立。奴隶在法权上属于奴隶主,是其主人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奴隶主可以全权支配奴隶的劳动并拿走全部产出。但是奴隶是一种“主动的财产”(full-fledged property)(5),不但会跑,而且事实上控制着劳动努力的供给。奴隶主要在强制条件下调度奴隶的体力和劳动努力,即使支付极其高昂的“监控(supervision)和管制(policing)成本”,也不能尽如其意。为了节约奴隶制的费用,一部分奴隶主不但必须善待奴隶(如福格尔发现的那样,见Fogel,1972),而且只好实行定额制(quota),即允许奴隶在超额后拥有“自己的”私产,以致一些能干的奴隶积累了财富,直到最后买下了他(她)自己,成为自由民。这是不是说,人力资本作为一种天然的个人私产,甚至奴隶制的法权结构都无法做到完全无视其存在呢?

    违背市场自由交易法则的法权和其他制度安排,当然可能导致人力资本产权在德姆塞兹意义上的“残缺”。像其他任何资产一样,在完整的人力资本的利用、合约选择、收益和转让等的权利束中,有一部分权利可能被限制或删除。此时,即便人力资本在法权上明确归属于个人,其产权强度也会遭到损害。就此而言,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景况相似,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是,人力资本天然属于个人的特性,使之可以在产权残缺发生时,以迥然不同于非人力资本的方式,来作回应。人力资本是巴塞尔所说的“主动资产”,它的所有者——个人——完全控制着资产的开发利用。因此,当人力资本产权束的一部分被限制或删除时,产权的主人可以将相应的人力资产“关闭”起来,以至于这种资产似乎从来就不存在。更特别的是,这部分被限制和删除的人力资本的产权,根本无法被集中到其他主体的手里而作同样的开发利用。一块被没收的土地,可以立即转移到新主人手里而保持同样的面积和土壤肥力;但是一个被“没收”的人,即便交到奴隶主手里,他还可能不听使唤、“又懒又笨”、甚至宁死不从。简言之,人力资本产权的残缺可以使这种资产的经济利用价值顿时一落千丈。

    如果对人力资本产权形式的上述特点一无所知,要理解现代经济学中非常热门的“激励”理论就困难重重了。为什么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无须激励,厂房设备无须激励,银行贷款也无须激励,单单遇到人力因素就非谈激励不可?道理就在于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一方面,人力资产天然归属个人;另一方面,人力资本的产权权利一旦受损,其资产可以立刻贬值或荡然无存。这两条相结合,就是奴隶制下仅仅为了利用奴隶的简单劳务也不能只靠棍棒和鞭子,何况自由市场合约条件下的种种复杂的劳务和能力的利用!激励的对象是人,更准确地说,是个人,因为个人才是人力资本的具有技术不可分性的所有者和控制者。激励(包括负激励)的内容,就是把人力资本开发利用的市值信号(现时的或预期的),传导给有关的个人,由他或她决策在何种范围内、以多大的强度来利用其人力资本的存量,进而决定其人力资本投资的未来方向和强度。激励机制的普遍性是因为人力资本的利用在经济生活中无处不在,而在现代经济中,人力资本的开发利用日益居于中心地位。(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