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家人力资本的资本化:可以超越的逻辑
“控制权回报”包含着一个非常重要的特性,就是这种机制要求其激励对象必须“在位”。与“剩余索取权”不同,“企业控制权”要求企业家本人必须在控制企业的位子上才能“享用”这一权利。“在位”才能决策,而正是提供决策性判断的权利本身才构成对企业家努力成就某项事业的激励。这就是说,以“企业控制权”定义的所有权是“不在其位”不成其为事实上所有者的权利。进一步地,“控制权回报”还要求企业家“一直在位”以致“永远在位”。试想,企业家的当期努力通过“享用”其成果的控制权得到回报,而当企业家在“享用”企业控制权的时候,又在为企业下一期的发展作贡献。如果企业对这种连续努力的支付,永远依据“企业控制权为主、剩余索取权为辅”的原则,那么企业家必须永远在位,即永远控制着其贡献与剩余权的差额,才能满足努力和回报对称的要求。
但是,正如我已经在别处指出的,人力资本产权的一个特征是它“天然属于个人”(26),因此,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执行也不能不受其“权利载体”天然稳定,即他们成就某项一事业的企图心、雄心和责任感都不变,我们也会发现,企业家实现其企图心的能力在其任内就可能发生变化,并且任何一个企业家最终都无法避免衰老和死亡。因此,我们不能不关心“控制权回报”机制是否可以经受更长时期的考验。
“在位”企业家的能力变化有各种可能。那些能力越来越强的企业家对企业的贡献会持续下去,因为在“控制权回报”的安排下,更强的能力得到更多的控制权回报,更多的控制进一步提供了发挥企业家才能的机会。显然,企业家能力的强化将会强化“控制权回报”的激励机制。麻烦的问题是,企业家的能力也可能在他在位期间变弱。一种情况是企业家的“判断性决策”能力相对于日益扩大的企业规模和活动的复杂性而言变得越来越力不从心,或者“山外有山,天外有天”,相形见绌于其他潜在竞争者。这是一种企业家能力相对弱化的情形。另一种情形是绝对的,即由于健康、年龄或其他原因使在位企业家的决策能力绝对下降了。无论哪一种情形,“在位”企业家能力的弱化对于“控制权回报”都是严重的挑战。悖论在于,一方面企业家的“在位”或“永远在位”是“控制权回报”机制的题中应有之意,任何要求曾经作过贡献的企业家“退位”的安排都会损害企业家努力的供给;另一方面,能力弱化的企业家的继续在位最终会导致损害企业、进而损害企业家自己的结果。
在逻辑上我们也许可以找到回答上述问题的答案。比如把“企业控制权”与“支付给企业家的回报”分离开来,以致企业家以往为企业所作的贡献可以得到一种独立于控制权的回报,而不必非亲自“享用”企业控制权不可。做到了这一点,企业家贡献和回报对称的激励机制没有被破坏,但企业却并不因此承受由决策能力弱化或预期不良因而有短期行为倾向的企业家控制的危险。当“剩余索取权”以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形式、而不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企业家时,我们就说企业家人力资本在企业的投入被“资本化”了。在这种形式下,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以“判断性决策”为中心的企业家才能——的贡献,一部分获得当然报酬(薪金、奖金和所谓在职消费),另一部分则变成资本化的财产。只要“资本化”的企业家人力资本在市值上与“在位控制权”相等,问题就解决了:由于持股企业家的人力资本被“物化”到企业的资产结构之中,因此当他的能力退化之后,他可以退离控制企业的位子甚至退出企业,却仍然有权“享用”由他贡献给企业的剩余。(27)这里我们再一次看到“剩余索取权”与“企业控制权”的不同:前者的权利持有人不一家,要直接控制企业,后者却只有控制企业才算持有着权利。我们不能脱离企业家人力资本的状态笼统地比较这两者的优劣。但是,在企业家决策能力弱化和可能消失的条件下,“剩余索取权”安排却一定优于“企业控制权”,因为拿“剩余权”回报企业家昨天对企业的贡献一般不会牺牲企业的今天和明天。
但是,要把企业家在“控制权回报”模式下留在企业里的贡献“差额”全部变成“剩余索取权”,可能会遇到困难。首先是企业家本人可能不接受以“股权”替代“控制权”的安排,因为“控制权”是积极货币的持有权,资本化的股权持有的却是消极货币。所谓两者的市值相等只有在事后看才是真实的;从事前的眼光看,两者决不相等,因为与控制分离的股权只能依赖别的在位企业家的本事和运气,而企业控制权却包含着在未来创造更大剩余的机会。最重要的是,在“企业家控制的企业”模式下,企业家有权拒绝任何替代控制权回报的安排。其次,“剩余权”是同“企业契约”连在一起的概念,如果企业建立在一个原始契约,即事前契约的基础上,那么是可能通过合约规定的“剩余索取权”来分配人力资本产权留在企业的“公共领域”。但是,要在“公有制企业”这样不存在事先契约、也就没有由事先契约规定的“剩余权”的企业里,通过事后追溯的办法来确定所有人力资本在“公共领域”中的份额,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极端困难的。
最后,在“控制权回报”模式下,虽然企业家实际上支配着企业剩余,但是在外观上,企业家是在“劳动”并且只有“不断地劳动”才能行使企业控制权。企业家人力资本的资本化将导致“回报”和“劳动”的分离,将把原来由企业家实际享用、但看起来是“工作义务”的权利变成公开的、可以直接享受并且与“劳动”不再有关的收益权。蒙在“公有制经济”头上的面纱被揭开了,它能被接受吗?
我们无法预料,上述企业制度变迁的潜在利益究竟要大到何种地步才足以支付变迁过程的成本。因此,我们也无从推断实行“控制权回报”机制企业的未来走向。目前可以观察到的是,在横店集团公司,“企业控制权回报”机制的内生矛盾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创办人年事已高而在实践中浮现。第一,横店集团公司的规模已经大到超过老总集权决策的有效范围。第二,集团创办人、最终仲裁者的接班问题逐步提上日程。事实上,横店集团也曾经考虑过“股份制”改制方案,只是因为“量化难题”严重到可能威胁企业的当前营运才没有实行。(28)但是横店集团从没有停止解决其产权模式面临的种种新难题的探索。例如,徐文荣新近已经提出如下构想:①组建集团基金会集中全集团资本,进行资本经营,由使用集团资本的各子公司向基金会“交租”;②他本人逐步退出企业日常经营决策;③选择一家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制”的尝试。这些构想及其实践都值得追踪观察和研究,中心问题是:究竟能不能超越企业家人力资本资本化的逻辑,而使“企业家控制的企业”的有效运作不以一代出类拔萃的企业家的“自然生命”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