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 非讼业务定位的逻辑思考
我们建议在逻辑上对非诉业务定位做一些思考,实际是倡导一种独立思考的情怀。在当下,愿意认真思考是一种修养,尝试独立思考是一种气质,能思而不越其位,则是一种能力。当然,这些都并不容易。先来看一个逻辑思辨的故事:
希腊一位辩士普罗塔哥拉(Protagoras)曾与一个学生约定:暂时免交学费,待学生结业后,到法庭辩论贏了再付钱。结果学生结业后,始终不肯交学费,老师只好找他谈判。老师说:“我到法院告你不交学费。若法官判我赢,那么依照判决,你必须交学费;若法官判你赢,那么依照合约,你还是必须交学费。”学生怎么回答呢?他说:“老师,看来我可以不交学费了。因为若法官判我贏,那么依照判决,我不必交学费;若法官判你赢,那么依照合约,我也不必交学费。”是不是觉得很诡异?其实这就是逻辑中著名的“双刀论证”。
当我们从逻辑上去分析非诉业务定位的时候,同样会产生上述这种既让人欲罢不能又无可奈何的现象。
一、“狗头军师”的逻辑
“狗头军师”出自清·张南庄《何典》第十回:“次日,又宣众鬼入朝,论功行赏;便封活死人为蓬头大将,地里鬼为狗头军师。”它有两个意思:一是爱给人出主意而且主意还不怎么样的人;二是专门出坏主意的人。
我大学一好友是某县级人民法院的法官。2007年我接受该县影响力最大的某旅游公司委托,就该公司股权重新配置设计法律解决方案。在一些人情往来应酬中,好友多次调侃介绍我说:“这是我大学的好友,某旅游公司的‘狗头军师’。”在他的观念里,我在该公司扮演的就是“狗头军师”的角色,我既不认为“狗头军师”称呼是褒义(有这样褒义的吗),也不认为是贬义(好朋友没理由贬低我)。这实际上就是认识问题,作为一名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当地都算上乘的法官,而且彼此相互了解,友谊不浅,他都会认为在这样的非讼业务中我扮演的不过是“狗头军师”的角色,我还能指望该县的其他名流对我有更好的认识吗?
上帝其实很有幽默感,就在我完成委托事项回到我所在的城市不久,该好友来电话了:“兄弟,我姐夫开办的一个木材加工厂的木材供应基地发生群体性事件,给木材加工厂材料供应造成严重损失,这类纠纷不符合起诉条件,也不能起诉,你懂的……”我坏坏地笑:“我不懂,我真不懂,你莫非要我去当你姐夫的‘狗头军师’?……”后来果真成了他姐夫的狗头军师,纠纷经过多次调解和谈判,圆满解决,我却无法淡定。
一方面,人们认为你在这类业务里发挥的作用不大,甚至是破坏的、消极的作用。另一方面,人们在没有更好的选择的时候,又希望你发挥这样的专业作用,而不再去考究(甚少考究)你发挥的是积极作用抑或是消极作用。
这是不是一种逻辑悖论?这算不算一种思维分裂?
当然,我们对这类现象还可以有很多其他解读,比如我好友信任我的专业能力和人品,比如在没有想到更好的解决办法之前,我是他唯一值得(没有更好人选)托付的人。
但这又如何呢?人们观念上的禁锢,认识上的守旧乃至落后,对非讼业务造成的消极甚或破坏性的影响却是真实客观地存在的,而且离我们那么近。
这种逻辑悖论其实在当下并不少见,部分人一方面痛恨“富二代”、“官二代”,却在内心嘀咕为什么自己不是“官二代”、“富二代”。多数人痛恨贪官污吏,但是在与公权力博弈的过程中,多少也有人在想,能有一位手握权柄的人帮着说句话多好。一些体制内的人对律师这个群体不以为然,但是当他们受到比他更强大的力量“打压”时,第一时间想到的除了亲人外,恐怕还有律师。
二、我能给的就这些
我们在争取某个非讼业务时,很努力很执著,恨不得将自己所有的优秀都展示在客户面前,以让客户迅速认可从而签署委托合同,可惜这种努力和执著很难一以贯之。在将委托手续办理妥当,律师费进入账户后正式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我们的这种努力和执著开始打折扣。这种折扣是通过这样一些思维转变来悄悄体现的:
我们的客户怎么那么难以沟通?这个事情的风险我表述了那么多次还不理解,这个思路的好处与坏处我都提交书面意见了,还是那么懵懂迷糊。
有那么难缠没有?为什么这样一点小事也要我亲自跑一趟,真拿我当他们公司的员工了,我是律师好不好?
要求那么高,切合实际吗?法律又不是为他一家公司制定的。
我才收他多少律师费,还要增加那么多服务内容,当初谈律师费时怎么没那么爽快?
这个业务怎么有那么多困难和挫折啊,远远超出了我当初签约时的预判,继续做下去,我一定会亏本了!
……
在这样的情绪支配下,我们提供的服务还能有那种一以贯之地执著和努力吗?还能有那种一以贯之的激情和热情吗?
争取业务的时候,是为了“要”,提供服务的时候,是为了“给”,在非讼业务中,我们常常无法平衡这种“要”和“给”的关系。
有时我们做了很多,有些客户却仍然不满意,哪怕我们圆满达成客户的委托目标,也没了下一次合作的机会,更不要奢望他会给你转介绍客户。原因也许很多,但是在“要”和“给”的关系中,也许我们做得并非十全十美。要知道,谈业务时候那种全力以赴的心态和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那种尽力而为的心态,不是一种境界。
在“我能给的就是这些”与“律师费能不能再高一点”的命题中,若不能平衡此中关系,要出色完成一次非讼业务的任务,会相当纠结和困难。
三、关系就是生产力
究竟是相信关系还是相信法律,这其实是一个伪命题。但是人们却总是乐此不疲,试图描述清楚这两者之间的界限或他们的作用大小。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尽管是伪命题,但是现实中确实客观存在甚或客观发挥着不同的影响力,在某个特定的环境和特定项目中,我们确实无法说清楚,究竟是关系厉害还是法律厉害。
这个伪命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我们非讼业务的市场,也会或多或少地影响我们提供非讼法律服务的质量。当人们都去相信“关系就是生产力”而置法律规范于不顾的时候,秩序会混乱,市场经济的公平性会在一定程度上遭到破坏。当你通过规则以外的渠道获得某种资源或获得解决某个问题的权限后,无形中就破坏了同等条件下其他竞争者的公平与正当性。于是我们会惊讶地发现:我们辛苦制作的法律意见书被视而不见,我们竞争对手的一个电话,却改变了事情的整个方向。试问:我们还有多少激情去期待,还有多少耐心去规范提供服务的模式。至少,我们的信心会受到抑制。
但是总有例外,这种例外正是我们非讼律师施展才华的舞台和机会。而且这种例外会越来越多,因为,国家的法治在前进,这是历史发展的规律。
例1-1
此“关系”非彼“关系”的拆迁补偿案例
C公司是一家中等规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其通过规则以外的渠道拿下A城中村的一块20亩商业用地。从违规拿地,到拆迁补偿,到建筑规划等系列开发过程,违规环节随处可见。而产生这种现状的始作俑者正是“关系”的持续发酵。我们就拆迁补偿事宜接受A城中村村民委托,开始设计法律解决方案。一个最直接的思路就是行政诉讼,但是在全面评估案件实际现状后,我们发现,整个行政诉讼程序走完,最快一年,最迟也许两年,也许无法估计。遂放弃该思路,而最后选定切入点正是C公司一贯信奉的“关系”。我们将C公司所有违规运作的环节制作成完整的证据目录和相应的法律文书,与C公司、与政府、与政府所辖各主管部门展开游说谈判。最终在各方协调平衡下,C公司将拆迁补偿提高了8倍,基本达到村民委托预期。
这个业务成功的关键点在于我们采取了“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思路。只不过我们在这个“关系”的运作中,恪守的原则是法律规则和政策规定。我举出该案例是为了说明“例外”的非讼业务市场的舞台和机会究竟有多大。
四、我们也可以有那个命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大多时候我们会选择回答“非也”。但实际又如何呢?恐怕暗地抱怨和沮丧者不在少数:去哪里找非讼业务啊,跨国并购?推动企业借壳上市?算了,我没那个命。
为什么会这样认为,因为这种高端业务对我们绝大多数同仁而言,确实有点远。谈国际并购、海外融资一如当年课堂上老教授和我们谈“国际法”一样模糊和遥远。在我们的实际生活和工作中,哪用得着什么领海、领空的概念?哪有什么毗邻区、大陆架的业务?
我们其实可以有那个命。非讼业务中,不一定都是“高山仰止”的“国际并购与海外融资”,还有更多“长河落日”的“中小企业融资与破产”。认真观察和思考,并且努力尝试,其实非讼业务离我们很近,而且我们可以做得很好。
关键看我们自己如何定位。在这个过程中,前述种种逻辑思考或伪逻辑思考很重要,它至少揭示这样一个道理:认识事物的过程需要持续地、独立地思考,做什么样的非讼业务,如何做,除了不断加大认识,还需要观念的改变,思维的更新,理念的不断巩固,且不能为现实所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