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执业风险

非讼执业过程中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下列情形。

一、委托合同风险

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

1.约定的收费方式违反行业收费指导规范

比如为了规避赋税或不想让律师事务所提留太多,一些律师同仁喜欢与客户约定一些“阴阳条款”。写入委托合同的律师酬金为A,私下又与客户口头约定为B,或者不进入律师事务所账户,直接开具白条,甚至连白条都不开具,直接现金给付。这种情况我不知道在一线城市是否存在,但据我的调研,在三四线城市,这种行为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的。这种收费模式,若客户不投诉,若委托事项能够迅速、顺利地完成,客户没有异议,基本也就铤而走险地过去了,反之,后果很严重。关于这种情况在律师执业纪律规范里是如何评价的,作为律师我们都知道,此处不赘述。

2.约定的律师酬金分段支付条件不完备,导致与客户扯皮

在很多非讼业务中,律师酬金基本都按分段支付方式执行。比如完成A工作量并获得B效果,支付多少律师酬金,完成C工作量并获得D效果,支付多少律师酬金。这种工作量往往在从A到C的过程中会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若我们不能充分预测和评估,就有可能因为约定不明确而发生支付律师酬金扯皮的事。律师酬金若不多,彼此估计也就算了,再见还是朋友。但在很多非讼业务中,这类酬金都是以10万元为单位计算的,因此产生这种付费扯皮的事情,对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本人,对客户,都不是什么好事。

曾经,我的一位前同事,在代理客户参与一项铺面买卖合同谈判过程中,约定若以A价收购成功,则支付多少律师酬金,若以低于A价格收购成功,则在低出的费用里提取多少律师酬金。结果在谈判过程中,由于竞争对手的激烈竞争,客户又很想获得该铺面,遂最终以超过A价格许多的B价格成交。结果在支付律师酬金的时候发生了分歧,我的同事认为,以B价格收购,是客户个人的主观意思表示,仍应按A收购价约定的数额支付律师费,但客户认为不应支付律师酬金,因为超出了合同约定。由我居中协调,最终以低于原约定律师酬金近1/3的价格结束该代理项目,客观地说,导致客户不愿意按A价格支付酬金的因素有很多,但我同事的代理合同关于付费约定不明确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这类实实在在的教训,我们应该争取不重犯。

3.约定的律师酬金支付方式客观无法实现

在很多非讼项目中,律师酬金有时候可以占项目总标的的10%甚至更多,按我所在的省份,对非讼项目的收费指导弹性幅度很大,因而只要与客户达成合意,均无不可。但我们往往只愿意想:这项目总标的2000万元,若代理成功,可以提10%的律师酬金,这实在太棒了。可我们却总容易忽略或者不愿意去想:一旦客户根本上无法支付呢?因而在这类代理合同中,我们要客观地评估客户未来的履行能力,或者客户本身原因以外的意外发生导致客户履行不能的时候,如何维护律师的合同利益。

二、执业纪律风险

律师执业规范对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应如何做,都有细致明确的要求,通常我们都不会去触犯这类硬性规定。但在一些界限模糊的地带,往往容易被公权力机关捕捉到瑕疵。

我的一位同行朋友在给某村集体组织代理与开发商拆迁谈判项目中,由于代理合同中出现“……担任拆迁项目谈判总指挥,甲方(村集体组织)的一切活动或主张均按乙方(律师事务所及代理律师)确定的方案执行……”结果甲方组织上百人砸烂开发商物业,并前往省政府静坐上访,政府及公安机关认为,我的这位同行朋友涉嫌煽动群众上访闹事,对其采取了强制拘留措施……我们且不去考究这种认定是否成立,但在代理合同中出现这类字眼儿,对我们执业安全而言,总不是好事,应该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