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非讼业务的技能修炼
1.合理的要求是训练,不合理的要求是磨炼。
2.做到合适,是法律服务的应有之义;做到精准,是法律服务的完美;做到极致,那就是法律服务的境界了。
3.低头,是一种姿态,是一种美丽,是一种境界。
4.欲让一个法律方案或非讼项目能够获得成功,无人力资源的支持,有时候是很艰难且不可想象的。
5.我们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为了给自己的法律意见书提供论据,以期有力地说服客户。
6.法律意见书除了应将法律规范与事实判断、政策指引相结合外,还要恰当地融入商业逻辑与市场经济规律的判断。
7.我们的服务方式应该有序、透明,不打折扣;我们的服务品质应保持一以贯之的热情、专业、严谨与负责。
所谓技能,大意是指通过练习获得能够完成一定任务的动作系统,按其熟练程度可分为初级技能和技巧性技能。若无特别提示,本章内容既指初级技能,也包含技巧性技能。但是我以为,从初级技能到技巧性技能的转变还是有一个成长过程的,前者是量的积累,是思维的茅塞顿开;后者是质的飞跃,是悟性的醍醐灌顶。
孙悟空去西天取经前被压在五指山下五百年,这算不算是心性的初级修炼不好说;但申请执业律师前为期一年的实习期,当可理解为技能的锻炼。可惜在这一年内,我们的技能很难或甚少得到切实的提升和有效的锻炼,新律师成长训练匮乏,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严重脱节,律师事务所与新律师需求冲突,都是暂时或短期内无法解决的矛盾。就是因为这样一些现状,让我们有必要在“业务技能”的话题上展开讨论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