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节 几种常见的非讼业务操作

我无法在本章分享那种很高端的非讼业务操作技能,比如跨国并购与海外重组,再比如海外风险投资与商业事务争端法律解决方案。这是因为:一方面,这类业务离我甚至我的多数同仁都很遥远,因而就算我们有条件分享这类实务操作经验,但是对相当部分律师而言,实用性可能不大。另一方面,不符合本书的读者定位,我从没期望本书观点能成为那些专做高端非讼业务的同仁的参考或借鉴;我更多倾向与我一样以中低非讼业务为主的执业同仁分享和交流。再一方面,我们其实在表达一种思维方式,传递一种执业理念,而这可能是多数刚开始涉足或准备进入非讼业务领域的执业同行需要的。因而结合我的工作实践,总结了下面几种在非讼业务领域常见的、也容易拿到的非讼业务的操作思路与流程,期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或启迪。

一、企业常年法律服务顾问,我们可以做得更好

为什么我们签约的常年法律服务顾问单位第二年续签率很低?为什么当我们成为企业法律服务顾问后,企业对我们的认可度反而比没有签约前更低?为什么我们融入顾问单位的企业文化那么难甚至受到排斥,我们甚至很难流畅持续地在顾问单位开展日常顾问工作?为什么……

我能够知道并且可以告诉你的原因有以下这些:

第一,签约后,你没有提供系统有效的服务流程或方案。

第二,你的服务能力或法律解决方案说的永远比你做的更美好。

第三,你与顾问单位的各部门没有建立有效沟通机制;甚至顾问单位很多员工一年下来根本没几个认识你,你以为这体现了你的优越与尊贵,其实这正是你开展业务的障碍。

第四,你通过熟人关系或其他人脉拿下顾问业务后,没有弱化“关系”的后续影响力,换句话说,企业没有感受到你的专业服务能力,企业可能是在给你“关系”的面子。

第五,你的专业服务没有给顾问单位带去基本改变或实质影响。

我的常年法律服务顾问业务续签率在90%左右浮动,我将通过下面的案例和流程与大家分享如何更好地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顾问服务。


例3-3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流程

S公司是一家隶属J集团的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J集团占股55%,公司主要业务有三块(其他附随业务不计):一是承接省电视台某频道某栏目的制作、传播、发布还有广告代理业务;二是收购该省各地级城市的电视台栏目运营权;三是给省辖各地市、县运作大型文艺晚会,以推广当地风土人情,间接推动区域、县域商贸投资。经过竞标,我们所成为该公司2011年度常年法律服务顾问。

我们的常年顾问流程是这样的:

(1)合同签署后,一个月内发布企业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可能发生的经营、管理、财务、劳工等方面的书面风险评估与整改报告(见表3-2)。该风险评估报告发给对象是J集团董事局(股东)、总经理(股东)、总导演(股东)、营运总监(类似CEO角色)。这个月的时间安排是这样的:

表3-2 企业风险评估与整改目录

第4节 几种常见的非讼业务操作 - 图1

第4节 几种常见的非讼业务操作 - 图2

说明:

①通过表格列出风险评估的项目与评估简析,是为了说明,在多数企业法律服务顾问业务中,这些项目都是通常或基本需要考虑的,所以具有共通性。

②风险理由与依据由于没有共通性,所以没有展开评述。

③整改理由与可行性报告,由于不适合通过表格方式阐述,故忽略,仅简单评析。

第一周,率领我的团队执行助理拜会了S公司的总经理、总导演与营运总监,并在相关领导的安排下,与各部门负责人开了一个见面沟通会,根据S公司的营运规律,设置了符合客观实际的工作联络机制。

第二周,我单独约见了各部门负责人,开始有针对性地了解S公司的详细营运模式。内容主要包括:S公司与省台的广告承接权利与义务、影视制作的流程与成本计算、广告招商的模式与渠道、主要业务运作流程与成本计算、财务流程与控制制度、劳资管理等。将前述主要内容制作成会谈笔录(见表3-3),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获取相关影印文件。

表3-3 企业调研笔录格式

第4节 几种常见的非讼业务操作 - 图3

说明:

①调研表格主要列举了调研的具体内容,这在企业法律服务顾问的通常业务中,多会涉及全部或部分,具有可参考性;

②每次调研应根据调研内容撰写调研报告;

③调研报告应包括解决的方案及其可行性分析;

④调研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或事实,需要搜集证据附卷,以便律师团队共同研讨解决方案的时候有参考性和针对性,能做到有的放矢,也可降低执业风险。

第三周,我将整理归类的各项问题,逐一与总经理核对详谈,主要了解制度设计的初衷与出发点、风险意见交换、未来可能的改变方式与条件等。

第四周,我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向团队全体成员通报并开会研讨。最后结合客观事实、法律规范、商业风险与法律风险双重评估,制作书面建议报告。

(2)我们利用一个季度的时间切实推行经过公司核准同意后的整改计划。该整改计划结合我们律师事务所的绩效考核设计成标准的执行流程,由执行助理全面协调与不断纠正,并在律师事务所自动化信息管理系统内不断发布执行进度与执行情势变更事宜供首席律师参考,以随时机动灵活改变原来制定的部分步骤与思路;同时在自动化信息管理系统内适时通过客户端管理平台向S公司的各部门负责人发布执行情况简讯。这个标准流程比较冗长,且是结合我们所内部绩效考核设计,目的是将律师事务所的执行力与顾问单位的执行力结合在一起推进方案的执行,分为8个部分,约1万余字,我仅通过其中一个部门执行流程进行说明(见表3-4)。

表3-4 S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法律风险控制执行流程

第4节 几种常见的非讼业务操作 - 图4

关于该表的几个补充说明:

①删除了律师事务所绩效考核,同时对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以更适应本书的编写要求;

②省略了法律风险部分的评估与建议,因该部分建议无法通过表格的形式陈述清楚,同时我认为法律风险的评估与建议是我们专业服务的本来要求,难度不大;

③这张看似属于企业正常财务制度的执行内容,出台的前提有两个原因:一是S公司财务管理极度混乱,包括部分高层领导(J集团高管常以集团名义安排各种接待或报销费用)带头破坏财务制度,成本控制一直无法降低,各部门抵触情绪或弄虚作假严重;二是通过第三方(律师事务所)这种“外力”的推动,效果相对明显。我们通过一个季度的严格执行与不断修改磨合,基本确定了固定的财务执行制度。

(3)我们在将前述第(2)程序的管理流程与标准形成习惯后,退出该领域的监督,转而将劳资管理、合同管理、项目扩张与业务推动等领域法律风险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即时设计解决方案,适时与部门负责人、S公司总经理甚至J集团董事局主席单独沟通商榷。获取S公司的配合与支持,并根据项目需要获取J集团的表态或人力资源的支持。该阶段由于呈现动态模式,无法形成标准化流程,故将该项工作贯穿全年服务始终。

(4)前述工作平稳正常后,首席律师开始有意识地为S公司设计经营格局,比如地级城市电视台项目收购应该在A市还是B市,针对C市或D县的风土人情,如何设计投标方案才有可能中标。坦诚说,这需要首席律师具有比较高的综合素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洞察力、政策敏感性、法律逻辑推理能力等。

上述四部分构成了我们给S公司或大部分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的基本框架,通过这四部分的描述,我们会发现,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影响与执行强度全年贯穿企业经营始终甚至渗透到每个角落。我们确信这样做的效果会相当明显,我们的方案设计与执行融合了法律规范、政策规定、法律逻辑推理、企业经营管理、人力资源与财务制度等方面的综合知识。尽管我们的收费因此高出同等条件其他同行收费的许多倍,但是我们的服务模式创新与方案执行却给客户带去了切实改变,最直接的依据是企业支付的顾问年费远远低于我们给企业带去的利润。因此我们不担心续签率上不去,我们甚至可以有资本去挑选优质客户。若你不是团队运作,我认为一样可以提供类似高效优质的服务,只是可能你的常年法律服务顾问客户不能太多,否则忙不过来会影响服务质量,最终可能得不偿失。当然我相信,个中利弊的权衡,我们每个律师都不会处理得太差。

这种常年法律服务顾问模式的创新之所以能产生效果,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在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准确做出法律风险评估的前提下,所有针对性的建议或方案都得到了有力有效的贯彻与执行。这些方案或建议最终切合了企业的经营实际,这些执行,得到了企业从上到下的支持。这里有一个善意提示:所有的方案或建议,都应该是以不损害企业的最终利益(可能损害企业部分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或局部利益)与员工的长远利益为前提,否则在执行方案过程中会遇到抵触情绪,导致执行难以贯彻到位。

二、中小企业融资实务操作

讨论中小企业融资与实务操作,应当先对中小企业有一个认识,即什么企业属于“中小企业”。我个人认为,很难给出一个确切客观的定义。无论是理论抑或是实践,界定“中小企业”的范围或标准都比较复杂,有从投资额、职工人数、销售额三方面判断或定义的,也有从固定资产、产品创新、管理结构或利润来界定的,其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却无法成为放之四海的标准。站在我个人的实务经验角度观察,我对中小企业的理解是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企业。理由有三:一则这类企业融资的可能性相对较大;二则该类企业的融资规模与渠道,是我们绝大多数律师稍微努力就容易接触到并可能拿到的业务;三则这样“定义”“中小企业”,更方便读者了解我接下去的说道。

其实,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并不少,最常见的有债权融资、股权融资、银行融资、私募融资等。站在中小企业的角度出发,从二三线城市的非讼业务结构来看,经常使用并通常能融资成功的渠道还是债权融资和银行融资。债权融资就是我们常说的民间融资,对一些初创期的中小企业,要靠企业盈余留存、市值、股值等内源融资方式根本没有基础,其内源融资主要依靠创业者的自身储蓄,但自身储蓄受制于创业者资产总量及其变现能力,因而需要依靠民间融资来实现资金的放大效应。这类融资具有手续灵活、周期短、资金回笼快等好处,但也有风险高、利息高、不规范等劣势。对有长期融资需求的企业来说,这类融资方式不适合。因而银行融资就成了很多中小企业规范发展的首选。

下面以银行融资为例,全面展示这类业务在实务中的操作。但我不会引用大量的法律法规与规章甚至政策,因为这类“法律、法规汇编”类书籍市面上很多,不是为了标新立异,而是既没这个精力,对律师朋友也没什么帮助,作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执业律师,在融资业务中,基本都知道如何去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我从不低估我们律师同行的智商。


例3-4

投资公司这样购买商铺

Y公司是一家注册资金1000万元的小型独资商贸投资公司,公司主要以收购商铺、倒腾商品房为主要业务。Y公司总经理(法人)Z先生在一家市值600万元的时尚咖啡店占股30%,年收益在20万元左右。我在工作之余,常去该咖啡店消磨时光,认识了Z总。熟悉之后,某日Z总不无郁闷的告诉我,他看上了本市某房地产开发商的二层商铺约计1000多平方米。但是现金购买大约需要600多万元。公司目前资金紧缺,没有购买力。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我稍微合计后问道:

“您真的很想购买这层商铺吗?年升值率是多少?”

“当然很想,按现在的走势,年升值率大概在40%左右,三年后我可以抛售。”

“如果我可以帮助您顺利购买下该层商铺,您愿意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操作并支付相应律师费吗?”

“当然没问题。”

……

我们律师事务所为Y公司出具的融资购买商铺法律解决方案大体是这样的:

(1)若抛售咖啡店30%的股份,大概可以获取现金150万元上下,若不抛售,可用该部分股份质押贷款,贷款额度大概在100万元上下,通过该方式可以获取部分资金。

(2)可以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向银行贷款,也可以通过民间融资贷款,不过利息相对都比较高。

(3)通过与银行、房地产开发商沟通与协调甚或谈判,通过商业信用与抵押、质押的结合,获取银行贷款,拿下该商铺。

Y公司选择了第三个方案。我们对Y公司资信进行了全方位评估,并对商铺开发商资信、资金、合作银行进行了尽职调查,我们吃惊地发现,商铺开发商资金链已严重紧缺,正在向N银行申请1亿元的贷款,但是N银行以条件不符予以拒绝。

我们首先启动了与商铺开发商的沟通,开发商表示,若首付按揭,总价款680万元,按银行40%的首付规定,我们需要支付270余万元首付款;若全额付款,总价600万元成交。我开始冒汗,首付款都不够,更别说全额付款了,我们无功而返。

我们将Y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与资信法律风险评估报告递交到J银行,要求贷款600万元,J银行信贷部经理告诉我们,按这个报告,我们只能贷款200万元。

我与Y公司Z总进行了再次沟通,我说,按Y公司目前现金流来看,就算贷款拿下该商铺,商铺后续运作资金仍然严重紧缺,若首付后抵押贷款,按揭月供银行贷款压力也不小,而且不符合短期商业投资的规则。我因此建议,从短期商业投资角度来说,应该全额付款,购买下该商铺,然后对商铺用途进行定位,装修完毕后再融资贷款或股权融资:融资贷款,可以解决Y公司其他项目的投资压力;股权融资,可以在自己经营项目的前提下让渡部分股权以获取现金流。不管以哪种方式取得成功,都符合Y投资公司的经营宗旨。

Z总斟酌再三,接受了我的建议,其要求我出具全额购买商铺的融资方案。

我说,根据从商铺开发商和J银行了解到的信息,我们可以综合启动这样的融资方案:

向J银行短期贷款200万元,通过该行为,建立并创造我们的银行信用,与J银行高层建立信任关系,为下一步商业操作奠定基础;然后再向z总所在商会短期借贷200万元(商会规定额度);之后与商铺开发商沟通,要求商铺开发商降价销售该商铺,条件是我们集合多方人力资源力争促成商铺开发商在J银行1亿元的贷款要求;然后快速向房产局申请颁发商铺所有权证,最后通过该商铺向银行抵押贷款1000万元,偿还该商铺的购买款600万元后,剩余400万元现金,可以开展商铺的后期包装投资工作。z总听完我们的方案讲解,频频点头,表示全力配合方案的执行。

通过前后近3个月的操作,Y公司成功以500万元总价全额购买下该商铺,并在商会的推动和Y公司的银行信用积累下,力促商铺开发商在J银行成功贷款4000万元。随后Y公司以获得产权的该商铺向J银行贷款1000万元,获得了后续投资的现金支持。

在本次商业融资中,我们使用到的法律文书主要有:Y公司资信法律审查报告、Y公司资产评估报告、z总所属商会信用担保与促成申请书(含短期借贷)、申请房产局与抵押贷款同步颁发商铺产权证的法律意见书、对商铺房产开发商的资信法律审查报告、向J银行申请贷款的商业项目意见书等。

至于本次商铺融资过程中人力资源的运用与把控,此处不详细介绍。总体而言,我们在法规与政策范围内寻找到了最佳的切合点,将各方人力资源作用发挥到了极致。我认为,欲让一个法律方案或非讼项目能够获得成功,无人力资源的支持,有时候是很艰难且不可想象的。我们应该有这样的能力与智慧,将法律解决商业项目的方案与人力资源进行完美组合,并力促这样的组合得到切实的执行。

三、中小企业股权配置与重组

很多中小企业股权结构比较混乱,或者增资扩股来源“不干净”,一个简单的增资行为带来了不确定的他项债务风险;或者股权认定程序不合规,导致关键时候股份占比没有法律效力;或者股权设置条件已成就,但是股权现金没到位。所有这些不一而足的情形,或多或少成为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瓶颈。

对中小企业的股权重组,更是积弊颇深,很多中小企业的股权重组,基本推行不下去,明明看好了转型的机会与项目的利润空间,但是乱七八糟的既有股权几乎没有重组的可能和机会,只有眼睁睁地看着商业机会在眼皮底下溜走。我认为,在操作这类业务时,下面一些问题需要慎重思考。

(一)关于股权配置需要注意的问题

1.股权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比如一些“干股”的认定,一些合伙组织(合伙企业)的占股是否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书面决议,该类合伙组织的持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某些性质的企业不允许合伙组织持股。

2.股权认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比如一些股权需要经过评估作价,一些股权只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即可认定股值。对必须经过评估的股权还要审查评估的机构是否具有评估资质,评估程序是否合法等。比如土地入股,需要评估作价;比如知识产权折价入股,需要评估;比如采矿权许可证入股,需要评估作价,而且这类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也有严格规定,都属于我们启动股权配置前需要审查的内容。实践中大量需要评估的股权并没有经过评估,而是凭着“交情”或“商业直觉”口头认定而已。而这种认定其实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一旦纠纷发生,或需要增资扩股,重新配置股权的时候,麻烦不少,问题很多。

3.股权来源是否“干净”

一些股权来源有瑕疵,或者占股的企业本身债务重重,个别股东偷偷以公司名义又去第三方公司占股,然后因为自身债务,将第三方公司拖入债务漩涡,结果一团乱麻。还有一些原始股股东增资扩股,但是增资扩股的财务审计或报表不符合财务规章或制度规定,弄到最后股份上升,但是股金不见进入甚至比原来还少。千万别以为这种财务审查很容易,对有些中小企业而言,一年整出两三套账本或报表来应付税务审查或作他用已是习以为常。

4.股权配置比例与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否一致

常常是占小股的股东最有话语权,或占大股的股东架空所有小股东。这种极端现象对企业正常经营都不是好事,因此要审查清楚占股比例与企业章程或与股东权利义务有关的协议是否一致。

(二)关于股权重组需要注意的问题

1.重组是否会损害原有股东的利益

一方面,我们要考虑重组的目的与商业必要;另一方面,我们要慎重衡量一旦重组,原有股东的利益是否会被恶意损害,是短期损害还是长期损害。这种利益审查不恰当,重组过程中会困难重重,推行难度相对较大。

2.是原有股东的增(减)资扩(缩)股还是第三方股份介入

若是前者,要做好内部财务审计与系列法律文件的变更;若是第三方股份介入,要对第三方股份来源做好尽职调查。从终极意义上而言,这些都是保护全体股权权益的措施,也是重组方案能够推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债转股的特别审查

若是债务转为股份,要考虑该股份的进入对企业的短期或长远影响有哪些,债转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是否能够获得全体股东的通过。著名的贝恩资本持股国美电器就是“债转股”的典型案例。有心的朋友可以去认真研究该案例中许多精彩演绎与惊心动魄的细节。

4.重组格局与项目之间的商业考虑

有的股权重组是为了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有的股权重组是为了挽救濒临倒闭的企业;有的重组是针对某个大型项目专项运作;有的重组是为了规避政策法规对己不利的规定。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重组,我们都建议要对重组后的可能商业格局与项目运作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这一方面为委托人利益故,另一方面为自己执业风险考虑。


例3-5

采矿权折股的配置

Y先生1998年获得了D矿场2平方公里的采矿许可证。同年将采矿权许可证登记在个人名下,以D矿场申报了个体户工商登记。断断续续开采了10年,获利甚微,2008年,L先生、Z公司各投资800万元进入D矿场,其分别持股45%,Y先生以矿山山场和矿场管理技术持股10%。三方只签订了书面协议,没有成立新的公司,也没有对采矿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作价。当年D矿场出矿3000吨,获利2000万元。在分配股利的过程中发生纠纷,Y先生找到我,要求起诉L先生与Z公司,诉请解除合同。

接受委托后,我认真审查了涉案所有文件与该项目的经营情况,发现:诉请解除合同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小,但是继续按该股份分配,则对Y先生有失公平,当然启动诉讼,对L先生与Z公司同样不利,从一审到二审的正常诉讼周期,大概需要一年半到两年时间,这恐怕也不是L先生与Z公司愿意看到的;同时三方股份设置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真要法庭上一见高低,诉讼过程中商业价值会出现波动(彼时美国金融次贷危机正处于关键时刻)。综合上述情况后,我将本纠纷框定为“股权配置”纠纷,并按该定位设计了全套法律解决方案,与三方分别展开了沟通与谈判。经过一个月的持续工作,我们的沟通获得了三方的正面认可与回应。股权进行了重新配置,Y先生股份变更为25%,L先生股份变更为40%,Z公司股份变更为35%,三方组建了S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解决方案思路如下:

首先,三方没有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仅仅以协议书的形式设置了股份比例与简单的权利义务,这对D矿场的深度开发不利,且实质上Y先生拥有的采矿权并没有进入三方合伙项目,注意,三方合伙协议关于Y先生的占股描述是“以矿山山场和矿场管理技术持股10%”,该“矿山山场”不必然理解为“采矿权”。若要确保L先生与Z公司的股份权益,就应该明确将“采矿权”纳入三方股份比例中进行约定。

其次,采矿权是一种财产权,其与探矿权统称为矿业权,可以评估作价入股,但是必经程序是:采矿权若要入股,应通过国土资源部指定的具有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市场评估,以当次评估的价格折价入股,并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将股份进行工商登记。

最后,Y先生1998年获得采矿权许可证成本并不大(与当时的国家矿产政策有关),但是该采矿权若放到2008年进行评估,不但市值很大,且获得采矿权的成本亦升至几百万元甚至还未必能获得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许可。在此前提下,Y先生的持股比例应该有所上升,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上述法律解决方案思路能够获得三方同意与认可并重新配置股权,我想有这样几点是很关键的:一是我指出了因本纠纷发生诉讼,对三方都不利的严重后果,不管是谁最终获得胜诉,商业利润可能消失殆尽,这在当时矿产品价格不断下跌的全球金融危机风暴中是极有可能的;二是采矿权并未进入三方协议,且就算视为进入协议,但由于没有履行必要的程序,该认定也是无效的,这对L先生与Z公司尤其不利;三是重新配股,将股份纳入新设公司登记项下,对三方的长远利益与D矿场的深度开发有百利而无一害,且就算Y先生股份提升,总体而言,三方利益其实都获得了切实的保障。


例3-6

诸葛亮与周瑜的“项目股权重组”

《三国志》所载赤壁之战,从不同角度有不同解读。我将其解读为“项目股的重组”,并非牵强附会,而是为了直白地说清楚“项目中股权重组”的业务,是多么值得我们去挖掘和期待。

话说,刘备、孙权都想拿下曹操的“市场”,而曹操也想占领孙、刘的领地。在这个大前提下,刘备派出了诸葛亮,孙权派出了周瑜,对占领曹操“市场”进行了“项目联合开发”的谈判。这个项目就是著名的“赤壁项目”,当然彼此心里都明白,不联合开发,该项目成功的几率几乎为零,若联合开发,机会起码占半。但是,如何开发,股权是按项目重组,开发完毕后按项目股分成?还是将两家“公司”的全部股权重新配置组合设立新的“集团公司”,做大做强?再有,不管哪种股权组合,一旦本项目开发成功后,自己的“公司”是否会被对方兼并收购?这些潜在风险,是谈判直接责任人诸葛亮和周瑜都需要考虑的,也是孙、刘两家“总裁”暗中担忧的。多轮博弈,双方签署了合约:

(1)项目股权合作,若成功,利润各占一半,合作失败,风险各担。

(2)因本项目两家“公司”各投资不超过10万元资金与人力,由诸葛亮与周瑜共同担任“项目经理”。周瑜负责执行,诸葛亮负责项目运作布局。

(3)项目结束后,不再注资成立新公司,也不合并两家“公司”,不统一经营。

(4)经过本次项目合作后,各方保持紧密联系与信任,互不占领对方已有的“市场份额”,且孙方愿意将荆州土地租给刘方作经营之用,且不收取租金,待刘方壮大后再将荆州土地归还孙方。

项目合作的结果我们都知道了,两家“公司”注入“项目股金”后,精诚团结,紧密合作,先后启动了“周瑜打黄盖”、“草船借箭”、“火烧赤壁”等经典计划,将“赤壁项目”一网打尽,让曹操侵占孙、刘“公司”“市场份额”的计划严重受阻,铩羽而归。孙、刘两“公司”因“赤壁项目”共获利80余万元,其他无形资产或市场前景更是不可估量。

至于刘备及其高层后来毁约,没有如期归还荆州土地,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此处不表。

四、商业项目专项法律意见书

在很多商业项目中,客户请你做法律服务顾问,觉得代价太高,不划算(当然这是客户的主观判断),请你做商业项目专项运作,一则客户自己也有可利用资源,在没有穷尽自己所有人力资源与能力前,不会轻易将项目交付律师事务所运作;二则客户通常没有理由相信交给你运作会比他自己运作更好。此刻,让律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很多项目资料客户无法获取)与法律风险评估,然后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形式进行综合分析,交付客户参考使用,是多数客户愿意接受或选择的服务内容,对律师个人而言,也是相对容易获得的非讼业务。

这类业务要做到让客户满意甚至超越客户的期望,有这样几点需要锻炼或提升:

1.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商业项目实际操作流程要熟练

这里强调的是实际操作流程,因为很多项目的实际操作流程和书本知识甚至专业理论差别很大,如果按照自己所学去评估判断,结果可能相去甚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没有任何现实意义与参考价值,这样失去的不仅仅是客户的信任,可能还有你未来潜在的业务。

2.对商业项目所涉及的地方政策与政府规章、法律法规要全面了解与综合

这大概是考验我们专业能力的主要内容了,我想,多数商业项目的法律法规都容易了解与掌握,但是政府规章与地方政府的政策解读与运用,则需要细致地去了解。否则拿着一堆法律规范的条文,一旦与地方政策相悖,后果可想而知。

3.商业项目的尽职调查要客观、全面、准确、真实

我们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为了给自己的法律意见书提供论据,以期有力地说服客户。换句话说,我们法律意见书的很大一部分意见,是建立在调查得来的证据链条上,而这些证据的客观全面与否,准确真实与否,直接影响到我们的结论与客户的判断。所以对项目的尽职调查一定要谨慎,力求靠近事实真相。

4.法律意见书要融入商业逻辑与市场经济规律的判断

法律意见书除了应将法律规范与事实判断、政策指引相结合外,还要恰当地融入商业逻辑与市场经济规律的判断。也就是说,一份恰当的法律意见书,我们不仅仅要告诉客户法律上有什么规定与风险,还要告诉客户,这类规定与风险,如何与商业逻辑结合才更恰当,如何规避与结合,才能更好地体现市场经济规律,从而更具现实可操作性。

须谨记,一份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背离客户需求的法律意见书,不但没有生命力,而且徒增纸上谈兵的笑料。

5.法律意见书的组成部分

按我个人经验,一份法律意见书通常应该包括这些主要部分:

(1)免责声明与风险提示、委托权限;

(2)项目概述;

(3)项目事实认定与证据效力评估;

(4)项目结论;

(5)项目政策规章解读与法律规范运用;

(6)项目解决法律方案;

(7)法律规范与政策规章检索。

若有必要,可附上后记或相关文件复印件作为附件部分。

本部分不再举例(具体案例分析见后面章节),以免沦为法律文书的写作指导。不过我确信,多数同仁在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时候,失误不会很大。更多读者考虑的可能是:我如何才能获取到该项业务。同样的担心我也有过,我能说的是:

注意力在哪里,财富就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