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案例,均系近两年我亲自办理或主持的项目。从客户隐私或商业秘密的角度考虑,特隐去客户真实名称与主体身份,而改用字母或其他称谓代替。另外,为行文与叙述流畅,对一些案例的细枝末节进行了修饰或增删。在整个案例的评析中,我力图真实细腻地还原整个思考与执行过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例一:“迷踪拳”组合套路
1.捡来的业务
这是我做梦都想去但一直没有机会去的一个城市,当我去的时候,却做梦都没有想到会以这样的理由和机会去:我的一个客户为了他的产品推广,要去H市录制一档网络电视节目,该网络电视台总部在香港,靠我执业省份最近的办事处就是H市。
在H市办事处主任办公室,我代表客户就产品的制作与思路进行了介绍,该办事处主任突然打断我的话:“阮律师业务方向是什么?”
我其实对他打断别人说话的行为并不感冒,但还是礼貌地回复:“民商合同法律事务。”
“你敢与政府‘叫板’吗?我这里有一个客户与政府签了一个合作合同,现在政府单方面强行解除合同,给他造成严重损失,他希望我们网络电视台曝光,但我们电视台不做负面新闻,材料还在我抽屉呢……”
我的客户坐不住了。“喂,我们的事没弄清楚,你怎么扯到别处去了?你想用我们公司的律师,得经过我同意。”客户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
“察其言,观其行,我有理由相信他有能力解决我这位朋友的困难……”该主任自信地说。
当我们花了两个半天制作完客户的片子后,在H市临海的一个咖啡馆见到了我这位准客户。
这是一位朴质的南方海岛少数民族汉子,爽朗大方,没多少文化,认死理。看完材料我开门见山:“W政府8月份就登报单方面解除与你签署的合同,你三个月来,四处上访,寻找新闻媒体帮助,这是策略上的失误,另外你的书面材料反映的一些内容表明,你对案件的突破口把握不对,这是你思路的失误……”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沟通与协商,我们签署了非讼代理合同,我确实连做梦都没有想到这样也可以给我带来业务。
【感悟】
(1)业务存在于任何地方,它们随时都可能会属于我们。
(2)只要有机会展示自己,一定要全力以赴展示至淋漓尽致。
(3)客户需要从我们这里得到足够的安全感,我们应通过干脆、果断、自信、热情的心态去感染客户,分散其对不安全的忧虑。
2.研判案情
2001年至2003年,客户公司专门为经营、开发W革命根据地旅游纪念园项目而成立。该项目自省发改委立项、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划拨与规划、省环保部门环保评审、消防安全等环节与程序的审批均系该公司申请获得。项目的实际经营者与管理者就是客户公司。
2003年至2005年,客户公司将项目从中央到地方一路报送,跑了13个部、委、局、办、室,该革命根据地旅游项目列入国家100个红色经典旅游景点,并获国家专项资金1080万元,省发改委指定W地方政府配套资金400万元。2005年7月,W政府看到项目有利可图,前景广阔,与客户公司签署了合作开发协议合同。协议将该项目性质约定为“以红色旅游为主体的政治教育与文化旅游工程”。
2007年省发改委批复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初步设计与概算,同意了客户公司报批的建设规模与内容。客户公司按与W政府的协议以及省发改委的批复全面开工建设。至2009年12月底,客户公司自筹资金900万元投入,W政府拨付国家专项资金770万元,截留了310万元没拨付,W政府承诺配套资金400万元一分没拨付,导致客户公司拖欠工程建设款项190万元。2010年6月,W政府登报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项目由政府另行寻找投资商经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工程进度缓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现状是,客户公司的五家项目建筑公司被W政府全面叫停,政府全面接管该项目的建设与营运。一份由政府委托审计,但没有发给客户公司(正本已发给W政府)的审计报告草稿显示,客户公司投资高达1000万元,负债300万元。而国家专项资金与政府配套资金未到位合计680万元。但政府绝口不提赔偿与清算事宜。解除合同的公告登报后,客户公司领导层离开了W市,长驻省城,一方面寻找领导或部门帮助协调,另一方面寻求新闻媒体的监督与报道,均无济于事。
综合分析案情与审查资料后,有这样一些棘手的问题存在:
(1)项目本属于客户公司获得与所有,但是在2007年与W政府签约的时候,协议表述为:“W政府委托客户公司开发经营W革命根据地红色旅游纪念园,同意客户公司为该项目的业主单位,但是若客户公司不能按时开发完工,W政府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项目自行经营。”W政府在该约定里已经偷梁换柱,将本属客户公司的项目转化为自己所有。焦点字眼在“委托开发”与“收回自行经营”。那么,尽管在与W政府签订合同前,所有的申请、审批材料均能证明项目属客户公司所有,但该合同的约定,从性质上改变了该项目的归属。若坚持项目一直属客户公司所有而与W政府交锋,未必能讨好。
(2)项目占地400亩,但其中300亩是划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土部门委托W市民政局管理与使用,W市民政局又与客户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将该土地租赁给客户公司使用。另外100亩土地不但没有转化土地性质,相关土地青苗补偿费、占地经营费等均未补偿给当地农户,相关土地使用证也未办理。土地权属与价值基本不属于客户公司所有,丧失了与W政府谈补偿的最大筹码。
(3)协议对项目的公益部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与市场运作部分(旅游、度假、生态农业等)虽然进行了统一约定,但这类条款的约定均是一些原则性表述,不具体明确,无法通过合同条款来准确认定W政府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关于国家专项资金不到位的问题,W政府抗辩系省政府等原因,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问题,W政府抗辩系按工程进度拨款,由于客户公司工程进度缓慢,所以不予拨款。
(4)协议约定W政府收回项目后,只对项目的投资进行评估与清算,按双方投入与责任进行补偿与分配。该约定忽略了项目本身的市场价值以及相应评估程序,将W政府的责任降到了最低。
(5)客户公司在W政府单方面强制解除合同后,曾经递交了一份要求赔偿1200万元的书面报告,这切断了我们抬高谈判价与政府叫板的筹码。
经过连续一个星期的调查、了解与案卷研读,我们发现了更多事实真相,并形成了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案(下节阐述)。
【感悟】
(1)一个问题的发生,一定有原因,这个原因有表面原因,也有深层次原因,律师要善于挖出深层次原因。
(2)我们听到的未必是问题的全部,我们看到的书面材料也未必是事物的所有真相。
(3)永远坚持多问、多思考几个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的问题,一定能有新的发现。
3.设计方案
我们设计了六个方案或者说六个步骤,目的就是要通过环环相扣的方案推进,迫使W政府坐回谈判桌,而不是真的走向冗长持久的诉讼路。
方案一:排除领导非正常干涉
阅完客户公司的卷宗后,我一直思考的问题是:为何W政府甘愿冒天下之大不韪,明明是自己资金不到位导致工程进度缓慢,还要强硬登报解除合同?何况客户公司曾经组织过一次招商引资的投标会,均被W政府中途制止,这里面究竟隐藏着什么样的深层次原因与矛盾?据客户公司介绍,是某分管副市长干涉,坚持要拿回项目由政府自行经营。至于该副市长为何要干涉?有什么样的目的与利益?市政府主要领导是否知情?均不得而知。带着这些疑问我们请该网络电视台H办主任通过私人关系了解个中内幕,结果是,确系该副市长所为,新市长上任不到半年,情况不熟悉,常委会通过收回项目决议的时候,该副市长只汇报客户公司工程进度缓慢部分,不汇报W政府资金不到位的事实。该副市长坚持收回的根本原因,是接受了W市组织部长的请托,收回项目另行指定投资商,该投资商系该组织部长的老乡。而该投资商已经进驻W市半年之久,至于该投资商与前述官员会达成什么样的勾兑,可以忽略不考虑。为此,我们设计了如下排除领导非正常干涉方案:
(1)给W政府市长、W市委书记、W纪委书记分别发出了W副市长、W组织部长非正常干涉该项目的情况反映,并列出了一些具体违规干涉的事实细节。目的是让前述最高领导知道该项目的真实情况,以揭穿W副市长欺上瞒下的阴谋。
(2)形成新闻监督提纲,请驻H省的中央媒体进行新闻监督。
方案二: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客观地说,单纯启动方案一,效果一定很小,这是在意料中的。我们在研判案情的时候,将W政府的合同身份进行了双重解读与论证,即在该革命根据地纪念园项目中,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理解为政府的行政职能与职责(此刻其主体系行政机关)。这是政府公共事务的投入,基于该项目的公益性,才有了国家专项资金与政府配套资金的投入,而目前资金不到位,基础建设也没有启动,视为行政不作为。另外关于市场运作部分,W政府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与客户公司共同投资与受益。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严格遵守合同各项约定是基本义务,此刻W政府不能再以行政机关的面目出现,则其投资不到位又系违约行为。
向W市管辖法院提起W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这个行政诉讼,胜诉的几率其实也不大,但是政府每年都有行政诉讼不能超过多少比例的考核要求,当W政府收到法院开庭传票的时候,作为政府官员的自然反应,会产生担忧与压力,而这正是我们启动该行政诉讼所需要的。为我们推行第三个方案获得了一定的正面指引。
方案三:发出律师意见书
为彻底让W政府回头,我以受托律师的身份,向W政府发出了对本案的律师意见书,同时附上了我对本案事实与证据包括政府行为的视频点评光盘。该份律师意见书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政府违约事实与法律论证;第二部分是解决客户公司诉求的三套方案。
在政府违约部分,我引用双方的合同条款明确指出:“若因国家专项资金或政府投入不到位,导致工期延迟的,客户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一个条款是:“客户公司不能在预定期限内完工开业的,W政府有权告之乙方限期完工,逾期甲方有权收回本项目开发经营权。”而事实上,双方没有明确约定项目完工期限(包括后续补偿协议),逾期之后有一个“限期完工”时限,W政府并没有履行该限期告之义务,而是直接单方公告解除合同。同时还指出,国家专项资金与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是工期进度缓慢的根本原因,在本合同中,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W政府,应承担该违约责任。另外我对W政府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登报单方解除合同的错误行为进行了法律论证。
在客户诉求解决方案部分,三套方案的顺序是:
A.W政府收回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继续履行合同。
B.一次性补偿客户公司现金2000万元,客户公司退出项目经营。
C.对项目的投资与市场价值进行全面评估,以该评估价作为W政府补偿依据。
三个方案的逻辑考虑是:就目前现状看,让W政府与客户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一则政府单方解除合同后向全市发文重新配置了工作组;二则新的投资商长驻W市,私底下进行了多深的人际关系渗透与投入,我们尽管不知道但是可以想象。将项目的投资与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也是W政府不会接受的,至少是新投资商不会接受的,因为该项目市场价值初步估计不低于1亿元。我们认为,政府既不愿意继续合作,也不敢启动市场评估程序,那只有接受我们的第二个方案,一次性补偿我们现金2000万元。这是W政府和新投资商容易接受的方案,对2000万元补偿的构成我们也进行了分解,相对比较客观。
解决方案A给了W政府一个回绝机会,算是台阶,为顺利启动谈判获得一丝可能;解决方案C为W政府及新投资商所忌讳,等于堵住其退路,迫使其按解决方案B回到谈判桌。
方案四:启动体制内部门监督
这个方案同样是一个欲擒故纵的配合方案,第一,我们针对分管副市长违规瞒报收回项目的行为向省纪委申请监督(注意,不是举报);第二,W政府向省发改委承诺配套该项目的资金一直未到位,该副市长称按进度拨款纯属诡辩,我们向省发改委申请监督。
方案五:发出项目市场价值评估征询函
将项目情况形成文字,向评估中介机构提出征询,让评估机构就该项目的评估目录、评估方法、可能的评估值等方面进行一份书面回复,并将该回复复印至W政府,以让W政府明白,一旦启动项目评估程序,则可能产生的赔偿数额将远远超出目前客户公司的诉求,以此暗示W政府,只有回到谈判桌,以2000万元作为谈判基准价展开谈判,才是最好的选择(这种征询函不会产生很大的费用,为客户节约了成本,但又会产生一定的专业影响,对解决问题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方案六:启动仲裁程序
做好申请仲裁的准备工作,双方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后由H市仲裁委进行仲裁,该约定排除了当地法院的管辖权,某种意义上,一定要走这个程序,对我们也不完全是坏事,至少一定程度上削弱了W政府对H市仲裁委的非正常干涉与施压。
【感悟】
(1)非讼业务中很难通过一个独立方案达成委托人的委托目的。
(2)每个方案既要考虑可操作性与实效性,也要考虑对方的接受程度。
(3)最强硬的杀手锏应是放在最后使用。
4.执行跟踪
在执行方案过程中,需要根据每个程序或步骤的执行效果不断调整执行思路,甚至可能需要临时变更与修正执行方案。若在执行上不跟踪到位,出现突发情况后应变机制失灵的话,则牵一发而动全身,可能会功亏一篑,最终导致失败。下面是对本案执行跟踪的叙述:
我们按第一个方案给W市主要领导发出书面情况反映后,按我们最初的预计,W市主要领导会在一周之内有反应。遗憾的是两周之后仍然无动静。我们随后启动了第三个方案,跳过了第二个关于启动行政诉讼的方案。理由是,行政诉讼的目的也是为了给当局施加压力,并非真的要走这条路,也未必真的能胜诉,胜诉后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也未必有效果,为此我们还是有必要先发出律师意见书,客观全面阐述本案的事实与法律评析包括解决方案意见,在发出律师意见书的同时,我们附上了中介评估机构的征询函,以配合律师意见书中的第三个解决方案,起到震慑与规劝作用。律师意见书发出去一周以后,W政府办公厅给我的客户公司打了电话,要求客户公司提交正式的书面解决方案。我们针对W政府的具体要求,重新制作了书面解决方案提交W政府,随后W政府组织了由分管副市长组成的有各部门参与的谈判小组,双方针对补偿是否有法律与合同依据,补偿数额构成依据展开了谈判。客观地说,W政府的迅速反应超出了我们原来的预计,是我们的律师意见书起到了作用?还是政府真有补偿诚意,愿意和谐解决该纠纷?以我掌握的资料与信息,我并不乐观。
一轮谈判下来,W政府认为,投资审计只有800万元,拖欠工程款200万元,所以只补偿1000万元,另外的1000万元补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补偿。我在组织人手谈判的同时,另外启动了第四套方案,即体制内的部门监督,并认为,此刻启动行政诉讼时机成熟,一旦程序启动,会给正在展开的谈判工作带来利好形势。做出这样判断的理由是,既然W政府有补偿的意思表示,只是在金额上有异议,若无更强悍的手段出现,很难将关于“钱”的分歧消化,迫使W政府让步的策略只有继续施加压力。谈谈停停一直没结果,半个月后,W政府收到了行政诉讼的应诉通知书与H省发改委的监督函。终于,W政府市长答应约见我们的谈判团队与客户公司代表,我在协调会上进行了主题发言,发言主旨改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以期打动W政府市长,甚少谈论法律规定与W政府的违约事实。结果收效很大,W政府指示法制局、发改局、民政局联合组成谈判组,重新调查核实客户公司的损失。经过近20天的沟通协商与核实,最终以1680万元签署合约。客户公司退出该项目的经营,并配合W政府办理交接手续,客户公司撤回行政诉讼,我们最终没有机会启动仲裁程序,尽管那是我们最后的救命屏障。本案前后历经3月有余,顺利完成客户公司的委托任务。
【感悟】
(1)完美执行力永远是结果的重要保障。
(2)再完美的执行方案都需要灵活的临时应变力。
(3)“迷踪拳”组合套路是非讼业务中重要的值得推广的模式。
下文附上本案的律师意见书,供读者参考。
附件1
H省W革命根据地景点开发有限公司与W市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律师意见书
W市人民政府:
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H省W革命根据地景点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指派阮子文律师担任其与W市人民政府合同纠纷非讼代理人。本律师接受委派后,查阅本案所有书面材料,听取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现向贵政府发出如下律师意见书,请贵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职责与契约责任,督促贵政府所辖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行政,善意履行合同之各项约定,以求在政府职责范围内,迅速解决H省W革命根据地景点开发有限公司的正当诉求,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愿。
一、项目概况
H省W革命根据地景点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20日经H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之一是“旅游景点开发”。2002年1月8日W市人民政府发出Q府函(2002)30号文,同意H省W革命根据地景点开发有限公司在M镇兴建“H省Q司令部纪念园”,随后该公司向省发改委申请立项获通过,并确定该纪念园名称为“H省W革命根据地纪念园”。同年,该公司获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2004年12月31日省国土资源厅以558号文同意将M镇的M贵、M兴村委215亩(14.3602公顷)土地划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该土地由W市民政局管理、使用。经该公司多方努力,“H省W革命根据地纪念园”项目于2005年2月16日被国家发改委、中宣部等13个部、委、局、室列为全国100家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名录之一。2005年7月15日作为甲方的W市人民政府与作为乙方的H省W革命根据地景点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协议将该项目性质约定为“以红色旅游为主体的政治教育与文化旅游工程”,合作期限40年。配合项目的推进,2006年W市民政局以94号文将前述215亩集体土地无偿出租给H省W革命根据地景点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用地,租期40年。2007年H省发改厅以133号文批复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同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为:旅游景观道路0.526公里,宽8米,景区步行道1.45公里,宽2~5米,环境治理5000平方米,新建旅游厕所和生态停车场,建设垃圾处理、消防、供排水设施,供电和路灯设施,扩大进景区大门、纪念广场和烈士陵园,新建纪念碑等,项目动态概算总投资为1038万元。至2010年8月,该公司已完成“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旧营房8间(2007年达维台风摧毁后两次重建),M镇三面广告牌一座,陵园广场一座,水泥硬化公路一条,长600米,宽9米,停车场2个,纪念碑台阶185级,100吨水塔一座,厕所2间,展览馆正在建设中。前述项目概况说明了下列三个法律事实:
A.2005年7月15日与W市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前,该公司已获得“W市革命根据地纪念园”的立项、规划与其他有关的所有合法手续,该公司系该项目的合法所有权人。
B.2005年7月15日与W市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后,该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合法所有权人与合法经营者、管理者性质并未改变,协议对项目的公益部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与市场运作部分(旅游、度假、生态农业等)进行了统一约定并细化了各自责任。
C.该公司按省发改厅133号文正常开展项目建设并初具规模。
二、纠纷剖析
截至2010年12月31日,该公司自筹资金856.89万元,国家专项资金拨付到位775.8万元,尚有262.20万元国家专项资金没有到位(W市审计局委托H省J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得出的结果,不过正本并未发给作为被审计人的H省W革命根据地景点开发有限公司)。另W市人民政府2007年61号函承诺拨付该项目配套资金400万元亦未到位。2010年3月13日W市人民政府在《H省日报》第三版登报单方解除合同,2010年4月5日W市人民政府在《H省日报》第四版公告要求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五家建筑工程公司停工。至此,H省W革命根据地景点开发有限公司被迫停工出局,项目被W市人民政府强行收回。据该公司董事长W先生陈述,该结果系W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H女士与该市组织部部长Z先生共同策划所为,目的是为了让其指定的其他投资商进驻W市接管该项目。对该陈述内容真伪本律师不做评价,但在本节内容中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
A.国家262.20万元专项资金与当地政府承诺拨付的400万元配套资金至今没有到位,目前该公司尚欠近200万元工程款没有支付第三方(审计报告记载)。
B.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政府违约事实与法律评价
1.2005年7月15日双方合作协议中的部分条款摘录与简析
A.协议在“项目总则”、“项目概况”部分对项目的公益部分与市场运作部分进行了概述,并在“项目权益分配”部分再次强调了项目的公益性质与“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约定。这表明,正是因为项目的公益性质,才有国家专项资金与政府配套资金的投入,这种资金的投入不但成为政府的合同义务,更是政府在公益项目投入方面的政府职责。而项目的市场运作部分,亦成为H省W革命根据地景点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投资义务。该投资义务审计报告显示已达856.89万元。
B.协议在“项目建设资金来源”部分约定为:中央国家国债资金专项拨款、甲方(W市人民政府)上级专项拨款、乙方自筹资金和受让土地使用权为投入。在协议约定的三项资金来源途径中,审计报告已表明,国家或政府的专项拨款并未完全到位。
C.协议约定了甲方(W市人民政府)10项职责,其中最关键的一项职责是第5条第2项约定:“甲方负责W革命根据地纪念园”的基础设施及革命纪念设施的投资与建设。该条约定再次明确了W市人民政府在公益部分的合同投资义务与政府对公益项目的政府职责。没有任何证据证明W市人民政府履行了该合同约定义务与政府法定职责。相反,相应的基础设施与革命纪念设施一直由H省W革命根据地景点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承建。
D.协议约定了乙方(H省W革命根据地景点开发有限公司)8项职责,该8项职责乙方一直在积极履行,尽管乙方职责第8项约定“乙方不能在预定期限内完工开业的,甲方有权告之乙方限期完工,逾期甲方有权收回本项目开发经营权”。首先双方没有明确约定项目完工期限(包括后续补充协议),其次逾期之后有一个“限期完工”时限,甲方并没有履行该限期告之义务,而是直接单方公告解除合同。
E.协议第5条第10项约定:“……若因种种原因致使国家专项建设资金不到位,致使本项目迟延完工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这充分表明,在国家专项资金与政府承诺拨付的配套资金没有完全到位的前提下,乙方对迟延完工的结果不承担违约责任。因而W市人民政府单方面登报公告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合同则失去证据与法律依据。
F.协议第6条第8项第2款约定“……甲方收回项目,应请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双方的实际投入进行评估与清算,然后确定资产分割与补偿。”合同强行解除至今近4个月,W市人民政府并没有启动评估与清算程序,对该公司的正当诉求不予理睬。
2.W市人民政府前述行为在法律上的综合评析
A.没有履行对公益部分投入的政府职责。对公益项目的投入与规划,是政府的一项法定行政职责,时至今日,合同约定的公益部分“爱国主义教育设施基地”没有实质性进展。根据行政许可法与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这属于行政不作为,依法应予纠正。
B.在本协议中,W市人民政府的合同身份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双方签署的合同应理解为民事合同而不是行政合同,故政府的合同身份不应理解为行政机关。在此前提下,W市人民政府依法应承担合同约定的投资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利润分成权利,并善意地履行与恪守合同的各项条款。显然,合同约定的W市人民政府对纪念园的“基础设施及革命纪念设施的投资与建设”义务并没有履行。注意,该项义务属于地方政府的合同投资义务,具体体现在400万元的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一直没有拨付到位,而国家拨付的775.8万元专项资金属于国家扶持行为,是合同约定的资金来源之一,不属于W市人民政府的投入。退一万步说,就算理解为W市人民政府的投入,那么仍有262.20万元专项资金没有拨付到位,外加W市人民政府400万元的配套资金,W市人民政府仍有680余万元的投资义务没有履行。W市人民政府依法应对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C.W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H女士称,前述资金是按工程进度拨付,由于H省W革命根据地景点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进度缓慢,所以没有拨付,该抗辩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一方面,该公司建设工程一直在推进,建设项目客观存在(前已述及),W市人民政府登报公告要求五家工程建设公司停止施工的事实从另一角度证明了项目一直在建设的客观事实;另一方面,双方对完工期限、工期进度、拨付额度、拨付条件与拨付方式等均没有书面约定,该副市长称按“进度拨款”的抗辩系对合同单方面的变更行为,该单方变更合同条款的行为在没有得到合同相对方认可前,不具法律效力。再则,假设按“进度拨款”的抗辩能成立,则该公司已拖欠工程建设款项达200余万元,W市人民政府为何不拨付?那么,本律师同样可以提出这样一种逻辑抗辩:正是W市人民政府没有按工程进度拨款,导致该公司工期进度缓慢,拖欠工程款达200余万元。若这种完全对立的观点均能同时成立的话,恰恰反映了当地政府的诡辩思维,作为治理一方水土与黎民百姓的代表,利用如此诡辩话术推卸责任,不但严重损害企业的正当权益,更是对W市人民政府倡导“依法行政”的莫大讥讽。
D.综合前述分析,本律师认为,导致工程项目进度缓慢的根本原因,是国家和W市人民政府高达680余万元的资金没有到位。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W市人民政府,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而合同也同时约定,在国家与政府资金不到位导致项目迟延完工的前提下,H省W革命根据地景点开发有限公司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据此,W市人民政府通过报纸公告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是对合同法关于“目的不能实现”的错误理解与适用,依法应予纠正。
四、解决方案
合同已被W市人民政府单方面强行解除,且H省W革命根据地景点开发有限公司的损失在不断扩大,作为该公司的非讼代理律师,在暂时不考虑仲裁途径(善意提示:双方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H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排除了当地法院管辖的权力,若坚持走该仲裁程序,W市人民政府不要想至少不要完全想通过行政干预达到个别人不可告人之目的)的前提下,经该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代为发布下列三套解决方案,请贵政府选择其中一套解决方案,双方据此展开细节协商与谈判:
A.W市人民政府收回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继续履行2005年7月1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并对合作细节及/或相关权利与义务进一步约定。
B.现金一次性补偿2000万元,其中,自筹投入857万余元,拖欠第三方工程款近143万余元,该公司在立项、规划长达10年的项目运作与建设过程中产生确定且有证据支持的费用300万元,其他不确定且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100万元,该项目市场价值一次性补偿600万元。该公司退出项目经营,并配合贵政府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C.根据合同约定与法律处理类似纠纷的具体条款规定,解除合同后,对项目投资、项目现有资产、项目市场价值、项目可预期利益进行市场评估,以评估价作为W市人民政府补偿依据。
五、律师声明
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合法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意见书署名律师具有完全合法的执业资格,执业证号:145××××1024××××。官方查询网址:http://www.gxlawyer.org.cn/index.shtml,中文域名:广西律师协会。本律师意见书对事实部分描述以及参考和引用的书面证据材料均客观真实,对法律条文的引用均系现行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对法律之分析与解读属个人主观见解,不完全正确甚或错误在所难免,它不构成未来任何时候对委托人不利的证据或观点,也不影响委托人未来任何时候提出新的甚至完全相反的观点或主张。
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
律师:阮子文
××××年××月××日
二、案例二:诉讼与非诉讼界限
1.案情简述
港中公司系一家注册资金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隆中公司占股56%,陈A占股38%,另外两个自然人占股6%。公司成立后,隆中公司派出张某出任董事长,陈A出任总经理,其他股东任董事,隆中公司系张某投资的独资公司。
港中公司成立后只经营一个项目:五星级港中大酒店。该酒店占地10亩,使用权系隆中公司从海港集团租赁而来,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租赁期40年。租金500万元,已支付300万元,酒店大楼所有权已登记在港中公司名下。港中公司成立半年后,各股东一致同意,由该公司股东陈A独立承包经营港中大酒店,承包期限为5年,每年向港中公司交纳承包费1000万元。承包合同签订后,为便于其经营,港中公司将所有的印章证照全部交由陈A保管使用,承包合同履行1年后,因陈A无法交纳承包费,港中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定收回港中大酒店的承包经营权,决议送达陈A后,其表示认可,但拒绝交出实体经营权。2001年隆中公司以股东身份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陈A交回港中大酒店的承包经营权。
一审法院查明,陈A在1年的承包期限内,做了这样两件事:一是以虚假的董事会决议,将港中公司变更登记为港茂公司;二是以佳美公司的名义承受了隆中公司的债务2700万元,受让了隆中公司在港中公司的股权56%,而佳美公司实际由陈A控制全部股权,且系一空壳公司,实际上佳美公司并没有履行该2700万元的债务,港茂公司的股东已由隆中公司变更为佳美公司。一审法院判决,陈A退出港中大酒店的经营,陈A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2005年陈A成功申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在原一、二审期间,海港集团曾要求隆中公司给付剩余200万元土地租金,隆中公司向海港集团发出通知称,其所有的债务已经转让给了佳美公司,关于土地租金事宜,请与佳美公司洽谈。佳美公司(实际是港茂公司,因佳美公司成了港茂公司的大股东)和海港公司洽谈的结果是,两家公司重新配股成立集祥公司,港中大酒店的房屋产权已登记至集祥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海港集团的帮助下,完成了商业用地的性质变更,所有权登记在集祥公司名下。至此,集祥公司股东由陈A夫妇占股60%,海港集团占股40%,由陈A实际经营。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以隆中公司转让了所有股权,失去酒店实际经营权为由,判决隆中公司败诉。
隆中公司于2009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提审裁定,2010年5月,集祥公司将港中大酒店土地、房屋以及酒店经营权评估后向H银行抵押贷款5000万元。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陈A承包港中大酒店一年后,由于陈A无法交纳酒店承包金,港中公司已经作出股东会议决议,要求陈A退出酒店经营,返还酒店经营权,该决议已经生效,只是没有得到陈A的善意履行,为此隆中公司以股东身份提起要求返还酒店承包经营权的诉求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保护,至于之后的系列股权变更与债权债务之转让,系另外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审理,据此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抗诉判决。
判决生效后,隆中公司申请一审法院执行,执行官发现,港中大酒店的土地、房屋以及经营权已被集祥公司抵押给了H银行,此刻H银行享有优先权,而港中大酒店已不属于当初的港中公司,而是变更为现在的集祥公司,且当初港中公司的大股东隆中公司已出局,新的集祥公司股东只有陈A夫妇与海港集团。此刻海港集团享有集祥公司的股权,如何执行?!执行官一筹莫展,遂裁定中止执行。我和我的团队看完几尺高的案卷材料后,形成下列几种意见。
意见一:隆中公司无法执行收回港中大酒店的经营权,理由是执行收回港中大酒店经营权,会影响到H银行的债权,银行可根据抵押合同行使债权优先受偿,且海港集团系集祥公司股东之一,其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无论如何执行,该酒店经营权都无法回到隆中公司名下。
意见二:提起系列诉讼,迫使酒店经营权干净地回到隆中公司。
(1)诉请法院确认佳美公司与隆中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理由是,当初佳美公司受让隆中公司的2700万元债务并未实际履行,但隆中公司56%的股权又实际转到了佳美公司的名下,根据双方的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债务未实际履行前,股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2)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隆中公司的系列股权变更登记没有法律效力。理由是,在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生效的前提下,在原隆中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没有签字确认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隆中公司的股份变更至佳美公司名下,佳美公司成为港茂公司占56%股份的股东,之后港茂公司又与海港集团成立集祥公司,股份由佳美变更为陈A夫妇占60%,海港集团占40%,该系列变更行为皆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严,违法行政所致,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3)诉请法院确认集祥公司与H银行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理由是,本案尚在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中,诉讼期间将诉讼标的抵押登记贷款,有悖法律之规定,应予撤销。
完成前述三诉讼后,港中大酒店经营权执行将无障碍,顺利再次启动执行程序,隆中公司的利益可获得保护与实现。
意见三:启动和解谈判,关于H银行债权抵押权优先问题,首先隆中公司收回的只是港中大酒店的经营权,该经营权的收回并未现实损害H银行的债权,因为港中大酒店会继续经营,若H银行认为收回酒店经营权损害了其债权,则可以将酒店进行拍卖,按优先顺序与受偿比例分配即可。关于海港集团股份问题,收回酒店经营权后,酒店正常经营,隆中公司要回的只是酒店经营权,至于与陈A的债权债务以及股权纠纷,也仅仅在陈A所占60%的酒店股权里进行评价与分割,海港集团的股份比例没有受到损害,若其认为分红受到影响,则可以协商新的经营办法。
该理由若成立,可先说服执行官,然后在执行官的组织下,与前述利害关系人展开游说谈判。隆中公司的财产权益也许更容易实现。
2.综合评析
关于意见一,执行局中止执行正是基于该理由,案外人提出了执行异议。而作为代理律师,若受意见一所束缚,则很难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也无法让自己的专业优势与智慧得以充分发挥。更现实些说,代理事宜根本无法推进,律师酬金自然无从谈起。这就是为什么一些法律业务,在张三律师眼里,是一块黄金,在李四律师眼里,那就是一个很难有所作为的死案子。
关于意见二,三件诉讼案件的思维和方向,应该说都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我们无法把控的还有,诉讼的时间成本无法估算,法律以外的诉讼风险无法把控,一个诉讼案件的胜败,若仅仅从专业上做出判断后,以为就可以把握整个诉讼结局的话,我认为,这是一厢情愿的。对本案的执行标的而言,企图通过启动诉讼获得一个良好判决结果后,以此扫清执行障碍,其实这会给委托人带来更大的执行成本和不可预测的风险,若非走投无路,一般不适宜采用这样的措施。
关于意见三,其实通过对整个案件的分析与思考,我认为,坚持启动拍卖程序,按债权优先顺序清偿(关于酒店经营权的判决项中还包括部分资产清盘),非被执行人陈A所愿意的,从整个案件走势看,陈A在系列法律事件中多次施展了张无忌的“乾坤大挪移”的手法,高明又充满谋略。到了目前的状态,他不会甘心将蒸蒸日上的五星级酒店拍卖,因而我们坚持若执行不了,就启动拍卖程序,其实是他的软肋,也是我们一个不小的筹码。至于海港集团的股份,若执行损害不到他的股份权益,他作为案外人提出异议则无法成立。除非收回经营权损害到了酒店的正常经营,又或者隆中公司在与陈A就60%股权博弈中损害到了海港集团的持股比例。有基于此,我倾向于第三种意见,经过多轮论证与假设后,我指示团队按该意见设计了一套具体的解决步骤与计划,并最终与委托人达成一致,同意按该方案执行。
3.执行小结
我们将该套方案与管辖法院的执行官进行了沟通与商讨,其认为有可行性,但是执行难度还是很大。后经多方协调,该案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另外的法院执行。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个别领导的行政干涉。在该院执行局的主持下,我方代表与被执行人以及H银行、海港集团展开了长达半年的多轮沟通与谈判,最终以陈A现金补偿隆中公司3700万元,分两年三次执行,从而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最终没有进入诉讼程序。
三、案例三:搁置争议的改制思路
1.案情简述
Y公司是一家有着50年历史的船运集体企业。在岗职工1000多人,下岗职工400多人,离退休职工300多人。各项成本开支有增无减,企业负担沉重,总公司下辖砖厂、造船厂、货运部、水上农场等分公司,但均有亏无盈,唯一的盈利渠道就是水上旅游客运,公司还有四层办公楼一栋,国有划拨集体使用土地500亩。企业改制规划了5年,终因职工反对声太大,企业资金不足,一度停滞不前。2009年公司向银行抵押借贷已高达2000多万元,终于到了再不改制就要面临破产的境地,我率团队成员进驻Y公司,参与企业改制工作。
改制方案一:经过初步估算,Y公司改制涉及的职工安置、离退休预留金、净资产出资与处置,所需要的资金大概需要4000万元左右。如此大额的资金需求,非Y公司可以承受。故建议通过第三方融资渠道引入投资,让渡部分股份,以解决前述所需资金缺口。只要严格按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设计补偿标准与改制方案,即可顺利完成公司改制。但该方案的困难之处在于,很难寻找到合适的投资人,从投资成本与回收周期以及Y公司的盈利渠道与现状看,对投资人而言,其实Y公司吸引力不大。
改制方案二:银行借贷,通过信用担保与抵押贷款,从银行贷入款项,解决改制所需资金,然后将公司对银行的负债转为各股东们的持股负债,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进行内部融资(通过定向募集的方式确定发起人后,随后可多次专项融资)。
改制方案三:将办公楼和集体划拨土地拍卖,获取部分改制资金,同时通过旅游船经营权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再获取一部分改制资金。以船舶经营权作为净资产确定原始股的份额,并设计发起人条件。
前述三个方案,任何一个方案只要有效实施,都能解决改制所需资金瓶颈。在此前提下,再设计原始股计算标准与发起人条件及股份比例与份额,然后按规定步骤启动改制程序。但是,我们知道,无论是集体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改制,最大的两个实务问题其实集中在资金与人的问题上,前者表示改制需要相当大的启动资金,后者表示改制会损害或可能损害部分人正当或不正当利益。于是人的阻力就会发生作用而导致改制推动相对艰难。对于Y公司而言,资金是一个问题,人的阻力是一个更大的问题。在我们深入进入工作状态后发现,Y公司的资金其实可以解决,定向募集和发起人设立环节,就可以募入差不多2000万元资金,剩余资金通过信用担保银行贷款亦可解决。不能解决的还是人的问题。
Y公司员工都认为,公司500亩集体土地,不管是从现在还是未来看,价值均不可限量。于是分歧就出现了,有的主张自己建设使用,拒绝政府征用(该500亩地处于当地政府新城区规划范围);有的主张政府给的价位过低,要与政府抗争到合适价位再出手,还有的主张抛售给第三方;更有的主张留着,等升值后待价而沽。不管哪种主张,都会让改制工作进度艰难。因为在这些主张分歧的背后,是如何将该地纳入改制资产的问题。采用哪种途径计算该地的资产价值,都会导致分歧——土地价值的不确定性给员工带来了不同的幻想与期许。这当然也很正常,但改制工作将会又一次被搁置,这是现任领导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毕竟亏损一天天在继续,也非我们所愿意,因为我们需要获得这项业务并切实解决Y公司的现实问题。
2.我们的方案
经过反复沟通与交流,我们认为员工的思想需要我们去引导与矫正。为此我们在开始之初做了两件很重要的事。
第一,我们启动了一个分批次的改制辅导培训,公司高层领导作为一个批次,解决改制的方向与思路问题;公司中层、部门领导与行政管理员工作为一个批次,解决改制程序问题;公司在岗普通职工作为一个批次,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下岗职工与离退休职工作为一个批次,解决他们担心的问题。我们的团队花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完成了Y公司员工改制辅导培训工作。
第二,在公司领导层的配合下,组成一个有律师参与的信息收集小组,每家每户进行资料信息登记,从基本资料到在公司的任职情况,从个人诉求到是否属于原始股东,这种类似于人口普查式的摸底调查登记,迅速获取了一线员工的真实想法与准确的与改制有关的第一手信息资料(类似于尽职调查,见附件1)。
经过比较、分析员工的诉求,并与改制方案有关的大量信息进行甄别比对,我们设计了前述三套解决改制资金的方案。Y公司确定改制资金方案后,我们再根据资金方案设计净资产份额和原始股标准以及发起人条件。
这里值得分享的是:我们将争议最大的500亩集体土地搁置,决定不进入改制范畴,另外设计发布一份公司声明,未来一旦该土地变现或产生价值,所有的原公司员工另行决议分配形式或用途。这样既减少了改制的客观现实与程序难度,又让所有员工对该土地不确定的期望与幻想得到了保持,也减轻了公司决策层的压力——谁也不想因为自己的盲目决策成为公司未来的罪人。该思路最终顺利通过并形成改制法律文件,至于我们在Y公司改制中确定的净资产的认定,原始股东的划分,发起人的发起资格与准入条件,定向募集的方式与募集金额等程序性内容,不再一一阐明,因为个案痕迹太重会影响对共性的解读,而实际上改制程序无非也就是那些书本上列明的环节。关键是我们在面对一个具体改制企业的时候,如何寻找到一个合适的方案,顺利完成改制委托。我们之所以能完成该改制企业的委托,在于我们突破了一些惯性操作手法,即改变将所有资产都纳入改制范畴与视野的惯性思考模式,转而采取“合理放弃,小心论证,稳步推进”的思维模式。最终让这家与共和国几乎同步诞生的集体企业完成了历史使命,顺利进入现代企业法人治理框架内重新运转。
附件2
Y航运总公司集体企业改制前期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自: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
致:Y航运总公司
日期:××××年××月××日
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Y航运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集体企业改制进行前期法律尽职调查。以下是法律尽职调查的文件清单,借以向公司管理层、分公司、业务部门、员工个人索取相应资料或文件,供本所审阅,并将审阅分析结果报送公司管理层,供决策使用。请公司改制领导小组配合、协调本所启动的本次法律尽职调查,并协助提供下列所示文件,且全部加盖公章或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表7-1 尽职调查清单明细表
提交或填写资料说明:
1.本清单经公司管委会确认盖章后进入调查程序。
2.若有关文件要求或问题不适用公司实际情况,请在备注/理由栏内简要注明,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临时变更或补充,经本所确认后进入调查程序。
3.若未能提供要求文件,请注明不能提供的理由及/或就该问题附上书面说明。
4.提供文件公司应保证文件之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并加盖相关印章予以证明。不需要加盖印章的文件,请核实原件无误后归档。
5.若提供文件有重复地方,请提供一份即可,比如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会在同一份文件中予以显示。
6.复印件应确保字迹清楚可辫认,若无特别说明与要求,复印的资料应包括该资料的全部内容,切勿少印或漏印。
7.若本文件要求未尽之事宜,且对公司改制有重大影响的资料,请主动提供或补充说明,比如上级主管部门或下属独立子公司或附属分公司情况未调查完备的地方,请补充修正。
8.对于提交的调查资料,本所恪守相关保密规定并与参与调查的团队律师及或法律秘书签署了相关保密协议,予以商业保密。公司的相应保密工作自行研究决定保密方式,本所可以提出参考建议或方案。
9.本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审核结果仅供委托人(公司)决策参考,并为编制改制方案提供信息基础和前提基础。
10.在本次尽职调查工作中,委托人(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变更或改变调查方式或调查内容,但应与本所负责人及时沟通并阐述理由,各方达成一致后继续调查。
11.因本调查清单所需要的其他表格或附件另行制作。
12.前述公司的各项调查清单均包含分、子公司、营业部、工厂等下属企业。
四、案例四:业务竞标与合同风险实务论证
本案例发生在竞标环节,W政府在与Z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履行不能的风险,但W政府的思路是:能变更合同履行更好,若不能变更合同履行,亦要做好诉讼准备。在W政府发出招标信息后,我们与三家律师事务所同时展开了竞标。严格意义上说,在目前国内非讼法律业务市场,正规的业务竞标程序还是在摸着石头过河,所以没有一套统一、标准的竞标流程,很多时候靠同仁们自我摸索与自我创新。我们也一样,分享这个案例,是为了告诉大家,在拿业务的过程中,细致、严谨与专业技术含量一样重要。必须承认,这个业务的获得,我们在专业技术含量上,优势并没有明显到让W政府一见钟情的地步,但是,我们书面竞标文件装订之标准,我们自带投影仪的PPT展示与说明,成了让我们最终胜出的决定因素。与我们竞争的另外三家律师事务所,无论是标书的制作还是方案的展示说明,或准备不足,或粗糙随意,或失误频出。W政府选择我们的理由是“细致、严谨与认真,让我们放心”。
按照我的个人经验,一套细致严谨的竞标文件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A.封面设计。要考虑几个问题,标题如何写更准确,一般建议包括竞标单位、客户名称、业务性质、委托事项、投递目的等,通常表述为《××律师事务所关于××与×××纠纷竞标法律文件》。有时候,客户没有竞标意识和竞标经验,也不想走竞标程序,但需要你投递书面文件,客户想看看你对拟委托事项的观点与见解,此刻封面可能就不宜出现竞标字眼,但我仍然建议按“标书”标准设计。通常表述为《××律师事务所关于××与×××纠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标题不需要动人悦耳,但一定要恰当完整。另外,还要写上委托单位、受托单位、主办律师、执行助理、律师事务所地址、网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若有LOGO标志的律师事务所,还要将其标志进入封面。
B.目录索引。客户能一目了然地知道我们提交的法律文件究竟包括哪些内容,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
C.委托事项的论证与分析。该部分是所提交文件的精华与重点,委托事项论证与分析的质量高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们是否可以获得该项业务。至于论证与分析到什么程度,这得看我们与客户的关系以及委托目的,我想说的是,我们在没有正式签约前,为了防止智力成果被盗用或客户失信于我们,分析与论证的深度与详细程度,要具体把握。
D.委托材料与证据。这些都来自于客户,是分析论证的事实基础,需要一并附在文件中,既方便客户对照查阅,也为我们的分析论证提供指引与证据支持,表明我们的分析与论证的事实来源。
E.法律检索。根据实际需要,我们可以具体到整部法律内容,也可以只摘录其中部分法条,还可以只是法律名称指引。
F.律师事务所与主办律师介绍。这种展示很重要,既是对客户的尊重,也是一种推广与宣传,其作用与意义不再赘述。
G.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或补充。
现将W政府与Z公司的合同与我的法律实务风险分析与论证摘录如下,供读者参考。
附件3
W政府与Z公司协议书
甲方:广西W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z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发挥乙方企业在广西区域内人才、技术、管理和市场资源的优势,实现江浙地区传统优势产业的转移,经甲、乙双方充分认真协商,现就招商引资引进Z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投资建设丝绸科技产业园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乙方在W县城投资建设丝绸科技产业园项目。
第二条 项目建设内容及生产规模和建设期限
乙方拟一次性受让项目用地300亩投资建设以下项目,具体规划如下:
一、受让工业用地150亩,建成W县丝绸科技产业园
1.2011年6月底前受让土地150亩,新增16组(共20组)自动缫丝机生产线的建设项目,2012年6月底前建成年加工能力500吨白厂丝的生产规模。2012年12月底前建成1000吨捻线丝生产项目。
2.在上述项目完成的基础上,2015年前努力争取商务部、农业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的支持,和浙江大学、苏州大学、浙江理工大学、西南科技大学等相关高校及科研机构合作,实现科技产业园的产、学、研一体化,开展真丝产品深加工,拉长和延伸产业链,逐步向真丝织造、家居装饰面料方面拓展,努力实现桑蚕产品优化、种养科学化,把园区最终打造成广西乃至全国丝绸的龙头园区。
如甲方办妥土地征收及出让手续的时间推迟,上述项目建设完成期限相应顺延。
二、受让商住用地150亩,建成W县中、高档住宅小区
按W县城总体规划要求,在上述丝绸科技产业园旁配套受让土地150亩用于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项目用地与上述工业用地同时办理出让手续,共同作为项目用地。
第三条 投资佑算:园区总投资约8亿元
乙方在W县注册公司投资工业项目(丝绸科技产业园)及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总投资约8亿元,其中工业项目(投资建设丝绸科技产业园)投资5亿元,房地产项目3亿元。
第四条 效益估算(未计算房地产开发效益)
丝绸科技产业园建成后,可实现年产值约6~8亿元,实现税收2000-4000万元,新增就业1500人以上,带动农民致富上万人,企业可实现利润5000万元左右。
第五条 项目用地的四至界限及面积
该项目用地东以永广路及进入顺兴糖厂的进厂路西面边线为界,南以顺兴糖厂北面围墙外道路边线及南雄村集体土地的边线为界,北以南雄村集体土地边线为界,西以规划的防洪堤东面用地边线为界(具体以县国土部门确定的红线图为准,附本协议后作为附件)。总项目用地约300亩。
第六条 土地出让价格
1.本协议约定的300亩项目用地,其中工业项目用地150亩,房地产项目用地150亩。双方一致确定,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按包干价格8万元/亩计算,总价款为1200万元;房地产项目出让地价按包干价格25万元/亩计算,总价款3750万元(具体以规划实测面积为准)。如项目用地需通过挂牌、招标、拍卖等竞价方式出让,而乙方的实际受让单价高于上述约定的包干单价,甲方负责落实相关职能部门把超过包干单价部分价款返还给乙方,由乙方用于项目内的配套设施建设。
2.为更有效促进项目建设,有利于土地报批,经双方约定,本协议约定的300亩项目用地全部按工业用地进行一次性报批、挂牌、出让,乙方工业项目一期项目完成50%工程量后,再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将其中的150亩房地产用地性质变为住宅和商业用地,交由乙方进行房地产开发。如土地用途改变后需由甲方收储并重新通过挂牌、招标、拍卖等竞价方式出让,而乙方实际支付的受让价格高于本协议约定包干地价的也由甲方负责落实相关职能部门把超过包干地价部分价款返还给乙方,由乙方用于项目内的配套设施建设。
第七条 土地出让程序、期限及地价款的支付方式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乙方应支付甲方土地出让定金500万元,甲方立即组织开展征地拆迁工作,6个月内完成土地的审批及征地拆迁工作。
2.甲方完成与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签订征地协议后,由甲方提出付款要求,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再预付1500万元出让金给甲方,以便甲方按法定程序申办土地使用报批手续。土地余款在乙方成功受让并签订土地出让成交书后10日内付清(其中房地产用地与工业用地的差价在甲方办妥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并重新由乙方受让后10日内付清)。乙方付清余款30日内,甲方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给乙方。
3.甲方确保在本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审批及全部征地拆迁工作,并确保在征地拆迁完成后2个月内使乙方顺利完成土地受让并与乙方签订土地出让成交书。如逾期未能完成上述工作,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八条 用地用途及使用年限
用地用途及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其中:工业用地,使用年限50年;房地产开发的住宅用地,使用年限70年。
第九条 适用的优惠政策及服务
1.乙方投资的工业项目除可享受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外,同时可享受自治区和G市以及W县制定的招商引资的相关投资优惠政策。
2.乙方投资工业项目,除享受本协议第九条第一款确定的优惠政策外,自乙方工业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其投资工业项目所缴纳的税收,甲方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起享受免三年减七年的优惠政策。上述税收如税务部门预先征收,由县财政每年负责先征后返。
3.甲方统一对乙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规划审批上给予全力支持;凡政策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4.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如下服务:
(1)甲方应按照标准负责完成征用土地西面防洪大堤的建设。防洪堤建设必须和乙方工业区建设同步进行,并在乙方房地产第一期工程开工前全面完成。
(2)协助乙方办理工业项目的申报备案工作。
(3)协助乙方协调处理好在项目施工和生产过程中与周边群众的关系,确保项目建设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4)协助乙方协调好相关工商、国土、建设、供电、质监、环保和税务等部门的相关事宜。
(5)甲方全力支持乙方推广先进的桑蚕种养技术,鼓励和扶持种桑养蚕,确保和规范蚕茧收购市场秩序,理顺蚕茧收购渠道,坚决打击蚕茧收购中的违法行为,并将发展和扶持蚕茧工作列入乡镇考核目标。
(6)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十条 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为乙方投资项目做好服务工作,依法行政,推动乙方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和投产,使之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便于本协议的履行,甲方应于本协议订立后及时下发文件或者抄告单,告知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及对乙方的支持、配合工作。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积极筹措资金,按法定程序进行项目的各项申报工作,尽快开工建设,按期投产。
3.乙方应做好项目用地规划,使其符合W县的县城总体规划,科学、合理、节约使用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部分的土地,按县城规划要求做出详细规划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乙方在甲方所在地控股投资开办的企业,经乙方同意后,可以承受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予以支持和配合。
5.若乙方所办科技产业园因企业发展需要须搬迁至其他开发区,甲方同意乙方企业享受“退二进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土地闲置的处置
乙方应按规定做好项目的用地规划工作,规划和设计须符合W县县城的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及相关政策要求,合理节约用地。工业用地如造成土地闲置,闲置一年,乙方必须按规定缴纳闲置费,如闲置超过两年,则按国家现行政策处理。乙方开发房地产商业用地,不得影响县城的总体开发建设,在不影响甲方县城总体开发的前提下,由乙方可以根据市场需求逐步滚动开发。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定金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十份,甲方执八份,乙方执两份。
甲方:W县人民政府 乙方:Z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点:Z市Z宾馆 时间:××××年××月××日
附件4
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关于W县人民政府与Z有限公司项目投资法律解决方案分析与论证
一、思贝声明
1.本法律解决方案共由六部分组成,分别是思贝声明、合同关键条款概述、合同风险评估、法律解决方案设计、最后综述、附录。
2.为便于W县政府(下称委托人)阅读和理解,本方案不展开理论论证,力求将复杂的合同关系尽量简单表达(详细解说我们将在PPT展示时另行分析)。
3.本方案将不附注具体的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以减少方案的行文负累,但本所承诺,本方案涉及的法律条文与规范,均系现行合法有效的法律条文与规范。
4.本法律解决方案建立在我们对委托人报送的《Z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协议书》所展示的法律事实基础之上,我们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5.我们进行法律分析与论证时,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文字有误解和不明白的权利。
6.我们理解委托人并无义务必须接受我们的解决方案及/或必须签署任何形式的委托合同,我们基于自己的判断而参与本次论证投标所产生的费用和可能的损失,并不认为是委托人的责任且无赔偿的义务,我们同意放弃向委托人索赔的权利。
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
首席律师:阮子文
××××年××月××日
二、合同关键条款概述
经查,2010年11月19日委托人与Z有限公司(下称乙方)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涉及下列三点关键内容:
1.委托人让与乙方项目用地300亩,其中150亩作为工业用地建立“W县丝绸科技产业园”,另外150亩作为商业用地建设W县中、高档住宅小区。
2.乙方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支付委托人土地出让定金500万元,6个月内委托人完成土地的审批及征地拆迁工作。
3.委托人确保在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审批及全部征地拆迁工作,并确保在征地拆迁完成后2个月内使乙方顺利完成土地受让并与乙方签订土地出让成交书。如逾期未能完成上述工作的,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前述三点关键内容表明,合同生效后,乙方已支付定金500万元,按约定履行了合同的相应义务,但委托人并未在6个月内按时完成或部分完成土地审批及征地拆迁工作,且逾期所造成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委托人目前处于持续违约的被动状态。
三、合同风险评估
1.本合同中甲方(委托人)的合同风险主要有:
A.逾期违约的风险。
评析:该风险一直在持续中,欲消除该持续违约风险,或者获得合同完全履行的条件,或者主动提出变更合同履行的主张。但若善意告知或要求合同暂时中断或中止履行,则双方合作基础可能瞬间坍塌(乙方一直认为甲方在积极准备合同履行的前期工作,并善意相信甲方有完全的合同履行能力),若不告知、不中断或不中止,则逾期违约风险将继续扩大,委托人实际已陷入两难境地。
B.逾期违约后赔偿乙方经济损失的风险。
评析:在A前提下,委托人要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这种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来往差旅费、项目考察费、项目论证与规划设计费用、厂房建造与设计图纸费用、与第三方善意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这些可能的赔偿数额将是委托人无法承受之重。
C.征地拆迁的风险。
评析:征地涉及省国土资源厅每年的用地指标下放额度问题,无指标或指标不够,则通过申请获得用地指标几乎没有实现可能,因为申请用地的权限在国土资源部,若能获得足够的用地指标,则拆迁成为又一严重障碍,很难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工作。
D.“W县丝绸科技产业园”项目获得审批的风险。
评析:该项目走行政程序审批的难度或许不大,但也未必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尤其涉及土地性质变更、发改委立项、城建、环评等方面,行政审批周期会比较长,而这属于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的附随义务。
E.定金风险。
评析:根据定金罚则规定,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仅此一项,委托人将在退还本金的前提下,另外多支付500万元现金作为定金补偿。
F.合同履行不能的风险。
评析:基于前述的现实障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压力很大,或者解除合同,但委托人将承受比较严重的违约责任,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但变更合同履行的方式和内容,这需要获得乙方的同意与认可,并要重新签订更完备的补充合同,亦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2.本合同中乙方的合同风险主要有:
A.生产线和规模无法完成的风险。
评析:上16组生产线,500~1000吨的白厂丝、捻线丝生产规模与项目如何保证,尽管项目尚未启动,但若启动后,乙方如何保证前述约定可以完全达到,若达不到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这是乙方的风险也是委托人谈判的筹码之一。
B.与农业部、商务部以及相关高校合作不能的风险。
评析:这种模糊和抽象的合作,应达到何种程度与深度,才视为完全履行合同责任?若无法实现桑蚕产品优化、种养科学化,把园区最终打造成广西乃至全国丝绸的龙头园区,则属于违约行为,尽管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不明确,且产品优化与种养科学化的标准没有具体约定,但或许这些都能成为委托人要求展开谈判与补签协议的理由之一。
C.园区总投资8亿元的诚信风险。
评析:合同没有约定8亿元投资的时间、投资的进度与额度,则如此模糊约定对委托人显失公平,应予明确、具体及/或规范。
D.效益估算的风险。
评析:委托人履行本合同的现实目的是增加地方财税收入和拓宽就业安排,而这种目的能否实现,乙方无法让委托人获得确切的信任,且若目的无法实现,委托人的合同损失如何承担?均无细致约定,可视为乙方的风险也即委托人的谈判筹码之一。
E.地价过低的风险。
评析:合同约定工业用地8万元/亩,商业用地25万元/亩,且属包干价,在地价不断上涨与稀缺的当下,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而这属显失公平的行为,委托人可以要求重新谈判,否则无法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而最终导致项目运作不能,这是启动谈判的另外一个理由。
F.商业用地与工业用地统一招拍挂的风险。
评析:尽管现实中在委托人的帮助下可以这样操作且能够获得成功,但这样的操作显然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而无效。委托人可据此抗辩,违规操作之行为政府不能买单,要求重新协商。
G.超过包干价返还的风险。
评析:若必须走招、拍、挂程序(实际必然要走该程序,否则涉嫌违规,委托人可以拒绝履行违规程序),超过包干价部分最后由委托人返还乙方。这类约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将本属国家的土地价款通过委托人的行政程序再次转入乙方账下,委托人据此可主张不能走这类违法程序,从而要求重新启动谈判。
前述F、G两项属于冲击力相对较强的谈判筹码,理由是,乙方没有理由要求委托人违法违规操作,此刻乙方陷入两难境地,违规操作,没有法律上的要求理由,按程序操作,乙方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而这不是乙方愿意看到和承受的,于是双方或许有坐下来就本条款重新协商的可能。
四、法律解决方案设计
1.变更合同履行方式的法律解决方案
A.寻找委托人合同履行不能的客观证据,该证据在法律上能证明“不可抗力”的主张成立。比如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及/或上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文件,这类文件委托人具有获得的现实可能性与正当优势,当获得这类证据后,委托人将获得法律和道义上谈判的绝对优势与机会,一方面法律上规定这类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乙方此刻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在不可抗力前提下解除合同,委托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变更合同履行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面,这种情况的出现,非委托人所愿,在谈判中委托人当可根据法律规定表达任何观点,而无须承受道义诚信的谴责(由于涉及本所智力成果及/或知识产权保护,未与委托人签署正式代理合同前,恕本律师此处不能罗列证据清单、证据内容与形式)。
B.在A条件满足的前提下,委托人可划出另外可行的项目地块让与乙方,并在此前提下,可以增加相应多一些的优惠合作条件。
C.签署新的合同,重新详细设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重新开始新的共赢模式的合作。
2.解除合同的法律解决方案
A.若变更合同履行方式继续合作已无可能,必然走向诉讼或解除合同的境地,则应提前准备采取下列措施以将损失降到最低。
B.开出系列继续履行合同之行政清单,创造乙方不愿意、不可能履行的现实条件,获取乙方“违约”证据(清单本处省略,理由同上)。
C.创造中止合同履行的证据,以保障乙方知情权,从而减少乙方关于“赔偿全部损失”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风险来临时,若设置恰当的通知模式与证据创造,则乙方在法律上将可能丧失要求“赔偿全部损失”的机会,从而将乙方的损失尽量控制在定金数额范畴内(创造证据模式省略,理由同上)。
D.在双倍返还定金的框架下,创造证据,以求改变定金性质,从而将双倍返还性质改变为违约直接损失的性质,该证据创造难度相对较大,但必须尝试,则委托人的最终损失将控制在150万元以内,即返还乙方本金500万元,承担乙方的其他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控制在150万元以内。
E.当所有证据创造、准备完成之时,主动提起诉讼,以获得当地法院的管辖权,因为合同签订在Z市Z宾馆,这表示Z公司所在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若Z公司先行起诉,则管辖权一定会选择其公司所在地,届时,委托人将可能会承担更大的诉讼风险与诉讼成本。
五、最后综述
基于双方尤其是委托人在本合同中存在前述分析之法律风险,故本所经讨论后认为,客观可行、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和法律依据、能迫使乙方接受变更合同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最有效的方式甚至唯一方式是:寻找法律不可抗力之证据,将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化解为“政府之不可抗力”,从而将违约责任降低为零,然后再组成合适的谈判团队,设计出恰当的谈判方案,与乙方展开谈判和博弈。在此过程中,同时创造和设置诉讼证据,一旦谈判失败,再行启动诉讼,则委托人不但占尽诉讼之先机,且损失亦将降至最低。
六、法律规范目录索引(略)。
五、案例五:“下里巴人”的股权大战
1.案情简介
S公司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事电视台广告代理、电视、电影制作与拍摄、晚会策划与承办等经营活动。大股东F先生占股70%,现金投资500万元,不参与实际经营,Q先生系影视制作与拍摄导演,占技术股15%,E先生管理占股15%,任总经理,均未现金投资。2009年S公司欠G省电视台广告费300万元,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三股东未再增资扩股,该300万元债务由Q、E两位小股东以自有房产抵押担保向B银行借贷300万元,用以偿还G省电视台的负债,2010年,S公司继续亏损,再次欠G省电视台各项费用合计180万元,公司濒临破产边缘,大股东有能力继续投资,两个小股东无力投入。我所接受两个小股东委托,承接该公司债务、破产清算以及股份清算等事务。接受委托后,我率团队成员进驻S公司,前后耗时两月余,发现下列事实:
(1)公司连续3年亏损,但大股东每年以月工资形式领出酬劳10万元,3年合计30万元,大股东未参与任何管理与经营活动。
(2)大股东的500万元股金投入,财务记账显示不是以股份投入形式注入,而是以借贷形式注入现金,与之相应的是,S公司80万元的影视摄像设备所有权系大股东个人所有,其与S公司签署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将设备以租赁形式供S公司使用。
(3)大股东以个人名义入股S公司,但其旗下拥有J集团公司,市值30亿元,该集团公司3年来以S公司拥有的广告资源在G省电视台投放广告折算现金达260万元,未支付。
(4)S公司外聘营运总监H先生涉嫌私吞广告费用达100万元左右,已涉嫌刑事犯罪,其认为S公司股东们并不知情,于2010年9月主动离职后大股东又聘请其担任J集团下属某子公司总经理。大股东已知晓该营运总监的财务瑕疵。但S公司尚欠该营运总监工资及其他业务提成费用8万元。
(5)S公司尚欠银行贷款80万元,尚欠G省电视台各项费用150万元。
(6)S公司未收回广告费用及其他经营费用合计180万元。
(7)S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行政管理流于形式,财务总监由大股东的外甥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大股东的姐夫担任。
2.案情综合研判
(1)我们在分析讨论案情的时候,有这样两个法律以外的问题一直得不到准确的答案:
A.S公司营运总监H先生已涉嫌刑事犯罪,大股东在知晓的前提下,该营运总监主动辞职后,为何还要聘任其担任J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总经理职务?
B.在两个小股东提议整理材料向辖区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报案的时候,大股东口头表示了同意与支持,但在为何要继续重用该营运总监的问题上,大股东却拒绝回答,顾左右而言他。
(2)基于这一情形,案情的研判很难准确进行下去。为此我带领团队数次与两个小股东对大股东当初的投资期望、经营中解决问题的方式、亏损后不愿意继续投资的理由、其经营J集团的“前世今生”等进行了调研与讨论,得出下列关键判断:
A.大股东已不在乎S公司是否盈利,但其在乎该营运总监H先生的市场营运能力,他的J集团急需这样的营运人才,在明知其侵占S公司资金达100多万元的前提下还对其继续重用,表明其有能力控制该营运总监在新公司中的行为。
B.大股东支持两个小股东整理材料报案,从整理证据材料到报案再到立案短则要两三个月,长则要半年甚或更久。而在该时间段内,大股东利用该营运总监营运新公司的前期工作已结束。
C.若该营运总监被立案,大股东可顺水推舟,于S公司,获得一个交代甚至能追回部分损失,于J集团所属新公司,需要该总监操作的前期事项已操作完毕。若该营运总监不被立案,则S公司亏损也好,破产也罢,盈利也行,都不违背大股东的意志,而于J集团所属新公司,仍然可继续利用该总监创造商业价值。对大股东的商业思维而言,此乃进退有余的多赢格局。大股东实质就是在可控范围内八面玲珑地利用H先生为其带去生产效益,也且看两个小股东如何收拾该残局(大股东一直认为S公司的亏损两个小股东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D.至于其持有70%股份的S公司,首先,其以酬劳形式领走了30万元现金;其次,其掌控的J集团获得广告资源折抵现金150万元;再次,80万元的影视摄制设备所有权属于大股东所有;最后,S公司财务与办公室均由其亲属把控,不用担心两个小股东在其中玩弄任何手段而损害其利益。这些与之当初的500万元现金投入相比,其当初的投资损失已降至最低。
(3)风险评估与解决方案。当我们将前述判断口头知会S公司两个小股东的时候,他们均表示认同,一致认为这样的判断比较符合实际,更与大股东的为人处世和商业格局相符。据此,我们评估出下列风险,并设计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A.S公司债权债务等费用简表
表7-2 S公司债权债务费用简表
通过上述表格我们可以知道,S公司急需偿还的债务系省电视台的150万元欠款,偿还即可恢复广告与节目播出,经营会正常运转。而大股东必须即时归还的30万元现金及J集团150万元的欠款,合计已达180万元,加上S公司其他债权180万元,合计达360万元。若能顺利追回所有债权,偿还所欠230万元债务,还有130万元的盈余。从这个角度而言,S公司没有达到必须倒闭破产清算的境地。但是,如何追回这些债权,且能与大股东谈判成功,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B.启动债务催收计划。对于拖欠S公司广告费的客户,债务关系明确具体,首先,我们有广告代理合同,无任何歧义;其次,我们的播出时段有确认证明;最后,有省电视台的播出单证明和碟子。这些权利义务明确的债务关系,只需要考虑一个问题即客户的履行能力。我们将客户进行分类,对有履行能力却不愿意还款的客户,先发律师函,获得面谈机会,摸清客户态度和客户资产;对不愿意还款的客户启动诉前财产保全,以期在保全阶段在法院的支持下获得圆满解决;对没有履行能力的客户,获取明确具体的还款计划,督促履行。
C.调查S公司前营运总监H先生的往来业务账目,获取报案或立案证据。首先,让财务整理出其亲自经手的所有业务往来账务,按合同金额→折扣差价→播出时段→应支付账款→实际支付账款→未支付账款→支付账款方式是否符合财务规定等顺序列出表格。其次,根据财务的表格,寻找其有侵占资金嫌疑的业务名单,根据名单与客户获取往来对账清单。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H先生胆子之大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一些广告费用直接让客户划入了其个人账户;一些广告费直接用实物折抵后拉回自己家里;一些广告报价低于公司制定的折扣价格,甚至不收任何费用送出大量广告给客户以获取客户的红包。本次调查耗时月余,掌握了大量翔实的其涉嫌刑事犯罪的证据。但从另外一个侧面也确实反映出S公司管理之混乱与巨大之漏洞。
D.请会计师事务所对S公司3年的账务进行财务审计。根据前述掌握的事实,审计结果必然对大股东不利,其必须考虑的是J集团150万元的广告费用,还,还是不还?另外,要考虑的是3年领出的30万元现金究竟如何定性。
E.基于大股东派出的财务总监和办公室主任均系闲职,S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经营现状不需要财务总监和办公室主任这样的职位,应予撤销,若怕得罪大股东,则应据实陈述,由其决定撤销与否,撤销该职位后将两人调往市场部跑业务,市场部采取的是低工资高提成的薪酬制度,能者留下,劣者淘汰。在目前亏损严重的状态下,将该问题抛给大股东选择,他无理由再搪塞,必会做出一个折中的选择。
3.执行过程剖析
(1)我指派团队迅速采取多项组合措施,即谈判与诉前财产保全组合的方式,力争1个月内催收回S公司50%左右的债权,奠定我整个操作思路的第一步。结果不到1个月收回了70%的债权,必须指出的是,我们催收债务的专业措施和S公司自行电话催收的效果是有较大区别的,这种区别就是,我们会有催收不回来的后续措施并能有效实施,而S公司却不能。我建议将催收回来的账款归还省电视台部分债务,并通过与省电视台领导的协调沟通,获得了提前开播的便利,市场营运部业务随即正式展开。与银行的债务也通过协调,重新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
(2)基于大股东的心态和商业格局,首先拿下其正在重用的营运总监H先生是关键一步,切去其利用H先生为J集团卖命的愿望。为此,在没有启动调查前,我们即与辖区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以下简称经侦大队)进行了专业沟通和配合,按照经侦大队的专业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前期调查取证,实际上只花费了半个月的时间即拿到了H先生涉嫌职务侵占的部分证据,达到了立案的标准。随后将书面举报材料递交该大队,由于前期沟通到位,该大队专门抽调两名干警进行侦查。就在我们正式介入S公司股权事务1个月不到,H先生即被经侦大队传讯,半个月后即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该结果震慑了S公司一些居心不良的市场营销人员,稳定了S公司的整个团队,也给大股东以意想不到的一击。按我们的推测,他认为我们至少需要3个月的时间才能搞定这一切,而3个月后,他正在策划的一家子公司在H先生的大力推动下已可正常营运,但H先生提前落网破坏了大股东的如意算盘。
(3)在如何与大股东摊牌的问题上,我们经过反复论证与推演,无论是其3年领走的所谓30万元的工资,还是其所辖J集团拖欠的150万元的广告费,抑或是影视设备所有权的控制,其都是心中有数的,更不要说财务总监和办公室主任的职位有否必要设置了,拿着一份财务审计报告就去与大股东摊牌,这是相当不现实和可笑的。为此,根据掌握的所有信息资源,我另行设计了如下专门针对大股东的策略,督促S公司两个小股东执行。
A.请E先生行使总经理的行政权力,直接去掉财务总监和办公室主任的职位,将大股东的两个亲戚调往市场部当业务员。结果财务总监大吵大闹,上告至大股东处,E先生的解释是,公司亏损太严重,应全员营销,再留着这样的行政职位,不但工资发不出,而且公司很快就要倒闭,大股东也不好说什么,只是在工资待遇上提了一些建议,E先生同意了比其他业务员多出部分工资的提议,办公室主任则直接辞职不干。这局算是轻松获胜,减少了行政职位的负累和成本,也移除了大股东不正常的监管棋子。
B.向小额信贷担保公司借贷200万元,用于偿还所有拖欠的债务与人员工资及提成,还有业务预留金。小额信贷担保公司的利率是远高于银行利率的,几乎就是民间高利贷的翻版,在该份借贷合同上约定,若三个月不偿还本金,则以100万元折抵S公司所有股份,将S公司整体收购,另外100万元,用两个小股东抵押的房产拍卖偿还。该份合同由大股东授权的前财务总监代表大股东签字确认(大股东未看到合同文本),同时设置了一个条款,我们律师事务所系该小额信贷担保公司的债权执行人。以此获得了未来代表小额信贷公司与大股东直接谈判的权利。
C.配合B措施的实施,我建议S公司总导演Q先生从省电视台再拿下一档谈话类节目制作,年交省电视台费用600万元,拿下之际的合同履约金是200万元。据此,要求S公司增资扩股至少300万元。
D.我的筹码是,以S公司的财务现状,不可能在3个月内顺利偿还小额信贷公司的200万元现金,据此我即可代表小额信贷公司与S公司的所有股东展开正面谈判,或者还钱,或者交出公司并拍卖房产。而在第三个月末即指示Q先生与省电视台签署意向合同,计划拿下该谈话类节目,以此要求大股东增资扩股。根据各方股份比例,大股东70%的占股应投入210万元现金。必须说明的是,大股东不差钱,问题是我认定其根本不愿意再投入一分钱,否则S公司不至于走到今天的地步。此刻大股东陷入两难境地,再投钱,不愿意,不投钱,不但公司会被收走,还会继续承担债务。最后的结局当是,或者放弃该负债累累的公司,或者让渡自己的部分股份,或者对J集团150万元的广告费和自己拿走的30万元做出一个客观合理的交代。
E.当所有的布局全面展开的时候,我指示我的团队将催收回来的账款和S公司的部分营业额放入大股东无法控制的另外一个账户,暂时冻结使用,以便在策略失败的时候,能有钱偿还小额信贷公司的借贷,不至于真的将两个小股东的房产拍卖,收购S公司也只是一种策略,该小额信贷公司并非真的愿意接收S公司。端看这种商业策略如何把控和拿捏而已。
F.当所有事情都向着我们设计的格局发展的时候,大股东在最后一刻瞬间明白了所有的走势与布局均系我们在掌控,我也单独和大股东展开了推心置腹的交流与沟通,指出,作为身价几十个亿的企业家,当初的投资无论是基于朋友介绍还是朋友情分,毕竟合作一场,应讲究商业道德与人伦底线,公司没盈利确实与两个小股东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有关,但无论如何,不应将他们逼上绝路,他们也不容易,亏损也不是他们的本意……大股东斟酌再三,同意了我的建议,放弃70%的股份,领走的30万元与150万元广告费不再返还S公司。另由S公司现金支付大股东50万元,用以买断所有股份。据此大股东退出S公司,由两个小股东自行经营该公司。
【感悟】本次小股东与大股东的博弈,能在5个月内轻松胜出,完成小股东的委托。我个人的最大感受,除了后面我设计的商业策略对大股东起到了很大震慑作用外,最后一个环节我单独与大股东推心置腹的沟通与交流非常至关重要,因为大股东不是拿不出钱的人,若没有这种良性沟通,为了他的面子与社会地位,大股东完全有可能再砸出几百万元来运作该公司,届时我的商业策略真推动下去,法律风险会无限增大,更不要说这些商业策略最终是否可以让S公司赚到钱了,更重要的是,两个小股东根本拿不出一分钱的现金投入,最后倒霉的还是两个小股东。因此,不但要让商业策略与法律思维相得益彰,还要洞悉人性与人情世故,以获得最佳解决路径。